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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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控制坐支 原则上不得坐支,特殊情况事先报开户行审批,在 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可以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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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 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一)岗位分工(横向)及授权批准(纵向) 横向控制: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典型事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纵向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 具体要求: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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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特征:(共6项)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发生、行使与票据(本身)密不可分
2、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是流通证券 可以通过直接交付或以背书方式转让 4、票据是文义证券 享有的票据权利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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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无因的 6、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只有按法定的方式行使,方能产生票据效力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 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成立条件(4项):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法人可以依法从事各种票据行为 自然人不一定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和承担 票据义务(理解《票据法》第六条,教材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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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共7点 (1)—(6)项没有结算起点,注意一定要在此范围 内。 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
2、特殊规定: (1)单位对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以及出差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2)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 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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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 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 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做到“先付后收、收妥 抵用”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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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此处主要8种结算方式)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 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人行统一 规定的票据、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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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金账目的管理 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现金收支管理〈八不准〉: ①不得白条抵库 ②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基础教材未提及) ③不得套取现金 ④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⑤不得公款私存 ⑥不得私设小金库 ⑦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基础教材未提及) ⑧不得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基础教 材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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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资料另附,主要看: 第1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第2点,开户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可以略。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 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 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存款人: 单位 个体户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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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按用途不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按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 ①个体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②邮政储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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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 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 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汇兑一般不受起点限制,其余的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 证。 2、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开立、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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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基本原则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 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现金是指人民币。 1、凡在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按规定 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2、国家鼓励采用转账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 外,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 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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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开户地不同: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 结算账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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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存款人)填制开户申请书 (存款人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变更 存款人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撤销 ⑴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⑵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 ⑶因迁址需要变更银行的 ⑷其 他 ⑸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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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 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应当规范 (1)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 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 处签章证明。 (3)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小写)同时记载,二 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4)少数民族地区、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需要,金 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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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写法(正楷或行书填写,可 以使用繁体字) 2、〝整〞或〝正〞的用法 3、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的规定(教 材100页) 5、小写金额数字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 〞 6、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举例讲解)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 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 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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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关系 具有相同支付能力 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理解)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1)由开户银行核定。 (2)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3)特殊情况,最多按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确定。 (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特殊情况,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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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不同,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1家单位仅限开立1个基本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 现金的支取。 纳税人在开立账户时,还应向开户行提交税务登记证 件,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一般存款账户(1家单位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户以外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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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等。可以 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0


3、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 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识记)常见有住房基金、社保基金、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 使用范围:以上①②项的资金收付, ③项在验资期 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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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人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 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2、银行(开户银行)的管理 (1)对所属营业机构结算账户开立、使用进行管理。 (2)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 (3)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 3、存款人的管理 ①加强对预留签章的管理②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 理③妥善保管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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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 现金开支范围 坐支的规定 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 不得私设小金库 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的管理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监督检查(4方面) ①(横向)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 ②(纵向)授权 批准制度 ③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 ④票据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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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才能行使追索权(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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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1、除工资性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出外, 其他提现金额超出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均要实行大 额现金登记备案(填写登记表格)。 2、开户行对本行签发的超出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本票,视同大额现 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填写登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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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责任 1、违反行为之一(见教材106页)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罚款
2、违反行为之二(10条,教材106-107页) 法律责任: 予以警告或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贷款或停 止对该单位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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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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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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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 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下列情况可开立个人账户: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使用范围: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 限于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六、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 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种类计有: ⑴基本存款账户 ⑵一般存款账户 ⑶专用存款账户 ⑷临时存款账户 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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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偷盗、欺诈、胁迫(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指票据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该 票据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行为是一项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必须按法定的 方式行使 (三)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主要权利) 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附条件权利)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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