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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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优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积极发展志愿助老和老年人慈善事业。
第三条老年人优待水平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各类筹资筹劳义务。
第二章养老服务优待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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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适应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以及制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老年医疗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等方面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1f97994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63.png)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实施老年人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老年人基本权益第四条老年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不因年龄受到歧视。
第五条老年人享有充分的教育权利,研究机会应当与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与保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第七条老年人享有文化娱乐权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老年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老年人享有社会参与权利,国家应当创造条件,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十条对老年人的虐待和歧视行为是禁止的。
第三章老年人服务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并规范老年人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第十四条国家促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国家倡导家庭成为老年人关爱和照料的基本单位。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老年人健身休闲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体育锻炼项目。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人权益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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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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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已于2021年6月24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4日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2021年6月24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障第三章养老服务第四章社会优待第五章宜居环境第六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的美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建设、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修订)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e8ffcfc1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cb.png)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老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经费,鼓励社会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应当尊重各民族敬老、养老的良好风俗习惯。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bca7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e1.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政工作转型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3〕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需求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是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和服务对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商务、卫生、公安、文化、人社、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七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称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是依法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在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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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6.06.01【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6.06【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决定(2018)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于2015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6日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5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服务人员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综合利用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优待服务、志愿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老年优待、高龄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https://img.taocdn.com/s3/m/857d443d5901020207409cd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发布时间: 2016-06-02 来源:作者:(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4511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45111](https://img.taocdn.com/s3/m/069d49276edb6f1aff001fe1.png)
4、社会服务
鼓励、支持专业服务组织和 个人,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 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 多种形式服务;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 才的培养、使用、评 价、激励机制;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 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 贴等;
养老机构或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 人的权益等;
5、 社会优待
对常住在本地的外阜老年人 给予同等优待;
4 3 2 1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 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优先优惠服务: 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 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等
宜居环境和社会参与
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上规定了推进
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
和舒适的环境,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
小结
我们刚刚通过分析社会热点现象,共同学习了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的立法背景和过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该法律的 了解,以便于在生活中熟练使用,帮助老年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 哪一年出台的?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容
医疗 养老金 婚姻与财产 住房 4 5 社会参与
处理
赡养 2 1
3
6 老年人 权益保 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 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 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 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 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 利。
3、社会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鼓励建立 高龄津贴制度 给予基本生活、 医疗、居住等救 助;
民政部福利彩票公益金养老服务 职业技能实训教材研发项目组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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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常回家看看给老年人精神慰藉、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拒绝年轻人啃老,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这些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总被人提起,如今被写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
5月1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吧。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权益,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依法保障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按比例增加经费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三)支持开展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五)组织老龄工作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人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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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人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1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22539c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28.png)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障第三章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四章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增加对老龄事业的财政投入。
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对老龄事业进行捐赠。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2d23e4f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5c.png)
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管理,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完善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为本市经济困难且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确认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初审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与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财政,由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每年9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应将上一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同时,市民政局将初步分配方案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
各区财政局应将该项目市、区支持总额编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工作保障)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具体事务可以由市、区养老服务相关管理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等方式,做好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工作,对承接养老服务补贴的机构可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条件第七条(补贴对象)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下列本市户籍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三)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四)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
第十八章 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1)
![第十八章 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1)](https://img.taocdn.com/s3/m/073f6b6d783e0912a2162a1a.png)
第十八章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一、人口老龄化二、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三、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的重点领域一、中国人口老龄化1、定义:指的是在总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而其他年龄组人口的比例不断下降,最终进入老龄社会的趋势和过程。
老龄社会:国际上一般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在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在7%以上,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了老龄社会。
2、进程: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39%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约占总人口的12.78%,数量为1.74亿;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2132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2.25%2015年,我国老年人预计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2050年,我国老年人预计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1/4未来几十年,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将从成年型转向老年型,并向高龄老年型发展。
3、人口老龄化及其发展过程特点:第一,老年人口数量大。
第二,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快。
第三,人口老龄化显著。
第四,人口老龄化地区差异明显。
