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制架构与政府管治
香港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经验借鉴
香港的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经验借鉴一个国家的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这个国家的兴盛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定幸福。
日前,笔者有幸赴港进行访问学习,对香港在居民自治和公民社会方面建立的一整套完善体系印象深刻。
本文简要介绍香港的行政架构、基层治理体制及社区建设模式,并结合国内实际探讨香港的可借鉴经验。
一、香港的政府架构及其特点(一)政府架构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三权分立”为核心架构的:一是以行政长官以及行政会议成员为首,由公务员组成的行政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以及执行工作;二是负责监督政府,通过法例及政府预算的立法会;三是根据法例而进行独立审判,防止行政机关越权滥权,保障个人权力的司法机构。
在行政机构设置方面,香港特区政府的理念清晰,横向分为三司,经济职能由财政司管理,政府管理职能由政务司负责,律政职能由律政司负责。
纵向分为“司-局-署(处)”三个层次。
战略决策是行政长官和三大司长,具体的不同范畴的政策制定由局级机构负责,各个署(处)负责执行。
此外,廉政公署、审计署、申诉专员公署等机构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起到监察的作用。
目前香港政府一共有3个司、12个政策局(包括公务员事务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教育局、环境局、食物及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运输及房屋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展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69个执行部门(处、署)。
(二)政府架构的特点1、以法制为基础。
香港是法制社会,社会一切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包括政府行为。
法制是香港一切体系、制度、规则得以运行与实施的基础和保证。
2、小政府、大社会(大市场)的运行模式。
香港政府是典型的“小政府”运行模式:整个政府公务员人数16.3万人,占香港700万总人口的2.3%;政府的公共开支仅占GDP的17%。
这些数字相比全球其它国家都是非常低的,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效率较高。
二、香港基层治理体制及其特点(一)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模式香港是一级政府管理模式,只有特区政府这一级。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1、行政制度
行政主导的代议民主制
香港实施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并制定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领导的管治体制和代议政制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举、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产生。
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颁布法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并由行政会议协助制定政策。
2、对比与分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两级关系组成,中央和地方,各地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特别行政区除外),没有独立行使外交权的能力,总之中央凌驾地方,地方受中央管辖,全国只有一部宪律,公民只有一个身份。
而以美国为例的部分国家是联邦制国家,由多个联邦构成,各联邦地位平等,有制定自己联邦法律的权利,有外交的权利等多种权利,联邦制国家的公民的身份就有两种,所属联邦的身份和所在国家的身份。
但是由于中国香港的特殊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既不能照搬中国政府,也不能照搬外国,而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
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其实行的是“主权在中央”前提下的三权分立体制,作为非独立政治实体,其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皆由中央任命。
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这“三权分立”,虽然以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管有自身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在决策问题上必须请示中央,同时军队、外交由中国政府处理。
3、中国,香港,美国政府组织结构图。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1、行政制度
行政主导的代议民主制
香港实施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并制定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领导的管治体制和代议政制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举、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产生。
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颁布法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并由行政会议协助制定政策。
2、对比与分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两级关系组成,中央和地方,各地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特别行政区除外),没有独立行使外交权的能力,总之中央凌驾地方,地方受中央管辖,全国只有一部宪律,公民只有一个身份。
而以美国为例的部分国家是联邦制国家,由多个联邦构成,各联邦地位平等,有制定自己联邦法律的权利,有外交的权利等多种权利,联邦制国家的公民的身份就有两种,所属联邦的身份和所在国家的身份。
但是由于中国香港的特殊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既不能照搬中国政府,也不能照搬外国,而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
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其实行的是“主权在中央”前提下的三权分立体制,作为非独立政治实体,其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皆由中央任命。
