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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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一、总则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旅客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信息的分类和管理1.飞行安全信息飞行安全信息主要包括空难、事故、紧急情况等与飞行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飞行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主动报告飞行安全信息,并根据国际标准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2.机场安全信息机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机场设施的安全问题、人员的安全行为、机场设备的故障等与机场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机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处理和发布机场安全信息,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3.航空器安全信息航空器安全信息主要包括航空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和保养情况等与航空器安全相关的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航空器安全信息管理团队,及时收集、分析和评估航空器安全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4.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非法入侵、恐怖袭击、劫机等与航空运输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件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安全事件信息。
同时,各航空公司应加强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1.信息的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收集网络,及时收集各类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信息收集机制,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2.信息的传递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传递渠道,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快速传递。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关系,及时传递与航空安全相关的信息。
同时,航空公司应建立与乘客的沟通平台,及时向乘客传达航班延误、取消等信息,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的保护和共享1.信息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
各类民用航空公司应制定信息保护规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对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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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指为了保障飞行人员、旅客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保护飞行器、设备和设施免受恶意行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民航运输活动的运输机构、运输航空器和相关人员,以及与民用航空安全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二、安全信息的内容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2. 民航运输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报告;3.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措施;4. 针对特定飞行区域或特定航空公司的安全警示和指南;5. 安全培训和演练计划;6. 相关法规、政策和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建议等。
三、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1. 发布机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国家民航局或国家民航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责任部门由各国根据国情确定;2. 发布周期:安全信息应在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进行发布,以满足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的需求;3. 发布渠道:安全信息可以通过航空公司、机场、民航局网站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及时获取;4. 安全信息的管理:各相关单位应备案并定期更新安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四、安全信息的使用1. 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及时获取并仔细阅读安全信息,了解最新的安全问题和措施;2. 安全信息的使用应符合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或恶意目的;3. 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遇到安全事故或隐患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安全信息的更新和回顾1. 安全信息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2. 安全信息的回顾应定期进行,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要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范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提高了飞行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响应能力,有助于提高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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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民航运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和民用航空器相关安全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民航运输安全。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立足风险控制,综合施策,强化各方责任,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民航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设立航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推广相关安全制度、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考核,开展安全巡查和检查。
第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运行可靠性。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国家关于航空器地面服务的规定,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运行第十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对飞行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地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地面作业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和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第十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民航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安全管理信息。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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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民用航空安全是航空事业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航空安全,各国普遍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份典型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旨在提供参考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航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制造商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的管理应遵循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二章组织与责任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由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该部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航空公司应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计划,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条:机场管理部门应负责航空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在安全设施、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政策、目标、指标等内容,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安全管理体系应覆盖航空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包括飞行安全、地面操作安全、机务维修安全等。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监督第十条: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飞行人员、地面操作人员等不同岗位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事故调查与信息共享第十二条:发生航空事故时,航空公司应及时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航空公司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相关组织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及时传递安全预警和经验教训。
第十四条:航空公司应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的及时发布,并采取措施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执照等措施。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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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和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提高民用航空业的安全水平,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航空工作的安全、顺畅进行,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运行、飞行员训练、机场运营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采集和分发第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自动监测系统、卫星导航系统等。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航空器的飞行数据、维修记录、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应当依据需要和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国家相关机构等。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传输等。
第三章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第十一条凡是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民航局报告。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由当地民航局或者国家相关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安全信息管理的要求第十六条所有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安全信息的采集、分发、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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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背景民用航空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安全管理问题一直备受重视。
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各国政府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法是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的根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监督等内容。
在该法的规定下,国务院颁布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以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主要规定以下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主要规定:安全质量标准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质量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
在安全质量标准中,应包括对航空器、设备、人员、气象、通讯、飞行程序、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制度、工作程序和核查措施等。
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飞行人员、地勤人员、安检人员、维护人员和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测措施。
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确保航空器、设备、人员等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对于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的失误、故障或意外事件,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
安全监督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自查,并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组织、程序、人员、设备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给出整改办法和措施。
