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方案
就税收强制而言,《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税收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税收强制的规定属于特别法。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行政强制法》与《征管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从法律位阶上比较,《行政强制法》属于上位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属于下位法,二者不一致的规定,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
(一)执行费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中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结论:税务机关应当承担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二)保全期限《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论:税收保全措施中的查封、扣押措施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中冻结存款的期限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不一致的规定《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两者法律位阶相同,属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由立法机关负责解释?)。
(一)“滞纳金”性质《行政强制法》认为在金钱给付义务中,税款是第一位,收费是第二位,罚款是第三位。
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决定”是否是滞纳金作出的前提《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决定”,它的出现与《征管法》不一致,《征管法》不需要作出具体的滞纳税款的决定,负有自动申报的义务。
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扬州).
讲授人:李 登 喜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 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培训内容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及基本原则在税务 稽查中的应用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与税收强制 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四、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在税务稽查中的应 用 六、总结:税务稽查工作所涉及的税收征管法等规 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之冲突与衔接问题
4. 行政强制的“乱”和 “滥”,导致了严重 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政侵权,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需要制定《行政强制 法》。
5.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出台《行政 强制法》为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 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制定《行政强制 法》。
试拟稿起草
• 1999年,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
草案起草
• 2005年至2011年,人大常委会五审通过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审 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 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 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 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软:环保部门不作为,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比如,对违法排 放黑烟污水的工厂“装聋作哑”,放任环境恶化。(河北 鹿泉“生态观光项目”案)
2. 行政强制的“乱”、“滥”、 “软” ,
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
范行政
强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
2022-2023年执法资格《税务执法资格》证书考核易错、难点精编(带答案)试卷号:15
2022-2023年执法资格《税务执法资格》证书考核易错、难点精编(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45题)1.【判断题】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正确2.【判断题】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55‰扣除正确答案:错误3.【判断题】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得扣除正确答案:错误4.【判断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正确5.【判断题】税收弹性系数小于1时,表明税收增长慢于经济增长,并且税收参与新增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有下降趋势。
()正确答案:正确6.【判断题】个人取得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只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而不包括实物正确答案:错误7.【判断题】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分别在各处收入来源地申报纳税正确答案:错误8.【判断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正确答案:正确9.【判断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县以下税务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错误10.【判断题】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招待的必要前提,税收强制执行是税收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正确答案:错误11.【判断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正确答案:正确12.【单选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是()。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衔接(全)
• (三)《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 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 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 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
• (四)《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 务的数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7.行政强制执行开始时间。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 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二《税收征管法》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6.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 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四)《行政强制法》 对行政强强制执行的规定
1.《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的规定
(1)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
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具体如何操作,有待总局明确
3.执行终止
• 对强制执行的终止执行程序规定为《行政强制法》的新规 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程序的规 定。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 执行: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是我国两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
其中,行政强制法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
人采取的一种有强制力的行政措施;而税收征管法则是指国家对纳税
人针对税收征收和征管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两项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
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强制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国家的法律权威,维护社会
秩序。
在执行职责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措施来促使纳税人、企业和个人等合法主体遵守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治理社会不良现象及
打击非法经营、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时,行政强制表现出其强制力的
积极作用,让人在文明法治的国度里得到更多的保障。
其次,税收征管法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和统计数
据的准确性。
这项法规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规范了税收征管
的程序与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为国家经济的
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此外,税收征管法的执行还可以促使纳税人
改进经营管理,实现增收减支,达到最优税收效益。
更重要的是,税
收征管法还可以借助大数据、智能科技等手段,实现更便捷、更高效、更公平的税收征管模式。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核心
领域。
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全面详尽的展开
这两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修缮工作,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与实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普及,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以及实行“法治中国”的必要性。
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有何不同
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有何不同李左【摘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税收保全,以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税收强制执行也有规定,两法的规定有何差异?我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应对?【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9【总页数】3页(P86-88)【关键词】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扣缴义务人;税收保全【作者】李左【作者单位】永固建筑有限公司财务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税收保全,以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税收强制执行也有规定,两法的规定有何差异?我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应对?答: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税务机关关系重大。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行政强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有:税收法规规定必须结清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并且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加收滞纳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衔接问题研究0724【精选资料】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衔接问题研究《行政强制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名称除个别外均采用简称)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既要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还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要求。
