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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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

续 发 展 能 力 的指 标
的健 康 发 展 需 要


套对 金 融 企 业 盈 利 能 力和 资产

我 们 充 分 吸 收 各 方面 的意 见
总体 上 把 握 了 以 下 几
运 营质量

诊 断 金 融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个基 本 原 则 :
(

引导 金 融 企 业 高效 营 运 的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基 于 这 样 办 的背景 我们 制定 了《 法》
, ,
答 :确 实 如 此 对 金 融 企 业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关 键 是

括 中央 金 融 企 业 经 营 行 为 的 引 导 力 度 依 然 不 够 金
评 价 指 标 的设 定 评 价 指 标 并 不 在 多 但 要 体 现 财 政
, ,
融 企 业 重 视 当期 利 润 目标 和 薪 酬 却 忽 视 持 续 发 展
企 业 的 普 遍 情 况 因 此 评 价 指标 应 尽 可 能 与 金 融 企
, 。
答 :绩 效 评 价 结 果பைடு நூலகம்是 金 融 企 业 经 营 成 果 资 产

业 年 度 报 告 披 露 的指标 保 持



质 量 偿 付 能 力和 成 长性 的综 合反 映 可 以 为 财务


( 二 )评 价 指 标 与 新 会 计 准 则 的 指 标 体 系 保 持

监督

经 济 责任 审计 以 及 金 融 企 业 管理 等 多个方

致 0 考 虑 到 多数 金 融 企 业 已 执 行 新 企 业 会计 准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

其他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1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12.01)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 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3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国有企业不同分类方法

国有企业不同分类方法

国有企业不同分类方法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几种主要的分类方法:
1.按行政层级划分:
1)中央企业(央企):由国务院国资委或其它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
业,通常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和领域,如能源、通信、金
融、交通等。

2)地方国有企业(地企):由省级或以下地方政府所属国资委或其他相
关部门管理的企业,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

2.按资产权限与资本结构划分:
1)国有独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构成,由国家全资拥有。

2)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持股比例超过50%,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控
制权。

3)国有参股企业:国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但不占绝对控股权。

3.按行业性质和功能划分:
1)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企业:例如军工、电力、石油、电信等行业,这
些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特征和自然垄断
属性。

2)竞争性企业:包括工业制造、建筑、贸易等领域的企业,它们在市场
中与其他企业展开竞争。

3)金融类企业: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监管的银行、保险、
证券等金融机构。

4)其他特殊行业企业:如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
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往往有特定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政策要
求。

4.按规模和影响力划分:
一等国企(超大型国企或旗舰型企业):这类企业通常是行业的领军
者,规模巨大,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显著影响力,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等。

不同分类方法有助于从不同角度理解和分析国有企业的特点及作用,从而更好地指导其管理和改革工作。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一、盈利能力指标1、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刈00%净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净资产中含资本公积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在指标计算中扣除净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下同。

2、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刈00%资产平均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证券公司资产、负债不包括客户资产、负债,下同。

3、成本收入比=营业费用/营业收入X100%4、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刈00%5、支出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支出刈00%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 (E0+ N82 + E i>M i HM0—E j隔j为0i E k>M k别0)其中:P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 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 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 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 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 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 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二、经营增长指标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土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刈00%2、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一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X100%3、经济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检金成本)/ 净资产平均余额X100%资金成本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资产质量指标1、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类贷款余额>100%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计算不良贷款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闽财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金〔2010〕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开展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及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按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金融企业绩效指标表;于每年4月15日前,正式单独行文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以法人单位分户,一式两份),并按文件、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调整表、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成册。

报表封面须签字、盖章,同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电子档。

三、省财政厅应于收到财政部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标准值的通知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设区财政局。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五、此前有关我省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汇报人:日期:•定义与性质•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与监管方式目录•员工身份与福利待遇•社会功能与承担责任•改革与发展趋势01定义与性质国有企业通常在国家战略性产业中担任重要角色,如能源、交通、金融等。

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通常与国家的整体利益相关联,除了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公共服务等因素。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国有企业的定义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通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对企业进行控制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多个国有资本共同控制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目标通常与国家的经济战略和政策相关联,通过控制关键领域和支柱产业,实现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性质都属于公有制经济,但二者在所有权和控制权上存在差异。

