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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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的规定运输危险 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的,追究刑事责任。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戒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丌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戒者适航证书失效戒者超过适航证书 规定范围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幵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性文件类型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戒具 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戒 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劢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做的具体阐述。 管理文件(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文共16章,214条。 内容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 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 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 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管理程序 咨询通告 管理文件 工作手册 信息通告
规范性文件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的:该法律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 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劢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 航空活劢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 发展。

民用航空法概述

民用航空法概述
•3/21/2020
➢ 空气空间的无边界性决定了航空活动 具有国际型;
➢ 从人类展开航空活动的历史和现状来 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国际间的航 空运输; ➢航空器的特性:民航航空活动所使用 的工具--飞机具有速度快的特性和优势决 定了航空活动具有国际性。法兼具公法 与私法的特点;
•3/21/2020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 安全飞行
韦加教育 宋建堂
课程内容介绍
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1-3章)主要介绍有人航空器法规,如民航法
的特性、由来、适航规章、空气空间(空域)法律地位、 领空、公空、空域管理、空域分类、航空器管理、人员管 理、机场管理、安检管理及通用航空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这一部分是无人航空器法规的依据。属于母法。 第二部分(4章~9章及附录),介绍无人航空法规的基本 概念、特性、分类、空域划设、空域管理、空中交通管制、 适航管理、运行管理、人员管理等内容。
航空公司
油料公司
航材公司
•3/21/2020
维修公司
民航管理机构 ——国际民航组织
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 会(ICAN)
1947.11.1~12.7美国主导在芝加哥召开会议,签订《国际 民用航空公约》,成立临时国际民航组织;
1947.4.4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ICAO) 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其主要活动是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用航空的
法规体系由来
航空器 规范航空器飞行的行为规范 航空法规 为方便航空器在各国之间飞行——制定共同遵守的规则、
标准——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 国内航空法 无人机属于航空器 引用有人机相关法规 制定专门规章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的通知、决定戒政策说明。 工作手册(Working Manual,简称WM):用亍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为的文件。 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用亍反映民用航空活劢中出现的新
情冴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丌包括机组座位)丌超过30座,幵且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 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丌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iii) 旋翼机。
2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临时合格证、 人员、航空器、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 录、罚则等内容,以及取证后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目的:用亍实施对航空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从而规 范该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
1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亍2000年7月24日公布(第288号 令),2007年第二次修订 目的: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 行活劢,保障飞行活劢安全有秩序地进行。 适用范围: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不飞行有关的人员及 其飞行活劢。
目的:用亍对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承运人 进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劢,保证其达到幵 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一、 航空法的定义
早期各国航空法学者为概括、表述航空法的特征与实质, 对航空法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类:
(1) 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 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 系的国际、国内规则。
(2) 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 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
(2) 双边协定。“二战”后,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 约》等公约为指导,签订了近2000个双边协定,交换过境权和营 运权,签订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这些协定有其共性规则和模 式。
(3) 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各国按照其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基 本原则并结合本国实际颁布的国内法是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 一个门类,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
2. 国内航空法
中国民航的国内法规体系以国际民航的5大公约 及“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为蓝本,在符合中国宪 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实际而逐步完善的。
中国国内航空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 三级构成。
六、 航空法规的作用
(1) A维dd护y领our空te主xt i权n h。ere (2) 确Ad保d y飞ou行r te安xt全in。here (3) A促dd进y航our空te运xt i行n h畅ere通。 (4)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 活跃时期(1914—1943年)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作为一种有效的作战工 具或武器,大显神威。各国纷纷投入了科技力量,使飞 机的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和发展。各国从航空技术的 进步中认识到,飞机具有无限的发展前途。同时,战争 的实践也对航空国际法律制度上统一认识起了重要的推 动作用。战后,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推动了国 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革命。这个时期的航空国际文件为 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航空法名词解释

航空法名词解释

航空法名词解释(全)1.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渊源: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实际内容的来源及其认识手段。

3.领空: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4.领空主权:缔约各国承以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5.外国航空器的入侵:是指外国航空器未经本国允许,私自非法进入本国领土的行为。

