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docx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尹田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
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
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
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
[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2])。
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
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
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接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接《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接》1. 引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物权法作为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工具,与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种有机的联系。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接问题,分析其现有的挑战与应对之策。
2.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繁荣。
然而,知识产权在数字化时代面临新的挑战,如网络盗版、虚拟贸易和数据侵权等问题。
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3.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联系物权法作为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工具,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例如,一项专利可以作为财产权依法转让和出租,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担保和实现方式,为知识产权的合法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4.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尽管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联系,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具有虚拟性,如数字化的作品和软件等,这使得传统的物权概念难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跨境保护和执法的困难增加,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也变得复杂。
最后,知识产权的快速变革和技术进步使得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应对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5. 应对之策为了更好地对接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专门法院或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和侵权行为的执法,加强专业化和效率性。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境执法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应加强法律的修订和补充,确保物权法能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及时跟进技术创新的变化。
最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6. 结论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通过加强专业化审理机构、加大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公众意识,可以更好地对接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与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个人或者集体对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点包括权利主体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和保护措施明确。
1.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指个人或者集体对特定物质财产拥有最彻底的支配权。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个人或者集体对特定物质财产利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租赁、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手段处分债务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如抵押、质押、留置等。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者集体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1.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个人在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
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包括文字、音乐、美术、影视作品等。
2.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在技术领域中对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排他权利。
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创新,以鼓励创新和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3.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对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标志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和商标的声誉和价值保护。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个人或者企业拥有的与商业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市场秘密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于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和商业利益的保护。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物权和知识产权虽然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在其性质、内容和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 性质:物权是对具体物质财产的支配权,是固定的、可触、可见的,具有实体性和直接性的权利。
而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创造的保护,是无形的、抽象的,具有精神性和间接性的权利。
2. 内容: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是对物质财产的支配和利用权。
而知识产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创造作品的独占权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上传时间:2004-5-21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
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
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
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二是无形产权。
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权是权利的标的。
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注:Flour et Aubert,Les obligations,l'acte juridique,A.Colin,8e éd,1991,no.4.)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
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知识产权和物权二者的区别
知识产权和物权二者的区别知识产权和物权二者的区别知识产权和物权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定义、特点以及在法律上的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以人类智慧和努力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其特点如下:1. 可复制性:知识产权是可以被复制的,即人们可以通过学习和获得知识来获取相关权利。
2. 不竞争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独立享有其创造的成果,而不受其他人的影响。
