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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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景观资源的特征

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景观资源的特征

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景观资源的特征成因及评价顾炳伟1,徐恒喜2,程明1,孙和君3,杜良1(1. 江苏海洋大学土木与港海工程学院,江苏·连云港 222005;2. 连云港市花果山风景区管理处,江苏·连云港 222061;3. 江苏连云港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江苏·连云港 222061)摘 要: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构造上属于秦岭褶皱系大别—苏胶褶皱带的苏北—胶南背斜的一翼。

园区内地质遗迹丰富,新构造运动形成的断裂构造、地质历史时期的海水侵蚀、活跃的水体资源与地形地貌的耦合形成了园区独特的以山体、洞穴、奇石、地质构造、海蚀地貌为核心的地质地貌景观,辅以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人文景观、海域风情,赋予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具有极高的科研、文化、旅游观赏价值。

关键词:地质遗迹;景观资源;国家地质公园;花果山中图分类号:F592.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1329(2022)04-0028-06地质遗迹是大自然的馈赠,是不可再生资源,国际上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历来高度重视[1]。

早在1872年,美国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欧洲学者也在1996年提出建立欧洲地质公园的建议。

地质公园成为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发展的载体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9年提出创建世界地质公园,建立全球地质遗迹的保护体系[2-4]。

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中麓,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5A级旅游区。

其伴随着古典名著《西游记》的问世而让世人熟知,闻名海内外。

历朝历代留下的古建筑、古石刻等人文、古建筑遗址遍布山中,自古有“东海第一胜境”“海内四大灵山之一”的美誉。

区内旅游地质资源丰富,种类繁多,本文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5],结合前人资料及以往相关研究[6-9],拟对园区内各类景观资源,尤其是地质遗迹的特征成因作一探讨,并对其定性评价,以期对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的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制度

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制度

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家地质公园是以独特的地质地貌和自然景观为主要特色的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级的自然遗产和人类遗产保护地。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家地质公园,我国建立了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制度,对地质公园进行督察管理,确保其生态环境的持续优良状态,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

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制度是由国家自然资源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实施的一项工作,其核心任务是对地质公园进行常态化督察和专项检查,保障地质公园的生态环境质量,遏制不法行为,预防环境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地质公园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

督察工作由国家和地方联动,组织合理,力求实效,确保地质公园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制度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督察目标。

明确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目标和政策要求,制定详细的督察任务和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对象,建立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确保督察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 督察方式。

采取常态化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专业化、标准化、程序化的督察规程和标准,建立督察队伍和督察机构,明确督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督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督察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公园的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社会影响、管理机制等方面,关注地质公园的自然和人文属性,保护地质遗迹、珍稀动植物和文化遗产,维护地质公园的整体和谐发展。

4. 督察结果。

依据督察情况,及时通报地质公园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跟踪督察效果,形成督察报告和评估总结,及时发布和公开,接受监督和评价。

国家地质公园督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对地质遗迹和自然景观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通过督察制度的落实,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环境问题,提升地质公园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促进地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推动地质公园的品牌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

花果山景区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文件

花果山景区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文件

花果山景区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文件《花果山景区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花果山景区旅游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花果山景区对外形象,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切实提高游客满意度,扎实推进5A创建工作,根据省旅游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经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花果山景区范围内开展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结合花果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升花果山景区整体旅游环境为目的,以旅游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按照5A景区创建标准以及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牢固树立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旅游行业核心价值观,统一协调、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重点突破、综合治理,规范景区管理,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

二、总体目标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旅游环境,提高旅游行业规范化管理,确保今年旅游旺季到来之前实现景区及周边环境脏、乱、差等现象得到全面彻底整治,打造诚信、和谐、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以5A级景区的标准全面提升景区旅游形象;建立健全花果山景区管理规则制度,打击景区不良行为,对不良现象要曝光一批、教育一批、处理一批,实现景区规范管理、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

三、综合整治内容1.车辆整治,取缔景区非法营运车辆,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保障道路交通通畅。

2.摊点整治,取缔景区流动、临时摊点,规范摊点经营秩序,明码标价。

3.票务整治,杜绝景区黄牛倒票现象,规范票务操作流程,提升窗口服务人员形象。

4.纪律整顿,完善景区各项规章制度,强化遵守工作纪律,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按制度执行到位。

