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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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管理规定

(试行)及其编写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管理,保证装置可靠动作,有效预防和扑灭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变压器排油充氮灭火装置、水喷雾灭火装置、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全过程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对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全寿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新建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必须按本规定实施,已经运行的灭火装置应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电力公司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保卫部)

负责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选型和技术参数确定;负责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全寿命周期监督管理。

(二)生产技术部

负责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技术监督管理;参与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选型和技术参数确定。

(三)物资部

负责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准入条件的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

(四)基建部

负责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五)省调度控制中心

负责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现场与远程控制的联动验收,确保灭火装置远程控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在紧急情况下的远程确认启动操作。

第六条省检修分公司职责

负责新投运的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验收;根据现场管理和技术条件确定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运行方式;负责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市供电公司职责

负责新投运的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验收;根据现场管理和技术条件确定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运行方式;负责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运行维护;负责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在紧急情况下的远程确认启动操作。

第三章通用管理要求

第一节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变压器的电压等级、容量大小提出固定式灭火装置的具体功能要求和主要参数,并遵循

以下现行主要标准:

GB 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1995 水喷雾灭火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

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A 835-2009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

GA 834-2009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GA 61-2002 固定灭火装置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CECS 156∶2004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装置应用技术规程;

CECS 187∶2005 油浸式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

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设计规范。

第九条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远程遥控和应急机械操作方式。

1.自动控制方式:是指灭火装置的火灾探测报警部分与灭火执行部件自动联锁操作的控制方式。启动逻辑为“火灾探测器报警+重瓦斯保护动作信号+两(三)侧开关跳闸”(逻辑与)或“火灾探测器报警+重瓦斯保护动作信号”(逻辑与)。

2.手动控制方式:是指在二次室控制屏上进行手动启动,远距离操纵灭火装置动作的控制方式。启动按钮应布置合理、标识清晰,并在控制屏上写明操作步骤。

3.远程控制方式:在满足自动控制方式条件下,增加在调度控制中心后台远程确认的启动方式。启动逻辑为“火灾探测器报警+重瓦斯保护动作信号+两(三)侧开关跳闸+远程确认”(逻辑与);或在紧急情况下,通过验证后,远方强制启动。

4.应急操作方式:是指人为在灭火装置专用设备间内进行现场机械手动应急操作的方式。灭火装置操作现场应有符合实际的紧急机械操作步骤,各操作把手、阀件标识清晰、明显。

第十条与灭火装置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选型采购

第十一条设备采购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厂家应提供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证书。

3.生产厂家提供的该类灭火装置在电力系统应有5年安全运行的业绩,并提供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灭火装置的管道、喷头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灭火装置的带电绝缘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的测量方法》GB/T 12113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厂家应提供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遥信、遥控功能所需的通讯接口和通讯协议。

第三节安装调试

第十五条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安装调试单位应具有电力工程或消防设施工程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优先选用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生产厂家。

第十六条安装调试单位在电力系统有该类产品施工业绩。调试应制订相关程序,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的调试,应在变电站灭火装置安装完毕,施工质量检验合格,以及相关变电站火灾报警系统调试完成后进行。

第十八条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灭火装置调试完毕后,应由有消防检测资质的

消防检测机构或具备检测能力的厂家进行功能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

第四节验收投运

第二十条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基建、安监(保卫)、调度、运维等部门和施工、监理、供货单位参加,必要时应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二十一条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验收时,应具有下列资料:

1.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图;

2.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灭火装置试压、调试和联动试验记录;

3.灭火装置的消防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消防检测报告或功能测试报告。

第二十二条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验收时,应对灭火装置进行自动、手动、远程遥控和应急机械启动功能进行测试。

对远程遥控功能的验收,应在后台机和调度监控后台进行遥信、遥控的验收;在遥控灭火装置时,必须要有防误功能(如输入保护对象的编号),保证装置在遥控启动时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在变压器固定式灭火装置全部安装完毕,检查合格,通过系统调试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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