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政策文件
新许可规则对承压类特这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相关规定
新许可规则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规定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和〔2019年第3号〕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有新的规定,请生产单位与监察机构相关人员注意及时按新规则要求执行:一、锅炉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定1、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分为A、B两个级别。
2、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3、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特别提示】(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19〕63号),其中明确规定,原《辽宁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不一致,按新规则执行。
(2)通知规定了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不单独进行许可。
此项规定很好,避免了有的监察人员对安装单位的资质提出质疑,不受理取得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的锅炉改造、修理告知。
(3)“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这一条规定很好,避免了有的监察人员不受理锅炉安装单位安装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的告知申请。
注:由于此前规定不明确,造成有的监察人员与安装单位管理人员理解不同,发生分歧。
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定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
3、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以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4、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具体要求和所需文件
机电类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一、资源条件的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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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的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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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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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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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及注册资金等其它基本条件可统筹考核,无须按累加考核。
对仅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结构焊接作业人员数量可不作要求。
附件2:
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办公场所和加工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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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配置要求(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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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配置要求(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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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号文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完整板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发文机构:法规文号:国质检锅[2003]251号发布日期:2003-08-08 实施日期:2003-08-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TSG-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前言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起草任务书。
2006年5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专家成立起草组,形成的草案。
2006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6年 8月由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42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级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黄群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鉴定评审中心张西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葛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黎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高革珍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俊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目录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附件A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5)附件B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11)附件C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要求 (13)附件D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要求 (15)附件E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要求 (27)附件F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30)附件G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和内容说明 (3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发文字号】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3.07.25【实施日期】2013.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目前,部分地区仍未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企业反响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告知依据及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内容及方式(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一、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其操作、安装和维修需要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涉及到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严格管理。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的行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许可证的定义和分类1.许可证是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进行管理的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2.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类型和特点,许可证分为以下几种:–安装许可证:用于证明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
–维修许可证:用于证明特种设备维修单位的资质和能力。
三、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1.许可证的申请: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安装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两者同时申请。
2.许可证的审批:许可证的审批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申请单位需根据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核实和评估。
审批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四、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1.使用许可证的范围: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
2.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批。
3.许可证的管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需妥善保管许可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必须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补办。
五、许可证的责任和义务1.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应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和业务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超越或违规操作。
2.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3.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应不断加强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六、许可证的监督和检查1.许可证的监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的许可证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许可证的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许可证的持有人符合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一、许可项目名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平安附件、平安爱惜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平安爱惜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治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和必要的检测手腕,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治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三、申请条件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有以下大体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地政府依法颁发的记录、注册证件;(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腕;(四)有健全的质量治理体系和各项治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平安技术标准、标准,并能有效执行;(六)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平安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的大体要求。
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那么等平安技术标准。
四、实施机关(一)以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二) 以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除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外。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2)只申请安装改造。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2)只申请安装改造。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2)只申请安装改造。
(三)所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1. 背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国家出台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
2. 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具有爆炸、中毒、放射性、压力等危险性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燃气器具等。
3. 许可证申请特种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方可进行。
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设备参数及技术资料;•安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及资料;•安全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书或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4. 许可证审核许可证审核应符合以下条件:•提交材料齐全、规范;•设备技术参数满足规定标准;•安全保护设施配备齐全、符合安全规定;•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5. 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审核通过后,颁发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
《许可证》内容应包括:•安装或维修特种设备的范围和内容;•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安装或维修特种设备时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标准;•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名称;•审核和颁发单位名称。
