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管理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所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道路运输管理所绩效工资考核方案1. 绩效工资考核的目的道路运输管理所的绩效工资考核是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组织成长和发展,以达到提高整体绩效的目的。
2. 绩效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所的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管理工作管理工作是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核心工作之一,对于该项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工作计划: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有效地利用时间和资源,协调各项工作,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劳动和无效操作,避免产生浪费和错误。
•工作质量:保证工作质量,尽可能地避免问题和错误,确保工作结果符合要求。
2.2 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道路运输管理所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该项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服务态度: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尽力为用户提供便利和服务。
•服务效率:提高服务效率,减少用户等待时间,快速解决问题。
•服务质量:保证服务质量,尽可能地避免问题和错误,确保用户满意度达到预期。
2.3 业绩目标业绩目标是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核心指标之一,对于该项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率:完成预定业绩目标,承担下派任务,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质量:保证业绩质量,尽可能地避免问题和错误。
•收入贡献:对组织的收入贡献,包括增加收入、节省成本、优化管理等方面。
3. 绩效工资计算公式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主要采用综合考核模式,根据员工的考核评分和岗位工资进行计算。
具体公式如下:绩效工资 = 岗位工资 x 考核评分其中,岗位工资是员工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属岗位和级别而定。
考核评分是绩效考核的结果,采用满分为100分的方式进行评分。
将考核评分除以100,相当于将岗位工资乘以一个小数,整体上或下浮动绩效工资数值。
4. 绩效工资考核周期绩效工资考核一般按照年度周期进行,每年一次。
具体时间由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在年度终了时进行。
5. 评分标准绩效考核评分标准由道路运输管理所编制,根据组织中不同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差异来确定不同的评分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关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础,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18日抄送:部职业资格中心。
文档附件:(文末有下载方法)1.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docx2.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docx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08•【文号】交安监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式样)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8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见附件1、附件2),规范有关考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等。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字[2016]65号文
名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交安监发 [2016]65 号 发文日期: 2016 年 04 月 15 日 索 引 号: 2016-00299发布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主 题 词: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 口航道管理局: 现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式样) 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 2016 年 4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安管 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 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 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行为目标考核制度
36 37
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 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非现场处罚交 通违法记 1 分
第一次罚款 50 元,第二次
培训、检
罚款 100 元
讨书
依此类 推,翻 倍处罚
2)对当班驾驶员未遵守以下限速规定,通过 GPS 动态监控数据
录入的处罚实施: a)公司规定 GPS 超速区间处罚分类:
培训、检 讨书
依此类 推,翻 倍处罚
16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 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
17 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
标志的
18 不系安全带 19 行驶途中拨打手机
罚 50 元 一次记 2 分,罚
20-200 元
第一次罚款 100 元,第二 次罚款 200 元
培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检 讨书
一次记 12 分
罚款
检讨书、
1500-3000 元 辞退
6
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的
连续驾驶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
