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贵州省2018版)标准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GDHXXXXX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居间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遵行。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二条房产状况

房屋位置: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没有即不填)

配套设施:

以上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和相关信息,且上述房产权属清晰。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超过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四条甲方的其他要求:

二、费用和支付

第五条甲方暂定以人民币元(大写:元)出售以上房屋。最终实际出售价不得低于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六条甲方以实际成交价的25%支付乙方佣金。

第七条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视为居间成功。甲方在收到购房款后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存在任何虚假、伪造情形。

第九条甲方应保证在与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结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

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收视费或其他任何与本房屋有关之费用。

第十条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买受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寻找买受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买受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协助甲方与买受人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相关信息、资料给乙方及他人(包

括但不限于购买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私自与乙方介绍的购买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乙

方承担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第十六条甲方中途反悔拒绝出卖、提高价格及不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属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该房屋同时委托其他居间人卖出的视为违约。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确定该房屋的实际成交

价格。甲方拒绝出示房屋买卖合同的,乙方有权按本次交易的评估价格向甲方收取佣金及违约金。

第十九条甲方逾期未支付价款,除支付佣金外,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未支付金额1‰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未能为甲方成功代理出售该房屋的,乙方须向

甲方承担人民币元(大写: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

行时,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

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

部损失)。

第二十四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

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

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说明:

1、定义: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2、特征:(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

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

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

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三)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

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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