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临政办字〔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建设国家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是国家、省赋予临沂的重大战略使命,也是临沂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的重大战略机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临沂商贸物流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定位,深入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等现代化强市“八大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推动商贸物流智慧化、国际化、绿色化、链条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壮大现代流通企业,在推进“万亿工业、万亿物流、万亿金融”中放大发展格局、提升区域战略位势,全面塑造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奋力开创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打造融入长三角、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现代流通战略节点。

2. 建设目标。

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临沂商城、中国大集”首选度更加凸显,区域商贸流通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精神,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好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委书记职责(一)履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

(二)组织制定临沂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委重点工作和向市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听取汇报,作出处置决定。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

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支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市政协通过民主协商、视察调研等监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有关方面严格追责问责。

落实关心关爱基层工作机制,对长期在安全生产基层一线埋头苦干的干部,政治上关注、经济上激励、生活上关心、成长上爱护、精神上鼓舞,激发动力活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6日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改造内容。

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基础类改造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品质;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

具体标准参照《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内容及指导标准》(附件2)等有关规定执行。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4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临政办字〔2019〕14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市级),是指市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符合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3•【字号】临政办字〔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3日临沂市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精神,全面部署我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在带动产业升级、拉动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增长中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数字临沂”建设,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国家首批“宽带中国”示范城市优势,加快推进5G网络、光纤网络、IPv6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全力开展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感知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物流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泛在连接、高效协同、全域感知、智能融合、安全可信”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到2022年年底,预计完成投资138亿元,建成73个数字基础设施项目,数字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对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更加明显,建设规模和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泛在连接的信息通信网络。

1.加快5G网络建设进度。

按照《临沂市5G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推进5G网络试点和规模组网,加快5G网络基础设施项目进度。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制度衔接需要。

原办法已到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完善《办法》,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对于做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二是工作执行需要。

2019年7月1日起,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实施,亟需结合文件规定,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市财政局在认真研究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市城建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完善,并提交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确保了《办法》的严谨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项目立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监督管理、附则7个章节,共计39项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

规定了政府投资内涵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范围,明确了项目各参与方的主要职责义务。

(二)项目立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需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手续。

(三)项目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四)项目资金管理。

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拨付、绩效及资产管理等。

(五)项目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临政办字〔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临沂市高质量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推动商城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金融服务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二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4日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实施发展“翅膀工程”,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引领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1.推动创新企业量质齐升。

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家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3000家,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队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通过“云端研发”“仿真设计”等方式,帮助1000家左右不具备研发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设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采用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的方式,推动1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能力;通过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引导100家左右的行业龙头、规上工业企业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建重大科创平台,增强行业领军地位,择优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文件
2 民警纪律严明喹警容风纪严整喹执勤执法用语规范喹文 明执勤喹文明执法菥执行处罚时喹适用法规正确喹程序规范喹手 续齐全菥
3 不发生公路 菟三乱萏和公安部严格禁止的五种违纪行 为菥
4 警务保障有力
菖菖
1 民警政治萁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经常化萁制度化菥 2 每30公里左右设置一个不少于10名民警的公路巡警中队喹 巡逻汽车不少于2辆喹执勤民警应配备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武器萁警 械喹巡逻车上配有急救箱萁便携式路障萁现场勘查器材萁照明灯 具萁便民工具等菥 3 沿线巡逻民警中队值班萁备勤萁内务等制度健全喹装备 器材萁文件档案放置有序喹武器萁警械保管严密喹使用规范菥 5 人民群众满意
二 加强组织领导喹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菥成立市创建 领导小组喹对全市的创建 菟平安大道萏活动负总责菥各县区也要 加强领导喹落实领导负责制喹层层分解创建目标菥公安萁交通萁 城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喹加强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喹确保全面实 现创建目标菥
三 发动群众喹做好创建活动宣传工作菥强化内外监督机
制 菥 要 与 新 闻 媒 体 密 切 配 合 喹 广 泛 萁 持 久 开 展 创 建 活 动 的 宣 传 报
1 积极开展争创人民群众满意活动喹认真落实各项便民萁
利民措施喹做到 菟有警必接萁有险必救萁有难必帮萁有求必应萏菥 2 强化民警的宗旨观念萁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喹不发生侵
犯群众利益事件和耍特权萁故意刁难萁欺压群众等严重违纪事 件菥
3 群众对交通萁治安管理工作和民警队伍的满意率达到 90唳以上菥
五萁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喹增强工作主动性菥今年开展创建 菟平安大
道萏活动喹情况复杂喹难度较大喹时间紧萁任务艰巨喹人民群众 期望更高菥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喹把创建工作作为实践
菟三 个 代 表 萏 思 想 的 重 要 工 作 来 抓 喹 找 准 与 当 地 经 济 建 设 和 精 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 办发 萃20 03 菸90 号
关于菟印畅发临通ht沂工菅tp2市程0:/0/3人萏 w年w民实临w政施.沂li府方n市y办案i城.g公菀o市室的v交.c通n通知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喹市政府有关部门喹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萁建设部 菅2003年全国城市道路交 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菀喹全面提高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 平 喹有 效 改 善 城 市 交 通 环 境 喹 更 好 地 适 应 经 济 萁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喹 结合我市实际喹制定本实施方案菥
何张ht善tp信晓://w市市w人寿w保保.公公lin司司y副副i.总总go经经v理理.cn
菖菖

