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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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日征求意见稿

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日征求意见稿

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日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日征求意见稿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能源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

而电力在各个领域中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因此电力市场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就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征求意见,以便更好地推进江苏省电力市场的建设。

二、方案建设背景电力市场建设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改革之一,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滞后,市场竞争程度低,对电力企业的市场行为限制较多,市场参与主体较少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完善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优化市场结构,加强市场监管,江苏省电力市场管理部门启动了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研究,方案的制定旨在加快改革步伐,推动电力市场的建设。

三、方案目标和原则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专项方案制定的目标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行,实现电力市场的透明、公平、竞争。

同时,通过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优化经营结构、提高发电效率,推进江苏省电力市场的高效有序发展。

江苏省电力市场建设的原则包括:(1)分类管理,合理规划:将省内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市场领域,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市场监管。

(2)公平竞争,无歧视: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各参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杜绝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服务用户,科学定价: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电力价格与成本,科学合理制定市场价格。

四、具体措施1、市场分类规范通过制定市场分类规范,将市场分为发电市场、售电市场、配电市场等不同领域,并对各个市场领域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分类监管体系,监督各主体合规经营,保证市场运行的规范与有序。

2、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市场价格机制的完善对于市场竞争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电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我们将建立包括基准价、竞价等多种定价方式的市场价格机制,确保市场价格的科学与合理。

3、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规则的完整性和执行力。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附件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现就推进售电侧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

售电侧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

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

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鼓励改革创新。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

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

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两端后,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明确储能运行管理规则!违规考核最高10万元次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明确储能运行管理规则!违规考核最高10万元次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明确储能运行管理规则!违规考核最高10万元次4月6日,江苏能监办就《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江苏新版两个细则将储能纳入市场主体,并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发电企业、新型储能、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及电网企业共同分摊。

在并网运行管理细则中,文件单独设置“新型储能运行管理”、“抽水蓄能电站可用率管理”章节,明确要求储能电站应服从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出现各类违规情况将需要支付考核费用:如出现擅自调整储能电站的启停和充放电切换模式、擅自开展设备检修并网调试工作、或值班人员离守延误电网事故处理等情况,每次考核10万元;储能电站发生继电保护误动作的,每次考核5万元;储能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和选型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月考核2万元。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根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制修订完成《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传真至************,或将邮件发送至****************。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2x】2048号)批准了我省南京江北新区玉带片区等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为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发改经体〔202x〕212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细则所称的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细则。

(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须符合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服务等义务。

试点区域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要求。

(三)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配电网建设运营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四)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应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

(六)为保障增量配电网用户安全、可靠、稳定用电,与增量配电业务相关的规划、工程设计、设备运维、调度运行、客户服务、供电安全等方面工作均应依据《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标准体系》(另行编制发布)等开展。

电监会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江苏省开展电

电监会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江苏省开展电

电监会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江苏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布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日期】2012.01.17【实施日期】201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电监会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江苏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江苏电监办,江苏省经信委、物价局:报来《关于上报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有关补充情况的请示》(苏电监价〔2010〕255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同意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等8家电力用户与国华太仓发电有限公司等8家发电企业(见附件)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直接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确定的标准执行,损耗率由江苏省物价局确定。

三、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

江苏省经信委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方案时,要落实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并按照对应发电机组上一年度利用小时剔除参与试点的发电容量。

五、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相关规定执行,以实际行动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

六、请你们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试点,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工作中遇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110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17-08-09【生效时间】2017-08-09【关键词】能源,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及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售电侧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售电侧改革要坚持规范公开,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管等流程都集中在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规则公开。

(三)售电侧改革要切实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履约保函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

(四)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合理预期,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确保电力市场相对平稳,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五)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省售电市场主体。

二、准入条件(一)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高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着能源市场改革的推进和市场自由化程度的加深,电力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电力体制已经遇到了不少瓶颈。

为了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电力行业的改革创新,多个省份先后开展了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希望通过改善电力市场的竞争环境和服务质量,提高供电效率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本文旨在对“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分析和评价。

一、实施背景和意义作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推进售电侧改革已经成为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不仅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降低用电成本,同时还有助于提高供电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推进形成以用户为中心的新型电力市场体系,促进电力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智能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使命。

二、改革措施和主要目标1.建立售电侧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保障。

通过引入竞价交易、构建自由化的电力市场体系和采用配额制度等多种措施,加快售电侧改革速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降低非法参与门槛,保障市场公平交易和运行秩序,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和力度。

2.加快推进售电侧的配电网络改造和设施升级,提高装备质量和网络安全级别,提高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电力技术研究,引入新的智能化技术,提高用电效率和储能能力,形成以用户为中心的新型电力市场体系。