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估、技术支持和安全控制等方面实行常态化监督。
安全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的实施效果负责。
安全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和审查。
结论民用航空安全始终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实现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安全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机构等方面都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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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是为公众提供航空服务的重要交通设施,安全是机场运行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运行安全,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1.航空器维护保养规定:机场应制定详细的航空器维护保养规定,明确各种航空器的维护保养周期、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器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2.航空器停场安排规定:机场应根据不同航空器的停场需求,合理安排停场位置,确保航空器之间的间距和安全。
3.航空器加油规定:机场应建立严格的航空器加油规定,确保加油作业的安全和正确性,防止油料泄漏等危险事故的发生。
4.航空器起降规定:机场应制定科学的航空器起降规定,包括跑道选择、起降程序、航空器排队顺序等,确保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保障设施设备运行安全:1.机场航行灯光规定:机场应制定详细的航行灯光规定,明确航行灯光的种类、位置和使用方法,确保航行灯光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发挥应有的指示作用。
2.机场防破坏规定:机场应加强对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防范,制定防范和应对破坏行为的规定,确保机场设施设备的完好和运行安全。
3.机场消防安全规定:机场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规定,明确消防设备的设置要求、检查维护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机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4.机场通信设备规定:机场应制定通信设备的使用规定,明确通信频率、呼叫方式和使用方法,确保机场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效果。
三、保障人员安全:1.机场安全检查规定:机场应加强对进出机场人员和行李的安全检查,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流程和操作规程,防范恐怖活动和非法物品的携带。
2.机场防护区域规定:机场应设立安全防护区域,制定安全防护区域的进出规定,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入,确保防护区域的安全。
3.机场紧急情况处置规定:机场应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和组织架构,确保紧急情况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4.机场人员培训规定:机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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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完善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概述《规定》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是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管的“宪法”,对民用航空安全监管机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民用航空领域的从业人员等相关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容涉及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纪律、安全标准、安全生产、安全监察、事故应急等方面。
二、《规定》主要内容(一)组织纪律1.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或培训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2.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培训,培养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专业技能。
3.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安全事件和事故。
(二)安全标准1.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2.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机载设备和地面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安全生产1.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应对和处置。
(四)安全监察1.民用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开展安全监察和风险评估,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民用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统计安全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监管结果。
(五)事故应急1.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当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事故时,民用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并通报相关情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326e92f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52.png)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0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7年3月1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
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 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 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 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航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航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268ca0c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38.png)
航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空安全的管理,保障国家航空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与航空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落实责任,确保航空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航空安全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航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航空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航空安全。
第六条航空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不断完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提高航空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切实保障航空安全。
第八条航空安全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安全。
第二章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二)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全员参与意识,确保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全方位管理;(三)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项管理要求和执行步骤,确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四)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航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效果;(五)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反馈航空安全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条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和事故调查的相结合,促进航空安全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高,不断增强安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航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1a03b48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75.png)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有效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航空器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航空器维修与保养、航空货物运输等相关活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航空公司、航空维修与保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并进行周期性的审查和改进,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3. 信息共享与沟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与安全相关的信息,保证准确的信息沟通,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决策。
四、飞行安全管理1. 飞行员资质要求航空公司应确保招聘的飞行员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其飞行技能达到要求,确保飞行安全。
2. 飞机维护与保养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机维护与保养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周期对飞机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飞机的空中适航性。
3. 飞行操作规范飞行员应遵守飞行操作规范,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其中包括飞行前的准备工作、起飞、巡航、降落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
五、机场安全管理1. 机场准备及监管机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包括气象监测、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地面服务、火警预防、紧急救援等。
并加强对机场相关工作的监管。
2. 安全设备及设施机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及设施,包括火警报警系统、航行灯光、导航设备等,确保机场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六、航空货物运输管理1. 货物安全检查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航空货物的安全检查,防止违禁品和危险品登机,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2. 货运人员培训货运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货物安全运输的知识,并负责执行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紧急事件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事件。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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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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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具体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相关实施单位的不同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国家民航局或类似机构负责制定和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 安全信息发布:民航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向航空公司、机场、飞行员等相关方发布安全信息,包括飞行限制、航空器设备问题、空中交通管制等。
3. 安全信息接收:航空公司、机场、飞行员等相关方应及时接收和处理安全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民航运营安全。
4. 安全信息通报:民航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应定期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国家民航机构通报重要安全信息。
5. 安全信息更新:民航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应及时更新安全信息,并通知相关方进行更新。
6. 安全信息保密:相关方应保密安全信息,确保不被未授权人员获取和利用。
7. 安全信息反馈:相关方应及时向民航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反馈安全信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并提供必要的信息补充。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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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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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16年3月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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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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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等安全事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指与民用航空相关的涉及航空器、机场设施、航空人员、安全设备等方面的安全信息。