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这“三权分立”,虽然以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管有自身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在决策问题上必须请示中央,同时军队、外交由中国政府处理。
3、中国,香港,美国政府组织结构图。
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概述
重点问题
6、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制度 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模式与美国三权分立 模式的比较; 行政为主导不等于集权专制; 对港英时期有效制度的吸收与发展。 7、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立法对行政的制衡; 行政对立法的制约。
THE END 谢谢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概述
目录
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概念 及建立原则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概念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建立的原则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前香港的政治体 制
一、集权的总督:英皇在香港的全权代表 (一)总督集权的法律依据 (二)总督集权的法律内涵 (三)总督的产生于任期 二、港英时期香港政治体制的特点(图表:港英 时期香港的政制架构) (一)殖民主义的色彩 (二)总督的高度集权
重点问题
3、依法治港与港人治港 分为两部分描述; 强调依法治港的意义不仅对于香港本地 的治理,对中央政府同样适用。 4、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前香港的政治体制 对总督集权法律依据的梳理; 对总督集权法律内涵的表述;
重点问题
5、港英时期香港政治体制的运作模式 在披露其殖民统治本质特征的同时,关 注其政治体制中的有效部分,研究其 对特区政治制度的影响。 重点:行政主导模式下立法与行政的配合, 对特区以行政为主导的制度的影响。
结构和安排
文章结构: 文章结构:
概念—原则 概念 原则
回顾香港的殖民时期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治体制的分析
重点问题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概念
递进式: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建立的原则 高度自治:政治权力的授权属性;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与联邦自治 的区别与辨析。
香港现在的行政架构
香港现在的行政架构
香港现在的行政架构包括:
1. 行政长官:由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负责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领导。
2. 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任命产生,负责制定政策和执行行政措施。
3. 行政司司长:由行政长官任命产生,负责领导政府政策和行政工作。
4. 政务司司长:由行政长官任命产生,负责处理政府间事务及推进政府改革。
5. 政务主任:由政务司司长任命产生,负责推进政府工作及协助处理政务。
6. 行政部门:包括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
7. 区域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划分为18个区域,每个区设有行政委员会和区议会,负责处理本区的行政事务和代表区民意。
总的来说,香港行政架构以行政长官为核心,辅以行政会议、行政司司长、政务司司长、政务主任、行政部门等组成的政府系统,同时还包括区域组织来代表本
地区民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体系。
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历史经历,香港的政治和社会研究一直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于1997年,自此之后,香港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政治体制,以自由、民主、法治为基本价值观。
香港是一个“一国两制”的表现,中央政府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从政治上来看,香港的政治体制相对民主。
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香港在1990年代成为亚洲地区拥有最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制度之一的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都是由普选产生的,这表明香港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一个民主的制度。
香港的政治制度在1997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这个时期的历史原因,香港在英国殖民时期比较自由,但是回归后,中央政府开始逐步控制香港的民主和自治,这个问题成为香港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面临了很多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香港的历史和政治发展过程。
1.房屋问题香港是一个非常拥挤的城市,由于土地短缺和人口密集,香港的房屋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虽然香港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政策,例如购房补贴和建造更多的公屋等,但是在香港仍然存在大量无家可归和拥挤的居住环境的问题。
2.贫富分化问题经济的发展不仅导致了香港的房价高企问题,同时也导致了香港的贫富分化问题。
虽然香港的经济相对相对稳定,但是香港的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公共关注的焦点。
3.移民问题香港是一个非常国际化的城市,同时也是一个移民流动较大的城市。
香港的移民政策因为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同的政治派别对于香港的移民政策有着不同的看法。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未来发展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香港的未来发展前景也异常广阔。
香港可以与中国内地的市场进行深度合作,参与到国际治理的过程中,为全球的经济和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香港回归日后香港的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