3.加强电力信息化和数据分析能力,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统计数据平台,提高电力市场信息化管理的能力和效率,保障市场交易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为优化电力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三、实施所需支持和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加强政策引导,建立相关政策框架,明确政策方向和发展目标,提供必要的参考和支持。

2.技术支持: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技术升级和智能化发展,为售电侧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3.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电力市场投融资,推动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为售电侧改革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和金融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发改办经体〔2017〕343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343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报来《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原则同意你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

请你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

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

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府[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3〕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需求十分旺盛,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我市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12年11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财建〔2012〕906号),原则同意我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工作。

为切实组织实施好该项试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按时完成试点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如下:一、试点期限和目标(一)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目标: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减少)高峰电力负荷总计100万千瓦,其中: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80万千瓦,临时性减少高峰电力负荷20万千瓦。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升、国内领先”为目标,以官、产、研、服为依托,坚持政策推进与市场导向相结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协调配套,全力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开展,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国情、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模式,全面提升区域电能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2024年发、供、售电工作安排意见

2024年发、供、售电工作安排意见

2024年发、供、售电工作安排意见根据情况分析和预测,2024年发、供、售电工作的安排意见如下:1. 电力发电规划:制定全面、科学的电力发展规划,包括优化发电结构、提高发电效率和推动清洁能源发展等方面。

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降低煤炭发电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发电占比。

2. 电网建设和改造:加大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提高电网总体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优化电网布局,加强中高压电网建设,推动智能电网化转型,提升电网接入新能源的能力。

3. 供电能力提升:加强电网与用户侧负荷的匹配,提高供电能力和电网稳定供应水平。

针对重点和重点用户,加强供电保障能力,提升电网抗灾能力和应急响应水平。

4. 能源消费管理:推广能源管理与节能措施,积极推动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能源合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鼓励用户采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能源设备,促进绿色发展。

5. 供电服务优化:完善供电服务机制,提高用户满意度和供电企业的服务水平。

加强供电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优化供电服务流程,提升供电质量和可靠性。

6. 电力市场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电力市场竞争和供需平衡。

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电力价格市场化,增加供电企业盈利空间。

7. 增强电力安全管理: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监管,提高电力运行安全水平。

加强对电网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安全标准,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总之,2024年应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提升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强电力安全管理,以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县)供电公司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部为全省公司系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政府制定本省内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2.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管理制度,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市场机制以及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4.负责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对地市供电企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5.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的跟踪及效果评价。

6.组织开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工作。

第六条各市供电公司在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2.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县(市)供电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3.严格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经济政策、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

江苏售电实施方案

江苏售电实施方案

江苏售电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江苏省电力市场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动电力市场的发展,满足广大用户的用电需求,江苏省制定了售电实施方案。

二、目标。

1. 促进电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2. 满足用户多样化的用电需求,保障用电权益;3. 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4. 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三、政策措施。

1. 放开售电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的售电公司进入江苏市场,促进市场竞争;2. 制定差别化的售电价格政策,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和用电;3. 完善用户购电服务体系,提高用户体验,保障用户权益;4. 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售电公司的监管和约束。

四、实施路径。

1. 加强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认识和理解,鼓励更多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竞争;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规范市场秩序;3. 建立健全的电力市场监管平台,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问题;4. 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推动江苏电力市场的发展。

五、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约束;2. 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3.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4.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问题,维护市场秩序。

六、总结。

江苏售电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江苏电力市场的发展,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江苏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持续深化售电侧改革,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运营,我委对2016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

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栏目,就《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反馈至*********************。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
2.意见反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6日。

电力设备行业投资报告:江苏省售电侧改革征求意见

电力设备行业投资报告:江苏省售电侧改革征求意见

电力设备行业投资报告:江苏省售电侧改革征求意见
本周板块表现:
上周上证指数跌幅0.58%,深证成指跌幅0.77%,电新行业下跌2.04%,跑输大盘。

本周行业观点: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布,继续看好龙头胜出。

4 月25 日,三部委发布《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指出,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已经由培育期进入成长期;到2020 年,力争培育形成若干家进入世界前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鼓励整车骨干企业与优势零部件企业在研发、采购等层面深度合作,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配套体系;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尤其是使用环节的扶持政策体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新能源车产销比例;
提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强化新能源汽车生产监管,逐步扩大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范围;建设新能源汽车分布式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智能示范区,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智能电网的深度融合和协同发展的商业化推广模式。

规划还重申了2020 年产销200 万辆的目标,并提出到2025 年新能源汽车占汽车产销比例达20%以上。

我们认为国家培育龙头的意l 江苏发布售电侧改革细则,东部地区电改逐渐放开。

2017 年4 月23 日,江苏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对《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是继3 月份能源局、发改委批复《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之后的两个重磅落地文件。