5.卫生整治,景区范围内的卫生符合5A创建标准,垃圾日产日清,基础设施齐全完备、整洁明亮。

6.导游及停车场整治,清理景区黑导、散导现象,规范导游秩序,科学管理停车场,完善停车场设施。

7.基础设施整治,按旅游标准要求整改、新建景区厕所,及时维修景点、游步道等基础设施,排除安全隐患。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范文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范文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范文地质公园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保护和利用地质公园资源,促进地质科学普及和地质教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公园是指具有重要的地质景观、地质遗迹和地质教育价值,以地质地貌景观为主的自然地质景观,第三条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第一的原则,注重合理利用,实施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地质公园的科研、教育、旅游和社会服务功能。

第四条地质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领导,相关地方部门、科研机构和地质公园的管理人员组成,综合协调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质公园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地质公园应按照科学化管理、规范化运营、持续改进的要求,提高地质公园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地质公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七条地质公园的管理应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第二章地质公园建设第八条地质公园建设应编制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明确地质公园的定位、发展目标、功能布局和资源保护措施。

第九条地质公园建设应按照绿色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第十条地质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合理、经济、环保的原则,建设各项功能设施,提供便利的游客服务。

第十一条文件公园的建设应按照景观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标准。

第十二条地质公园的公共教育设施应根据公共需求和学习特点,设置合理的科普展示、地质教育和科研机构。

第十三条地质公园的建设应注重地方文化和乡土特色,充分发挥地质公园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三章地质公园管理第十四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按照分工合作、协调一致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和权责。

第十五条地质公园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进行不正当活动。

第十六条地质公园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完善科学的管理系统和流程,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七条地质公园的资源保护应根据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规范,加强对地质景观、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地质公园是以地质遗迹或者地质景观为主题,集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教育宣传和旅游观光为一体的自然地质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特殊地区。

地质公园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管理地质公园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它需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一种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

一、地质公园管理体制架构地质公园管理体制应被纳入地方政府的宏观管理体系之中。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地质公园的管理政策、规划、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职能。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地质公园管理标准。

在地质公园管理体制中,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负有主要责任,为地质公园的保护与开发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支持。

二、地质公园管理规划地质公园管理规划是地质公园的管理制度的灵魂所在。

地质公园管理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地质公园的特殊性和亟须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政策。

地质公园管理规划还必须吸纳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保持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出合理的管理规划方案。

管理规划内容要涵盖地质公园的地质资源、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社会文化和地质公园管理的环境风险等方面。

三、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是地质公园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地质公园辖区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巡逻监测,对游客和违法人员采取劝阻或者处罚措施,保护地质公园的自然生态环境;2.建设合理的游憩设施,加强游客管理,避免游客大规模进入核心区,造成过度开发破坏;3.开展科学研究,发展地质公园资源,加强地质学、生态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研合作;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质公园的认识和理解,培养游客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游园行为。

四、地质公园管理标准地质公园管理标准应当是在地质公园管理规划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是对于地质公园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花果山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的批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花果山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的批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花果山地质公园规
划(2014-2025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22
•【字号】连政复〔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
花果山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的批复
连政复〔2017〕11号
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关于批准实施连云港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的请示》(连景发〔2017〕3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连云港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区认真组织实施。

二、请你区落实《规划》要求,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原则,保护园区内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要资源,突出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特色,完善地学科普设施、信息数字化建设,保持公园自然性、独特性、多样性
和完整性,将公园建成地学景观旅游、地学科普教育、生态环境资源和地方人文景观融为一体的国家地质公园。

三、对不符合《规划》的各类工程建设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确保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健康持续发展。

此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应领域的国家级自然公园专家库,为国家级自然公园实地考察、规划评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
员会评审后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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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规划的活动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第
十九条的管控要求。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
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
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因实施国家重大项目、

化保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
根据保护管理需要,
可以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
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理
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成员应当包
括两名以上国家级自然公园专家库成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实
施,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批准前,应当进行公示。经批准的国家级自
然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经批准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地质公园的规章制度