6.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航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为。

7.空中禁区:是指一国划定的、禁止航空器飞行的领陆或领水以上的空间8.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陆地领域或领海上空划定范围内,航空器飞行受到某些规定条件限制的空间。

9.危险区:是指一定范围的空域,该空域内在某些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着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

10.航空器的国籍标志: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11.航空器的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1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用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3.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对产生赔偿或其他费用的民用航空器的价值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14.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部门,以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为目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出口、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审查和管理。

15.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型号和数量的航空器,获得航空器所有权,并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租赁方式。

16.经营租赁:是指航空器出租人根据市场预备通用性较强的航空器,供航空器承租人按需选择租用的租赁方式。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法名词解释民用航空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公司的认可和监督,飞行员、机务技术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训练、任务和认可,飞行区域和飞行规则,飞行和机上安全,机场管理,航空活动程序,航空保险,航空信息技术,以及其他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等等。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重要性民用航空法被视为现代航空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因为它是保护并保障航空管理机构、民间航空服务及其用户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的核心是实施严格的权责、安全和管理规定,以便航空服务得以安全、有效和合理地运行。

此外,民用航空法还明确了航空管理机构和民间航空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以及它们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民用航空法的名词解释1.空公司:指专门从事航空服务的民用实体,可以是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形式的公司。

2.行员:指拥有有效的机组驾驶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操纵飞机并安全地把飞机驾驶到和从目的地。

3.务技术人员:指负责飞机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维修的人员,他们应该熟悉飞机的性能和系统,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充分照顾飞机和乘客的安全。

4.中交通管制员:指负责管理和控制空中航班运行的人员,他们必须具有掌握飞行规则的知识,保障飞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行区域:指定义地段内的飞行空域,其最低空域高度和飞行行为规定有关部门规定,以确保航空安全。

6.行规则:指航空公司和机组驾驶人员在执行多项任务时,必须遵守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旨在保护公众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7.场管理:指对机场设施、仪器、设备、人员和行为的检查、管理和审核,以确保航空安全。

8.空活动程序:指航空公司、机组驾驶员和机务技术人员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认可、登记、检查、操作和安全等。

9.空保险:指旨在保护航空公司、乘客和飞机的保险,其中包括责任保险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10.空信息技术:指通过航空电台、雷达等技术,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技术。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第一章导论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

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

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

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民航法概述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民航法概述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民航法概述一、民航法的定义和内容民航法,又称民用航空法,是指监管和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宪法、民航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民航法概述即对民航法作以基本的介绍和说明,包括其起源、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等。

二、民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民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最早的航空活动。

随着航空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规范监管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民航法律法规。

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起源较早,早期主要由各种杂乱的规章制度组成。

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对航空活动进行国家管理,并于1956年发布了第一部综合性的民用航空管理法规《民用航空管理规定》。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航空法律法规,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了现行的《民航法律法规》体系。

三、民航法的主要内容1.航空管理体制:民航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民用航空的管理体制。

其中包括国务院对民航的组织和管理,以及民航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等。

2.航空经营许可: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航空经营的许可制度。

任何从事民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经营资格。

4.航空空域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空域进行了管理,确保航空空域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

5.航空员资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员的资质和执照进行了规定,确保航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

6.航空运输规则:民航法律法规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标准,包括乘客权益保护、货物运输合同、航空保险等。

7.民航人事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民航人事的招聘、培训、考核等进行了管理,确保民航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民航法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意义目前,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已经逐渐完善和发展。

随着我国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航空活动的不断增加,民航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航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航空法