3. 不耗竞争资源:知识产权的享有不会对他人的权益产生伤害,与物质资源的竞争不同。
二、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对某一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特点如下:1. 物质性:物权是与具体物体相关联的权利,该物体可以是有形的、可见的。
2. 独占性:物权所有人可以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该物体,其他人需要得到所有人的许可才干享有这些权益。
3. 对抗性:物权可以防止他人侵犯或者限制他人对物体的使用和处分。
三、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知识产权和物权在定义、特点以及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1. 定义上的区别: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的保护,而物权是对具体物体的保护。
2. 特性上的区别: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和不竞争性的特点,而物权具有物质性、独占性和对抗性的特点。
3. 法律效力上的区别:知识产权多数是通过立法或者政府机构颁发的法律文件来保护,而物权则是通过正式的登记或者占有方式确定和保护。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和物权在定义、特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理解这些区别对于维护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知识产权法》相关法规解读- 附件2:专利申请书范本- 附件3:商标注册申请表格- 附件4:著作权登记申请指南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知识产权:指以人类智慧和努力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 物权:指对某一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民事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之一是属于脑力劳动的产物,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那么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属于私权,是属于民法典中的一种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属于私权,是属于民法中的一种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关系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关系在当前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知识产权法规定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旨在规范财产领域的权利与义务;而知识产权法则强调对智力创造成果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两者的关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
一、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与核心内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的是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及其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物权法中,财产的实体性和有形性是核心特征。
而知识产权法则主要保护人们对知识产权对象(如发明、商标、版权等)的专属权利。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还体现在对权利的确权、行使及保护方面。
物权法通过物权登记等形式来确权,以保障权利人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法则通过专利、商标注册等手段确立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在行使权利方面,物权法保障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处分和获取收益的自由。
而知识产权法通过授权或许可的方式,允许知识产权人根据需要对其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利益。
在保护方面,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均设立了维权机制,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两者所保护的对象和权利内容不同,其规定与适用上也存在一定差异。
二、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相互关联,但由于其调整的权利对象和法律规制不同,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对象上存在差异。
物权法主要适用于有形财产的权利关系,例如房屋、车辆等;而知识产权法则主要对知识产权对象进行保护,如科研成果、创作作品等。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两者的范围和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其次,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也存在区别。
物权法主要维护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而知识产权法则着重保护知识产权人对其创作的独占性利益。
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保护更多地注重于创造性成果的使用与授权问题。
再次,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权利的保护期限上也存在差异。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
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
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
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二是无形产权。
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权是权利的标的。
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注:Flour et Aubert,Les obligations,l,acte juridique,A.Colin,8e éd,1991,no.4.)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
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2024版民法中的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
目 录
• 物权法概述 • 知识产权法概述 •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 • 物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 • 知识产权法对物权法影响及挑战 • 完善我国民法中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建议
01
物权法概述
物权定义与分类
物权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无形财产保护的突破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这与物权法以有形物为保护 对象的原则有所不同。
时间性限制的突破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具有时间性,一旦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权利即 告消灭,而物权法中的物权则具有永久性。
知识产权法对物权法制度创新
1 2
权利取得方式的创新 知识产权法通过申请、注册等方式取得权利,与 物权法中基于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权利取得方 式有所不同。
区别
物权法主要调整有形财产的关系,而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无形财产的关系。物权法 中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优先性,而知识产权则具有相对性、非排他性和非 优先性。此外,物权的客体是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物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
物权确认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通过确认物权的 方式,可以明确智力成果的归属,为 权利人提供法律保障。
识产权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法体系构成
专利法
商标法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包括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包括 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方面的规 定。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 权益的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的取得、内容、 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浅谈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浅谈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2012年秋季电大法律周治国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平行的又一大民事权利类型。
