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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

❖法规(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合。

❖即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

安全法规的作用:

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

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

企业负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

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企业开展安全达标活动的具体执行人,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

行业管理

国家监察

群众监督

因为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的重心在企业。

所以企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控制施工伤亡事故发生。

落实对总包、分包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行业管理

•(建设部、建设厅、建设局)

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行业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预防施工伤亡事故发生。

国家监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即对国务院各部门行使协调、监督检查职能。

群众监督

(包括企业职工,广大群众)

开展广泛深入的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司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建筑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为建筑施工行业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法的重点之一

为确保安全生产,本法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明确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负责制和职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的义务、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的义务;而职工必需承担不得违章作业的义务等。更重要的是对于违章指挥、劳动安全设施不合格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严格规定,使建筑安全生产有了可靠的保证。

《建筑法》为以下内容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个方针

•二种关系

•三个落实

•四个环节

•五个制度

•六项法律责任

贯彻一个方针: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十六条)

处理好两种关系: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关系;(第四十三条)

2) “扰民”和“民扰”关系;(第四十一条;总则中的第五条第二款)

落实三个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单位(第四十二、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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