航空法
业务执照; 取得体检合格证书; 其他条件。
机组的构成。 机长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权限。
1、飞行前 对航空器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发现有 不利于飞行安全因素,如航空器、机场、气象 条件不符规定,有权拒绝飞行。 2、飞行中,遇到破坏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 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或遇到特殊 情况时,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采取必要的适 当措施或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 3、发现记住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时,有权 提出调整。
航空法
一、民航法的概述 1、法国、阿根廷、荷兰航空法专家对航空法的 探索与定义。 2、航空法是因航空活动的发生而产生的,调整 航空活动过程中引起的对空气空间的管理、 对航空器的使用及对航空运输过程所形成的 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国际国内原则和制 度。 3、我国第一部民用航空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于1996年3月1日实施。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是由航空公司组成的 非政府的国际私人组织,成立于1945年 12月18日,总部设在加拿大的YUL。该 组织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占有重要的地 位。

国பைடு நூலகம்民用航空公约:
1)《芝加哥公约》也称《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于1944年12月7日在美国芝 加哥签署,同时还有公约所附的两个协 定,即《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 航空运输协定》。我国政府于1974年2 月加入该公约。
法律
3、关于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公约有《东京公 约》、《海牙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航空法 全国人大 人大常委会) 人大(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通过 附有罚则 附有罚则 以《中国民用航空法》为核心 中国民用航空法》
行政法规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概述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为管理民航领域内的活动、确保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它们规定了航空公司经营、飞行员训练、空中交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行业的发展。

民航法律1.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立法文件,对民航领域的经营、管理、安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民航法规定了航空公司的管理体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飞行安全等关键问题。

根据民航法,民航局是民用航空领域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民航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航空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航空安全等。

2.民航安全法保障航空安全是民用航空管理的首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安全法》(以下简称民航安全法)是为了预防和打击航空恐怖活动,保障民航安全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基本原则、安全措施、安全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航空公司在落实安全措施、培训员工、防范不安全行为等方面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民航法规1.运输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是根据民航法制定的,对民用航空运输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包括了航空公司的运输管理要求、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燃油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安全检查等内容。

航空公司必须依法获得运输许可证,遵守运输管理规则,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履行运输合同,保障乘客的权益。

2.机场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机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民用航空机场的运行,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这些规定涵盖了机场的各个方面,包括机场建设、运行和管理、航空交通管制、客货运输等。

机场必须符合法规要求,获取合格证书,配备必要设施和设备,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和旅客的便利。

3.空域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空中交通的顺畅进行而制定的。

民用航空法概论 课件 第一章 概述.

民用航空法概论  课件  第一章  概述.

三、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 • • • 国际性 独立性 综合性 平时性
1.国际性
1.1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 尤为突出。大国也不例外,如航空犯罪的预防与 惩治; 1.2航空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 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 许多法律问题 1.3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 有国际性。 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
(四)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五)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此后的修正案以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 决定。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体制
•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 —芝加哥公约体制; • 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 制——华沙体制; •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 空安全体制
(二)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一般行政法)
(三)民商法
调整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行为。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等侵害了齐玉苓 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等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5万元。 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8月13日做出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 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 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这一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 要求陈晓琪等赔偿齐玉苓因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侵害的损失 5.7万元。

航空法第一章

航空法第一章

第三节 航空法发展简史
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二、国际航空立法Βιβλιοθήκη 活跃时期 三、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一、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1783年,法国,Mongolfier Brothers 制造的可用 于运载的热气球升空。1784年,巴黎市政当局发布 了治安法令:未经批准,不得放飞。这大概是人类 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
国际航空私法的发展,其中最显著的成就 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署。 1997年5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 会第30次会议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会议 讨论通过了新华沙公约草案。1999年5月28日, 新华沙公约的正式文本——《蒙特利尔公约》 通过。2005年7月31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虽然新华沙公约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运输, 但它必然要影响到我国的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用航空法概述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述与调整对象
一、航空法的概念
民用航空法是关于民用航空器运行以及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外 层空间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航空法作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机组 成部分,主要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 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
㈡为制止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有: ⒈《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 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 于东京,1969年12月14日生效。1978年11月14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 书,1979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
授权机长对任何犯了或将要犯此种行为者采取 合理措施,要求缔约国拘押犯罪者;该公约由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制定;有171个缔约国。
1.国际性 人类的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航空 活动的高速性和远程性,以及相关的领空飞越 等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 航空立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 部分而存在的。 作为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这个道理 更易为人们所理解。由于中小国家众多,飞机 短时间内飞跃数国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欧 洲诸国学者至今仍将航空法等同于国际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概述

