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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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
3、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现有可能引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
4、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涉毒、邪教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宜;
5、司法所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6、涉及敏感保密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及外界参观等事项;
7、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1、电话报告:
对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工作中发生的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可先电话上报。
2、书面请示、报告:
除上条情况,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报批。
三、责任追究
凡不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对矫正对象中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