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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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

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摘要题】法条释义一、问题的说明经由要约承诺形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最为典型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条,以下简称合同法)。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第1款)。

以行为作出承诺,究为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抑或二者兼有?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涉及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素有争论,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分析《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规定,以抛砖引玉。

二、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一)意思表示的方式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相应地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1](P74)明示的意思表示,其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例如甲向乙表示愿以200万元购某屋。

默示的意思表示,则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在自助餐厅取面包而食之,或将汽车停于收费的停车场。

于此等情形,行为人虽未明言购买面包或利用停车场,但由食用面包或停车的事实,可推知其有购卖面包或利用停车场的意思。

沉默或单纯的不作为,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籍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仅于例外场合,比如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在所谓“规范化的沉默”场合,可作为意思表示。

[2](P339)默示的意思表示又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的意思表示”。

[3](P209)(二)默示的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意思表示既可有明示与默示两种方式,自然也就会有“明示的承诺”与“默示的承诺”。

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精品企业法律实务试题合同实务(单选)

精品企业法律实务试题合同实务(单选)

企业法律实务试题:合同实务(单选)1.(2004,3)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本题中,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这整体构成了要约,但仅就“正在出售”的标示这一部分则构成要约邀请,所以C项正确。

【答案】 C2.(2004,9)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甲把该批货物卖给丙,同时与丙约定,丙应向乙支付货款。

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货款,则()责任。

A.甲应向乙承担B.丙应向乙承担C.甲和丙各承担一半D.甲承担主要责任,丙承担次要责任【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

此题中,涉及了两个合同,即甲、乙之间的合同及甲、丙之间的合同。

其中,甲、丙之间的合同为涉他合同,即由债务人丙向第三人乙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可以看出,丙未向乙支付货款,应该由甲向乙承担责任。

因此A项正确。

【答案】 A3-(2004,4)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A.合同不成立B.合同不生效C.临时租赁D.不定期租赁【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D项正确。

企业法律实务考题:合同实务(案例题)

企业法律实务考题:合同实务(案例题)

企业法律实务考题:合同实务(案例题)(一)甲公司与乙厂草签了一份电冰箱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厂购买电冰箱100台,每台单价3000元,总货款为30万元;为了保证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先交预付款10万元;如果甲公司退货,违约金比例为总货款的30%;如果电冰箱价格上涨,乙厂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2003,66)下列对合同预付款、违约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预付款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B.违约金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c.违约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D.预付款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式,力度比定金小【真题解析】本题考查违约金和预付款、定金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限额规定,因此C项正确,B项错误。

预付款作为支付价金的一种方式,并不像定金那样具有合同担保的性质。

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将预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余款应退还给预付方。

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法律同样没有对预付款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AD项错误。

2.(2003,67)如果双方协商将预付款改为定金,则定金数额()。

A.可以保持不变B.应该增加C.应该减少D.可以增加或减少【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定金的数额限制。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如双方协议将预付款改为定金,则其数额已超过合同总价金的20%,遂应该减少,C项正确。

【答案】C3.(2003,68)如果双方约定甲公司将一辆汽车交付乙厂占有,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此项担保属于()。

A.保证B.留置C.抵押D.质押【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保全的种类。

合同法案例复习

合同法案例复习

案例分析题(一)李某因公出国半年,有房屋一套,请邻居孙某帮其照看,双方约定,孙某无偿照看其房屋,但是在不损害原有的房屋设施和家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在此期间,孙某发现李某的防盗门已经损坏不能使用,于是请人来进行了修理,花去人民币200元。

后孙某觉得房屋空着非常可惜,就发布了一个房屋租赁广告,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在此做生意的刘某夫妇。

后李某因故延长了在国外的时间,但一直未跟孙某联系。

设两年后,李某回国,发现房屋因受潮墙壁发生霉变,受损严重。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孙某可否要求李某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修理费用?为什么?2.设刘某已经尽了保管义务但房屋仍发生损害,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3.设房屋的损失是孙某的重大过失造成,李某要求孙某承担房屋的损失,孙某则认为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限为半年,房屋损失是发生在第二年,保管期限已过,自己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孙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假设李某拒绝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费用200元,而孙某收取房租共计12000元,请问孙某能否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返还12000元租金?为什么?5.假设孙某在其保管房屋期间,将房屋出卖给赵某,赵某一直以为该房屋系孙某自己所有,便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后李某回国。

请问,孙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赵某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1.可以。

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修理防盗门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孙某承担。

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但保管人为了被保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修理,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

2.李某无权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的轻过失免责,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共有12章,207条。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等一系列内容,是中国合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本法。

第二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共利益,遵循社会风尚。

第三条中国人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出身、长期居住地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当事人利用合同订立和履行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通行的行业惯例。

第七条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实行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履行合同。