民用航空法概述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基础
• 四、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一)民用航空法的国际性 (二)民用航空法的综合性 (三)民用航空法是平时法 (四)民用航空法的独立性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简史 与法律渊源
• 一、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简史
(一)民用航空法的萌芽时期
1784年巴黎市政府颁布了一个治安法令,其中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放飞” ——第一部航空法令
第三节 民用航空法的体制结构
(二)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
1.1929年《华沙公约》 2.1955年《海牙以约定书》 3.1952年《罗马公约》
(三)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1.3个反劫机公约 2.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
第三节 民用航空法的体制结构
• 二、中国民用航空法体制概述 (一)中国现行的民用航空法体制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简史 与法律渊源
(三)现代民用航空法的发展时期
1.1944年《芝加哥公约》 2.航空私法规则的完善 3.航空刑法的形成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简史 与法律渊源
• 二、民用航空法的法律渊源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 (四)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五)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1.《民用航空法》 2.行政法规 3.民用航空规章 4.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二)中国民用航空法体制的完善
第一章 民用航空法概述
本章小结:本章主要介绍了民用航空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民用航空法的概念、时期
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推动航空技术的发展,广泛用于军事用途; 1919年,38个国家签署了巴黎公约---第一部航空法诞生,被誉为“航空法的 出生证”。 1929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 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就运输凭证和航空承运人责任形成统一规 则,我国于1958年加入该公约。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全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全
二、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1、全球性的多边国际航空公约2、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双边条约)3、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和习惯国际法4、其他
世界性的多边国际航空条约
是实现国际统一规则的主要渊源。是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在航空法内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运行至今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基本上是在1944年《芝加哥公约》原则指导下由两千多个双边协定形成的网络构成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来理解,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1944.11.1-12.7,美国总统罗斯福出面邀请同盟国和中立国出席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而影响最为深远的盛会,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这次会议的主要成就是制定了被称作国际民航宪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三、现代航空法的发展
1、现代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是以民用航空为其规定内容的。2、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四、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1.3 航空法的渊源
一、国内航空法的渊源二、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三、国际航空法条约概述
一、国内航空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航空事项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民用航空法 课件

民用航空法 课件

民用航空运输概述
民用航空运输的定义:使用航空器进行旅客、货物、邮件等运输的一种方式 民用航空运输的特点:速度快、效率高、覆盖面广、安全性高 民用航空运输的种类: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运输、地区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运输的法规体系:国际公约、国内法律、行业规范等
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合同
合同主体:航空公司、 旅客或货主
民事责任:因航空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违反民用航空法规,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因航空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责任:涉及国际航空运输的,根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处理法律责任
THANKS
XXX
空中交通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是指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导航、通信等服务。 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等。 空中交通服务由民航局、空管局、机场等单位提供。 空中交通服务是民用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Part Three
民用航空运输法律 制度
环境保护:关注航空运输对环境的 影响,提倡绿色航空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 球航空业的发展和安全
Part Two
民用航空法主体
航空器
定义:用于航 空活动的飞行

类型:飞机、 直升机、滑翔
机、飞艇等
所有权:国家、 企业、个人等
管理:民航局、 航空器制造企 业、航空器运
营企业等
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的定义:为公众提供航空服务的机场 民用机场的分类:国际机场、国内机场、通用机场等 民用机场的设施:跑道、航站楼、塔台、停机坪等 民用机场的管理:由民航局、机场管理公司等负责管理和运营

民用航空法专业名词解析

民用航空法专业名词解析

民用航空法专业名词解析A卷名词解释:1.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明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即旅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邮政机构)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3.双边运输航空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指两国之间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重要法律依据。

4.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简答:1.定期国际航班的五种权利:(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2.机长的权力:国际:(1)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罪或作出危害行为时,为了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安全,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或者再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之前,有权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

(2)同时,为了与上述规定相同的目的,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期内已以终止此类侵犯。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3>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