地质公园的规章制度

地质公园的规章制度一、地质公园基本情况1.1 地质公园的名称、位置和范围1.2 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地质景观和自然生态资源1.3 地质公园的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1.4 地质公园的开放时间、游览路线和服务设施二、地质公园的游览规定2.1 游客在进入地质公园前需要购买门票或者登记登记2.2 游客需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参观,不得擅自闯入禁区或破坏地质遗迹2.3 游客需遵守导游的引导和提示,注意安全,不得跋山涉水或攀爬危险陡峭的地形2.4 游客应爱护环境,不得乱丢垃圾或者破坏植被2.5 游客应文明游览,不得喧哗扰民或者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2.6 游客需爱护地质公园的建筑设施和展品,禁止涂鸦破坏三、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3.1 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的地质知识和服务技能,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3.2 管理人员要定期巡视地质公园,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3.3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3.4 管理人员需向游客提供准确的地质科普知识和解说服务,促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四、地质公园的保护规定4.1 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地质景观等自然资源严禁破坏和盗采4.2 地质公园内的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生态系统应受到有效的保护4.3 地质公园的建筑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进行定期维护和修复,确保安全和完好五、地质公园的宣传规定5.1 地质公园需定期举办地质科普讲座、展览和活动,提高公众对地质学的认识和兴趣5.2 地质公园可联合媒体、学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推广活动,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科学素养5.3 地质公园的宣传资料和导游解说需准确、全面地展示地质资源和文化价值,吸引更多游客参观和学习六、地质公园的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6.1 地质公园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游客在突发情况下的安全6.2 地质公园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问题6.3 地质公园需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事件,接受监督和指导综上所述,地质公园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地质公园正常运行和游客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执行规定,做好管理工作,才能有效保护地质公园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促进地质科普教育和文化传承。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
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号】连政发〔2017〕139号
•【施行日期】201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的通知
连政发〔2017〕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连云港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连云港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边界主要拐点坐标表
2.《江苏连云港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1。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4年第03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提升世界地质公园建设水平,推动世界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地质公园,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拥有全球或者国际意义的地质遗迹和丰富的自然与文化资源,边界清晰且面积适当的可持续发展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世界地质公园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世界地质公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并作为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联络世界地质公园相关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地质公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世界地质公园的日常管理。

国家地质公园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建设世界地质公园,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重点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世界地质公园专家库,为世界地质公园管理、评审、可持续发展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世界地质公园保护、研究、教育及宣传推广。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世界地质公园项目预备库(以下简称“预备库”)。

预备库申报,由申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申请表并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跨县域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市域的,由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共同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参照上述省内程序,分别向相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使本省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地质公园分为四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辖市级地质公园(简称:市级地质公园)。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分布区域,可以申请建立地质公园: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第六条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地质公园申报书;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地质公园导游手册;地质公园交通位置图、卫星(航空)图、地形地貌图、植被图等图件资料;地质遗迹景观及其它自然人文景观的录像带(光盘)和照片集。

第七条省级地质公园由河南省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有关规定》(豫国土资文[2001]63号)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

第八条建设地质公园,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和地质博物馆。

地质公园工作制度

地质公园工作制度

地质公园工作制度地质公园是以其独特的地质景观、地质遗迹、地质科学和文化价值而建立的综合性自然公园。

为了加强地质公园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景观资源,促进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架构1.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地质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

2. 地质公园专家委员会:为地质公园的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

3. 地质公园工作人员:负责地质公园的日常维护、巡查、解说等工作。

二、工作原则1. 保护优先:在地质公园的管理和开发中,要把保护地质景观资源放在首位,确保地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2. 科学管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地质公园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合理利用:合理开发地质公园的旅游资源,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公众的地质科普知识和环保意识。

三、工作内容1. 规划管理:根据地质公园的特点和资源条件,制定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严格执行。

2. 资源保护:加强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防止破坏和污染。

3. 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地质公园内的道路、停车场、游客中心、解说系统等基础设施,提供便利的旅游条件。

4. 科普教育:开展地质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地质科普知识和环保意识。

5. 旅游服务: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包括导游解说、旅游咨询、旅游产品开发等,满足游客的需求。

6. 安全管理:加强地质公园内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共享地质公园的发展成果。

四、工作流程1. 计划制定:根据地质公园的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 执行管理:按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3. 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信息反馈:及时收集和反馈工作中的信息和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

遗址公园景区管理制度

遗址公园景区管理制度

遗址公园景区管理制度一、遗址公园景区管理机构及职责1.1 遗址公园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保卫、维护修缮、绿化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1.2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包括景区经理、安全保卫人员、维修人员等,确保景区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1.3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景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遗址公园景区安全管理制度2.1 遗址公园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预防、安全监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措施。

