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汇总
建设工程合同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裁判规则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的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纠纷。
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立一系列裁判规则。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规则,以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效力确认规则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4.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5. 发包人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符合国家规定,且承包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合同有效。
6.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三、工程质量责任规则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完成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2. 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拒绝保修或者无法保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未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由 multiple_choice 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原因分别承担责任。
四、工程进度与工期违约规则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建设工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3. 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延长工期。
4.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阅读自由和正义的另外一种可能内容简介+「本书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纠纷审判的自身经历,对建设工程纠纷在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梳理。
本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问题的实务解决路径,对存在争议较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重点着墨地,总结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54个裁判规则,辅之以123个案例进行佐证。
」作者:邬砚供职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作者简介:邬砚,重庆垫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自1999年参加工作以来,历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先后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出版专著《侵权补充责任研究》,参与编写《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71个典型案例52个关联案例13个专题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务操作注重司法政策讨论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解决路径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干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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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部承包管理模式”在大小工程建设企业较为普遍。
198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普遍认为是部承包管理模式允许合法实施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部承包合同通常设定分公司或项目经理作为部承包人,部承包人应当达到的绩效指标,按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施工企业给予部承包人一定比例的提成,或者规定部承包人上缴利润,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部承包模式,为法律允许的经营模式,但实践中部承包合同往往被使用作为法律所禁止的“转包”“分包”或“挂靠”的幌子。
由此,关于部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的判定,成为部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
鉴于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该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故本文将部分省(市)关于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审理意见、裁判规则梳理整合并详述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部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之裁判规则汇总(一)法院指导意见汇总1、市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7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裁判规则8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9对家装工程合同,不宜再区分工程内容,对承包人资质作不同要求。
裁判规则10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1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裁判规则13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4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
裁判规则15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虽然经过招投标,但中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全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全文一、基本信息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为了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则,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是建设工程业主,依法享有合同签订、施工图纸审核、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验收、支付工程款项等权利。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并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评估。
2. 乙方:身份是建设工程承包商,承担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人安置等义务。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的履行,并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评估。
3. 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采用书面方式,甲方和乙方应当互相配合,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各自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4. 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0 天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如果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等出现异议,可以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工程验收申请。
5.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工程款项,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监管和评估等情况,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为违约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2)乙方违约: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的履行,或者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问题等情况,应当为甲方负责,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违法违规的行为,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一方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受到违约行为的追究。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是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定
裁判规定应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商有责任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程,而业主则有责任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因此,裁判规定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裁判规定应明确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裁判规定应明确这些解决方式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以便当事人能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裁判规定应明确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原则。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对于裁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裁判规定应明确证据的种类和收集方式,以及证据的认定原则。
例如,可以规定当事人应提供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且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四,裁判规定应明确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方式。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裁决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规定应明确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方式,以确保裁决结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例如,可以规定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裁决的执行。
