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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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市场日臻成熟,金融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杠杆。但是,由于金融市场本身具有大规模的资金融合以及超前性、投机性、风险性等特点,加之市场运作尚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制保障,金融无序现象还时有突出,以致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失职等犯罪仍呈高发趋势,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金融领域各种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使国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正确认识当前金融领域各种职务犯罪的态势,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于有效遏制金融职务犯罪活动,铲除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隐患,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的发展态势
1.犯罪活动范围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跨行业的特点。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金融犯罪活动范围已由以往单一的银行信贷、储蓄、结算与交换等环节,拓展到金融市场各个领域,尤其是一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业务对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对金融系统内部的职务犯罪而言,一是同业拆借市场权钱交易活动猖獗。主要是拆借各方承办人利用职务之便,捞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信息费”,千方百计将公款中饱私囊。二是证券交
易市场犯罪突出。主要表现为利用证券、股票交易处置权,侵吞国民存款;利用证券价格的时间差、地区差,炒卖股票和国库券,从中谋利。三是票据贴现市场犯罪日益严重。为了在金融市场筹集到短期资金,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以一定的折扣卖给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以换取现金。与此同时,金融部门内的不法分子也在这种交易方式中大量侵吞国家财产。
2.犯罪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共同犯罪增多,单位犯罪时有发生。
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来看,无论是发生在金融系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还是非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活动在组织上较多地以共同作案形式出现,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较多,主要表现为:一是内部人员互相勾结作案。有的为盗用存款与电脑操作人员勾结;有的相互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人批我贷的方式,合伙挪用信贷资金。二是内外勾结,里应外合作案。有的利用私人企业的账户转账;有的为他人提供现金,从中受贿。三是拉拢腐蚀,共同作案。有的因收受贿赂而违法放贷;有的为侵吞资金而串通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与之配合。金融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往往与管理决策权力相关联,因而掌握相应权力的金融机构领导特别是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犯罪,一直占较大比例。同时,由于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机构管理不严,制度不实,一些从事具体操作工作的人员同样有机会实施犯罪,这就使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日趋基层化、低龄化,基层一线和年轻的从业人员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由于金融业务交叉,计算机联网操作,单独作案成功率越来越低,因此金融
系统内外勾结、多环节、有预谋、有分工地进行作案,已成为犯罪主体多元化的重要特征。此外,有些金融机构的领导,把谋取私利转化为单位或法人行为,通过集体决策实施犯罪,以减轻个人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
3.金融职务犯罪同金融违规经营现象、金融诈骗犯罪相伴生,危害后果更加严重。
从有关部门查处的金融违规经营现象、金融诈骗案来看,大都能发现金融从业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就是不法分子利用重金行贿,收买从业人员违反国家信贷政策和规定,放宽贷款条件而得逞的。目前较为严重的违章拆借资金现象,往往也是一些从业人员出于个人赚取息差或“回扣”造成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同金融违规经营现象、金融诈骗犯罪紧密相连,严重损害了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誉,使这类犯罪的危害性超出了经济范围。如银行从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使正常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经济发达、对资金需求旺盛的地区因此产生民间合作基金会。同时,由于民间融资活动没有保障,且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一旦经营失败,大批资金无法收回,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金融犯罪手段正由传统的涂改单据、做假账或利用职权索拿卡要向利用现代化高新技术、新的信用工具等新手段发展。
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专业性、行业性决定了金融犯罪的高技术性。无论是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还是利用信用卡、信用证等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无不越来越表现出一定的先进操作技
术。目前的金融活动已告别了“纸笔时代”而进入了“电子时代”,而金融电子化还将进一步发展为以“电子货币”、“网上银行”为特征的“网络时代”。因此当今的金融职务犯罪从一开始就具有智能犯罪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本身就具有相当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犯罪方式日趋专业化。目前有的地方发生的网上拦截、窃取金融机构资金的案件,已经向我们展示了金融职务犯罪的新手段,也为我们预防此类犯罪提出了新课题。
此外,现在的金融职务犯罪还具有金额越来越大,赃款流向集中在从事营利活动和用于挥霍,利用金融业务程序及制度漏洞进行作案和犯罪的隐蔽性越来越强等发展态势。
二、惩治与防范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从惩治犯罪方面看,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现有的执法水平、工作措施同遏制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发展势头,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行为的超前性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作为行为规范,法律通常有一定的预见性,能够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些犯罪行为。但对于当今各种改革和创新最为活跃、最为频繁的金融领域来说,法律的这种预见性显得十分有限。尽管这几年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包括刑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惩治金融领域各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金融领域中仍然有一些明显的违规现象处于法律规范的真空状态,给各种金融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犯罪的复杂性、专业化与司法机关侦查人员相关知识缺乏、侦查手段简单之间的矛盾。金融经营管理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领域犯罪的特征,这就是犯罪情节更复杂,犯罪主体专业素质更高,犯罪手段智能化特点更明显。相对于这些特点来说,我们现有的侦查工作很不适应。突出的问题是侦查人员大多没有金融从业的实践,对金融经营管理的理论也知之甚少,侦查手段停留在比较简单的层面和较低的水平上,有时虽控制了犯罪分子,却因为不熟悉金融运行规则或计算机管理系统而抓不住作案证据,掌握不了赃款去向;有时虽发现了犯罪痕迹,而犯罪分子却已逃之夭夭。
3.犯罪的群体性与司法机关侦查主体相对独立的矛盾。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加之检察机关对金融领域犯罪的打击、预防,使单个人犯罪难以得逞且易于暴露,因此,金融职务犯罪开始由传统的单个作案为主,向共同性、群体性为主的趋势发展。在个体犯罪向群体犯罪转化中,除了组织形式由松散性、纠合性趋向严密性、稳定性之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协同性。犯罪分子在进行金融职务犯罪时,分工协作更加严密,互相配合。案发后,在司法机关不可能同时接触所有犯罪嫌疑人时,案犯之间频繁串供,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使收集证据、认定犯罪造成困难。二是主体的多元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的金融职务犯罪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还广泛涉及单位、法人。在自然人中,既有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