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直接管理和监督;而国有控股企业则由国家通过持有股份进行控制,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

在经营目标上,国有企业更注重国家战略和社会效益,而国有控股企业则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二者的性质区别02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国有企业通常由国家单独出资,其资本结构单一,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在某些情况下,国有企业可能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资本运作方式,成为其控股股东。

国有控股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企业通常由国有企业作为其控股股东,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资本运作方式实现对其的控制。

除了国有股东外,国有控股企业还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股东,如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等。

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结构非国有股东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中,董事会成员一般由国家任命或指派,而在国有控股企业中,董事会成员可能包括国有股东代表、非国有股东代表以及独立董事等。

董事会成员在国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由国家任命或指派,而在国有控股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包括国有股东代表、非国有股东代表以及外部聘任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财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2023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2023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2023年度国有资产报告2023年度国有资产报告,是对我国国有资产的一次全面梳理和总结。

本报告从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效益、监管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幅清晰的国有资产全貌。

一、国有资产规模截至2023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额达到XX万亿元,同比增长XX%。

其中,非金融类国有资产总额为XX万亿元,金融类国有资产总额为XX万亿元。

二、国有资产结构1.非金融类国有资产分布: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占比XX%,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比XX%,主要包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领域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占比XX%,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等。

2.金融类国有资产分布: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三、国有资产效益1.非金融类国有资产效益:2023年,非金融类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XX%,国有资本经营利润率为XX%。

2.金融类国有资产效益:2023年,金融类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XX%,国有资本经营利润率为XX%。

四、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我国已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

2.国有资产监督:通过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合规运作。

3.国有资产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五、结论2023年度国有资产报告显示,我国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趋合理,效益稳定增长。