裁判规定应明确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原则。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裁判规定应明确费用承担的原则,以避免因费用问题引发新的纠纷。
例如,可以规定当事人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或者根据裁决结果确定费用的承担方。
企业承包建设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改善建议
企业承包建设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改善建议说到企业承包建设合同纠纷,大家第一反应可能是“哎呀,这事儿是不是很复杂啊?”确实,一听这个名字就感觉有点儿“高大上”,搞不好还是个“大坑”。
不过,别慌,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事儿,告诉你它到底咋回事,为什么这么多企业老是闹纠纷,以及如果真碰上了,怎么才能妥善解决。
企业承包建设合同纠纷,其实就是指在企业跟承包商之间,关于工程项目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不和谐问题。
你可以想象成,你找了一个施工队,打算修个大楼,结果在合同里约定好的工期、质量标准,或者是费用问题,啥的都出问题了。
谁能不急啊?工期拖延、质量不过关、甚至是材料不符合要求,这些问题都能把你气得火冒三丈。
更别说,万一合同里还有模棱两可的地方,搞不好两方就开始你推我搡、相互指责。
那不就成了典型的“狗咬狗”的场面了么?很多时候,问题的根源就是在于合同的签订阶段,双方没有明确细致地约定好每一项条款。
譬如,你没有规定清楚完工时间,结果别人说“我觉得可以拖一拖”,你看着工地上那点儿零星的进展,心里头那个焦急呀,恨不得立即找个大锤子砸过去。
质量标准没谈清楚,施工方随便拿点“劣质”的材料交差,你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建筑从“豪华大厦”变成“快要坍塌的烂楼”。
这种时候,大家心里都憋着一股气,实在是忍无可忍。
那咋办呢?这个时候,裁判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裁判规则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的依据。
你可能会想,法院要是能一下子把问题解决了该多好。
可现实呢?其实法院的判决也不是万能的。
大部分时候,裁判员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到底是谁对谁错。
但问题就在于,合同写得不清楚、证据不齐全,最后结果就可能让双方都不满意。
那怎么办?这时候你就需要通过调解和协商,尽量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法院的裁判也没办法一锤定音,毕竟它也得看双方证据的齐全程度,谁让咱们现在的企业合同那么复杂呢?你可能会问:“那咱们怎么避免这种纠纷呢?”其实嘛,很多时候,避免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合同签得好不好,细致不细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要通过裁判来解决的一种纠纷类型。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工作,建立了一系列裁判规则,本文将对其中254个裁判规则进行深度解析。
裁判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工作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因此裁判规则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仲裁。
裁判规则的内容包括裁判机构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证据规则、争议解决方式等。
裁判机构是裁判规则制定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的最高裁判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各地也设有地方性的建设工程仲裁机构。
裁判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等,他们负责组织和指导裁判工作。
裁判程序是裁判规则中的核心环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程序包括申请仲裁、组织仲裁庭、听证、裁决等多个环节。
裁判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并依法进行争议解决。
证据规则是裁判规则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证据的提供、采信和评估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例如证人证言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信性;书证应当真实、合法,并具备相应的证实功能等。
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实和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是裁判规则中的核心问题,也是裁判的最终目的。
裁判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性质和各方的利益,在裁决中采取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赔偿金支付、合同解除、返还财产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涉及到裁判机构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证据规则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多个方面。
了解和适用这些裁判规则,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裁判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裁判标准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裁判标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公正、高效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裁判标准规定。
2. 本裁判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的裁判。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1.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和社会公德。
2. 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
3. 对于未经批准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履行的裁判1.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2. 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3.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判断,确有问题的,承包方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的责任。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应当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2. 因一方根本违约或者其他法定情形,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3. 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的裁判1. 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不得超出违约方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
2. 对于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和影响程度合理计算赔偿金额。
3. 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过高或者过低均可予以适当调整。
六、争议解决1. 合同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 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继续协商解决争议。
七、附则1. 本裁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 本裁判标准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2024)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内部承包合同是指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分包工程任务和责任。
当内部承包合同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其效力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我们需要了解内部承包合同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内部承包合同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通常情况下,总承包商委托分包商完成特定工程的部分任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内部承包合同应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合同目的必须合法。
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前提下,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由于内部承包合同具有较强的私人化特点,它的签订和实施常常在一定的保密性下进行,不太容易为第三方所知晓。
因此,如果在争议发生时,缺乏相应的证据和证明,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将变得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内部承包合同以口头形式达成,缺乏书面合同的确切依据,这也给效力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口头形式达成的内部承包合同,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证明和认定其效力。
同时,应当重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实际行为和意思表示,以确保其真实意图的达成。
对于书面形式的内部承包合同,可以借助合同条款、签名盖章等证据,来证明合同的存在和效力。
对于确实存在的内部承包合同,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违约行为予以制裁和追究。
为了更好地认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建筑法律中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必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为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同时,他们还建立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内部承包合同的争议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确保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得到有效保障。
建设施工合同中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一)2024
建设施工合同中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时常会出现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情况。