香港回归日后香港的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的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探讨香港回归后的行政管理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构的建立与发展、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法治意识的普及和法律规范的健全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构的建立与发展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构的建立与发展成为了推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关键。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最高行政机关,由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成。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脑,负责组织和领导各个行政部门的工作。
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在行政长官的领导下,分工合作,共同推动行政管理的发展。
立法会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负责通过法律和制定政策,为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监督。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香港回归后,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于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增强行政效能,并满足市民对高效、廉洁的行政服务的需求。
一方面,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招聘和培养优秀的行政人才,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政府机构的稳定运行。
另一方面,特别行政区政府大力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服务。
此外,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这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措施,使得香港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加健全和高效。
三、法治意识的普及香港回归后,法治意识的普及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加强社会法治教育、举办各种法律宣传活动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市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同时,特别行政区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香港的法治经验和成功案例。
这有助于香港在法治建设方面不断吸取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提升香港的法治水平。
四、法律规范的健全香港回归后,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于制定和完善法律和法规,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政府的权力分配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政府的权力分配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回归后,香港特区政府依照“一国两制”原则,保留高度自治权,并负责管理香港的日常事务。
香港特区政府在不同方面具有权力分配,下面将分析香港特区政府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权力分配情况。
一、行政权力分配香港特区政府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事务。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区政府由行政长官、行政会议和各司局组成。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由中央政府委任,同时还需获得香港特区居民普选产生。
行政长官负责领导特区政府,并代表香港特区参与内地与外国的事务。
行政长官还行使各项行政权力,包括制定政策、任命高级官员和行政人员等。
行政会议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决策机构,由行政长官、全体政治任命高级官员和部门主司组成。
行政会议负责讨论并决策各项政策、法案和行政事务,并监督特区政府的运作。
各司局是香港特区政府各部门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相关政策和法律。
各司局下设的局长由行政长官任命,负责管理和领导相应的部门工作。
二、立法权力分配香港特区政府在立法方面也有一定的权力,在纪律、社区关系、社会服务以及国家安全等方面可以进行立法。
香港特区政府的立法机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功能界别议员和地方选区议员。
功能界别议员由各个行业、利益集团和界别选举产生,地方选区议员则由普选产生。
特区政府通过立法会来提出和审议法案,最终由行政长官签署成为法律。
三、司法权力分配香港特区政府在司法方面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保留独立的司法机构,包括香港的法院体系。
香港特区的司法体系由香港的法院组成,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区域法院和各级法庭。
香港特区政府负责维护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独立,确保法治得以有效实施。
总结: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区政府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权力分配。
香港特区政府由行政长官、行政会议和各司局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事务。
香港政治制度运行机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制约又相配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货币发行权。
扩展资料:
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香港自治情况报告
香港自治情况报告一、背景介绍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在1997年回归中国后将保持现有的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继续保持自己的法律体系、货币、海关等特殊政策,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独立。
二、香港的政治体制香港的政治体制以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为基础。
行政方面,香港有特首作为行政首长,由选举产生。
立法方面,香港有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产生。
司法方面,香港有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和解释法律。