第五,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二、人口老龄化的问题1、老龄化时代的老年人问题主要包括⑴老年人的经济供养问题⑵老年人的医疗保健问题⑶老年人的照料服务问题⑷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问题⑸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2、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的影响第一,人口老龄化是劳动力年龄人口占总人口中的比重下降第二,人口老龄化影响一个国家的积累和消费的比例第三,人口老龄化影响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第四,人口老龄化将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造成冲击第五,人口老龄化将给医疗保险体制带来重大的冲击传统养老方式医保体制消费结构消费比例青年少,老年多三、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㈠基本含义:指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满足老年人在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使老年人享有愉快的晚年生活而向他们提供各种社会服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0b9f0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e1.png)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实施日期】2019.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与优待第四章养老环境与服务第五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fb839e516fc700aba68fc6f.png)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特区养老服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促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构建基本保障充分、中端供给优质、高端发展领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区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发展,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市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联席会议由市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市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导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市、区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政务数据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https://img.taocdn.com/s3/m/c48b22da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df.png)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服务第三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四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七章扶持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增进老年人福祉,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统筹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服务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引导老年人树立主动健康和终身发展理念,推动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四条本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优先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并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建设符合省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督促推进本地区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强化养老服务扶持保障措施,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
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度范文(5篇)
![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度范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f69d2c61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1f.png)
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敬老志愿服务的特点,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优化敬老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敬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三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文明、和谐进行。
第四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形成多个层次、多个领域、多种形式的敬老志愿服务格局。
第五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应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倡导平等、尊重、关爱的志愿服务理念,切实做好服务老年人的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能够胜任所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定期走访老年人,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二)组织开展敬老志愿服务活动,如慰问老年人、陪伴老年人参加文体娱乐活动等。
(三)宣传敬老文化,增强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促进社会对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收集整理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八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享有以下权益:(一)享受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二)获得合理的劳动待遇,如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
(三)享受社会保障和医疗服务。
(四)参加志愿者活动时享受相关保险保障。
第九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不得遭受歧视、侮辱和不公平待遇。
如发生此类情况,应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条志愿者在敬老志愿服务工作中遭受伤害或损失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救助和补偿。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一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绩效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服务老年人的情况和效果。
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度范文(3篇)
![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度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0bafb87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4f.png)
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作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是指社会各界自愿参与、热心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敬老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应以服务老年人为目标,坚持人本原则,开展多样化、综合化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群众参与的良好格局。
第六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尊重志愿者的权益,坚持自愿参与、无偿服务原则。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明确责任分工。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敬老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敬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敬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志愿者的培训、引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敬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与社区、养老院、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合作,协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敬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志愿者的动态和需求,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四条敬老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陪伴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和支持。
(二)帮助老年人进行日常生活照料,如购物、做饭、清洁等。
(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健康方面的服务,如陪同就医、健康讲座等。
(四)组织老年人参与文娱活动,如文艺演出、旅游等。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如法律咨询、社保办理等。
(六)其他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社会融入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选择参与适合自己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严禁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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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
一、人口老龄化
二、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
三、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的重点领域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
1、定义:指的是在总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而其他年龄组
人口的比例不断下降,最终进入老龄社会的趋势和过程。
老龄社会:国际上一般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在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在7%以上,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了老龄社会。
2、进程:
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39%
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约占总人口的12.78%,数量为1.74亿;
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2132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2.25%2015年,我国老年人预计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
2050年,我国老年人预计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1/4
未来几十年,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将从成年型转向老年型,并向高龄老年型发展。
3、人口老龄化及其发展过程特点:
第一,老年人口数量大。
第二,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快。
第三,人口老龄化显著。
第四,人口老龄化地区差异明显。
第五,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
二、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1、老龄化时代的老年人问题主要包括
⑴老年人的经济供养问题
⑵老年人的医疗保健问题
⑶老年人的照料服务问题
⑷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问题
⑸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2、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的影响
第一,人口老龄化是劳动力年龄人口占总人口中的比重下降第二,人口老龄化影响一个国家的积累和消费的比例
第三,人口老龄化影响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
第四,人口老龄化将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造成冲击第五,人口老龄化将给医疗保险体制带来重大的冲击
传统养老方式
医保体制
消费结构
消费比例
青年少,老年多
三、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
㈠基本含义:指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满足老年人在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使老年人享有愉快的晚年生活而向他们提供各种社会服务。
㈡主要内容:
⑴有关老年人经济供养的政策:即由谁和如何为老年人提供维持其基本
生活费用的政策,主要用来解决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
⑵有关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提供的政策:即由谁和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医
疗保健服务,以及由谁承担和如何承担老年人的医疗保健费用的政策,主要用来解决老年人的医疗保健问题,使老年人能“老有所医”。
⑶有关老年人的日常照顾服务的政策:即由谁和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日常
的照顾服务,以及由谁承担老年人日常照顾服务费用的政策,主要用来解决老年人的日常照顾服务问题,使老年人“老有所养”。
⑷有关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政策:即为老年人提供宽松、关爱的
社会环境、充足的活动场所和活动设施,以及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的政策,使老年人“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
为”。
⑸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政策:即宣传、贯彻、执行涉及老年人权益保
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政策,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㈢发展概况
1、有关老年人社会服务政策和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
1994年12月,制定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
1996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内容: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的地方性法规。
2000年8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确定了21世纪初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2001年,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
2006年,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以上三个条文,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老龄工作的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建设
这套组织体系包括了政府部门的老龄工作组织、企事业单位中的老龄工作机构,以及社区组织和各种非政府机构。
3、老年社会服务政策的重点领域
①老年
②老年医疗卫生服务
③推动老年人就业及社会参与
④老年教育及文化娱乐
⑤老年心理及精神健康服务
⑥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四、老年社会服务政策的重点领域
以养老保障政策和医疗保障政策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