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4>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1.独立性2.综合性3.国际性4.是国际法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民航规范性文件5.指导性案例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危险区(D)和禁区(P)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3.违反国际人权法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抵押权,占有权,优先权,所有权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1.地位:民用航空人员是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2.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h3.增加1名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h;增加2名,不得超过18h,增加3名或3名以上,不得超过20h4.任一日历月,100h的飞行时间;任一日历年,1100h的飞行时间5.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b级体检合格证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1.《东京公约》有关机长权力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力使犯罪行为人或违规者中途下机的权力将犯罪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的权力要求机组人员和请求旅客提供协助的权力授权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第二节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1.华北机场群东北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群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2.运输合同概念: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客(机)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4.航空运输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5)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第四节航班延误法律制度1.延误: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2.机上延误处置:第一,承运人应当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第二,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第三,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h(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条件下,安排旅客下机等待第五节航班超售法律制度1.性质: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部分航线上超过最大允许座位数销售机票的行为2.《超售处置标准》的六点基本要求:承运人办理航班座位超定或超售业务,应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情况。

航空法简介

航空法简介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二、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1914-1941二战)
1、1919年,巴黎和会签署《巴黎公约》 第一次明确领空原则。 2、1929年签署《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也称《华沙公约》 规定航空承运人的赔偿问题。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3、1933年,《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人造成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也称为《罗马公约》 针对第三人损害问题

谢 谢 大 家!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和完善期
(1941二战——至今)
1、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 哥公约》。 为国际民航的宪法性公约; 成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 第一条就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 提出并规定了国际空中飞行的五种自由权。
第二节 航空法的发展史
2、1948年,《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权利公约》 也称日内瓦公约,飞机国际注册制度。 3、1952年,对1933年的罗马公约进行修正,重 新定制了新的罗马公约。 4、1963年,《关于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某些行 为的公约》,也称东京公约 。 5、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也称海牙 公约。 6、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 约》也称蒙特利尔公约。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三、民航法的地位和作用
1、法律地位: (1)航空法是自成一体的,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2、法律作用: (1)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规范行为、活动的作用; (2)保障作用——行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二、双边协定形式:

第三节 双边协议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1. 引言民航法律法规是指管理和规范民用航空事务的法律和规章。

在世界各国,民航法律法规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安全、高效和可持续的民航运输。

本文将对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述进行介绍。

2. 民航法律法规的意义和目的民航法律法规的意义和目的是为了保证航空安全,保护乘客和航空公司的权益,规范航空市场的竞争行为,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目标包括:•规范航空公司的运营和安全标准;•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安全性;•保障乘客和航空人员的权益和利益;•促进航空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发展;•管理航空器的注册和登记;•管理航空器的空域使用和航行权利。

3. 主要的民航法律法规3.1 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制定和推广国际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国际组织。

其重要法规包括《国际民航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章程》。

•《国际民航公约》是ICAO的宪章,规定了各国在民航事务上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航空器的注册和民用航空运输的规范。

•《国际民航组织章程》规定了ICAO的组织结构、成员国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各方面的工作职能和任务。

3.2 国家民航法律法规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民航法律法规来管理国内的民航事务。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民航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相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事务的基本法律,包括了对航空器、航空运输、航空服务、航空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具体细化和实施,规定了相关的具体条款和细则。

3.3 地区和国际航空组织法规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和ICAO的法规外,还有一些地区和国际航空组织制定的法规,如欧洲民航组织(EUROCONTROL)和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等。

这些地区和国际航空组织的法规主要是为了协调和推动跨国地区的航空运输事务,确保航空安全和运营的一致性。

航空法第一章

航空法第一章

航空法第一章一、名解1、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实际内容的来源及其认识手段。

二、填空1、(1919年巴黎公约)第一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2、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3、公共航空运输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和(不定期航空运输)。

4、《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

5、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

6、民用航空主要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

三、判断题1、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籍条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第一次] (×)2、狭义的航空法仅指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

(√)3、民用航空法师关于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内涉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行政管理和民商法律关系的一整套规则。