该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售电公司电力互保模式:售电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

江苏省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售电公司运营,促进售电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江苏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苏政办发〔2017〕11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苏监能市场〔2018〕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境内开展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的监管,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售电公司三类。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售电公司履行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苏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为电力用户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配、售电服务,并主动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监管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监管第六条售电公司应符合准入条件、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按规定程序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注册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七条售电公司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第八条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交易机构办理注册信息变更。

其中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按照要求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第九条售电公司应保持满足江苏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资产状况及上年度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情况,确保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相匹配。

第十条已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再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应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撤销注册并退出电力市场。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行售电统一价格和峰谷电价方案的批复-计价格[1999]24号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行售电统一价格和峰谷电价方案的批复-计价格[1999]24号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行售电统一价格和峰谷电价方案的批复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行售电统一价格和峰谷电价方案的批复(计价格[1999]24号1999年1月8日)江苏省物价局:你局《关于江苏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苏价工字[1998年]462号)、《关于江苏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函》(苏价工函[1998]201号)、《关于江苏省电力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工字[1998]50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推行统一销售电价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同意你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统一销售电价(一)你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同时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

(二)核定你省统一销售电价平均为每千瓦时0.527元,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其中,城市各类用电价格为用户最终执行的标准;农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贫困县排灌等用电价格为电网供到村变压器的价格,农村到户电价由你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13号)有关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及你省具体情况,同意你省在2000年底以前,暂时保留电力建设附加费每千瓦时1分钱,用于解决国家已批准开工的电力项目中江苏省投资部分的资本金缺口。

上述电力建设附加费及国家原来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新安江移民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均已纳入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得在价外另行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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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343 号)批准了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售电侧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售电侧改革要坚持规范、公开、透明,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管等流程都集中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息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交易模式、电力价格等主要信息按照规则向社会各方发布。

(三)售电侧改革要切实体现“放管服”,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以“履约保函”、“互保协议”等方式,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和自律性,构建开放竞争的售电市场。

(四)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合理预期,防范电力交易违约风险,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确保电力市场相对平稳,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五)本细则适用范围为进入我省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和选择售电公司委托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准入条件(一)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经营场所。

售电公司应当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挂单、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将代理电力用户的电力、电量等信息上传至电力交易平台网站。

4、专业人员。

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 名及以上电力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电力系统等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风险管理等能力,其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5、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的年度用电总量为4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具备参与我省售电市场交易的资格。

7、为规避电量偏差考核风险,售电公司应依照合同电量,采取银行履约保函制度,具体根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鼓励售电公司提供智能用电、综合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等增值服务。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

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三)电力用户。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内部核算的独立机构用户,其授权法人单位应满足上述要求。

电力用户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进行管理。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均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4、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 千伏及以上的符合试点条件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适时将准入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放开至10千伏。

其他符合试点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5、自愿选择与售电公司进行交易的电力用户,须依据我省电力交易规则的要求,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6、自愿选择与售电公司进行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合同周期内只可委托一家售电公司进行交易,须以年为周期依法签订合同,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至少为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可重新选择。

(四)发电企业。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省内发电机组,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售电侧市场。

2、发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售电侧市场。

3、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物排放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

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将售电交易的电力、电量等信息上传至电力交易平台网站。

4、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售电侧市场,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5、根据电力市场建设进度,适时放开专线专送的区外电源进入售电侧市场。

(五)电力交易机构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是我省售电市场交易业务的组织实施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的监管下,组建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并逐步建设购售电结算、信息统计、综合服务等技术支持系统,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开展市场成员的业务培训,依照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负责全省售电市场交易组织,并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三、准入流程(一)售电公司1、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资料和信息证明资料。

(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并按固定格式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2)。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详见附件3)。

(4)售电公司基本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4)。

(5)售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详见附件5)。

(6)售电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6)。

(7)售电公司资产证明。

近期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等(详见附件7)。

(8)售电公司经营场所证明(详见附件8)。

(9)售电公司技术信息支持系统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9)。

(10)售电公司专业人员证明文件。

包括专业人员资质表、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详见附件10)。

(11)售电公司相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1)。

(12)售电公司其他资料。

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详见附件12)。

(13)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13)。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资料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3)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5)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图。

(8)其他相关资料。

3、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所有资料需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纸质报告五份,并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按照相应要求上传到电力交易平台网站。

4、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资料条款和格式的校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各市发展改革委协助下,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资料的评估工作。

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和整改。

5、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定期汇总通过评估的售电公司的公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6、“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

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

7、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省发展改革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定期将其列入我省售电公司目录,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电力用户公布。

列入目录的售电公司取得准入资格,可与电力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与电力用户洽谈、签订售电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8、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我省售电公司目录。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核实处理。

9、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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