由于两部法律颁布实施的时间先后不同,对行政强制的规定也有部分差异,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关系,搞好衔接,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强制行为,全面提升税务依法行政水平。
本文就《行政强制法》与《实施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作一探讨。
一、《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全面理解和把握《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关系是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基础,是正确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必然要求。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在法律地位上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同一位阶、效力级别相同的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下:《行政强制法》是新法,《税收征管法》是旧法。
一般认为,新法与旧法是就相同的调整范围而言。
尽管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截然不同,但在对行政强制规范进行调整时,其调整范围是相同的。
由于《行政强制法》是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税收征管法》是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修订,从时间先后上说,《行政强制法》是新法,《税收征管法》是旧法。
《行政强制法》是一般法,《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
从行政强制的角度来讲,《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一般法”,是规范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规范,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行政强制行为的规范,是专门针对税务行政作出的具体的特别的规定,应属于“特别法”的范畴。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一)关于执行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号)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二)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一部专门对行政强制进行规定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作为具有行政强制权的税务机关,应尽快适应《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以确保准确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做到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不出现偏差。
现就《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下称《征管法》)的不同规定及具体应对措施谈谈自己看法。
一、《行政强制法》扩大的现税务行政强制的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冻结纳税人相当应纳税款的存款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则包括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所谓“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划拨。
但《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把“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列为了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这将带动现行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税务机关在“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过程时,不仅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还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操作。
二、《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格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具有多年执法经验的税务机关,任何一员也知道没有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所以对设定规定不作叙述,仅对实施程序中的新规定进行阐述。
(一)行政强制规定1、实施前报告并经批准《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行政强制法》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税收执法的影响摘要:《强制法》的施行对税收强制有着很多实质性影响,但《征管法》等现行执法依据和《强制法》在内容规定和具体操作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税收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选择存在不确定性,机械地套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会给税务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须详尽分析差异点,解决法律适用,处理《强制法》与《征管法》的衔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体现出应有的执法能动性。
关键词:行政强制;税收执法;法律衔接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4-0029-03一、《强制法》对税收强制措施的影响(一)关于税收强制措施的种类《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种类,税收执法活动中有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查封财物。
《征管法》第38条、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物。
2.扣押财物。
《征管法》第37条:扣押经营的商品、货物;第38条: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第55条: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扣押动产或不动产的产权证件;《稽查规程》第34条:扣押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3.冻结存款。
《征管法》第38条、《稽查规程》第34条规定,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证据保全。
《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5.收缴发票。
《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对“查封场所”、“冻结汇款”这两项行政强制措施税务机关是否适用,如何实施有待明确。
(二)关于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55条规定的扣押、查封范围有所不同,第42条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排除在外。
《行政强制法》施行:税收强制法条的适用与竞合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税收强制中法条的竞合与适用唐继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前规范税收强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就税收强制法律规范而言,《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法律适用上,将存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竞合、适用问题。
1、《行政强制法》第3条等与现行税收强制设定和实施依据的竞合《行政强制法》第3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4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10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11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第13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当前涉及税收征管的法律有《税收征管法》,法规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而规范税收强制的主要是《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第十条的规定,凡设定税收强制,目前只有以上三部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可作为依据,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各级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都是违反行政强制法的。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只有法律能设定税收强制的实施,其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设定权。
因此有必要对税收强制的设定、实施依据进行清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予以废除。
2、《行政强制法》第5条与现行税收强制规定的竞合《行政强制法》第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这条体现了行政强制的“最小损害原则”或“适当原则”,即要求行政强制从程序上、实体上都要以给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法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论《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平衡
论《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平衡作者:刘佳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2期刘佳内容摘要:税收强制受到《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共同调整,但两法的规定冲突难以遵照《立法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加以解决。
冲突的存在不仅为税务机关恣意实施强制行为提供法律漏洞,还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埋下隐患。
有必要深入剖析两法的立法目的,比较公法之债与行政公定力的价值目标。
既注重当前的执法协调,又着眼于《税收征管法》的修法契机,探寻平衡协调两法法律冲突之法,有效落实纳税人权利保护。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行政强制法法律适用纳税人权利《税收征管法》是规范国家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法,其中规定的税收强制措施成为保障国家税源充盈的强有力手段。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强制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统一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约束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
因此,隶属行政机关序列的税务部门所实施的税收强制措施自然受到两法共同调整与规范。
然而,受制于传统法理和法律条文,立法时间跨度较大的两法存在部分适用冲突,为税收征管程序的执行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司法裁判埋下隐患。
值此《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之际,应秉承纳税人权利保护之宗旨,探求两法冲突的内在根源,以期平衡两法之适用。
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法律适用的冲突法律创制具有客观理性,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深刻影响,因而不同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形成不同的法律运行模式。
社会环境与立法背景的差异,导致《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呈现出法律适用的原则与规则冲突。
(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依法理学通说,同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税收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的特殊范畴,加之《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分别修改制定于2001年和2011年,因而两法相较之,《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的“一般法”和“新法”,《税收征管法》中的税收强制规范属于行政强制领域的“特别法”和“旧法”。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
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强制行为,正确处理好《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关系,全面提升税务依法行政水平。
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宗旨掌握好一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对法律实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切实实现“良法之治”的根本要义所在。