6. 许可证管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在设备使用单位内显著位置悬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检。
许可证过期需要重新申请,并进行审核。
7. 违规处罚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企业。
如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根据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会被吊销许可证。
8. 总结特种设备的安装和维修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责任重大。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出台,为特种设备领域提供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有效提升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最新版)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许可证》的使用、保管2.1《许可证》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保管,建立《许可证》的收、发证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
2.2《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外借,如需向用户和认证机构提供,必须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
2.3《许可证》应进行标注、编号。
2.4《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
3.《许可证》有效期的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上报:3.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止、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3.2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原《许可证》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填写《申请书》,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证交回发证机构。
3.3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Appraisal and Assessment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Licensing on Manufacture, Installation Alteration and Repai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8月8日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前言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起草任务书。
2006年5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专家成立起草组,形成的草案。
2006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6年 8月由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42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级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黄群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鉴定评审中心张西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葛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黎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高革珍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俊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5-2007目录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附件A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B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6)附件C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要求 (8)附件D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要求 (10)附件E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要求 (22)附件F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25)附件G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和内容说明 (2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电子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
电子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概况该文规定了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规则,并以251号文的形式进行试行。
目的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安装、改造和维修过程中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环境。
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涵盖以下设备:- 电子测量设备- 电子安全设备- 电子通信设备- 电子控制设备- 其他相关电子设备许可要求按照规则的要求,从事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维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 取得相关工程技术资格证书;2. 具备相关设备的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3.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4. 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技术方案;5. 完成相应的安全评估和测试。
许可程序按照规则的要求,申请电子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维修许可,需要完成以下程序:1. 向相关部门提交许可申请;2. 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3. 经过部门审核和评估;4. 完成许可签发和登记。
监督与执法该规则强调监督和执法的重要性,确保许可规则的严格执行。
监督和执法机构有权进行许可的检查、调查和处理。
处罚与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许可规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试行期限与评估该规则的试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结束后,将进行对规则的评估和修订。
结论电子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颁布和试行将有助于提高电子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环境。
在申请许可时,关键是满足相关的要求和程序,并遵守规则的监督和执法。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程序文件
特种设备安装、制造、维修程序文件编制:审核:批准:安装、维修程序文件目录安装过程控制程序一、目的对安装、维修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安装产品质量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安装、维修产品过程控制。
三、职责3.1 技术科负责安装、维修过程的技术工艺管理。
3。
2 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与安装过程有关的管理工作.3.3 安装队负责安装产品过程控制的具体实施。
四、工作程序4.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4。
1.1公司按照安装产品需要配备满足产品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1.2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所需的规程、规范和设计技术文件,并按照产品特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技术准备工作。
4.1。
3安装队按照施工组织方案等规定,配备适宜的施工和计量检测设备。
4。
1.4安装队按照施工住址方案等规定,提出材料需求信息并控制现场材料。
4.1.5安装队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施工组织方案等规定布置现场临时施工设施。
4.1。
6安装施工前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办理告知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
2、特种设备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经技术监督局许可后,方可施工.4.2 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4。
2.1工序过程的控制按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公司制订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特殊过程、关键工序,产品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位编制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执行.4.2。
2施工组织方案贯彻及技术交底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施工人员贯彻施工组织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按《技术交底制度》的规定执行。
4.2。
3 施工环境的控制施工过程中,安装队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及工艺技术文件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冬雨季施工防护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设施,对影响工序质量的环境采取隔离、封闭、保温等有效措施.4.2.4施工设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备管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服务指南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二)设定依据及条款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改)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保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维护和修理《许可证》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装维护和修理《许可证》管理规定一、概述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维护和修理行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订立特种设备安装维护和修理《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服务的供给者,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维护和修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许可证申请条件(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需具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护和修理、保养等服务的专业技术和阅历,具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质条件。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且注册地应在执业区内,企业应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供给真实、精准、完整的基本情况和从业经过,照实填写申请材料和提交申请所需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文件。
四、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供给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质量复核,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或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特种设备安装维护和修理《许可证》;对需要补充资料或者审核的申请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其补充相应的资料或文件。
(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证照费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四)特种设备安装维护和修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重新审批程序同首次申请。
五、许可证管理(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领取许可证后,需依照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供给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存在违反相关法规、规章,不良行为等情况,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吊销、撤销许可证等权限,并对申请人予以惩罚。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适时更新相关许可证信息,如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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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
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
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
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评审(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1.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不具备条件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
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审查发证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
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
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公告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
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