7 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
钟的
8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 一次记 6 分,罚 第一次罚款 培训、检 依此类
通行的
100 元
200 元,第二 次罚款 400 元
序号 车牌号 驾驶员 超速路段 GPS 限速区间 超速时速 处罚 备注
b)限速区间:man(最大值)≥Xin≥min(最小值),限速设置为 该路段限速标志牌的 15%
注:man 表示限速上线;min 表示限速下线;Xin 表示 0,1,2,…n c)GPS 平台规定公司内部最高时速超速 5%以下、6%、7%、8%罚款 金额如下,超过 15%已超过限速牌标志 man(区间上线)≥Xin≥min(区间下线) ①5%≥Xin≥1%(警告) ②10%≥Xin≥5%(处罚 20 元) ③15%≥Xin≥10%(处罚 50 元) ④每增加一次,翻倍处罚,上线为超过 15%即超过路段限速标志, 按驾驶员交通违法违规处罚表执行,当天或当月超过公司规定的上述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适用范围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科负责制定、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并监督执行。
同时,安全科也负责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考核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小组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考核组长,财务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成立后开始考核工作。
考核频率为办公室对主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其它部门对主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考核一次。
考核采用考核表评分形式,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在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考核得分在6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根据本单位制定的《人员月度考核办法》进行奖罚兑现。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员工的行为、设备、工作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安全,本单位财产不受损害。
同时,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治理(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任何部门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起群伤或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此数,下同)以上的无伤亡安全事故均取消该部门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按此执行。
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各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定各岗位、各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并严格执行;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及部门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并执行安全检查计划,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均应有记录并保存。
公路运输管理考核办法
公路运输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通过公开、公正的考核方式,全面评价运输公司的服务质量,牵引运输公司持续改善,优胜劣汰,打造行业内最具竞争力的运输服务体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总部签订公路运输合同的承运商(不含产品公司与成品仓之间的中转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细则第一节职责和要求第三条各运输公司必须派驻1~2名经授权的驻客户代表,专职负责与物流部进行有关业务的衔接,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办理与我公司的提货、发运手续;二、负责与仓库协调、办理相关装车事宜;三、负责所属公司运输车辆的现场车辆管理;四、负责签订车辆运输合同;五、其他日常运输业务的衔接。
第四条驻客户代表的行为由其代表的公司负责,并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更换驻客户代表。
第六条运输公司必须将驻客户代表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式样交我公司备案,未备案的提货人不得至仓库进行提货。
第二节车辆调度、到货管理第七条运输公司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合理安排和调度车辆;承运车辆必须至少有二名司机、一部移动电话,并保证可随时联系。
第八条运输公司及其调配的车辆原则上无条件按照我公司产品包装上面所注明包装尺寸计算装载体积,如有异议须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操作的基础上向总部物流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总部物流管理部在2天内给予核实、更正。
第九条运输车辆必须在我公司下达运输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到达指定的装车地点进行装货。
具体要求如下:一、每日15:30前下达的计划必须当日完成提货,15:30以后计划安排在次日到库装货,紧急发货除外(以实际指令为准);二、本部当天发货车辆要求最晚到达仓库时间为当天晚上22:00,否则,仓库有权安排在第二天早上装车,运输公司每天必须在17:00前报装车计划至相应仓库指定人员处,否则不予安排装货。
三、零担发货时也必须遵守以上时间安排,但在到货时间上视情况可延长1-2天。
四、我司的货运计划根据紧急程度分为普通计划与加急计划两类,运输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发运,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自行调度车辆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差价由原运输公司承担。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交公路发[2006]294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8]28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08.08.29【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现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交质监发〔2009〕757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题库,建设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安全考核管理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运输车队考核办法