(√)4、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范的国际公约。

[1919年《巴黎公约》] (×)四、选择题1、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C)A、1963年《东京公约》B、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C、国际民用航空法公约D、罗马公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安全保卫条例》属于(B)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旅客、行李运输规则》属于(C)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4、(ABCD)是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A、反美航空公约B、中美双边航空运输协定C、1980年《联合国华物多式联运公约》D、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五、简答题1、简述航空法的特点?答:①、国际性②、独立性③、综合法④、平时法2、简述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答: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③、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④、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⑤、相关估计组织的决议3、简述国际航空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答:①、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质,也称芝加哥公约体制;②、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也称华沙公约体制;③、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红月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也称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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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引入]引入:1.法律的属性是什么?(1)讲述法律属性的体现;(2)讲述法律的属性对于民航法发展的意义。

2.互动:你对法律有多少了解?你接触过吗?你能说说法律之渊源?3.总结:所谓法律渊源,它本身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是指法律来源于什么。

民用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于要讲清楚法律的渊源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现在一般都将法律的渊源看做是法律的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

4.那么民航法学的由来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5.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民用航空法概述思考:(1)民航法的由来是什么?(2)民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1.民航法的渊源:民用航空法的渊源是指民用航空法来源于哪里。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的渊源主要包括《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国际间合同性协议》等法律文件。

2.发展阶段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经历萌芽时期、形成与完善时期以及现代民航法的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从民航空法在国外的发展与在国内的发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航法的组成民用航空法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内法及法院判例等组成。

1.国际条约:(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其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宣言等。

视频:国际条约是什么。

(2)国际条约介绍①1929年10月13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一项有关航空运输规则的专题性公约,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公约在执行过程中曾经过多次国际会议讨论修改,每次修改都有附加的议定书。

中国于1958年7月19日加入了该公约。

视频:乌克兰总统感慨所有国际条约都是废纸。

②1944年12月7 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涉及国际民用航空在政治、经济、技术等领域各方面问题的综合性公约,分22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的原则,在缔约国领空飞行的权利,便利国际航空的各种技术措施、技术标准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机构和活动等。

与《芝加哥公约》同时签订的还有两项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了该公约,同时参加了该组织的活动。

③1963年 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分7章26条。

中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

④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共14条。

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

视频: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是什么。

⑤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共16条。

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

2.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虽然源于国际条约,但也不排除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民航法的渊源。

当没有条约规定的时候,惯例就成为了适用的规则。

国际惯例形成适用的规则有一个过程,一旦惯例被国际社会接受和承认,便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

3.国内法以及法院判例在有关航空活动中,如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等问题时只能适用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

同时《华沙公约》以各国法院的判例,对公约的解释和阐明具有重大影响。

4.我国民航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民用航空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民航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法律效力依次减小。

但是,鉴于民用航空的特殊性,建立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所以除了特别行政区某些特殊具体事项外,不需要制定地方性航空法律法规。

所以,我国民航法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内容齐全、层次分明、和谐协调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涵盖了运行管理、人员训练、适航管理、机场管理、人员管理、航空器维修等多方面的内容。

5.其它形式民用航空法的来源除了国际公约、各国法院判例、国际惯例外,还有:(1)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如ICAO和IATA的立法或准立法活动;(2)区域性多边条约、决议、条例,对国际航空法的发展也做出过有益的贡献;(3)国际间合同性协议有时也是航空法的渊源,如国际航空公司之间的多边联运协议等。

6.课堂小结(1)民航法的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2)现在国际上影响力比较大的国际条约包括什么?二、民航法的发展历史1.发展阶段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经历萌芽时期、形成与完善时期以及现代民航法的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下面从民航空法在国外的发展与在国内的发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视频:在土耳其乘坐热气球旅行。

1)民航法的萌芽时期1783年11月21日,人们使用蒙哥尔费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这一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被载人了航空发展史册。

1784年, 法国巴黎便发布了治安法令,规定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这一法令被誉为第一部“航空法”。