三、香港的自治权香港的自治权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香港享有自主立法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法律。
其次,香港可以自行管理经济和财政事务,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再次,香港可以自行管理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保持自己的教育和文化体系。
最后,香港有自己的司法独立,可以独立审判和解释法律。
四、香港的自治现状然而,近年来香港的自治权遭受到一些挑战。
一方面,香港特首的选举方式引起了争议,一些人认为选举过程不够开放和民主。
另一方面,香港特区政府的施政也受到了批评,一些人认为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上不够公正和有效。
此外,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合作和互动也对香港的自治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五、香港自治问题的解决为了解决香港的自治问题,有几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首先,需要加强香港特首的选举制度,使其更加公正和民主。
其次,香港特区政府需要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合作,听取更多民意,解决社会问题。
再次,香港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需要建立更加稳定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香港的发展和自治权的保障。
六、香港自治的意义香港的自治权对于香港和整个中国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其自治权的保障可以增加香港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国际投资和合作。
同时,香港的自治权也是中国政府履行对香港的承诺和维护国际形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结论香港的自治情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个方面。
香港现在的行政架构
香港现在的行政架构
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政治体制和行政架构均与中国大陆不同。
香港的行政架构主要包括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政务司、政策创新与协调办公室等四个主要机构。
首先,行政长官是香港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领导和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
行政长官拥有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部分职能,并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各种合作和交流活动。
其次,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成员由行政长官任命。
行政会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制定和执行政策,并就香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政务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部门之一,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执行政策和管理事务。
政务司下设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土地供应署、运输署、房屋署等。
政务司的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任命。
政策创新与协调办公室成立于2015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
官办公室下属机构之一。
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政府部门、业界和社会
团体,推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并针对香港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和思路。
总的来说,香港的行政架构体系相对较为完善,其政府部门间和
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交流日益频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
可持续发展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香港的政治制度是
香港的政治制度是香港的政治制度可以追溯到1842年英国和中国签署《南京条约》,英国开始实施对香港的管辖。
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成为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具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保持“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政府组成。
行政长官是由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但委员会成员多数由中央政府任命。
政府部门负责制行政长官领导和管理香港事务。
行政长官负责提名及任命政府机构的高级官员。
香港的立法机构是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
立法会由70名议员组成,其中半数由普选产生,另一半由各个职业界别和功能组别选出。
然而,由于香港选举制度的限制,立法会的普选成分在实际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
它是基于普通法体系的,维护香港的法治原则和司法独立。
香港的司法机构由独立的法院组成,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
司法机构根据法律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并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尽管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但中国政府对香港的治理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并保留对香港事务的最终决策权。
此外,中央政府还有权介入香港的立法和司法事务,如在特定情况下发表有关香港的解释。
近年来,香港的政治环境变得更加紧张。
2019年,香港爆发了大规模抗议活动,抗议者对香港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管治方式表示不满。
抗议活动中提出了对普选制度的要求,以增加公众的选举权和民主参与。
然而,政府对抗议活动的回应引发了更大的争议。
一些抗议者认为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集会权,以及干预司法独立。