外租运输车队考核办法(附件3)1、目的加强车队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车队间建立一个公平、合理、奖惩分明的竞争氛围。
2、范围《外租车队考核办法》为对《公路运输汽运合同》的补充。
适用于与公司签约的所有运输车队。
3、内容3.1公司对各车队采用“百分制考评”、“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进行考核管理,具体考核人为生管处和运输管理组,审核人为生管处主管。
3.2 各车队每月的综合评分、处罚奖励记录作为档案留存,保存期为两年。
3.3 具体考评项目及处罚办法如下:4、考评办法4.1 车队如有违规,我公司生管处运输管理组将依照上述考评执行,并填写《违规通知单》,经生管处主管审核,并会同运输车队确认。
4.2 车队考评实行定期评比:月评比、年度评比。
4.2.1月评比:在每月月初统计上月各车队的净得分=(100-扣分+加分),满分100分。
综合分数评定等级:95分以上—优秀;80至94分—良好;60—79分—一般;60分以下—不及格。
月月考核第一名,且得分在95分以上,给予该车队调度奖金300元;考核得分低于80分,甲方将对乙方下发《供应商整改通知书》,乙方须在通知书上写明改善的方案及措施在7日内返回甲方(未按时返回者按2.1款处理)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接受甲方验收。
乙方连续三月考评得分均未达到80分,乙方承担违约金如下: A、依合同规定:视乙方严重违约,依照合同扣违约金。
B、甲方解除与乙方签定的运输合同。
C、不再接受乙方以后对甲方运输业务方面的投标4.2.2 年度评比:年度末甲方对乙方全年的评分进行顺序排名,排名第一且年度平均考核分在90分以上者,奖励如下:1、颁发奖状2、奖金1000元给车队调度3、排名2-5名(车队占比<30%)且得分90分以上的车队,有意愿的可以优先议价续约。
4、年度平均考核在80分以下者承担违约金如下A、依合同规定:视乙方严重违约,依照合同扣违约金。
B、甲方解除与乙方签定的运输合同。
C、不再接受乙方以后对甲方运输业务方面的投标解除4.2.3 如果违约金额超过运费的5%的,由总厂长酌情核减,但最低不能低于2%。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2016年9月14日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禁令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固定超限检测站检测、超限电子检测、车辆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目标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前款所称超限电子检测,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以下称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 内外经济组织投资。
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 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b5E2RGbCAP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 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plEanqFDPw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工程的 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 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 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DXDiTa9E3d<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 RTCrpUDGiT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5PCzVD7HxA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工程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 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jLBHrnAlLg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式样)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见附件1、附件2),规范有关考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销等证书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公路运输管理考核办法
公路运输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通过公开、公正的考核方式,全面评价运输公司的服务质量,牵引运输公司持续改善,优胜劣汰,打造行业内最具竞争力的运输服务体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总部签订公路运输合同的承运商(不含产品公司与成品仓之间的中转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细则第一节职责和要求第三条各运输公司必须派驻1~2名经授权的驻客户代表,专职负责与物流部进行有关业务的衔接,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办理与我公司的提货、发运手续;二、负责与仓库协调、办理相关装车事宜;三、负责所属公司运输车辆的现场车辆管理;四、负责签订车辆运输合同;五、其他日常运输业务的衔接。
第四条驻客户代表的行为由其代表的公司负责,并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更换驻客户代表。
第六条运输公司必须将驻客户代表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式样交我公司备案,未备案的提货人不得至仓库进行提货。
第二节车辆调度、到货管理第七条运输公司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合理安排和调度车辆;承运车辆必须至少有二名司机、一部移动电话,并保证可随时联系。
第八条运输公司及其调配的车辆原则上无条件按照我公司产品包装上面所注明包装尺寸计算装载体积,如有异议须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操作的基础上向总部物流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总部物流管理部在2天内给予核实、更正。
第九条运输车辆必须在我公司下达运输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到达指定的装车地点进行装货。
