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海南藏族自治州会计咨询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采掘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是时间性差异,本文主要就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在税法和会计规定上的差异作一个比较。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定价公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售后回购已涉及有形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在销售环节确认收入并核算销项税金,实际回购环节核算进项税金,增值税款通过发票载明金额进行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尽管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表述不同,实际上两者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是一致的,即凡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交易的,都按销售处理,实际工作中不宜过多纠缠两者的差异。
增值税相关法规与会计规定、所得税相关法规就确认收入的售后回购不存在差异,对于会计规定、所得税相关法规未确认收入的售后回购(即关联方之间交易,定价可能不公允),增值税相关法规也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处理,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但税务机关对于定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面的名词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面的名词解释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6.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7.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8.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9.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0.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12.06•【文号】国务院令第5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完整word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201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是由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的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纳税收入计算例析

企业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纳税收入计算例析作者:张帆罗延博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1期一、税法收入总额一般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1]某企业2008年末会计利润100万元(其中境内投资分回利润15万元,已缴纳所得税25%)。
应缴纳所得税=(100-15)×25%=21.25万元。
某企业2009年末会计利润100万元(其中: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15万元,已缴纳所得税25%)。
应缴纳所得税=(100-15)×25%=21.25万元。
(5)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能够合理地计量;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的金额:一般而言,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能够合理地计量;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的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而非税后】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企业所得税分为哪几种企业所得税分为如下: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1、税收对象: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企业组织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基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是企业在税法规定期间内的应税所得额,即企业净利润。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所得额 = 总收入 - 可扣除费用- 准予扣除的损失;3、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0%,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可采取15%的优惠税率;4、纳税申报:企业的税务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频次进行纳税申报,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等纳税期限。
企业应按期限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款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包括对纳税对象的明确、纳税基础的计算、税率的设定以及纳税申报和缴税等方面,根据税法法规执行。
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需要注意合法税务筹划,优化扣除和损失结转等方式以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税法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9项确认总结

第一行(营业收 入)
1.不用交(因为 捐赠企业做为视 偶然性的,不在第 同销售交过了) 一行,是营业外收 2.但涉及的增值 入 税可做为进项税 额抵扣。
没有
不在第一行,是营 业外收入
入)
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与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税种关 3.与纳税申报表 系 增,消(应税消 费品) 主营业务收入 第一行(营业收入) 城建、教育费附 加 1.与会计收入
2.劳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营/增 其他业务收入
第一行(营业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营业外收入 投资收益
营(房子、地、 不在第一行,是营 技术) 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4.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
不用交其他流转 税 不在第一行(投资 成本法/权益法(因为本来分来 公司除外) 的就是税后利 是投资收益 润)
5.利息收入(其 中“国债利息收 入”免税)
利息收入
营业税
一般不在第一行, 不是“广告费、与 招待费”的基数。
6.租金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税 其他业务收入
第一行(营业收 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 取得的收入。(如果是“所有权”转 7.特许权使用费 让,一律是“转让财产收入”,与3.对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税 收入 比记忆)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 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 【特别说明】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并入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 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 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 容 包括:1.受赠资产价值和2.由捐赠企业 8.接受捐赠收入 营业外收入 代为支付的增值税(因为不是我们负担 的,故计入应纳所得额); 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 相关税费(肯定在“资产的成本”中体 现,但不在“所得额”中体现,因为是 “支付”的)。 (3)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 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 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 营业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 (包装物押金 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 可能会记入“ 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 9.其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 ”,汇总损益 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 冲减“财务费 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用”)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其它税总结分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发票的领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二、纳税申报1、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三、税款征收1、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2、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不设定账簿、不提供纳税资料、难以查账、逾期不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3、税款征收措施:a、责令缴纳: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可责令限期缴纳并征收滞纳金(日万分之五、期满次日至缴纳当日);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有逃避纳税义务且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争议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及实行税款和滞纳金的费用;c、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意:不适用与税收保全的财产: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及用品、5000元以内;税收保全期限不超过6个月;d、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采取:(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强制执行的范围:(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

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以下我们一起来学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1、托收承付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预收款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讲义2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讲义2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一、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概述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3.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收入部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一起来看看吧:【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收入部分,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共七条。
本章的主要内容为收入的定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的构成及确认和计量、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划分。
【准则原文】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解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收入的定义和收入的分类的规定。
条文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是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债权人如银行收取利息和本金的主要来源。
因此,收入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对象,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重点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收入,实际上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界定的:一是按照收入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分为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货币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以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具体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最新整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201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是由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的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12.06•【文号】国务院令第5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商品销售收入的概念

商品销售收⼊的概念⼀、概念的界定会计准则上的销售商品收⼊,包括企业销售本企业⽣产的商品和为转售⽽购进的商品取得的收⼊。
如⼯业企业⽣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在税法上对应的是销售货物收⼊。
货物是税法上常⽤的概念,⼀般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热⼒⽓体在内。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销售货物收⼊,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
⼆、销售商品收⼊的确认条件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五个确认条件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的重要条件,它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商品等产⽣的经济利益。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多数零售商品。
在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式销售商品。
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付⼿续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在税务处理上,没有规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的确认条件,⼀般是以会计处理确认的收⼊为基础,但因考虑的重点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者也存在⼀定差异。
销售货物税率

销售货物税率
销售货物税率为17%。
具体规定如下:
增值税税率:
(⼀)纳税⼈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货物,除本条第⼆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地使⽤权,销售或者进⼝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等农产品、⾷⽤植物油、⾷⽤盐;
2.⾃来⽔、暖⽓、冷⽓、热⽔、煤⽓、⽯油液化⽓、天然⽓、⼆甲醚、沼⽓、居民⽤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像制品、电⼦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销售服务、⽆形资产,除本条第⼀项、第⼆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出⼝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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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销售货物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而未具体说明“销售货物收入”的含义,也没有列举“货物”包括哪几种类型。
因此,在本条例中有必要回答这些问题。
原内资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本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将销售货物收入单独规定,将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另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收入”主要是企业销售以下几类货物而取得的收入:
(一)商品。
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
(二)产品。
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
产品可以作为广义的概念,进入流通领域的则成为商品,而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但是也发生交换的,则是狭义概念的产品。
因此,这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
(三)原材料。
是指原料和材料的合称。
原料主要是指来自采掘业和农业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如矿石、木材等;材料则是原料经过加工后可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品,如从矿石提炼出的生铁或炼成的钢,还有木材经过初步加工后形成的用于建造房屋的木构件。
(四)包装物。
是指为包装商品、产品而提供的各种容器。
如桶、箱、瓶、坛、袋等,可随同商品、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以及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都是本条所称企业销售的包装物。
(五)低值易耗品。
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以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
低值易耗品不同于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其周转期限短、价值较低。
上述各种货物类型销售时,在税务和会计处理(摊销)上各有所不同:
1.收入时间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税法与会计存在的目的不同,在收入确认方面也有所差别:①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
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
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
也就是说,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但从税法角度来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件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
③“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税法上对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2.收入金额的确认①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②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
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③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货物销售而在货物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④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货物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3.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