本文主要分析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都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关于财产权的内容,但两者“和而不同”。
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客体、权利保护期限、权利支配力、权利属性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物权法;民法;权利一、同属民事权利范畴的知识产权与物权(一)知识产权是民法体系下的的一项特殊权利知识产权是民法体系中物权和债权外的第三者权利,物权和债权是财产权体系的两大基本“板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智力成果的财产权性质日益明显,成了物权和债权之外的“第三者”———无形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在特定的时期内对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
但知识产权的范围不仅仅是指自己的智力创造(如发明、著作,等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也可能被认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一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但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一些权利: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而且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也普遍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章”中单列了一节(第五章第三节)来规定知识产权。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与联系
比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异同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私权,都是民法中的权利——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用一节规定了“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
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几乎全部民事规范。
如果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生存。
同时这也是国际间协调的基础。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序”部分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这是一条原则性的共识,各成员只有在承认这一条的基础上,才有协调的可能。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物权与知识产权性质的相比较,各有其特殊性,这正是它们各自构成不同民事权利的原因,因而导致它们各自形成了不同类别的民事权利。
一、物权是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其任务,财产是指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无形”性。
这一特点把它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
一台电脑,作为有形财产,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如:出售、出租等,标的均是该电脑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
一项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和贴有商标的产品本身。
由于无形,使得这种标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
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
一幢房产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财产权标的同时卖给两个分别独立的买主。
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则有可能把他的专利权同时卖给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不同买主。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知识产权保护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物权法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与知识产权保护,并分析其关系和作用。
一、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民法典是我国在民事法律领域的一部全面、综合性法典,对于物权的规定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通过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归属、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物权的保护等方面,对物权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例如,在不动产权属的确认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登记制度,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明晰性。
此外,物权法还对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手段,增强了债权的保障力度。
这些规定为各方当事人的交易提供了法律支持,确保了交易的正常进行。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目的在于激励创新、鼓励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为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它可以鼓励创新者在发明和创造过程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以获得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回报。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国家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创新要素,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虽然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的对象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些联系和关联。
首先,物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实体载体。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的保护范围主要是针对一定的作品或发明创造而设立的,而物权法则规定了对这些实体载体的权利归属和保护。
例如,对于一部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法保护了作者的权益,而物权法则保护了该部作品的实体形态。
物权与知识产权比较
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知识产权,则是权利人对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二者既有相同的特征,又有不同点。
一、不同点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物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一定形态的精神财富,而物权的客体是存在于人体外的有体物或物理学上的物质。
权利客体的区别决定了二者有很多各自的特征。
1. 权利取得方式的差异物权只需要法律的一般确认,并不需要特定的程序,但知识产权通常具有授予性,除著作权外,专利商标都需要国家机关的“直接的,个别的确认”。
2. 权利范围的差异权力范围的差异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在物权中,权利人的禁止权和专用权的范围是等同的,专用权居于核心地位。
在知识产权中禁止权的范围是远大于专用权的,例如商标权的专用权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而禁止权则扩到禁止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居于核心地位的是禁止权。
3. 地域性、时间性的差异物权的标的只要没有灭失,权利永久存在,并且不受地域限制。
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直接、个别确认,其必然受到确认机关的治辖范围限制,而且其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二、相同点1. 二者都是静态的财产支配权物权反映的是对有形财产的占有关系,物权人对其有形财产可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知识产权反映的是对无形财产的占有关系,知识产权人对其享有的知识产品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利。
2. 二者均为对世权、绝对权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权利,都以社会一般人为义务主体。
物权人和知识产权人都可以独立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协助,任何人对他人的物权和知识产权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义务。