这时,建设单位与总包商之间会签订一个建设施工合同,同时再与转包或者分包商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明确其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施工中,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却是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问题。
一、内部承包协议的性质内部承包协议是指建设单位与总包商之间进一步约定,将原本由总包商承包的工程部分交由转包或者分包商完成的协议。
它是建设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并具备合同关系的主要要素,包括合意、互助和对价。
内部承包协议是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求和总包商的施工能力,进一步分解工程的一种常见方式。
它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的优势,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专业化施工。
因此,内部承包协议在建设工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指确定内部承包协议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效力独立认定观点:即内部承包协议与建设施工合同之间具有独立的效力认定。
按照这种观点,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不受建设施工合同的限制,双方应当按照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这种观点主张内部承包协议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并不受建设施工合同的限制。
2. 效力依附认定观点:即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以建设施工合同为基础进行认定。
按照这种观点,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需受建设施工合同的约束,只有在建设施工合同的框架内才具备效力。
这种观点主张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是依托于建设施工合同而存在的。
三、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实践在实际施工中,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进行:1. 合同书面约定:建设单位、总包商和分包商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首先应当明确约定其效力认定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以及适用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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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汇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15条
无讼阅读|汇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15条整理人/陈鑫范陶鸿来源/微信公众号“律行天下(lxtx-cxf)”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键词: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结算规则详解: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样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选择与否,均应参照合同约定,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在2010年4月20日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函(2010民申字第260号)中也明确了以下观点:关于讼争工程价款的确定应依据鉴定结论还是参照合同约定的问题,涉及对《解释》第二条的理解问题。
《解释》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于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112-118页。
二、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咱就说在建设工程里啊,那合同可太重要了!就好比盖房子的基石,一旦出问题,那可就麻烦大啦!比如说,发包方和承包方谈好了要盖一栋大楼,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突然要求更改设计,这可咋整?这不就容易引发纠纷嘛!
再举个例子,一方明明承诺了提供高质量的材料,结果到最后却用了些劣质货,这不是坑人吗!难道另一方就得吃哑巴亏?这时候,裁判规则就派上用场啦!
在这些纠纷里呀,有些情况真的让人哭笑不得!像有的发包方资金不到位,还怪承包方进度慢,这合理吗?还有些承包方呢,干活拖拖拉拉,完不成任务还找各种借口,这不就是耍赖嘛!那这时候法官就得根据裁判规则,明辨是非呀!
比如说,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各方有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就像一场比赛,得有规则才能知道谁赢谁输嘛!如果没有明确的裁判规则,那岂不是乱了套啦,谁都能随便折腾啦!
还有啊,有时候双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理,那怎么办呢?就得靠裁判规则来评判啦,看看到底谁对谁错。
这就像是一个天平,要公平公正地衡量双方的行为和诉求。
我觉得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真的太重要啦!它能让那些不讲理的没法得逞,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保护。
只有这样,建设工程领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呀!咱们的城市才能有越来越多高质量的建筑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所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充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
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同变更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以下是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1. 承包人实施了一般性劳务,未投入建筑资金/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故承包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涉案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承包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
2.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 发包人知道挂靠关系,挂靠人有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4. 行为人以建筑公司名义实施工程分包,鉴于行为人不是建筑公司员工/分
包合同未加盖建筑公司印章,且分承包人知道行为人与建筑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故行为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
5. 结合合同内容、性质、目的、有关条款、建工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涉案爆破合同采取一般爆破方式履行,而非基坑爆破方式,进而根据一般爆破方式认定工程量。
6. 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原告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
7. 最高院关于停工损失十二条裁判规则。
以上案例和裁判规则仅供参考,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具体判决需要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如需获取更具体、准确的法律建议,请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寻求法律援助。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内附大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定无效吗?(内附6大裁判规则)来源丨北大法宝律所实务数据库作者丨李艳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屡见不鲜。
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内部承包、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交由项目经理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况,在促进众多民营施工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因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而引人关注。
内部承包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实践中常出现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情况,这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会导致所签合同归于无效。
鉴于此,笔者尝试针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风险,结合理论观点以及司法裁判规则进行梳理整合,以期做到对症下药、防范风险。
一、何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内部承包合同特指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其含义是施工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等。
故,内部承包合同的三个特征是:第一,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一的内部承包人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第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表现之一是内部承包人需要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施工企业则需要对内部承包人进行一定的管理;第三,内部承包合同的内部承包人在经济上可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实,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也一直没有系统性的专门规定,但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就内部承包的本质属性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