2.2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3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消防器材等,确保景区内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

2.4 遗址公园景区应当建立观光游客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相关安全工作要求,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遗址公园景区维护修缮管理制度3.1 遗址公园景区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修缮工作,保持景区建筑和景观的完好状态。

3.2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护修缮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施工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3.3 遗址公园景区维护修缮工作应当根据景区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护周期和修缮方案,确保景区的文物价值和观赏价值得以保护。

四、遗址公园景区绿化环境管理制度4.1 遗址公园景区应当建立完善的绿化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景区植被种植、花草养护等方面的工作。

4.2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景区的绿化规划,合理布置各类植物,打造出既有历史文化特色又有生态环保意义的景区。

4.3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园林工作者,定期对景区的绿化环境进行养护,保持景区的整洁和美观。

五、遗址公园景区服务质量管理制度5.1 遗址公园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5.2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要求景区工作人员遵守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大型景区管理制度

大型景区管理制度

大型景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景区的管理,保护景区资源,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大型景区,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大型景区。

第三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景区资源保护,提升景区服务水平,完善管理体制,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景区安全监测和预警,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景区环境监测和保护,保护景区生态环境,提高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文化传承制度,加强对景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传承,丰富景区文化内涵,提升景区的文化吸引力。

第七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景区服务水平,满足游客需求,打造优质旅游目的地。

第八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经济管理制度,加强景区财务监管,提高景区经济效益,实现景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监督制度,加强景区管理与监督,防止腐败现象,保障正常管理秩序。

第二章景区管理组织机构第十条大型景区应当设立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景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协调景区各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委员会由景区管理单位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景区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景区各部门的工作,配合景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景区行政部门、环保部门、文化部门、安全部门、服务部门、经济部门等相关部门,具体职责由景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大型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景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接待游客、提供服务咨询、发放导游图册等工作。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景区巡视队伍,负责巡视景区各要点和重要部位,保障景区安全和秩序。

地质公园开放制度

地质公园开放制度

地质公园开放制度
地质公园开放制度是指设定和执行地质公园参观和游览的时间、规则和方式的制度。

地质公园是为了保护和展示地质遗迹、地质景观和自然生态而设立的特殊地区,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开放制度来平衡公众参观需求和保护目标。

地质公园开放制度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开放时间:规定地质公园的开放时间,包括每日开放时间和特定节假日的开放时间。

2. 参观方式:设定参观地质公园的方式,可以是自由参观或者有导游带领的参观团。

3. 参观限制:针对地质公园的特点和保护需求,设定参观的限制条件,例如人数限制、专业人员陪同要求等。

4. 游览路线:划定游览地质公园的路线和站点,方便游客游览、了解和欣赏重要地质景观和遗迹。

5. 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措施,包括安全警示标识、防护设施、应急响应等,确保参观者的安全。

6. 管理机构:明确地质公园的管理机构和责任,确保制度的执行和监管。

7. 参观费用:设定参观地质公园的费用标准,用于维护和发展
地质公园。

地质公园开放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地质遗迹和景观,同时促进公众的科普教育和文化旅游。

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开放制度,有助于平衡公众的参观需求和地质公园的保护目标,保持地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景区管理制度的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的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管理行为,确保景区安全、有序运行,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提升景区形象,树立景区管理品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景区管理人员和游客,景区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遵守执行本制度,游客应遵守景区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文明旅游,爱护环境。

第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及景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景区管理制度,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景区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修订,不断完善其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障景区游客和人员安全。

第二章景区环境管理规定第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环境的保护和维护,保持景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七条景区内禁止乱扔垃圾,吸烟,随地吐痰等行为,保持景区内空气清新,环境卫生。

第八条景区内植物不得私自采摘,动物不得骚扰,损害,禁止破坏景区生态平衡。

第九条景区内不得随意涂鸦,破坏景区设施和公共财物。

第十条游客在景区内应该文明旅游,自觉遵守景区管理规则,保持良好的游客形象。

第三章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设施、设备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景区内游客应当遵守景区安全规定,禁止攀爬栏杆,随意跳跃,游泳等危险行为。

第十四条如遇突发事件,景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疏散,维护秩序,协助救援,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和游客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协助解决问题。

