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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过程中,丙与丁达成协议,拟 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 丙书面通知甲和乙时,甲和乙均表示同意, 并愿意购买丙的股份。有关此事的下列表 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同等条件下,由丙决定优先购买人 B.同等条件下,甲和乙有优先购买权 C.由甲和乙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D.如果甲和乙协商不成,丁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六)、工会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特别规 定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 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BC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大 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是董事会的职权,因此选项A不正确;公 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因此选 项A、D不正确。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77条)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半 数在中国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 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 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设立的程序 1、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 2、募集设立的主要程序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实物出资
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如厂房、机器设 备、原材料等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 下列各项条件:
❖ l)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
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 市场价格。
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 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此外,对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等情况的合营企业 的设立不予批准。
❖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 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出资方式
❖ 1.现金:
外方——外币
❖ 2.实物:
外方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经批准。
❖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外方应报审批机构批准,不超过20%
❖ 4.土地使用权:
只适用于中方合营者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投资规定
❖ 1)中外双方相互选择和考察。 ❖ 主要考察资信情况,投资能力,投资真伪,科技是否
先进等。考察不认真,可能会出现资金不到位,商业 欺诈等现象。 ❖ 2)双方签定《合资经营企业意向书》。 ❖ 3)申请立项。 即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 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中成药秘方生 产等);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经济法第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和经营的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我国法律设立,或者进入我国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当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受理外汇管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并按照规定办理外汇结算业务。

第三条经营范围和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进步方向。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以下活动:1.生产商品、提供技术和服务;2.经营进出口业务;3.经营港澳地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取商品、劳务和资本等要素。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税费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费。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纳税或者聘请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

第五条资金汇入和转移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和其在境内的资金,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自由地汇入、转移和再汇出。

依照国家规定在外汇管理方面享有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规定条件下申请为该类企业。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七条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先行收回投资的方法:
(1) 税后利润,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 者收益分配的比例; (2)税前利润,经税务部门审批, (3)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七)、合作企业的解散
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作期限届满; 2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 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 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 5、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合营企业的概念、特征
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中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 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 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特征: 1、股权式企业; 2、按出资比例投资、经营;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是中国法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可委托中外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 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 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五)、合作企业各方的收益分配和亏损 分担
一切以合作合同为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六)、合作企业外方投资的先行回收 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 (1)合作期限届满,固定资产(对合作企业的 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算并偿还企业债务后剩 余的部分)归中方合营者; (2)税前收回投资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 (3)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作企业亏损为弥补之前,不得提前收回 投资。
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第四章、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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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 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 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
一)、股东的权利义务 不同规定: 1、一般股东可自由转让股份,不需其他股东同意。 2、不能查阅会计帐薄。 3、可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
工代表组成,职工比例不少于1/3,具体比 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5、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六)、工会
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特别规定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
一、概述
一)、含义
是指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二)、特征
(1)是资合性公司。 构成公司信用基础的是公司资本。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股权与所持股份相一致,一股一权。
(3)、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三)、优缺点
优点:广泛筹集资金,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享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后可 自由交易,股东投资风险较小。
缺点:设立条件程序比较严格,易被少数大 股东操控,中小股东缺乏责任感,公司财 务经营信息不能保密。
累积投票制指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 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 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 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 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 在的弊端。

6外商投资企业法-36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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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答案:D 解析:A错:不得以他方担保获取贷款出资;B错:不得以已设定抵押财产出资;C 错:外方不得以人民币出资;D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中国合营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为个人。
2.特征 (1)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
险、共负盈亏外。 (2)合营企业是股权式的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3)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
(2)合同约定分期缴付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资本缴齐的年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 规模 (教材无)
1年
1.5年
2年
3年
无要求
50
100
300
1000
注册资本(万美元)
【注】① x≤50 :1年;
★ ①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出资; ★ ②不得以合营企业或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 批机关批准。
3.场地使用权出资。 (1)中方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
★(4)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二、设立 (一)要求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 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 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各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了解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以及我国加入WTO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课程内容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和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法律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企业,并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企业盈利分配获得投资收益的投资方法。

其相对于间接投资而言,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形式有:200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按照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境内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4.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中国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项目三 外商投资企业法38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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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程序
(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 (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
文件。 (3)审批,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30日内办理。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
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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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 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 构批准。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 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9 记 手续。
2.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
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项目三 外商投资企业法

内容纲要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 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
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
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
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3)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 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 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 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 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 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 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 配收益。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 立,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 资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个集合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企业的总称。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 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其中,前者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后者是指外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 立后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接受中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履行企业 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4)外商投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 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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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条件与程序
中国公民王某看到国内彩票市场 利润很大,遂与澳门一专业博彩公 司联系,拟在黄山脚下兴建一现代 化的高级赌场。该澳门公司同样看 好内地市场,双方一拍即合。为此, 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并制定 了章程。但当他们向主管部门提出 设立申请时,却被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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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被拒绝的原因
22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 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 总和。从其来源分,又可分为合营 企业的自有资金和该企业的借贷资 金两部分。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法定比例
23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比例
300万美元以下(含)
7/10
1/2,但投资总额在420万
300万美元以上到1000万 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18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N.10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 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 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 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
19
中方与美方经协商签订中外合营企 业合同。约定:双方的投资总额为1000 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400万美元;中 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 作价320万美元,占80%的股份,其厂房 和机器设备已于半年前作为一笔贷款的 担保而与某银行存在抵押协议;外方出 资额为80万美元,占20%的股份,其中 40万以其专有技术折价入股,另40万以 合营企业为担保向中国的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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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中外合作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 司形式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应当按照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 利润分配。( )
X 按合同约定
45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于 1986年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 过,后经2000年10月修订。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少?(计算回答) • 2、某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400万美金,问注册资本与借款分别应是多
少?(计算回答)
• 五、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106-107)
• 注意与内资企业的区别。
• 六、中外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略)
• 七、中外合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108109)
• 注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121-123)
• •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略)
思考题
• 1、中资企业、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中 国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区别。
• 2、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相比,有哪些区别? •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与经营期限有何法律规
•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具体规定)
• (100-102)
• 思考:
• 1、某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金(中外 各方出资各占1/2),出资期限应当是多少?
• (提示:分为一次性出资与分期出资两种情况。)
• 2、假定外方以购买国内企业资产股份的方式作为 出资,其出资期限又应该是多少?(99页/101-102)
(1995 )
• 3、外资企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外资企业法》(1986-2000 ) •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1990-2001 )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95) •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95-96)
• 小问题:
• 1、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外资企业吗? • 2、外资企业全部都是外商投资,为什么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引入案例
2007年11月,中国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 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经营企业,日方先提出 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草案中有下列条款:
第1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 出资必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 的15%。 第3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 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4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 执行机构。 第5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 者日本国法律。
4.1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4.1.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4.1.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4.1.3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4.1.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4.1.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4.1.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4.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4.1.5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4.1.5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基本内容包括:外商投资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者的法 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及争议解决等。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 按照利用外资的形式不同分别立法,主要包括:《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制定,2001年3月15 日第二次修订)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 13日制定,2000年10月31日修订) 、《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制定,2000年10月31日修订)及其实施 细则等。
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中外双方都要有投资,合资各方所出 资本构成合资企业财产,是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 动和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合资各方也常依各自 的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方投资比例 一般不得少于25%,否则不享受合营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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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新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就是财富 ❖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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