这些事件引发了对香港政治制度的质疑和讨论。
尽管香港的政治制度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但它仍然是相对开放和独立的。
香港享有言论、出版和集会自由,以及司法独立的保障。
虽然香港和中央政府之间存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但“一国两制”的原则保证了香港在特定事务和领域的自治权力。
香港的政治制度在维护香港稳定和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011第十一章港澳台地区的政府与政治[31页]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都由“香港基本法”得到保障。立 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会理论上也拥有制约行政长官的手段。
立法会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
(三)司法机关
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法院系统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 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在香 港回归之后仍然予以保留。 法官人选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 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 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香港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港人治港、高 度自治”。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 民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央政府对于香港 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防务和外交方面。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 “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与政治机构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的治理模式
香港回归日香港特区的治理模式香港回归日是指1997年7月1日,香港从英国回归中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回归后,香港特区的治理模式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香港特区的治理模式,并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一、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香港的治理模式基于《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这两个文件是为香港回归制定的。
《中英联合声明》规定了香港回归后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保持,而《香港基本法》则是香港特区的宪法,确立了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实践中国提出的“一国两制”原则是香港特区治理模式的核心。
它意味着香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香港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三、香港特区行政机构的运作香港特区行政机构由特区政府负责。
特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最高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区公民选举产生。
特区政府负责管治香港、维护法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香港特区政府也有自己的行政机构、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以满足香港的具体需求。
四、香港特区立法机构的运作香港特区立法机构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香港特区的法律。
立法机构由70个议席组成,其中40个由全民普选产生。
立法会议员代表广泛的社会利益和政治派别,通过辩论和表决决定公共政策和法律事项。
五、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性香港特区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司法独立是香港特区治理模式的重要特点。
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
香港特区的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基础,维护和保障法治原则的实施。
六、香港特区的民主与参与香港特区的治理模式注重民主和公众参与。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和示威等基本权利,能够自由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此外,香港特区也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发展,为各种利益集团提供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
七、香港特区与中国内地的合作香港特区与中国内地保持紧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联系。
基本法组织架构
基本法组织架构基本法是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的宪法。
作为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最高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件,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的制度框架、权力分配、人民权利和基本自由等核心内容。
香港特区政府的组织架构是基本法这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香港特区政府的基本法组织架构及其功能。
一、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直接负责的行政首长。
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负责领导香港特区政府,行使行政权力。
他/她还代表香港特区行使外交权和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安全。
行政长官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政府的政策方向、组织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提名政府主要官员、批准法案等。
行政长官的角色既体现了民意代表的地方元素,又兼顾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需求。