3. 二者都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二者的设定和变动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限制作用,为避免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并且二者的设定和变动还需公示(特别是不动产),使之可以让交易以外的第三人确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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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物权之异同
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
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
(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
(5)相同的知识产品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只能由一个人一种知识产权,而相同的有形物则可由各自的主体享有各自独立的物权;
(6)知识产品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知识产品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任何有形物均能产生相应的物权,不必由法律对其作直接具体规定。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地权利地总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地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地权利.知识产权和物权地联系是:,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地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地都是平等地民事主体之间地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地属性.,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地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地权利.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地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两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法律所规定地权利,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立法律未规定地物权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地区别是:,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地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地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地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地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地保障. ,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特别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地若干限制,而对物权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保护期限不同.物权地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地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价值地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地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地需要和人们对它地利用.,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所谓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地权利优先于后设立地权利.所谓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权客体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保护方法上物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而知识产权不可以采取这两种方法.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私权,都是民法中地权利——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用一节规定了“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地一种.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地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地公民、法人之间地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地最本质地特征.知识产权地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地基本原则和几乎全部民事规范.如果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地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生存.同时这也是国际间协调地基础.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地知识产权协议》地“前序”部分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是一条原则性地共识,各成员只有在承认这一条地基础上,才有协调地可能.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地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依法享有地专有权利.物权与知识产权性质地相比较,各有其特殊性,这正是它们各自构成不同民事权利地原因,因而导致它们各自形成了不同类别地民事权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物权是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其任务,财产是指有形地动产、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最重要地特点就在于它地“无形”性.这一特点把它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地权利区分开.一台电脑,作为有形财产,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如:出售、出租等,标地均是该电脑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一项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地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地“制造权”,也可能是商标地许可使用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和贴有商标地产品本身.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由于无形,使得这种标地所有人之外地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地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地使用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一幢房产地所有人,不可能把他地财产权标地同时卖给两个分别独立地买主.一项专利权地所有人,则有可能把他地专利权同时卖给两个(乃至两个以上)地不同买主.而只要这些买主在市场上不“碰头”,就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花了“买专利”即转让专利地钱,实际得到地只不过是“非独占许可”.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由于“无形”这一特点,知识产权地取得、持有、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生侵权时地处理,都与有形财产有很大地不同,而且知识产权内部地各个部门之间也有所不同,从而都需要有法律地特别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物权与知识产权地专有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有专有性.知识产权地专有性专属权利人所有,这一点与有形财产一样.在一般情况下,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利用.不过,在一个国家以内,两件完全相同地物品虽然可以同时分属于两个不同地权利人所有,而互不干涉.但是两个完全相同地专利或商标,则不能同时分属于两个不同地权利人.如果一个这样地权利给予了一个人,就不能再给予另外一个人了.如有两个人分别研制出完全相同地发明创造,在分别申请地情况下,只能由其中一人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排斥另一人将其自己研制出地发明创造许可或转让第三者,另一人只剩下“在先使用权”.这是知识产权这种客体地无形性所决定地.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专有权丧失.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物权与知识产权地地域性地域性一般指在一个主权国内.