第十条妨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对此应当从轻重中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合同。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rder, standardizing the trading activities of the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is Law is enacted.Article 2 In making and performing contracts, 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voluntariness, fairness and good faith, respect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nd observe social ethics.Article 3 The peopl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less of their nationality, race, sex, occupation, property status, religious belief, education level, family origin and duration of residence, shall enjoy civil rights and assume civil obligations equally.Article 4 A contract is invalid i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intend to evad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r infringe upon public interests or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 third party.Article 5 In mak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shall not violate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morals or public interests, or infringe upo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Article 6 The parties may choose to apply international business practices or industry practices widely applied and followed internation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7 The contractu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persons with no or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or persons with restric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shall be protected as necessary.Article 8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shall be observed by the State. The parties shall enjoy freedom to enter into contra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9 In making and perform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Article 10 Contracts that jeopardize public interests, or infringe upon the national interests, public interests of society or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are void.Article 11 Where a contract cannot be performed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contract is not required to be performed. The parties shall bear liabilities in light of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Article 12 In making and performing contracts,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ethics shall be observed.Article 13 This Law applies to contract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rticle 14 This Law applies to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15 This Law applies to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合同法口诀

合同法口诀

合同法口诀1、考生问:关于承揽合同中的风险包袱问题关于承揽合同中的风险包袱问题第三个问题中,已说明如原材料因不测变乱毁损灭掉的,由承揽人独自承担损掉,无官僚求定作人承担义务。

后面说:原材料由定作人供给或已付款的,不测风险损掉由定作人承担。

这是否前后抵触?时传授答: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包袱问题有用《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承揽合同原材料的供给分两种情形:承揽人供给或者定做人供给。

假如是属于前者的话,因此由承揽人本身来承担风险了;假如是后者的话,则有用《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

2、考生问:合同无效是否有用缔约过掉义务我在进修新合同法中,对缔约过掉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的有些内容不甚明白得,专门是对无效合同,其义务承担应依照什么,因为假如合同无效,应当是不克不及有用合同义务的,但缔约过掉义务是在合同未能成立而另一方遭受信任好处损掉时才承担的义务,是以,对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损害补偿,应有用何义务不明,敬请师长教师赐教。

时传授答缔约过掉义务是合同法新增长的一个常识点,它的构成要件包含:一方的错误,对方的损掉,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还有专门重要的一点,确实是强调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如知足这三个前提能够推敲按照第42条的规定穷究对方的缔约过掉义务。

而所谓先合同义务,确实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它不合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一种商定的义务。

3、考生问:件合同是否有司法效力假如两个公司经德律风沟通后杀青签约意向,由甲方合同至乙方,再由乙方盖印后回传。

请问假如产生胶葛,只有件合同而无其他证据材料,现在件合同是否具有司法效力?时传授答: 能够作为合同的书面情势,是新合同法增长的内容。

合同有它快捷高效的一面,也有轻易激发争议的特点。

假如产生争议,起首应当证实合同关系的存在,在证清晰明了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再去确信合同的效力。

假如产生胶葛,一方当事人否定合同的存在,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材料才证实合同关系存在的话,也就谈不到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了。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行测一样指行政职业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是国家机关单位提拔公务员职业必考的一门课程,在全国各地考生中享有非常高的名誉。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债的分类常识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分标准:产生原因)。

(1)法定之债。

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

包括侵权行动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等。

(2)意定之债。

指根据法律行动产生的债。

包括合同之债、单方行动所生之债(悬赏广告、捐助行动)、多方行动所生之债(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

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意定之债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规定一样仅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典型试题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 万元,甲当即实行。

乙赔了 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实行,丙屡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2题一B)A.本案属侵权之债B.本案属合同之债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D.丙可要求甲连续赔偿4万元[答案解析]①丙被甲、乙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成立侵权之债。

此后,丙与甲、乙就侵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因此消灭。

故 A选项毛病;B选项正确。

③根据《人身侵害赔偿说明》第12条第2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兼顾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行侵权行动遭受工伤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救济。

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获得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对第三人主张侵权侵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

故C选项毛病。

③根据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对丙承当的是按份之债。

丙只能要求乙连续赔偿4万元。

故D选项毛病。

2.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区分标准:标的之性质)。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本解释于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本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1999年韩国主光会社向中国中瑞公司购买有光纱,合同约定数量为38000千克,单价为FOB上海3.28美元/千克,价款共计124640美元。

合同签订后,主光会社按照约定开立了金额为124640美元,受益人为中瑞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中瑞公司将货物从上海出运,目的港为巴西桑托斯港。

装箱出运时,主光会社委托中瑞公司职员验货,中瑞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场认可质量后出运。

后中瑞公司得到了信用证价款124640美元。

两批货物运抵巴西桑托斯港后,巴西的最终用户认为货物严重受潮,无法使用。

主光会社向中瑞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中瑞公司否认有质量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主光会社提出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本案纠纷。