第四章景区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设立便民服务台,提供信息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七条景区内设施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状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游客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景区服务人员应当热情周到地接待游客,协助解决问题,向游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是 7 条关于地质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 嘿,我们得把地质公园当成宝贝一样保护起来啊!就像我们爱护自己家里最珍贵的东西一样。

比如说,要严格控制游客数量,不然人太多了,不就跟菜市场一样乱哄哄啦,那还怎么保护地质遗迹啊!我们得制定好规定,让每个人都知晓并遵守。

2. 咱得给地质公园的工作人员好好培训,让他们变成保护公园的超级英雄!就像警察守护城市那样认真负责。

比如教他们怎么识别那些珍贵的地质现象,怎么及时发现破坏行为,发现问题就得赶紧行动起来呀!3. 对那些破坏地质公园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

好比有人在你家乱涂乱画,你能不生气吗?我们得让那些人知道破坏的严重性,让他们再也不敢乱来。

4. 宣传工作也超级重要啊!要让大家都知道地质公园有多美多珍贵。

就像宣传一个超级棒的旅游景点一样,让大家都想来看看,而且来了还会小心翼翼地保护它。

比如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去传播,让更多人了解并爱上这里。

5. 我们可以和学校合作呀,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地质公园的重要性。

这就跟教孩子们要讲卫生一样基础呀!带着他们去公园参观,给他们讲解,培养他们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

6. 为什么不搞一些有趣的活动呢,让大家在玩中保护地质公园。

比如组织地质知识竞赛,哎呀,那得多有意思呀!大家既能学到知识,又能增加保护的热情,何乐而不为呢?7. 各个部门都要团结协作起来呀,就像一个团队一起打一场硬仗一样!大家一起为保护地质公园出谋划策,出钱出力。

难道我们还保护不好我们的地质公园吗?绝对可以的!我的观点结论:只要我们真心去做,这些方案都认真执行,我们一定能把地质公园保护好,让它一直美丽下去,成为我们永远的骄傲!。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黄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5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5日黄冈市大别山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公园的保护第三章地质公园的管理第四章地质公园的科学研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大别山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资源,开展地质研究,普及地学知识,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公园,是指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实行“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遗产、资源和景观进行保护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破坏、侵占地质公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在地质公园保护、宣传、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章地质公园的保护第七条大别山地质公园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湖北黄冈大别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为准,规划面积409.22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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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质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公园由花果山中心园区和渔湾-东磊两个园区组成,地理坐标:东经119°14′08″—119°20′15″,北纬34°37′06″—34°40′24″,总面积29.90 km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质公园各园区保护、建设、规划、经营及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改变、移动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

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地质公园实行统一管理,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是地质公园的综合管理机构。

第六条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地质公园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保护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资源和自然环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地质旅游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二)负责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送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四)组织开展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被破坏或污染。

(五)制定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在地质公园内从事的各项活动。

监督在地质公园内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察、学术交流、旅游开发和影视外景拍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六)开展科研、科普教育活动,挖掘地质公园科学内涵,加强地质公园地学导游人员的培训,提升旅游品位,提高地质公园影响力。

(七)制定保护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地质遗迹、地貌景观破坏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地质公园的范围界线及各级保护区控制要求按《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年)》执行,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坏地质公园的各种标识、碑石和界标。

第八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地质构造。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火山地质地貌、岩溶地质地貌、花岗岩地质地貌、洞穴等地质景观及古人类遗址。

(四)典型地质灾害遗迹,矿山遗址。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它地质遗迹。

第九条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征求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路线和范围内才可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条地质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地质公园名称、园区名称,景区、景点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二条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与地质遗迹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地质公园内村庄居住点的发展,按规划要求引导区内居住的人口逐步向地质公园外迁移。

第十四条地质公园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地质公园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地质公园及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业务档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向地质公园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在地质公园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开展体育赛事等应当事先向地质公园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公园管理处提交副本存档。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地质公园批准后,每年市财政及公园所在县(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由地质公园管理处统筹用于地质科学研究、地质遗迹保护、标示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宣传和导游人才培训等。

第十八条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和地质博物馆。

第十九条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各园区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确需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质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建设方案应事先报地质公园管理处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地质公园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时,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并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公园内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其它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地质公园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质公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公园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砍伐、取土、挖沙的。

(二)侵占地质公园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三)破坏、污染或以其它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

(四)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和古生物化石的。

(五)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和标识系统的。

第二十三条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籍组织在本地质公园内违反本办法,适用本办法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花果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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