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一、引言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实践,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工作之一。
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涉及到符合农村实际需求和发展方向的规划、建设、管理等问题,对于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方案旨在为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具体指导。
二、背景1. 农村传统墓地存量不足:随着农村人口减少和农村建设的不断扩大,农村传统墓地面临严重不足的问题。
部分农村居民无法找到合适的土地进行安葬。
2. 环境污染和空间浪费问题:传统农村墓地普遍存在土地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如随意堆放坟墓导致土地荒芜、墓地污染水源等。
3. 社会综合服务需求:随着农村发展,居民对于公共设施和综合服务需求的提升,使得建设乡农村公益性公墓成为必要。
三、总体目标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规划合理用地、科学设计、标准建设、有效管理,满足农村居民的葬礼需求,促进农村乡村风貌改善,提升农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四、建设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宗教信仰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和布局,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
2. 统筹协调:公墓建设应与村镇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兼顾村庄整体格局和农村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
3. 合理用地:优先利用农田撂荒地、空闲地等土地资源,合理用地,尽量减少对农田的占用。
4. 尊重习俗:尊重和保护农村居民的宗教信仰和葬礼习俗,提供多样化的葬礼服务。
五、具体措施1. 选址确定(1)通过综合调研和评估,选取合适的地块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
(2)在选址过程中,优先选择农田撂荒地、空旷地等,减少对农田的占用。
(3)选址要充分考虑交通便利性、环境质量等因素,确保公墓与村庄的协调发展。
2. 规划设计(1)根据选址情况和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公墓规划设计方案。
(2)公墓规划应考虑安葬面积、墓地布局、绿化景观、葬具设施等因素,确保公墓环境美观、整洁,与乡村风貌相协调。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地区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人口流动性增加,农村的殡葬和祭扫习俗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的殡葬管理,改善农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建设一批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迫在眉睫。
本方案旨在明确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二、建设内容1.公益性公墓建设(1)选址原则:选取空闲农田或者无法耕种的地块,符合环境要求,便于施工和管理。
(2)规划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规模和功能,并统筹考虑景观设计、交通便利、绿化美化等方面。
(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墓地划分、道路硬化、水电供应、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营和使用。
(4)保护措施:加强公墓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开墓、私埋和破坏墓地等行为的发生。
2.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1)选址原则:选择地理位置便利,周边公路交通便捷的地区,便于农村群众前往。
(2)功能设置:包括灵堂、告别厅、供品摆放区等设施的设置,满足群众丧葬需求。
(3)场地管理:做好场地卫生清洁工作,定期消毒,保持整洁有序。
(4)服务规范:提供灵车、保全和安全服务等,确保群众的治丧需求得到满足。
三、管理措施1.组建管理机构:成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日常监管。
2.制定管理规定:制定公墓管理办法和治丧服务点管理规定,明确各项具体管理要求和操作细则。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农村群众普及公墓建设和治丧服务点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群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4.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安全监控和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公墓和治丧服务点的安全和治安秩序。
四、资金保障1.政府投入: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2.多渠道筹资:通过社会捐赠、墓地租金和治丧服务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建设和管理提供保障。
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要求,为满足农村居民的安葬需求,杜绝乱埋乱葬,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全区殡葬改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墓性质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管理费收入只能用于公墓建设和必要的工作开支。
农村公益性公墓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二、目标任务和建设要求1、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墓区利用率。
到2016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50亩。
鼓励有条件的村或相邻若干行政村,在符合相关规划、墓地选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可联合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面积可在10亩左右,不超过15亩。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节地生态安葬为主,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
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
2、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
选址要首选河边不宜耕种的土地,不得将墓地建在村庄附近,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有特殊要求区域内兴建。
积极推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安置骨灰。
墓穴设置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7平方米,墓碑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超过0.8米。
墓区绿化率要达到40%以上。
公墓要有门楼、名称标识和界线标志,墓地应保持整洁、清静、肃穆。
墓区划分合理,墓位整齐规范,道路安全,排水通畅,消防安全。
应当设置集中烧纸和燃放池。
三、工作职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
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同意建设的,区财政给予5万元建设启动资金,建成使用后,另奖励3万元。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
1 / 1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海民发[2015]323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9.10
【实施日期】2015.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
(海民发〔2015〕323号)
各区民政局、桂林洋农村、三江农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5]6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双创”通知精神和我市城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同时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实现文明生态节地殡葬,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现将加强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五点要求通知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促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及其设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民政厅是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政策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省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辽政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有效解决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不足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较好满足群众安葬需求,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积极有序地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经过3年努力,力争到“十二五”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惠民公益殡葬建设取得新发展。
2013年,每个市要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公墓、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骨灰堂、骨灰祠、骨灰楼等,下同),全省20%的乡镇建有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2014年,全省50%的县(市)、涉农区建有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40%的乡镇建有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2015年,完成其余建设任务,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基本结束。
三、建设管理(一)规划布局。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保障群众安葬需求为基本原则,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批程序。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规划审查,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批。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地区的人口数量逐渐减少。
