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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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

学号:201321120114

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

一、定义:

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

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

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

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

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2、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三、联系

1、两者都重视法治。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

4、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决,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两大法系在趋于融合。

四、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5、在法律构成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法系虽然都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但判例法和制定法在两大法系中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区别。大陆法系虽然也定期发布系统的判例,将其作为一个法源。但是,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判例作为解释法典或制定法的例子,是补充性的法源,处于次要地位。英美法法系虽然也有制定法和成文的法典,而且有日益膨胀的趋势,但主要是对判例的部分修改和综合性整理,内容庞杂,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可以说,在英美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而不是制定法。

5、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6、在法典编纂方面: 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7、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8、在法律术语和概念上也有许多不同:这种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

9、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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