在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将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运营机制存在的问题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运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中依然存在 问题 关键字: 用人机制 决策机制 分配机制 的 国有 金融企业 进行 了股份 制的 改造 , 是 由于 旧体 制的影 响, 国的金 融企业不 是一 种真正 意义 但 我 的股 份 制, 因此 在运 营的过 程中存 在用人 , 决策 , 分配 , 督等 方面 监 的问题 。 用人机 制不科 学 1 人机 制行政 化 。 . 用 国有金 融企业 在国家 控股 的大背 景下 , 在 用人 方式 上 自 的摆 脱不 了行政 任命 的用人体 制 。 点在银 行 的 然 这 高管 上体现 的最 为 明显 , 今天可 能是某 银行 的行长 , 明天可 能是某 国家机关 的干部 。这 种用人 体制 ,基层 的普通 员工几 乎不 可能依 靠 自己的工 作 能力和业 绩得 到合理 的晋 升 , 在位 的管 理人 员只 能 通过” 潜规 则” 的方式 谋取 晋升 。 所谓 的潜 规则就是 为 了升职 , 必须 要讨好 自己的委 任者 ,除 了要 满足委 任者 在管理 和经 营上 的要求 外 , 要满 足管理 和经 营 以外 的许 多的 需求 。 还 这样 , 行的各 层 的 银 管理者 都有 明显 的短期 功利色 彩 ,为 了升职 他们 只有 讨好 自己的 委任者 , 会过 多的考 虑银行 的利 益。 不 2 人机 制不 够灵活 。 一些经济 比较 发达 的国家 , 用 在 金融 企业 启用 的是一种 灵活 的用人 机制 。员工 加班 有加班 工资 ,每隔 一段 时间都 有加薪 和升职 的希望 , 对贡献 突 出的员工 , 领导还 会发放 红 包 。而 在国有 金融 企业 ,员工所 面对 的只能 是存款 和贷 款等单 调 而 又枯 燥的业 务 ,他们 的工资待 遇并 没有得 到相应 的提 高 。在国 有 金融 企业 , 往是 上层 的待遇 丰厚 , 层 的工薪微 薄 ; 往 底 工作 多的 拿 钱少 , 工作少 的反 而拿 的钱 多。 3 难 以寻觅 和培养 真正 的金融 人才 。国有 银行在 用人 上, . 实 际 上不是把 金 融企业经 济 效益放在 第 一位 , 是 以是 否听话 遵从 而 领 导的安排 作 为主要 的取 舍标准 。如果想 进入管 理层 就必 须把大 量 的精 力放 在 浅规则 的研 究上 。 样真 正的投 入研究 业务 的精 力 这 必定 大大 的减少 ,生疏 的业 务必然 导致经 营风 险的增 加 。我 们 中 国有 句古话 叫 做: 恃才 傲物 。真正有 才华 的人往 往 比较 的有 个性 , 而这 种个性 是在 现在 的金 融企业 中无法 得到生 存 的。有些人 才 由 于对 这种体 制 的厌恶 , 不愿 意去 国有 的金融企业 工作 。因而 , 国有 金融企 业很 难依靠 自身 的 力量 培养 现代 的金融人 才 ,也很难 从外 部吸 引有用 的人才 。 二 . 机制 不明确 决策 在 我 国, 由于金 融 企业 的特 殊地 位 , 成开放 程度 不高 , 造 垄断 性 强 的局面 。国家 是绝 大多数 金融 企业 的最大投 资者 ,在公 司的 股 权结 构中 , 要表现 为 国家是最 大持股 股东并 对企业 在人 事、 主 经 营决策 等方面 拥有 绝对 的决定 权 。 金 融企业 实行 了股份 制改造 后 明确 了投 资主 体 , 由于投 资 但 主 体的 国有惯 性 , 在 旧体 制 中形成 的一些 思维方 式和 管理 习惯 把 带 到 了新的股 份制 金融 企业 中来 。其 结果 是:一是 仍然 没有 实质 上 的持股 主体 , 或没有 主体行 使所有 者的职 能 , 造成 政府 在金融 企 业之 外 行使所 有者职 能 , 没有 政府部 门能 真正从 所有者 利益 的 但 角度 出发来考 虑金融企业 的成本收益 ,二是对于企业 经营者 来说 , ; 由于缺 乏所有 者那种 追求 效益 的强大 压力 , 营状 况与 本身利 益 经 并没有 直接关 联, 因此 , 在管理层 极易 出现 ” 内部人 控制” 象 , 国 现 使 有金 融企 业成 为经济 犯罪 高发领 域 。 三. 分配机制 不合 理 ( 高 管薪 酬决策 机制 不合理 。《 于国有 金融机 构 2 0 一) 关 0 8年 度高 管人 员薪酬 分配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中 规定 :各 国有金 融机构 ” 制 定高管 人员薪 酬方 案, 履行相 关决 策程序 确定 。 中 , 份制 要 其 股 国有金 融机 构要根 据 公司 治理 要 求, 对董 事长 、 事 长 、 行董 事 监 执 及 其他 按规 定需 由股 东大会 审议薪 酬 的人 员 , 其薪酬 方案 提交 将 股 东大 会审 议决 定 , 其他 高管 人 员薪酬提 交董事 会审 议决 定” 。这 项规 定强调 了董事 会 在制定 高管薪 酬方面 应发挥 更大 作用 ,但 是 由于 目前 很多金 融国有企 业 内部 仍存在着 ” 一股独 大” 内部 人控 和” 制 ” 问题 , 等 导致 高管 的薪 酬尽 管通 过 了企 业的董 事会 , 但是 一般 都 是高 票或者 一致 通过 ,民主 决策 的成分 非常少 。这样 会严 重影 响 金融 企业收 入 分配 的科 学性和 公平 性 。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9〕10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金融企业: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各有关金融机构应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有关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企业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三、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市调整确认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分户报送省财政厅,并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值,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市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

四、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财政厅外债金融处。

联系电话:0571-********。

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13•【文号】财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各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金融企业普遍调低了负责人薪酬水平。

目前,国内各金融企业正在着手清算2008年薪酬总额和拟定2009年薪酬计划,部分金融企业已主动调整了负责人薪酬。

在当前特殊的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带头保持员工队伍稳定,规范薪酬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根据当前形势,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避免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

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二、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重视薪酬管理工作,加强对薪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确定相关人员薪酬。

三、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纠正和坚决遏制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逐步缩小直至取消职务消费。

四、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按本通知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所管理的金融企业薪酬情况,2009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中涉及的资产管理事宜,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

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
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财政部门接此文后,尽快转发给各地方性国有、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督促其认真按照财政部财金〔2009〕2号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薪酬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确定相关人员薪酬。

二、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也要根据当前的金融形势,规范薪酬管理,合理控制各级负责人的薪酬水平。