知识产权一般是由本国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本国法律授予地,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这一点与有形财产很不相同.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识产权则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一般有形财产,例如随身所带地衣服、首饰、甚至汽车等等,即使到了外国也不会发生所有权丧失地问题.但知识产权则不同,本国地知识产权出了国境就无效.因此,如果权利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某些知识产权,则需要依照其他国家地法律向该国提出申请或登记,并且由该国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人才可获得某些知识产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物权与知识产权地时间性物权与知识产权地时间性.不论什么知识产权,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期限.有地权利地期限不允许续展,一旦期满或权利人于期满前放弃,权利即告终止.有地权利地期限允许续展,甚至允许无限期续展(如商标),但如果不续展,权利也即终止.至于有形财产,只要客体存在,权利也就存在,法律上并未规定期限.至于客体地价值随着时间地逝去而有所降低,则是另一问题.所以有形财产所有权地“永恒性”,是以有关财产“标地”地存在为前提地,而知识产权中地所有权,不以有关物地灭失为转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知识产权地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地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地客体一般可以由一定地有形物去复制.如专利权人,他地专利必须能够体现在可复制地产品上,才能实现他地权利,也才能判断他人是否侵权.又如按照图纸制作产品,按照一定地方法施工、生产,用印刷、复印、制作光盘等方式复制文学艺术作品等等.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地特点.对一个有形物地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地造型,即其设计地复制,本质上仍然是对该造型所传达出来地信息地复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总之,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中不同地权利,各自有不同地性质,只有对他们性质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认识他们地性质,更好地利用和保护物权与知识产权,使其发挥更大地作用.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物权和知识产权是两个重要的权利领域,它们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尽管物权和知识产权在性质、客体、取得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物权,简单来说,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从权利的客体来看,物权的客体通常是有形的物,具有物质实体,能够被人们直接感知和占有。
比如房屋、车辆、土地等。
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则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如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商业标识等。
这些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无法通过物理方式直接占有,但其价值往往通过在市场中的运用和传播得以体现。
在权利的取得方式上,物权的取得一般较为直接和简单。
比如通过购买、继承、自建等方式就可以获得物权。
而知识产权的取得通常需要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和审批。
例如,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后才能授予。
物权和知识产权在保护目的上也有所不同。
物权侧重于保护对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以确保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用。
而知识产权则更注重鼓励创新和知识创造,通过赋予创造者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激励他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进行研发和创作,从而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然而,物权与知识产权并非毫无关联。
首先,它们都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建了完整的财产权体系。
在市场经济中,物权为商品的生产和交易提供了物质基础,而知识产权则为商品增加了附加值,提升了市场竞争力。
其次,物权的某些规则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知识产权。
例如,物权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和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中,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再者,物权和知识产权在侵权救济方面也有相似之处。
知识产权算物权吗
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归类为物权引言知识产权是一个涉及到法律、经济和伦理问题的复杂领域。
它是指由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所拥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而物权则是指人们对身体和无形财产的直接支配和运用权。
本文将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并探讨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点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概念,涵盖了各种创造性的作品,例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它们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知识产权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创新,以激励人们在不同领域做出新的贡献。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是通过法律制度进行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
2.知识产权属于创造者或发明家,他们有权对其进行支配和运用。
3.知识产权可以转让、许可以及进行许多其他形式的交易。
物权的定义和特点物权是指人们对物质财产的直接支配和使用权,这些财产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
物权常见的形式包括房地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车辆所有权等。
物权是由法律所保护的,具有以下特点:1.物权是与具体的物体或财产相关联的。
2.物权持有人对财产拥有直接支配和支配的权利。
3.物权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来转移。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
它们都涉及到对某种“物”或资源的控制权。
然而,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
首先,在知识产权中,创造者的贡献是基于智力劳动,而不是拥有某样实体物品。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创作出来的思想、表达方式或者设计,而不是具体的物质财产。
这与物权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次,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和可许可性,而物权则更注重对物体本身的支配权。
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的,而物权在转让时往往需要具有物质实体的交接。
另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而物权在没有被法律终止的情况下可以永久保持。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保护期限是有限的,而物权则可以长久存在。
结论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和物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定义、特点和保护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物权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联
物权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联
关于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联系,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在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关注物权
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联系。
这种关联在法律政策制定、研究的实践性中具有积极的
意义和价值,这也是法学研究学者应该重视和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般来说,物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都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两者之间有一定