这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农村公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土地资源紧张、公墓管理混乱等。
为了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公墓的服务水平,本文制定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主要从规划、选址、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规划1.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土地资源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墓建设的规模和用地面积。
2.在公墓规划中,要合理划分墓区、祭祀区、绿化带等功能区域,保证墓地的合理利用和功能分区。
3.公墓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农村地域特点和风俗习惯,保证墓地建设符合当地的文化和宗教信仰。
三、选址1.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远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避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2.选址应当考虑方便墓地管理和维护,便利居民前往扫墓、祭祀等活动。
3.选址应当保证安全、稳定,避免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导致墓地损坏或影响使用。
四、建设1.在公墓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墓地的布局、结构等因素,保证墓地的合理利用和墓区的美观整洁。
2.墓碑和陵园的设计应当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统一规范,统一风格。
3.墓地建设应当考虑环保问题,采用绿色环保材料,注重绿化和生态保护。
五、管理1.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和规章,加强公墓监管和维护。
2.公墓管理应当重视服务意识,保证墓地清洁、安全、有序,提供便利的祭祀服务。
3.加强农村公墓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墓管理人员和居民的公益意识和文明素质。
六、结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对于改善农村公墓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墓地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农村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升公墓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增加,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的建设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方案旨在通过规范管理和提供便利的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的治丧需求,提高幸存者的福利。
二、建设目标1.建设公益性公墓,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安全的治丧场所,满足农村居民的丧葬需求。
2.建设集中治丧服务点,提供完善的服务设施和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为幸存者提供全方位的治丧服务。
3.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权益。
三、建设内容1.公益性公墓建设a)选址与规划:根据需求和生态环境,选择适宜的地点进行规划,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b)设施建设:按照公益性公墓的要求,建设墓地、祭祀场所和相关设施,保证环境整洁、安全和舒适。
c)管理机构:建立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确保顺利运行。
d)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公墓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墓地使用情况、祭祀活动等进行记录和统计,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a)建设标准:根据治丧服务的需求,制定集中治丧服务点建设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b)设施建设:配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如告别厅、休息室、净化处理设备等,提供便利的服务环境。
c)人员培训:培训治丧服务点的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增强幸存者的满意度。
四、管理措施1.政策支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明确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的建设和管理要求,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2.宣传推广:通过宣传媒体、社区活动等方式,宣传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的建设和服务,扩大影响力。
3.监督检查: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的监管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激励机制:根据公益性公墓和集中治丧服务点的工作表现,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预期效果1.农村居民的丧葬需求得到满足,提高了社会治丧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形势,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现就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16年底,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公益便民。
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
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二)生态保护。
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
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
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设要求(一)选址规划。
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
(二)用地规模。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人口死亡率、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30年为使用周期,规划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宛政[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宛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南阳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农村丧葬行为,从根本上治理乱埋乱葬现象,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步伐、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现就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重要性近几年来,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偷埋乱葬、骨灰装棺重葬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节约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取得实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在全市所有农村全面推行节约用地、不占耕地、林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不占用耕地,不毁林的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该选择荒山瘠地,避开“三沿六区”(即铁路、公路主干线、主要河流沿线和规划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农田保护区、居民居住区)进行规划和建设,不得毁林和占用耕地。
(二)坚持因地制宜,便于管理原则。
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合理布局,可以村、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兴建。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广泛征求村民对公墓的选址、管理和资金筹措等有关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意见。
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方案
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方案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公益性公墓成为城市管理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这些墓地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土地和环境污染问题,而且一些公益性墓地也存在乱收费、服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维护公益性公墓的秩序和良好形象,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开始了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的工作。
一、整治公益性公墓的原则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在加强管理、维护墓地秩序的基础上,保障逝者安息的尊严和墓主人的合法权益。
2、分清公墓与私墓,加强标准化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3、改革公墓收费制度,严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
4、加强公墓环境管理,保障墓地的生态环境和周边城市的市容面貌。
5、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作用,开展相关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二、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的工作内容1、对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建立健全公墓建设和管理台账。
2、对乱收费、乱收费标准、乱收费项目以及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核查,建立公墓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清单。
3、对公益性公墓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建立公墓清洁和绿化管理机制。
4、加强公益性公墓的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5、加强公墓安全管理,建立公墓安全检查制度。