包括事故、故障、意外事件、可疑人员行为、安全威胁等信息。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整体安全、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国际和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信息共享和响应能力。
第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和查询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第六条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八条各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自身运营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航空公司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班运行情况、航空器故障情况、机组人员不安全行为等信息。
第十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机场运营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机场设施运行情况、安全事件、可疑人员行为等信息。
第十二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航空器维修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空器故障情况、维修活动记录、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核实、评估和分类处理,并编制统计报告。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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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民用航空领域的安全管理进行条例和规范的一系列法规文件。
以下是对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2000字阐述。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保障旅客航空安全而制定的,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一、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民用航空安全的管理提出了监管体制和基本原则。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确立了民航局的主管权和监管机构的职能,并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二、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民航安全系统建设和操作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该规定明确了航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包括航空器运营管理、保障设施建设、运行标准和规程、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等,同时还要求各航空公司建立健全航空安全保障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三、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范。
该规定要求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具备从事飞行任务的资格,要求飞行员具备良好的飞行技术和经验,并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健康状况和执飞记录等进行了要求。
四、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进行了细致规定。
该规定要求机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机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等。
对航空器的安全也在该规定中得到了重视,包括飞机和各种设备的适航检验和维护、飞机上的危险品管理、飞机失事的事故调查等。
五、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事件处理和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在发生安全事件后,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调查的相关工作,同时还强调了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通过对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细致阐述,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规范,旨在保障人员、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并维护整个民用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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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 民用机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3. 机场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确保机场安全工作的全面、持续、有效开展。
4. 民用机场必须进行严格的飞行区域管理,确保跑道、滑行道和停机位清洁、无障碍,保证飞机起降和停靠的安全。
5. 民用机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6. 机场员工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掌握逃生、灭火等应急技能,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7. 民用机场必须加强安全检查和监控,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如确保严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机场。
8. 机场应建立安全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机场内外人员发布有关灾害性天气、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9. 民用机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10. 机场必须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机场运行安全的共同防范体系,共同维护机场运行安全。
11. 机场应建立、健全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对于每起安全事件,都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
12. 机场在飞行服务方面要求严格,包括航空器地面运行、航空器加注燃油、航空器维护、航空器出入库等各个方面,确保飞行安全。
13. 民用机场要进行场地安全检查,保障航行区域的安全。
确保跑道、滑行道、停机位等地面设施和设备的完好,并及时清理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
14. 对于新建设的机场、机场接管和机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确保新建或改建的机场在设计、于结构安全性、用途安全性、设备安全性和服务安全性等方面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15. 机场需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飞行人员和机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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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适应新的安保工作机制和外部安保形势,所以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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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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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
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
第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
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
第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
第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节人员培训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二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节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善保管并提供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果,查找系统缺陷,制定纠正措施,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第一节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
第三十二条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确定重点风险领域,提出民用航空安全项目建议;组建民用航空安全咨询专家组,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
第三十三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
第三十四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对调整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和措施是必要的;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隐去识别信息,一般采用概述或者综述的形式。
第二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第三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事件调查;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飞行品质监控。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第四十条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安全政策与目标,包括:1.安全立法框架;2.安全责任和问责制;3.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4.执法政策。
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2.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可。
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监督;2.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3.基于安全数据确定重点监管领域。
安全促进,包括:1.内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2.外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民航局制定行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预警值,用于衡量并监测行业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
民航局负责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节安全监管实施第四十四条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
安全监管制度包括: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
参与航空立法,以使安全监管活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实现依法治理。
具体运行规章。
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
建立与民用航空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经费,以保证安全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履行、安全监管目标得以实现。
监察员资质和培训。
规定监察员最低资格要求,建立初始培训、复训以及培训记录制度。
提供技术指导、工具及重要的安全信息。
向监察员提供必要的监管工具、技术指导材料、关键安全信息,使其按规定程序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向行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的技术指导。
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或者批准。
通过制定并实施特定的程序,以确保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只有在符合相关规章之后,方可从事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所包含的相关民用航空活动。
监察。
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察,确保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的持有人持续符合规章要求,其中包括对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代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监察。
解决安全问题。
制定并使用规范的程序,用于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整改行动,以解决查明的安全问题;通过对整改情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查明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十五条民航局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确定重点安全工作任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制定下发行政检查大纲或者行政检查要求。
民航地区管理局开展辖区民用航空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民航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未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或者建立的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未备案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开展安全绩效管理工作、未制定适宜的安全绩效指标或者安全绩效目标劣于行业安全目标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制定行动计划、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行动计划、未实施安全绩效监测或者未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的;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进行培训质量监督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要求查找系统缺陷、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