主题词嗷交通 畅通工程 方案 通知
抄送嗷市委各部门喹市人大萁政轩办公室喹市法院萁检察院喹
各人民团体喹临沂军分区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20日印发
五 坚持建管并重的方针喹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喹全面实施 公交优先战略菥各县区要集中力量打通一些卡口和瓶颈喹使城市 交通局部路段拥阻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菥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道 路交通建设和公交设施建设的投入菥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的管理喹认真落实公交优先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菥要发挥城建监 察队伍的作用喹加强执法检查菥要按照 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菀萁
文明喹设施齐全有效萏等方面的要求喹以 菅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 价指标体系菀 2003年版 为主要依据菥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 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喹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喹附加指标适用 于对应类城市菥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菥
四萁实施步骤 一 实施阶段
各县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创建目 标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及畅通工程方 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喹完善城区各类交通设施喹搞好城市综合执 法活动喹共同整治维护城区交通秩序喹达到预定的创建目标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临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临沂“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为目标定位,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谱写现代化强市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主动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为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临政办字〔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为做好“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行动”(以下简称“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系统推进、连片治理,重点突破、循环利用”原则,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全过程管理,加快补齐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短板,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奋力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

(二)工作目标2025年6月30日前,全市建成区内市政排水管网、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餐饮、宾馆、洗浴、洗车、农贸市场、工业园区等方面的合流制排水管网全部清零。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清零。

60%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

二、工作任务(一)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1.摸清底数。

各县区(开发区)要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摸底调查;要系统掌握市政和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排水管网布局、长度、管材、管径等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城市管网综合管理;要科学编制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施方案,并列入政府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临政办字〔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水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71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31日临沂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计划》(发改环资〔2021〕1516号)、《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关于组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城市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4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创建国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城市,建立高标准的城市供水设施体系、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和高均衡的供水服务体系,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四水四定”原则,按照建设韧性城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建立高标准的城市供水设施体系、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和高均衡的供水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城市供水的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的发展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管网压力调控水平进一步提高,激励机制和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进一步提升,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4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4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市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8日临沂市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我市学生防溺水工作,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建立临沂市学生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校联防”的学生防溺水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市级统筹、属地政府负责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二)督促指导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三)建立学生防溺水工作网格化管理机制。

(四)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林业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应急局、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和各县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临政办字〔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山东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创新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效能。

2.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3.坚持统筹协调。

全局谋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健全知识产权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临政办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6日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强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提升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 15190-2014)《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引领,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合理划定我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以有利于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区划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6.《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HJ 640-2012);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9.《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临政办字〔2022〕14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4日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临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三章收费减免第四章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临港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临政办字〔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和《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131号)要求,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的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发展、包容审慎、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处理好数据共享与开放、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积极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业务应用为抓手,聚焦公共数据资源有效供给,深入推进“数聚赋能”专项行动,深化数据“聚、通、用”,在重点领域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到2021年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标准和数据规范,在数据管理、资源配置、技术支撑、安全保障等方面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

1.加强数据统筹管理。

推行数据资产“目录化”管理,迭代更新数据汇聚、共享、开放“三张清单”,全面盘清数据资产“家底”。

依托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分级分类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统筹汇聚。

对应用范围广、需求量大的基础数据,逐步实现“物理集中”,统一提供服务;对技术性强、内容敏感的行业数据,稳妥推动“逻辑集中”,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

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机房管理制度第一篇: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机房管理制度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机房管理制度为科学、有效地管理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机房,保障数管中心网络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请遵照执行。

1、保持机房内清洁、卫生,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机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系统、网络设备等)。

2、严禁与业务无关的人员进入机房,严禁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强磁物品以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3、机房管理人员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机房内要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机房管理人员要做到熟练使用,定期检查。

4、机房管理人员要注意随时监控网络运行状况,保障网络安全,并且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安检。

5、机房管理人员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对于服务器的各种账号要严格保密,对于系统数据要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6、机房管理人员要定期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在确认数据或程序受到破坏时应及时做好恢复工作。

7、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网络设备挪作它用,在调度设备时,机房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记录。

8、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网络设备及软件配置。

9、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领导。

第二篇: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情况介绍****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是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坚持以创新社会管理和紧贴实际需要为导向,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资源整合、需求共享、平急结合、有效应对的工作原则,将全区涉及常态社会管理和非常态应急处突部门、单位的有效资源,统一整合,集预测预警、信息总汇、通信指挥、应急处置四位于一体,形成平时能管理、急时能处置的多功能指挥中心。

我区数字化城管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在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在全区各单位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城市管理案卷受理质量不断提高,案卷派遣水平不断提升,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发展渐趋成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政办发〔2010〕20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负责有关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设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派遣、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八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要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
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各县区建立指挥平台,统一纳入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分析、评价范围。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称信息采集单位)或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

第十八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二十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依据本实施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移交各指挥中心。

第二十一条各指挥中心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移交的信息,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在接到指挥中心处置派遣信息后,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监督中心。

第二十三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根据各指挥中心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

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再次交指挥中心派遣。

第二十四条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

对跨区域、属于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以及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可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实施整改;专业性强的处置问题,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实施整改。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信息采集员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要停止其
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一条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
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
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
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
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
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三十三条实施城市化管理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数字
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各县数字化城市管
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管理 数字化 办法 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