6、优化公益性公墓服务内容,开展有益的文化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要注意的问题在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要注重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重视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2、要重视政策安排和经费保障,加强协同作用和统筹规划。
3、要保障公墓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公开透明和内外沟通。
5、要注重公益性公墓的文化服务作用,加强文化交流和文化传承。
四、结语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是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提高公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环境,同时也能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加强和改进公墓建设管理,在倡导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下同)建设管理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
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二、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到2016年,各市、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不得超过200亩。
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提供骨灰格位安放服务,可以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避免大规模土方改造工程。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等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等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成民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成民发〔2010〕111号)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分局)、物价局、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通过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广大群众用先进的殡葬理念、文明的殡葬方式取代落后的丧葬习俗,满足我市农村居民骨灰安葬需要,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为我市建设“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我市农村公益性墓地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集约用地、财政出资、生态美化、体现公益”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一)主体原则。
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办殡葬单位兴建和管理,以保证其公益性质。
不得以招商引资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农村公益性墓地提供给企业、自然人经营。
(二)规划原则。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殡葬(公墓)管理法规,依据《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进行布局。
对已规划需新建的,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按时限组织实施,满足群众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充分论证并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禁止违反《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2023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2023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一、引言在乡村公墓建设方面,主要考虑到农村地区常常面临埋葬困难、土地资源有限等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因素。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设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公益性公墓。
2. 原则:- 科学合理:根据人口需求和土地资源情况,制定合理规模和布局。
- 公益性质:满足乡村居民合理葬身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
- 资源节约: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在合理范围内控制规模。
- 环境保护:采取绿色环保建设方式,保护周边环境。
三、规划内容1. 规划范围:乡(镇)农村2. 建设规模:根据人口需求和土地资源情况,以乡村公墓每年平均接纳的骨灰量为基准,合理确定乡村公墓规模。
3. 布局规划:根据人口分布和交通便利性,合理布局乡村公墓,满足乡村居民的葬身需求。
4. 环境保护:选址时要避开重要水源、生态保护区、农田等敏感区域,同时采取绿化措施,保护周边环境。
5. 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设,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标准。
6. 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公厕、停车场等基础设施,以方便居民参观祭扫。
7. 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管理机制,确保公墓的有序运营和服务。
四、实施措施1. 资金筹措: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金募集、土地收益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2. 政策支持: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和落实,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墓建设。
3. 专业规划:聘请专业规划团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规划,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4. 项目管理:建立公墓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和管理。
5. 宣传推广:加强对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宣传,提高居民对公墓建设的认知和理解。
6. 创新模式:鼓励探索公墓建设的新模式,如采用乡村合作社等方式,发挥社会群体的积极性和主体作用。
五、预期效果1. 解决乡村居民的埋葬困难,满足其合理葬身需求。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农村殡葬改革关系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提高农村居民文明素质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经过三年的努力,我市农村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基础设施取得了长足进步,到2010年已建成147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对规范农村居民殡葬行为,安葬公墓化,以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减少存量,杜绝增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市农村殡葬改革的快速推进,农村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发展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的问题,绿化美化荒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品质、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不断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全域城镇化发展要求,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和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为基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殡葬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科学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4.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5.开发与保护相结合。
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以综合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6〕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6〕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积极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1〕34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鲁民〔2014〕85号)精神,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包括墓地、骨灰存放设施、纪念设施)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构建公益性、生态化的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公益惠民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政策激励引导,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推动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推进殡葬改革,鼓励和引导采用树葬、海葬、草坪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
到2017年底前,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要规划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1处树葬区,按要求对传统公益性公墓进行规范化改造。
到2020年底前,80%的镇(街道)建成具有示范效应的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逐步取消建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3]18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7
【实施日期】201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1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加强和改进公墓建设管理,在倡导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下同)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
非营利性公共设施。