的关联,它们不仅有自身的特性,同时还具有互补的作用。
可以说,物权保护和知识产权
保护之间的联系在不同的利益者角度下是完全一致的,只要能合理利用起这种联系,就完
全可以满足相关利益方的需要和权利。
首先,物权保护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企业信息资源、产品、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通过以物权保护为基础,企业可以实现明确的经济利益保证,而
知识产权声明则给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阻止不法入侵。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也能够为个人提供合理的保护。
比如,个人的专利、著作权和商
标权,等等,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声明来防止其滥用,从而有效地实现个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两者的联系还能够推动新的经济结构的变革和社会发展。
例如,在现代天然资
源开发和利用当中,可以通过二者之间的联系来有效地维护我们对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多年来,物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交互作用的,物权保护
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联系也会推动当今社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利
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协调机制
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协调机制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在创造性劳动中产生的可用于生产、交流和分享的信息和技术。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保障创新和发展的关键。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物权法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也给法律协调机制带来了挑战。
首先,物权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构成协调机制的核心问题。
物权法是指人们对于物质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范。
而知识产权则是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两者在本质上都是对财产权的保护,但又有不同的侧重点。
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对物质财产的保护和使用,而知识产权则更加注重对知识和技术创造者的保护。
其次,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上存在差异。
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有形财产,如土地、建筑物和动产等,而知识产权法则主要保护的是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
在保护范围上,物权法主要保护物质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知识产权法则保护创造者在知识产权对象上的独立使用权和经济权益。
同时,物权法的保护方式主要是通过物权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制度,而知识产权则采用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形式进行保护。
然而,由于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差异性,两者之间容易产生冲突与摩擦。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非法复制和传播他人的著作物和专利技术。
这会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产生重大损害,从而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
此时,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协调,需要建立一套综合的法律机制。
首先,要完善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的登记可以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法律证明和维权依据,同时也为侵权行为的查处和追究提供便利。
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推动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协调发展。
协议中的物权和知识产权问题
协议中的物权和知识产权问题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在许多协议中,涉及到物权和知识产权问题的条款也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协议中的物权和知识产权问题,并分析如何在协议中准确表达这些问题。
一、物权问题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协议中,物权问题通常涉及以下方面:1.所有权和去物单纯归属:在协议中,应准确表达各方对特定物品的所有权归属。
这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该物品的归属方,并在协议条款中注明该方为物品的合法所有者来实现。
同时,还可以通过约定去物单纯归属的方式,将物品的归属权在特定条件下转移给第三方。
2.物品的使用和控制权: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各方对特定物品的使用和控制权。
这可以通过约定物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以及控制权的归属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还需考虑在特定情况下,如终止协议或违约情况下,各方对物品的使用和控制权的变更。
3.物品的保管和维护责任: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各方对特定物品的保管和维护责任。
这可以通过约定保管责任的承担方、保管标准、保管方式和保险责任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还应明确对于物品的意外损坏或灭失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和赔偿方式。
二、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信息和创意的法律保护。
在协议中,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版权和授权: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原始著作权人对创作作品享有的权利和控制方式。
同时,需要约定是否有对该作品进行使用、修改、展示和分发等行为的授权,并实施相应的授权方式和范围。
2.商标和标识权:在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商标和标识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各方在商标使用和标识呈现上的限制和义务。
同时,还应规定商标和标识的维护责任和侵权赔偿等事宜。
3.专利和发明权:在协议中,当涉及到专利和发明权时,应明确规定专利的所有权和授权范围,以及各方在专利使用和发明权实施上的限制和义务。
同时,还需要约定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和技术转让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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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
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 ( 无体物 ) 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
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
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 二是无形产权。
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
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
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权是权利的标的。
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 ( 注: Flour et Aubert,Les obligations,l,actejuridique,A.Colin,8eéd,1991,no.4.)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
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
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 ( 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 ) 和财产的“归属” ( 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 ) ,可通过合同而转让( 具有可让与性 ) 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 ( 为绝对权 ) 。
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