1889年,法国政府邀请欧洲19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讨论航空法的国际会议,但由于各国对航空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意见分歧,这次会议及其后的几次会议均未产生任何成果。

视频:七次热气球事故。

1902年,在国际法学会的布鲁塞尔年会上,法国著名法学家福希尔提出了人类第一部航空法典的建议草案:《浮空器的法律制度》。

1903年,美国的莱特兄弟,在北卡罗来纳州的基蒂•霍克试验成功一种机动的重于空气的飞行器械—现代飞机的雏形。

三年后,在欧洲,布莱里奥驾驶第一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震惊了世界。

1910年,欧洲19国又在巴黎开会讨论制定国际航空立法问题,但因对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即航空自由还是领空主权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有成果。

总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以前,人类的航空活动基本上还处于试验阶段。

热气球、飞船和简易飞机的各种性能还不够稳定成熟,除可执行若干军事使命外,还谈不上作为运输工具运载旅客、货物和邮件。

这个时期,各国尤其是英法两国虽在国内初步做了一些立法工作,但还未形成成套规则。

2)民航法的形成和完善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航空技术被广泛用于战争。

以英国为例,战争刚爆发时的1914年,只有12架军用飞机,到战争结束时的1918年,已拥有22 000架飞机。

各国都从航空技术的进步中认识到,航空飞机作为一种新型运输工具,具有无限的发展前途。

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和平时期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6年,未参与大战的美洲大陆各国,在国际航空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并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泛美航空会议上通过了一套原则,即空气空间被宣布为国家财产;各国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主权;飞机必须具有国籍,涂有本国标记,但在美洲各国之间,各美洲国家的飞机可自由航行等。

这些都为战后欧洲乃至世界的国际航空立法准备了条件。

视频:没去过法国,看看巴黎到底有多美。

1919年10月13日,《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巴黎诞生,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共9章43条,有8个附件,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在战后的巴黎和会上,顺利地制定了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航空管理公约》。

公约第一条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这一规定,为国际航空法奠定了基石。

由于处于早期立法,公约引人了海洋法中的一些规则,其中最明显的是第二条,即“无害通过权”,其他还有适航证、驾驶人员合格证乃至飞机的国籍原则。

这些规则经过后来的实践检验,有些并不适合于航空的性质,如“无害通过权”;有些则逐渐被改造使之适应航空活动的实际。

但是,这并不妨碍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的开拓性重要地位,它所确定的基本内容,今天依然适用。

《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上具有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它被誉为“航空法的出生证”,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表明了“航空法是20世纪的产物”。

《巴黎公约》本应是世界性的公约,但由于公约规定有歧视性的条款和政治的原因,致使公约于1922年7月11日才开始生效。

到1939年第二次大战前,只有3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而在这一期间,1926年11月1日,以西班牙和葡萄牙为首,集合20个欧洲和美洲国家,在马德里签订了《伊比利亚–美洲空中航行公约》(通称1926年《马德里公约》);1928年2月20日,以美国为首,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通称1928年《哈瓦那公约》)。

因此,《巴黎公约》要作为世界性的国际条约的目标并未能完全实现。

尽管存在三个公约,但后两个公约关于空中航行的规定,基本上是与《巴黎公约》一致的,因此,关于空中航行的规定,《巴黎公约》在很大程度促进了法律制度的统一。

此外,该公约按第三十四条设立了“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作为常设性国际机构。

它是今天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前身。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私法”方面产生的法律冲突逐渐增多,因而开展了统—“私法”的国际活动。

1925年10月27日,在法国政府的倡导下,在巴黎召开了第一届“国际航空私法”会议,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个公约草案,并成立“国际航空法律专家技术委员会”。

此后,经“国际航空法律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努力,先后制定了1929年《华沙公约》、1933年《罗马公约》及 1938年《布鲁塞尔保险议定书》、1933年《航空器预防性扣留公约》等法律文件。

这些文件的全称,一般都被冠以“统一某些规则”的字样,可见这些文件的制作者们的用意。

这些努力的确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在这一时期,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

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现代民航法的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把人类的航空科技推向一个更高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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