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二、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到2016年,各市、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公墓占地面积。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殡仪馆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铜政办发〔2018〕37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殡仪馆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殡仪馆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铜政办发〔2018〕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殡葬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既是民生之事,也是发展之需,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具有积极作用。
为加强全市殡仪馆和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有序引导城乡居民移风易俗,提高生态安葬率,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殡仪馆新建2个(新耀殡仪馆和宜君县殡仪馆)、改扩建1个(市殡仪馆)。
新建殡仪馆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高标准设计,建设规模适中,内部功能完备。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选址及规划设计,2019年12月底前建成。
市殡仪馆改扩建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公益性公墓1.城市公益性公墓。
耀州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配合)、印台区政府、王益区政府和宜君县政府各规划建设一座以生态安葬为主的园林化公园式城市公益性公墓。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选址及规划设计,2019年12月底前建成。
2.农村公益性公墓。
采取多村联建或一村独建的方式规划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
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2019年6月底前建设50个村级公益性公墓,2020年6月底前实现地处“三沿五区”(即铁路、公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二、管理机制(一)建设主体。
新耀殡仪馆和市殡仪馆建设改造主体为市民政局;宜君县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为各区县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4〕4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下同)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2014年在三县各选择部分乡镇进行试点,2015年50%的乡镇建有1个公益性公墓;至2016年底,市区、三县县城各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三县农村地区实现公益性公墓覆盖到所有乡镇,城乡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二、建设要求公益性公墓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或现有未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公墓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不得将公墓建在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占用耕地。
原有墓地能够就地改建的要就地改建;需要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放需求为标准,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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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公益性公墓严重不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普遍存在,传统祭祀日存在火灾隐患。
妥善解决“逝有所安”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治理散埋乱葬,防止火灾隐患,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殡葬法规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
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省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
二、加强规划建设
(一)加强统筹规划。
坚持规划先行,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
要依据《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园区项目建设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
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为全乡(镇)村民提供安葬公共服务。
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
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规范公墓管理。
要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
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省广大农村。
(二)严格建设形式和标准。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
火葬区要采取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格位安放和骨灰生态循环安葬(花坛葬、草坪葬)形式,倡导骨灰生态循环安葬和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安放建设模式。
土葬改革区,
遗体安葬要严格控制占地面积,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形式,地表不留坟头。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对院内外进行美化绿化,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在山林边缘建设的,还应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建设配套的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墙。
(三)明确资金来源。
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村建公益性公墓资金由村自筹,县、乡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依法依规供地。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应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
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
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等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
要做好项目周边乡村群众思想工作,解决好安葬设施项目“邻避效应”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要遵守殡葬法规,禁止在耕地、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五)严格公墓建设审批程序。
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省民政厅要制定《河北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办法》,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和程序。
三、规范运营管理
(一)强化日常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
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确保长期运行。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用于公墓维护管理和支付工作人员报酬。
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维护管理补贴,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安葬服务。
(三)落实惠民政策。
县级政府要制定惠民安葬政策,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格位存放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
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四)严守殡葬法规。
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地墓穴格位,禁止在火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禁止建设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政策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倾斜政策,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
财政部门要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林业和草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散埋乱葬占用林地、草原行为的监督,依法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坚持试点先行。
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围绕农村安葬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攻坚,寻求解决对策,创造积累经验,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
省民政厅要部署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
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每县要选择1个乡(镇)做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
(四)加大财政支持。
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中作出安排,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建设任务快、集中安葬率高、示范作用突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予以奖补。
省、市每年度要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中心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的重要意义,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管理。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
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墓位超标、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
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散埋乱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