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自有资金进口设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自有资金进口设备

一、设定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颁布机关:海关总署日期:1999-09-01)第一条、第二条

二、审批条件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证明和免税证明,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证明和免税证明,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单位应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批准,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门从事产品或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

2、资金来源限于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但仅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也不包括船舶、飞机、特种车辆和施工机械等。

三、申请资料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申办企业的请示(原件,2份);

(二)外商投资的五类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申请表(原件,1份);

(三)申办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四)申办企业自有资金的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提供,原件,1份);

(五)申办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件清单(原件,2份);

(六)外商投资的鼓励类企业还需提交已发放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七)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还需分别提交有效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1份);

(八)申办企业经批准设立和此前最后一次增资的批复、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及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四、审批程序

企业向外经贸局申请,经外经贸局审核有关材料后,上报省外经贸厅。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流程图.doc(见下图)

五、审核时限

所提交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上报。

六、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外商投资促进科责任人:李敏

咨询电话:83367580, 83286918, 83808921,83355734

E-mail:foshancjk@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流程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