二、行政机构香港特区政府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领导,下设各个政府部门、委员会和机关。
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运作和行政事务。
其中,政务司司长为香港特区政府的次长,负责协助行政长官管理政府事务。
各个政府部门根据其功能和职能划分为不同的局或处,例如财政司司长负责财政事务、发展局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各局或处负责制定与其领域相关的政策、执行法律和政策、管理资源和服务等。
三、立法机构香港特区政府的立法机构为立法会,它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的议员组成,旨在保障香港居民的立法权。
根据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行使立法权、行政监察权,还有权审查和批准预算、通过法案和决议等。
立法会的议事程序受到保障,确保议员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达意见的自由。
四、司法机构香港特区政府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由香港特区政府行使司法权力。
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其他法院。
最高法院是香港的最高司法机构,由首席法官领导,主要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行使司法最终审判权。
高等法院则负责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理。
司法机构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建立,保障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并履行其对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职责。
香港政制架构与管制
周 帆
上海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Tel:21-55665459 Email:rt_612@
一、港英时期政府管治特征 二、回归后的政制架构 三、回归后的政府管治变化 四、政府管治的挑战 五、问题与思考
一、港英时期政府管治特征
1, 总督为首的官僚行政主导 2,行政立法两局辅政 3,咨询式决策——「行政吸纳政治」 4,官商共治
7,国际主流社会价值观与反华势力的“和平 演变论”共存
五、问题与思考 问题:
新的历史起点上“一国两制”如何演译 新政治生态下“行政主导”的运作形式 普选预期下的政党政治前景 立法行政的制约与配合 政制发展两步走之间的衔接 政治团体在政治议题上的妥协 国际化与中国化之间的平衡
思考:
创新思维,提高对政制发展的认知
4,官僚、商界、政界(政党、议员)与公民 社会互为牵制
官商共治被社会指责为“官商勾结”,工商界对立法 会普选有保留。
5,政制外的政治不合作
示威抗议、媒体舆论、民调政治、司法复核、教会干政
6,一国与两制的协调
大陆国家发展战略是大局,香港政制发展要有利于国 家统一与领土完整,推动中华民族复兴工程。“井水不犯 河水”是不现实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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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殖民地精英统治 向现代文官主导的咨询吸纳式统治转型
• 1970年代:由精英吸纳走向局部小区吸纳 营造「民意政府」 公务员本地化 成立廉政公署,建立清廉、效率形象 • 1980年代:建立区议会 地方行政改革 提供地区参政渠道
行政改革向政治改革发展
公营部门改革(1989): 开放政府、増加施政透明度 服务承诺、用者导向、服务外判 加强问责 「代议政制」推行(90年代): 行政立法两局「分家」 1991年立法局部份直选 公民社会建设: 行政申诉、私隐保护、 平等机会、人权法案
香港的历史和政治结构是怎样的
香港的历史和政治结构是怎样的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内部的基本政治架构。
对于如何正确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香港基本法起草至今,中央有关部门权威人士和内地专家学者多有论述,明确指出香港政治体制无论在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都是“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可概括为:“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
这些要素,构成了“一国两制”下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权形式。
在基本法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规定是清晰明确的,“行政主导”这一原则从一开始就已确立。
在30多年前起草基本法时,中央明确提出,要借鉴香港原有行之有效的制度,更好地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整体利益,这其中就包括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架构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重定向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本条目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宪制文件▪▪▪《中英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梁振英▪行政长官办公室▪行政会议(成员)▪政府(组织架构)▪政府总部(所在地)▪政治任命官员▪公务员▪议会:立法会▪现届立法会(成员)▪选举方式:▪地区直选▪功能界别▪区议会(第二)▪▪司法机构▪香港法律制度▪香港法例▪香港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部门除首长行政长官外,由以下各部份组成:▪司长:负责制订主要政策及执行重要工作(如财政、法律)▪政府总部:由所有决策局组成,是香港政府的行政决策总部▪决策局(或政策局):负责制订特定范畴的政策(如运输、保安、卫生等),及监督属下部门工作▪部门:实际执行政策•••••••[编辑]司长▪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律政司司长虽然包括在问责制内,但由于只负责法律事务,根据香港政府习惯不视作行政官员[来源请求]。
[编辑]决策局(政府总部)“三司十二局”是司长及决策局的统称,前身是“三司十一局”。
自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起,传媒便开始使用此称谓。
[编辑]部门通常称为“署”(如卫生署)或“处”(如香港警务处)、极少数称为“局”(如税务局)。
当中大部份向所属的决策局局长负责,有的直接向司长负责(如行政署向政务司司长负责),亦有的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如廉政公署和审计署)。
当中部份部门之主管(如入境事务处处长)须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编辑]历史主条目:香港政府决策科局演变香港政府一直至1970年代初依然是两层架构,部门直接向布政司负责;布政司署虽然有负责研究相关政策之官员,但职位比部门首长低,部门首长往往坚持要与布政司讨论,事无大小均由布政司决定,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为此时任港督麦理浩委任麦健时顾问公司寻找对策。