【问题】CISG是否适用?本案争端的解决应如何适用法律?(注:韩国于2004年加入CISG,2005年3月1日公约对其生效)第一、根据CISG基本适用范围,其适用于双方营业地均在缔约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1999年韩国为非缔约国。

第二、根据CISG扩大适用范围,若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向适用缔约国法律,则公约自动适用。

但中国对此点提出了保留。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及《合同法》第126条之规定,本案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而该合同卖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

注:根据200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案情简介】1999年10月26日,韩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北京B公司(买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阀门配件,合同总价为24429美元,付款条件为T/T 货物到天津新港后30天付款。

民法典视角下的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

民法典视角下的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

民法典视角下的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一、《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变化是民商事主体重点关注的内容。

合同无效,作为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规定,在民法典的修订中颇具亮点。

《民法典》未制定前,对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实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及其他的一些单行法中。

其中《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58条也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对原有的法律条款进行了整合,《民法典》生效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援引《民法典》总则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相关规定。

以下为笔者对《民法典》中合同无效情形的梳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纯获益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不相适应的或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之所以对通过虚伪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是因为这一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如果认定其为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原则。

风险负担规则.

风险负担规则.

2、交付的含义
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是:风险控制的有 效激励制度,货物在谁手中,谁就较容易保护货物,而 谁就应承担货物风险。 所谓交付,指的是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在承认物权行为的国 家,交付一般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意思,但按照我们国家的通说 ,所有权转移的意思已经包含在债权合同里,交付只是一个履行 债务的事实行为。
、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பைடு நூலகம்的交付还可以表现各种特殊的形态,例如当 事人往往假借他人之手实行现实交付。
根据相关理论以及《合同法》141、144、145条 的规定,总结如下: 一是通过占有辅助人而交付,如债务人通过其雇员交
付货物;
二为通过占有媒介而为交付,最典型就是通过第三人的运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具有可分性,在一般情况下,交付是财产所 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但在很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风险转移时间是 不一致的。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 定),风险的转移不限于现实交付的情况。下面分别阐述: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
风险负担规则
一、概说 1、“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 是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 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包括以下情况: (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 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 (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 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

浅论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浅论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浅论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钟福来案情:定南县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

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向乙交货。

乙应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卖人甲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的情节,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代办托运人甲的义务已圆满完成,而且根据物权理论,乙已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世权,因此,乙可以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在评析上述两种观点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代办托运、交付的概念,了解风险转移的相关理论。

一、什么是代办托运所谓代办托运,是指卖方负责托运,买方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

代办托运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办理完托运手续,办理完托运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

此方式类似国际货物贸易术语当中的“Free Carrei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

”采用这一交货条件,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和向其交货的时间。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同时,还须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捐费用和风险。

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在代办托运中,卖方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有三个特征:1、它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因此,合同订立无需第三人同意。

2、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可独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

3、第三人对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国际贸易法-我国国内法与公约对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异同

国际贸易法-我国国内法与公约对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异同

我国国内法与公约对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异同一、《公约》与《合同法》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规定(一)《公约》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公约中并没有关于货物所有权的具体规定,这是因为世界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分歧较大,因而它只是在第30条中笼统的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而对所有权转移时间及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都未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转移就必须依靠当事人合意所选择的国内法及国际惯例来确定。

在公约中对风险转移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确定了如下一些原则:1.以交付为风险转移时间,这是公约第69条明确规定的,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2.以当事人的约定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转移风险;3.遵循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约束货物买卖不仅有公约还有其它的一些国际惯例,比如有《华沙一牛津规则》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当事人一旦在合同中选择这些规则中的术语,那么风险转移时间依规则而定;4.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这是讲如果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时间则应按公约或各国法律规定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公约的66—69条具体规定了涉及运输的国际买卖、运输途中销售、还有违约等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二)《合同法》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而确定了以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时间为准,当事人自行约定转移时间为补充原则。

对于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具体规定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相分离,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而这是与《公约》规定的原则所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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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45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风险承担的规定。

在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需要遵循特殊规则。

许多情况下,标的物需要从一个地方运到另外一个地方。

一般而言,出卖人负责办理运输,也就是出卖人要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委托承运人将标的物运送给卖方。

运输合同虽然由出卖人订立,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1)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2)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又不能确定时,(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本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就是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

而本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所以规定这种情况下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是合情合理的。

大量的买卖合同,尤其是国际贸易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而在运输过程中又容易发生各种风险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所以确定货物运输中的风险由谁承担是一个非常重要并且十分现实的问题。

规定其风险由买方承担的理由是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他能在目的地及时检验货物,在发现货物受损时便于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减轻损失,及时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请求赔偿以及向保险人索赔等。

某些国际贸易惯例也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如采取FOB、CIF和CFR 条件订立买卖合同时,都是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根据本条的规定,出卖人进负责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交付之后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买受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若由第三人或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失,应由买受人向第三人或者承运人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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