具体要求如下:一、每日15:30前下达的计划必须当日完成提货,15:30以后计划安排在次日到库装货,紧急发货除外(以实际指令为准);二、本部当天发货车辆要求最晚到达仓库时间为当天晚上22:00,否则,仓库有权安排在第二天早上装车,运输公司每天必须在17:00前报装车计划至相应仓库指定人员处,否则不予安排装货。
三、零担发货时也必须遵守以上时间安排,但在到货时间上视情况可延长1-2天。
四、我司的货运计划根据紧急程度分为普通计划与加急计划两类,运输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发运,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自行调度车辆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差价由原运输公司承担。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云交法规〔2016〕704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法规〔2016〕704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登记通过(登记编号为云府登136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8月29日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促进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单位是指专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客运、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主要负责人是指道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对本道路运输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以及道路运输单位授权的负责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道路运输单位营运生产活动中专(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营运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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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通过公开、公正的考核方式,全面评价运输公司的服务质量,牵引运输公司持续改善,优胜劣汰,打造行业内最具竞争力的运输服务体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总部签订公路运输合同的承运商(不含产品公司与成品仓之间的中转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细则第一节职责和要求第三条各运输公司必须派驻1〜2名经授权的驻客户代表,专职负责与物流部进行有关业务的衔接,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办理与我公司的提货、发运手续;二、负责与仓库协调、办理相关装车事宜;三、负责所属公司运输车辆的现场车辆管理;四、负责签订车辆运输合同;五、其他日常运输业务的衔接。
第四条驻客户代表的行为由其代表的公司负责,并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更换驻客户代表。
第六条运输公司必须将驻客户代表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式样交我公司备案,未备案的提货人不得至仓库进行提货。
第二节车辆调度、到货管理第七条运输公司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合理安排和调度车辆;承运车辆必须至少有二名司机、一部移动电话,并保证可随时联系。
第八条运输公司及其调配的车辆原则上无条件按照我公司产品包装上面所注明包装尺寸计算装载体积,如有异议须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操作的基础上向总部物流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总部物流管理部在2 天内给予核实、更正。
第九条运输车辆必须在我公司下达运输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到达指定的装车地点进行装货。
具体要求如下:一、每日15:30 前下达的计划必须当日完成提货,15:30 以后计划安排在次日到库装货,紧急发货除外(以实际指令为准);二、本部当天发货车辆要求最晚到达仓库时间为当天晚上22:00,否则,仓库有权安排在第二天早上装车,运输公司每天必须在17:00 前报装车计划至相应仓库指定人员处,否则不予安排装货。
三、零担发货时也必须遵守以上时间安排,但在到货时间上视情况可延长1-2 天。
四、我司的货运计划根据紧急程度分为普通计划与加急计划两类,运输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发运,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自行调度车辆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差价由原运输公司承担五、未经我司书面同意,运输公司严禁将整车计划指令私自拆单分车、转换运输工具,一经发现并核实,运输公司除承担由此而给我司造成的损失外,我司将以5000 元/ 次予以处罚,累计违规三次,终止合同。
六、非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洪水等)或因运输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延期交货的,运输公司应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若由于交货期延误造成客户索赔的,一切损失均由运输公司承担,同时其处罚责任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一)逾期1天以上2天以内的,按每车500元予以处罚;(二)逾期2天以上3天以内的,按每车1000元予以处罚;(三)逾期3 天或以上的,按每车2000 元予以处罚。
七、当天15:30 前所下达的计划指令必须当天完成,如确有实际困难,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我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于第二天早上10:00 前将车辆安排到库装货,但必须保证到货时间,否则,将按我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车辆到达仓库后、运输公司客户代表须第一时间凭车辆的行驶证到总部各仓库现场管理员处登记车辆到库及出库时间。
第十一条在装货过程中如需要冲单,必须经有关运输调度调整、批复后才能办理冲单手续,冲单原因包括货物品种调配、库存不够、车位不够等。
第十二条车辆装货完毕后,携带装货记录到仓库管理员处换取《产品送货单》第十三条运输公司业务代表负责核对《产品送货单》内容与计划相符,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三节运输跟踪管理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安排专人负责货物在途情况的全程跟踪,每天在我司授权CRM系统上更新《运输进度跟踪表》信息,并随时接受、及时回复总部物流管理部调度人员的跟踪查询。
