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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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 FABRIC 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 at 90 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RMB 40000000。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华通公司于2009.4.16和2009.5.18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的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 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二案例分析:
1.选择保理业务的动机分析:
在本案例中,华通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双方一直有贸易联系,此次交易金额为USD7668000,较为巨大,华通公司虽然从自身的角度并不想接受D/A这种远期的支付方式,但由于对方坚持,并不想错失这次的合作而接受,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收款时效而选用了自己不太了解并几乎从未使用过的出口保理,对此业务不熟悉为之后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了限制,所以传统的部分预付货款到货后偿付所有的方式渐渐的不被进口商所选用(除非少量的卖方市场的商品),同时出口商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也愿意接受D/A或是O/A,但是卖方自身的资金流压力和风险都比之前更为的不利,所以很多企业虽然之前未接触保理,福费廷,出口押汇等较复杂的支付方式,现在也一一开始尝试。
2.案例中的融资过程分析:
双保理业务基本流程:
①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②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出初步信用评估的申请,出口银行向进口地保理商传递评估
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③进口地保理商将结果传回给出口地保理商,出口地保理商将结果通知出口商
④签订保理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反馈
⑤出口商华通公司发货
⑥出口商华通公司向中国银行提交债权转让单据,中国银行转发债权转让单据信息给
美国远东国民银行
⑦中国银行向出口公司华通公司提供78.1%的融资(最高可为发票金额的80%~90%)
⑧到期付款日前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向进口商催收,进口商付款,在扣除手续费后将货
款转给出口地银行,再扣除手续费后转给出口商
就本案例而言,业务流程几乎于上方的一致,但是由于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发出的商品存有疑问所以第八步没有顺利的完成。
3.就本案例中存在的争议分析:
案例中的主要争议为:
1)在出口双保理的情况下,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是否可以因为货物与合同要求
不符而拒付货款?
2)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进口商)拒绝偿付的时候,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是否可向华通公
司追索所付出的全部收购款3787万元。
1)不可以,在出口双保理的结算方式下,进口商认为货物和合同约定不符时,可以对进口地保理商提出拒付,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但是本案例中只是部分不相符,而并非是全部,所以进口商只能就他所提出不相符部分的合同价款提出拒付,而不能就全部的合同款提出拒付。
2)可以,因为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为华通公司提供的是有追索权的公开保理,指发生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处取得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向出口商追索,但是可能不是全部,要看双方的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即使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出口银行也对此部分货款不附赔偿责任,因为在保理中规定,保理商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但条件是出口商出售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正当,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所以由于对产品的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所引发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向本案例中,如果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当进口商声称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管出口商是否同意,保理商都会将其视为有贸易纠纷,根据纠纷自理原则,保理商即将此部分货物的货款视为未核准的应收款,不负担赔偿责任。
4.出口保理各方得失分析:
条件:由于具体数值无法查阅,所以以下计算式是按照现行的主要利率手续费率确定的,主要为了说明办理融资业务各方的主要费用,所以不考虑本案例中产品中有瑕疵的问题。1)出口商:
出口商办理一笔需要融资的出口保理业务通常需要承担三方面的费用:保理费,国内外银行费用,融资利息费用。(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保理费用=保理费率*保理业务的金额=1%*USD7668000=USD76680
国内外银行费用=国内银行费用+国外银行费用=单据处理费+邮寄费+外国银行中转费=USD10+RMB300+USD15=72.58USD
融资利息费用=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年利率*保理融资天数/360 (shibor=0.63%,浮动20%) =6006182*6.3%*1.2*96/360=USD116920.34USD
出口商总计融资费用=76680+72.58+116920.34=193672.92USD
费用占销售金额只比为:193672.92/7668000=2.5%
所以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而言,只需支付合同金额2.5%左右的费用就可以取得发票金额78.1%的融资比例,同时有银行向进口商追债,节约了资信调查,销售账户管理,债务追收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