香港的制度
香港的制度香港是一座独特而繁荣的城市,拥有独特而稳定的政治制度。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保留了自己的特别行政地位,并拥有了相对自治的机构和权力。
此制度的成功,使香港成为了国际商业、金融和旅游中心。
香港的政治制度主要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分。
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和政策实施,由行政会议和行政长官领导。
行政会议由政府高级官员组成,而行政长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行政长官拥有广泛的权力,负责决定政府的政策方向和组织履行职责。
立法部门是香港政府的立法机构,由立法会组成。
立法会是香港唯一民选的机构,其议员由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审议和通过法律文件、监督政府活动,并代表香港市民利益发声。
立法会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起着重要的监督和平衡作用。
司法部门则负责维护香港的法律和法治,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
香港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由独立的法官组成。
法官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断案件,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司法部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力量,保证了香港的法制秩序和社会稳定。
香港的政治制度还有许多特点。
首先,香港的制度非常注重准确实施法治原则,强调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
其次,香港政府和市民之间有着广泛的对话机制,政府会定期与公众举行听证会和座谈会,以了解和回应市民的关切和需求。
此外,香港还倡导透明和监督的制度,政府行政机构和立法会都有监察机构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
香港的制度与大陆的制度存在差异,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方面,两者都取得了成功。
香港的制度能够尊重和保护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持市民的参与和满意度,使香港成为了一个宜居的城市。
然而,近年来,香港的政治制度面临了诸多挑战和争议。
社会对政府的不满和诉求日益增加,导致了一系列社会抗议活动。
这些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民主和法治等方面,需要政府和市民共同努力来解决。
总而言之,香港的政治制度是独特而稳定的,为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任何制度都需要不断适应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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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公共政策有效性提高:曾荫权高票赢得
3.25“有竞争的选举”,连任特首 管治效能上升:07年市民满意度
64%,回归后新高 社会民怨下降:回应性增加; 失业率保持3.4%
历史低位区;街头政治抗议人少 亲政府政治势力走强:07年区议会选举,
08年立法会选举37:23 政治议题的分歧依然存在 民主普选是社会的主流民意 法治社会和司法独立得以维护
发展经济(基建工程、十大建设、 添马舰、港珠澳大桥、等),
福为民开(藏富于民,减税1%、派糖、社会救助) 沟通政治(策略发展委员会,议员内访、行政
与立法倾) 和谐香港,减少争拗(官员任命,重视民意) 新设副局长与局长助理 加强区议会功能(年度首长会议,
提高薪酬、地区公共工程) 05政制改革议案被否决,政治发展原地踏步
• 1970年代:由精英吸纳走向局部小区吸纳 营造「民意政府」 公务员本地化 成立廉政公署,建立清廉、效率形象
• 1980年代:建立区议会 地方行政改革 提供地区参政渠道
行政改革向政治改革发展
公营部门改革(1989): 开放政府、増加施政透明度 服务承诺、用者导向、服务外判 加强问责
「代议政制」推行(90年代): 行政立法两局「分家」 1991年立法局部份直选
立足于全球化和政治文明的逻辑,认知和发展高度自治 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香港必须迈过推进民主这道坎
1,政制发展要达成香港与大陆双赢:双重目标的有机统一。 防止“去中国化”
2,行政长官向特区与中央双负责:双首长角色的功能发挥。 防止“内地化”
3,选举—政党—议会是民主政治的常态。 防止“对立化”
4,政府施政的目的: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惠及民众。 防止“泛政治化” (公共政策认受性的基础)
公民社会建设: 行政申诉、私隐保护、 平等机会、人权法案
二、回归后的政制架构
1,政府组织架构(特首-司长-局长-行政会议) 政府组织图
2,立法机构 立法会 区议会
3,法院架构
三、回归后的政府管治变化
1,主权回归,治权延续:原有行政体制、公务系员 系统、法律及决策形式基本不变,政府人员直接 过渡。
香港政制架构与政府管治
一、港英时期政府管治特征 二、回归后的政制架构 三、回归后的政府管治变化 四、政府管治的挑战 五、问题与思考
一、港英时期政府管治特征
1, 总督为首的官僚行政主导 2,行政立法两局辅政 3,咨询式决策——「行政吸纳政治」 4,官商共治
传统殖民地精英统治 向现代文官主导的咨询吸纳式统治转型
7,国际主流社会价值观与反华势力的“和平 演变论”共存
五、问题与思考
问题:
新的历史起点上“一国两制”如何演译 新政治生态下“行政主导”的运作形式 普选预期下的政党政治前景 立法行政的制约与配合 政制发展两步走之间的衔接 政治团体在政治议题上的妥协 国际化与知
4,官僚、商界、政界(政党、议员)与公民 社会互为牵制
官商共治被社会指责为“官商勾结”,工商界对立法 会普选有保留。
5,政制外的政治不合作
示威抗议、媒体舆论、民调政治、司法复核、教会干政
6,一国与两制的协调
大陆国家发展战略是大局,香港政制发展要有利于国 家统一与领土完整,推动中华民族复兴工程。“井水不犯 河水”是不现实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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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人治港”与管治危机
1997年后经济衰退,政府财力危机 “8万5”计划失误,公共政策危机 “23条立法”撤回,政府管治危机
公务员系统的「效率」与「正当性」危机 “行政主导”
3,政府改革:
行政:公务员体制改革及效率改革; 政治:主要官员问责制(政治任命制)(2002年)
4,“公务员治港”与强政励治
四、政府管治的挑战
1,经济上落与衰退
贫富分化是社会关注中心,引发政治问题;政治文化是赢 利主导。政制改革要回应社会的经济诉求,有利于繁荣稳定。
2,政党-民选议员-立法会合力上位
民选议员与政党的兴起,成为政制内的主要角色;议会成 为政治生活之主要舞台。
3,政治任命官员与职业文官配合
政府结构分流和合作;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有权无票” 的认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