第十五条如运输车辆在途中出现异常情况,运输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填写《车辆在途异常情况报告》(见附件),并以传真形式给总部物流管理部物流调度人员,以便我司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跟踪人员在货物运抵指定收货单位后,必须在第二天10:00前在我司授权CRM系统中录入签收信息,以备查询。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必须按照《产品送货单》注明的收货地址和收货单位送货,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收货地址和收货单位。
第四节配载管理第十八条配载管理一、承运车辆承运我司产品有剩余运力的,允许承运单位有组织地进行配载货物,如需配载其它货物,需事先提出申请并取得我司书面同意方可配载。
二、配载货物必须先配载好才能到我司仓库装货,严禁承运人将我司产品运至装货地点以外进行配载、等货或倒车。
三、配载货物必须是适合与我司产品同车装载的货物且形状必须为正方体或长方体且表面平整,配载货物交货地点与我司货物交货地点一致,不影响我司产品的正常交货期限,否则承运人不得配载。
四、配载货物不得给我司产品造成污染或损坏,危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粉状、污染严重的产品一律不得搭载,否贝打一经发现,将予以5000元/次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停运直至取消运输资格的处罚。
五、配载货物必须装载在车辆位置前排或车厢底部,配载货物必须以木板、纸板或塑料布等物品与甲方产品进行隔离。
六、运输公司必须加强配载车辆的管理,避免在货物配载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或影响交货期限,否则,我司将视情节予以3000元/次以上处罚,造成损失的,由运输公司负责全额赔偿。
七、配载货物必须能够抗压并做好保护措施,否则在配载过程中造成配载货物被我司货物压坏的,我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严禁私自配载,一经发现,将对运输公司予以5000元/次的处罚,一个月内发现三次将暂停该线路一个月的承运资格并要求整改,整改期间货物由甲方自行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差价由私自配载方承担,恢复停运后再次发现私自配载的,取消该承运人所有线路的承运资格,同时不予返还运输风险押金及未结算运费。
第五节运输考核第十九条月度考核:一、单项考核指标:、月度综合考核指标:注:1、交货准确率:要求交货准确率不低于99.99%,每低0.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 、回单及时率:当月回单必须于次月25号前全部返回我司总部物流管理部,要求回单及时率不低于9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 、客户满意度:客户有书面投诉、电话、邮件投诉经考核人员核实后作为考核标准,每次有效投诉扣0.5分,扣完为止。
三、月度综合考核奖罚细则:备注:复合线路定义为操作两个省或两个省以上的承运商2备注:单一线路定义为操作单一省份(直辖市)3、对于考核排名最后的物流承运商,如果得分高于或等于80分,将免于负激励,只给予警告;若综合得分低于80分正激励取消.4>对于年度内连续两次月度综合考核排名末位或年度内累计四次考核排名末位的运输商,我司将对其部分线路暂时停运,限期整改一个月,在整改期内根据其整改情况对停运线路恢复,如果在整改期后再出现一次排名末位,我司有权取消其承运权。
第二十条半年度考核:一、考核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二、半年度综合考核指标:注: 1、交货准确率:要求交货准确率不低于99.99%,每低0.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 、回单及时率:当月回单必须于次月25号前全部返回我司总部物流管理部,要求回单及时率不低于9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 、客户满意度:客户有书面投诉、电话、邮件投诉经考核人员核实后作为考核标准,每次有效投诉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半年度综合考核奖罚细则:1、半年度运费>=300万元及复合线路的承运商,考核奖罚细则如下:2、半年度运输<300万元及单一线路,考核奖罚细则如下:3、对于考核排名最后的物流承运商,如果得分高于或等于80分,将免于负激励,只给予警告;若综合得分低于80分正激励取消.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一、考核时间: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扣1分,扣完为止。
2 、回单及时率:当月回单必须于次月25号前全部返回我司总部物流管理部,要求回单及时率不低于9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 、客户满意度:客户有书面投诉、电话、邮件投诉经考核人员核实后作为考核标准,每次有效投诉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年度综合考核奖罚细则:1、年度运费>=700万元及复合线路的承运商,考核奖罚细则如下:后两名负激励100002、年度运费<700万元及单一线路,考核奖罚细则如下:3、对于考核排名最后的物流承运商,如果得分高于或等于80分,将免于负激励,只给予警告;若综合得分低于80分正激励取消.第二十二条线路考核:一、考核时间: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二、考核标准:根据月度各运输公司运作线路的运作质量,对各条运作线路划分为红旗、蓝旗、白旗三类,划分标准如下:备注:计划完成率为两日累计三、考核标准根据月度考核插旗情况,即时进行兑现,考核如下:第六节储备供应商及黑名单供应商管理第二十三条储备供应商入围条件:一、2011年度省外干线招标排名前五名不中标线路的供应商。
二、半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前三的供应商,可提交两条储备线路,经物流管理部评审后,择优备案。
三、半年度考核综合排名第四及第五的供应商,可提交一条储备线路,经物流管理部评审后,择优备案。
第二十四条储备供应商选择权凡被列入线路的储备供应商,后期该线路调整有优先选择操作权。
第二十五条列入集团黑名单供应商的情况:一、后期操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中途退出的供应商。
二、后期操作过程中,出现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凡被列入集团黑名单的供应商,以后不具备日电集团供应商操作资格。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总部物流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为《2011年度公路运输合同》有效组成部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运输公司月度服务考评奖罚表》附件二、《车辆在途异常情况报告》附件三、《运输到达时间表》物流管理部年月曰附件一:物流公司月度服务考评奖罚表考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年—月附件二:车辆在途异常情况报告附件三:2011年度省外各线路公路运输交货期明细表运输公司经理: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