三、各地方性国有、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本通知要求尽快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9年2月10前将落实情况及2008年度薪酬情况一式2份同时报送当地财政局和省财政厅外金处(联系人:省财政厅外金处赵虹;
联系电话:*************)。

附: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

将 绩 效 评 价 运 用 到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丁: 巾 , 可 以 为 综 合
评 U 营 者 的 任 期 经 营 绩 提 供 基 石H, 从 i 有 利 于 形 经 i 耵 成 客 观 公 正 的 审 讨‘ 论 。因 此 , 融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是 金 结 金
三 、 绩 效 评 N- 系 是 否 科 学 关 键 在 于 评 价 指 标 及 体
《办 法 》。 二 、 《办 法 》施 行 后 ,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而 言 , 对 其
作 用 主 要 体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 的 ?
其 权 数 的 设 定 。 问 , 选 择 评 价 指 标 时 , 如 何 考 虑 请 在 是
量 、 付 能 力 和 成 氐性 的 综 合 反 映 . 以 为 财 务 监 督 、 偿 可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以 及 金 融 企 业 管 理 等 多 个 方 面 的 T 作 提 供 晕 曼 的 参 考 依 据 。 财 务 管 理 角 度 看 , 金 融 企 业 开 从 对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下 简 称 《 法 》) 以 办 。请 您 介 绍
评 价制 度 , 金融 介 、 资本 充 足状 况 、 付 能 力状 况 、 对 偿
资 产 质 地 状 况 和 盈 利 状 况 等 进 行 评 价 ;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制 定 有 _ 金 融 企 , 天 l k财 务 管 理 政 策 和 考 核 有 关 金 融 企 业 的 依 据 为 落 实 以 上 会 议 和 文 件 的 精 神 。 2 07 年 初 , 自 0 始 , 们 就 着 手 起 草 金 融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相 关 办 法 。 我
是 诊 断 问题 , 示 风 险 , 施 有 效 财 务 监 督 在 揭 实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 、

收 益 率等 6 个指标 主要 反 映 金 融 企 业

定 经 营期 间 的 投 入 产 出水平 和 盈 利质量
、 、

( 二 )经 营增 长 指标 :包 括 国有 资本 保值增 值率 利 润增 长 率 经 济利润 率等 3 个 指标 主 要 反 映 金 融 企 业 的 资本增 值 状 况 和 经 营增 长 水平

金 金 及 《 融 类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绩效 评 价 指标 及 结 果计 分 表 》 《 融类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绩 效 评 价指 标计 算公 式 说 明 》 本 刊选 登 了 《 金


供 和 金 融 类 国有 及 国有控 股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暂 行 办 法 》 《 融 类 国 有 及 国有控 股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指标计 算 公 式 说 明 》 广 大 读者学 习
[ 编 者 按 ] 为 了 加 强 对 金 融 类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的财 务监 管


规 范 金 融 企 业 绩效 评 工 作 综 合 反 映金 融企 业 资 产营 运 质 量 推 动 金 价
, ,
金 融 企 业 提 升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促 进 金 融 企 业 健康发 展 财 政 部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3 El 发 布 了 《 融 类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暂 行 办法 》
、 、 、


( 四 )偿付能力 指标 :包 括 资本充 足 率 核 心 资本充 足 率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净 资本 负债率 资 产 负债 率等

5
个指 标 主 要 反映 金 融企 业 的 债 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doc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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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七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

根据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本办法暂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公司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以其主营业务为基础,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

第八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九条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等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等5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

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包括金融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调整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调整事项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判断变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原则上划入资产应纳入评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资产,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项政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章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考虑无风险投资报酬率等因素,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发布全国金融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值。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行业及指标类别,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

第十八条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

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一)效益提升加分。

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增长水平10%加1分,超过20%加2分,超过30%加3分,超过40%加4分,超过50%及以上加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

金融企业人均资产总额超过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的给予加分,超过行业年度人均资产总额每10%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算。

第二十条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扣分:(一)重大损失扣分。

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3分。

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质量扣分。

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因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而受到处理处罚的,扣2分。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证据,并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五章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AAA≥95分;95分>AA≥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85分>BBB≥80分;80分>BB≥75分;75分>B≥70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2个级别,分别为:70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易于理解。

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

第六章工作要求与责任第二十五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金融企业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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