一是《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实施,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不仅是立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
《行政强制法》自起草、审议、修改、通过,历经十二载,这本身就是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过程。
《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合法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具体法律条文的设计,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是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也应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反映在具体的执法实践活动之中。
能够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是《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实施,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定时期,颁布实施《行政强制法》具有更加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社会价值。
行政强制作为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同时也具有鲜明的“侵权”特征,实施中略有不慎,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
《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强制行为设定“散”、“滥”,实施“乱”、“软”等问题,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税务行政强制中的几个常见疑问[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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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按照该法规定,税收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被纳入了行政强制这一概念。
其中,查封、扣押和冻结在行政强制法中被归类为行政强制措施;拍卖、变卖和划拨被归类为行政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税务人员在行政强制工作中产生的几点疑问应引起关注。
疑问一,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时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哪一条款?这一问题看起来较为简单,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税务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划拨等行政强制行为时,经常会发生错误引用条款的情况。
行政强制在税收征管法中的适用依据主要有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五十五条和八十八条第三款等条款。
仔细分析法条,可以发现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五十五条分别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经营纳税人少缴税款;在纳税期未到前责令缴纳而未缴;检查期间发现纳税人转
移隐匿财产三种特殊情形,实践中极少遇到。
最常用的条款是第四十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适用于对税款的行政强制和对处罚的行政强制。
疑问二,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进行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再次履行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依据税收征管法会履行催告程序,那么在强制执行前是否需要二次催告呢?笔者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符合行政强制法事前催告的规定,可以不予二次催告。
但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在采取强。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第一篇: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
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强制行为,正确处理好《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关系,全面提升税务依法行政水平。
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宗旨掌握好一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对法律实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切实实现“良法之治”的根本要义所在。
一是《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实施,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不仅是立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
《行政强制法》自起草、审议、修改、通过,历经十二载,这本身就是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的过程。
《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合法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具体法律条文的设计,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是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也应将“以人为本” 的法治理念反映在具体的执法实践活动之中。
能够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是《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实施,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定时期,颁布实施《行政强制法》具有更加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社会价值。
行政强制作为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同时也具有鲜明的“侵权”特征,实施中略有不慎,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
税收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2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法律适用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是税收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然而,在实际税收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以及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观差异,导致税收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税收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现象、冲突原因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税收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现象1.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之间的规定不一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存在差异。
2.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上位法,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下位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3. 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冲突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税收法律规范与国家政策之间的不一致。
例如,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规范与政策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4. 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某一税种的司法解释可能与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相冲突。
三、税收法律适用原则冲突的原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导致税收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
2. 法律规范更新滞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但部分法律规范更新滞后,难以适应税收实践的需要,导致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
3. 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主观差异税收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和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存在主观差异,导致税收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
4. 税收政策与法律规范不一致税收政策与法律规范的不一致,使得税收法律适用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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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一)关于执行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二)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者存在差异。
三、《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做规定的问题
(一)报告制度。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此项规定。
(二)关于新增“制作现场笔录”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其中第七项要求制作现场笔录。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总局文件均没有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
(三)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总局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
《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五)关于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税收征管法》等未做规定。
(二)规定了滞纳金减免。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无滞纳金减免的规定,只有在因税务机关责任致未缴或少缴税款和批准延期纳税的情况下才可不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的这一规定为滞纳金减免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执法增加了灵活性,同时也应防止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之名,滥用协议权而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三)规定了强制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法》颁行前,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各机关自行规定实施强制程序,不统一、不规范。
此次《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作了十分具体明确规定。
如提出了今后采取行政强制前,应事先书面催告,行政强制实行制作现场笔录制度和报告制度,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禁止性规定。
另外,如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这些看似熟悉的程序规定,过去只在行政处罚实施中有一些运用,税收强制不曾有这样规定。
因此,今后在税收强制程序也应予以贯彻执行。
(四)规定了强制的补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
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而《税收征管法》没有关于补偿相关规定,只有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其实,“补偿”与“赔偿”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
行政赔偿责任与补偿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赔偿责任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补偿则是针对合法行为的。
行政补偿制度实行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为下对行政相对方的补偿,体现了对行政相对方的利益保护,是控制公权,保护私权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