内部承包合同对内涉及到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法律关系,鉴于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这个隶属关系并不能完全左右整个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故,内部承包合同发生内部纠纷要区别处理。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判决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判决---【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项目的施工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施工任务,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乙方则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最终,双方将此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关于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施工任务,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支持甲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2.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施工任务,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支持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请求。
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依法进行鉴定。
3. 关于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支持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具体支付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依法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施工任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依法进行鉴定;3.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依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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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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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在大小工程建设企业较为普遍。
198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普遍认为是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允许合法实施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通常设定分公司或项目经理作为内部承包人,内部承包人应当达到的绩效指标,按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施工企业给予内部承包人一定比例的提成,或者规定内部承包人上缴利润,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
内部承包模式,为法律允许的经营模式,但实践中内部承包合同往往被使用作为法律所禁止的“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幌子。
由此,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的判定,成为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
鉴于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该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故本文将部分省(市)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审理意见、裁判规则梳理整合并详述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之裁判规则汇总(一)法院指导意见汇总1、北京市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
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引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浙江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引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福建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
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引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规则1: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不适格,被认定无效。
依据上述省/市高院司法解释,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以承包人主体适格为前提条件,内部承包人限于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在册员工。
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相对较为容易判断,以“员工”名义作为内部承包人的,应当通过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凭证、人事档案管理等来综合判断。
内部承包人主体不符合该要求的,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成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规则2:施工企业缺乏对内部承包人的管理,导致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
除内部承包人的主体是否适格外,名义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是否进行管理,也是区分判断内部承包与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之间的实质性要件。
名义承包人的管理义务体现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支持,财务、质量的管理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如未尽管理义务,则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继而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
规则3: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并无影响。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与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内部承包合同系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不受其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
【案例索引】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458号“宋祖良诉金厦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中,金厦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总承包合同经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金厦公司与其员工宋祖良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法院认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中也约定了由金厦公司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承包方支持,据此认定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
内部承包合同因金厦公司与发包人之间的总承包合同无效也应认定无效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及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汇总规则4: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规则5: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则6: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垫资利息,应予支持。
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的,合同一方主张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的,因缺乏有效合同依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垫资利息的约定,条款虽同属无效,但若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由此形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无效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
度分担损失的原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6号“黄裕明与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振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黄裕明以承建单位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带资组织施工,完成了保税区海关大楼土建、水电、室外地坪及零星附属工程的施工项目。
关于垫资利息的约定条款虽属无效,但案涉保税区海关大楼工程由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全额垫资施工完成,讼争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保税区未能依照三方结算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欠款,具有主观过错,由此形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由保税区承担。
规则7: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偿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之债,不能与一般债务相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此处的工程价款偿付之债务,系基于法律规定,非合同约定。
换言之,该债务性质属于特殊法定债务,与一般合同项下的一般约定债务性质不同,应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债务。
【案例索引】重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6号“黄裕明与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振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其性质并非代位权,而是基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法定债权。
保税区所欠付的振侨集团工程款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互负债
务,亦直接关涉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的切身利益。
保税区在案涉实际施工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仍向振侨集团发出债务抵销之通知,主张将案涉工程价款抵销振侨集团拖欠保税区的财政周转金债务,与《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精神相悖,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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