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目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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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目的意义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的立法目

的有五个。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

一是明确国务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8、9、10、11、13、14、15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之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

三是明确了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专门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

媒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

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

或责任者。《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

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

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

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4、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规明确规定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是立法的目的之一。从法律的功能上讲,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

制定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守法者的利益,就要打击违法,让违法成

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才能还守法者公平,让违法者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讲,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条款都体

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所以,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理

所当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

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

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

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

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

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

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

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

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直辖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

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

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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