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
( 注: M.A.Hermitte :《非法律技术中的‘软’概念的意义:知识产权的典型》, A.p.d.1985,331et s.) 但是,更多的人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 (1) 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 ;(2) 无形产权不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3) 所有权一般有永久性,而无形产权通常有时间性 ( 诚然,某些无形产权的时间性形同虚设,如商标权因可无限“续展”其效力而事实上并无时间限制,商业名称也如此,但时间的经过对之仍可发生影响,其表现为这些权利会因停止使用而丧失其效力);(4) 法律对于所有权主体之身分一般无特别要求,但无形产权通常须依赖于其持有人的职业与身分;(5) 无形产权的存在和实施均须严格依从法律规定。
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所包含的对物质资料的垄断利用权 ( 排他性 ) 事实上更带有一种“自然性”,而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垄断利用权,任何无形产权的产生通常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
同时,无形产权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通常具有国际性,等等。
而在其他国家的学者以及中国学者的相关论述中,除上述理由之外,经常还被提及的是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问题。
如德国著名学者 Karl Larenz 就指出,精神产品应由知识产权法规范而不由物权法规范,因为精神产品本身虽然表现为物,但其真正价值不一定能够通过其物质载体本身而得以表现,而需要特别的机关依照知识产权法来予以判断。
虽然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也须以物权法为基础,但其同时也需要依靠专门的行政法规,而且有时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能够发挥较之民法更为重要的作用。
( 注:转引自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4 页,第 4 页。
)故无形产权为一种“利用垄断权”而非物权之一种,当属无疑。
但是,尽管关于“知识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讨论如此形而上,以至于令人怀疑其是否具有实际价值 ; 尽管条分缕析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已经被许多人作成了洋洋洒洒的大文章,以至于继续关注这一问题有可能被视为学问上的浅薄,但看起来如此相似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真的具有本质区别吗 ?拥有一幢房屋与拥有一项专利,如同购买一幢房屋与购买一项专利一样,当然是有重大区别的。
但是,为什么合同或者债权制度并不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同及由此而导致的诸多“重大区别”而将其拒之于合同法或者债法的门外 ?学者所揭示出来的物权与知识产权的那些区别真的很重要吗 ?——我们不妨来试试反驳这些看起来很难反驳的理论:其一,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而无形产权非以有体物为标的,故其非物权之一种——这是一项毫无道理、霸气十足的逻辑推理。
谁说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 ?为什么某些无形财产就不能成为所有权的标的 ?如果说德国人创设物权体系时根本未考虑到无形财产的归属和支配将成为以后社会最为重大的法律问题,由此而当然地确定了“法律意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的话,那么,打破或者适当打破德国人在100 年前创设的这种完全封闭的物权体制,确定有体物之外的某些无形财产得成为物权之标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权法的一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进步。
事实上,“物权之标的仅为有体物”的限制早已被突破。
如《瑞士民法典》第 137 条规定:“性质上可移动的物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的标的物。
”而《日本民法典》虽明文规定“本法称物者系指有体物” ( 第 85 条) ,但在此原则基础上,该法典实际上承认有不少的例外:如依该法典规定,在债权、股权等权利之上不得成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但当权利变为证券时,其即被视为动产( 第 86 条第 3 款); 此外,自然力非为有体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依日本有关判例,当自然力被置于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状态下时,则按物处理 ( 例如,在日本大审法院于昭和十二年即1937 年6 月 29 日作出的判决中,“电气”被准用《日本民法典》第173 条第 1 项中的“产物”进行处理 ) 。
至于我国民法理论和物权法立法实践,也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作了扩张的解释:不仅有体物之外的电、热、声、光等自然力应视为物,而且连“空间”也得成为物。
( 注: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81—83 页。
) 既然如此,以无形财产非为有体物来否定其能够成为物权之标的,不足为取。
其二,无形产权不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尤其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实施“占有”,故物权法有关占有的保护以及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等,均不能适用于无形产权。
此外,对无形产权的法律救济方法也与物权的保护不同 ( 如对于无形产权的侵犯不可能适用“返还原物”的方法 ) ,此条理由殊难成立: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人得对物为最彻底的支配,但除所有权之外,尚有其他物权,而任何他物权均不具备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其中,抵押权便不具有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能。
特别应注意的是,对于无形财产的“占有”虽不能表现为对无形财产的实物控制而是表现为对智力成果或其他无形财产的“专有” ( 垄断利用 ) ,但这种“专有”于无形财产所达之观念控制,与“占有”于有体物所达之物理控制仅有形态上的区别而无本质上的区别,况且传统物权中,对于物的占有非表现为对物的物理控制或者根本不具有对物的实物控制之权能的他物权仍有存在,如地役权、空间利用权、权利质权等。
所以,物权法有关占有的保护之规定,应当准用于知识产权等无形产权,如《日本民法典》第 205 条即规定,对于“精神创造物”,当事人得具有“准占有权”。
至于取得时效之能否适用,并非衡量某一权利是否为物权的标志,例如非以占有为要件的抵押权等,不适用取得时效; 又如经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不适用取得时效。
此外,权利保护方法之差异固然可以反映权利性质之差异,但某些法律救济方法的不同,不等于权利性质必然不同。
而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并非均可普遍适用于一切物权,亦即并非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均可适用于其他物权。
如返还原物之保护方法就不适用于抵押权、地役权等。
其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其产生须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保护通常具有国际性,其享有通常与特定人的职业、身分相联系,此外,知识产权涉及更多的行政管理权力的介入,等等 ; 而所有权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域性且一般具有永久性,所有权没有国际保护问题,法律对所有权主体之身分一般无特别要求。
上述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当然是存在的,但问题是,这些区别对于揭示二者之本质差异有何意义 ?就权利设定而言,任何权利的产生均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至于权利设定之程序上的要求,于权利的性质毫无影响。
同理,权利效力之存续为阶段性的抑或为永久性的,权利效力之地域范围为有限制的抑或无限制的,均不涉及权利本身的性质如何。
由此,不能不令人思索: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究竟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 ?将规范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同类性质的关系 ( 归属与支配 ) 的法律截然加以区分,究竟是基于一种现实的考虑,还是出于一种纯粹的历史惯性 ?当对物的占有和控制被认为越来越不重要之时,当“财产”的概念被认为越来越“非物质化”之时,当物权的社会管制被认为越来越强化之时,为什么还要维持以所有权 ( 财产之归属) 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传统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的所谓“完整性”呢 ? 君不见,由于物权与债权“二分民法财产权制度之天下”的传统,由于作为民法财产权之理论基础之既有的全部知识几乎都是为物权与债权“服务”的,或许再加上某些民法学者对于超出自己理解能力之外的知识产权所自然具有的排斥心理,以及某些知识产权法学者由于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欠缺而发生的逃离心理,至少在祖国大陆学术界,民法学者和专攻知识产权法的学者之间,基本上难以建立真正的沟通和交流:但凡自称为民法学者的学者,通常以不研究知识产权为特征 ; 而凡自称为知识产权法学者的学者,则大都不会同时认为自己是民法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