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案例及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目录一、背景情况 (2)【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 (2)【案例2-XX股份(拟IPO)】 (2)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 (2)【历次保代培训】 (2)【证监会发行部】 (3)【其他规定】 (4)三、历次IPO股份支付情况统计 (4)(一)创业板统计 (4)(二)中小板统计 (4)四、问题分析与讨论 (5)五、解决方案 (5)一、背景情况【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2011年9月上市,申报期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其中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61万元,较2008年2208万元大幅度下降,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解释,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从而导致净利润下降。
【案例2-XX股份(拟IPO)】2012年8月1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的议案》,同意以每股2.2元的价格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2012年9月20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PE以每股8元的价格进行增资。
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股份支付的特征概括为:(1)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2)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3)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历次保代培训】2011年第三次:IPO申报企业会计准则应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需要根据新准则编制,执行新准则。
股份支付准则仍需执行。
前几年考虑到财务人员的素质、监管研究情况等原因,给了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较大的灵活性,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须确认费用。
案例解释集团内股份支付的判断与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案例解释集团内股份支付的判断与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将股份支付定义为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并据此区分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指出,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由股份支付准则进行规范。
股份支付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
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从实体理论来讲,因为少数股东权益和控股股东的权益并列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也就是说,非控股股东在集团中的股份也是集团自身的权益工具。
因此,站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无论是母公司将自身的权益工具授予职工,或者是将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子公司)的权益工具授予职工,甚至是非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授予职工,均属于企业集团授予权益工具,在集团财务报表层面均有可能形成股份支付。
如果在集团财务报表层面形成股份支付,则涉及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接受职工服务企业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如果接受服务企业不是结算股份支付的企业,则还会涉及结算企业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前已述及,结算企业可以是接受服务企业自身、集团内其他企业或任一集团内企业的任一股东。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股份支付要求的提出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热情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在目前只有要求而没有实施细则的状况下,大多数企业选择搁浅、推迟或者通过增加员工持股成本或减少员工持股数等方式来消除、降低对上市财务指标的影响。
如果会拉低某个关键年度的净利润到一定程度或直接影响到上市条件的话,企业可能会直接否决股权激励方案。
如果是选择上市后再实施,我们担心大股东或私募机构到时候支持股权激励方案的积极性又会大大降低。
这样的结果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不言而喻,一次面向核心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成功的股权激励对于一家企业尤其是成长性企业而言至关重要,许多处于生死边缘的优质企业往往正是因为股权激励才得以在夹缝中发展壮大。
如果一味地强调股权激励对账面利润的影响而忽视其本质和积极意义,或者过度收紧关于股份支付的执行标准,无疑将使很多企业在股权激励面前选择退缩或被迫给股权激励打折,更有甚者会给那些本就不愿意与别人分享创业成果的控股股东以逃避的借口。
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一场关于数字利润的博弈,最终伤害的只能是企业创新的活力和成长的动力,是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我们建议:股份支付的价值取向是应当放在第一位考虑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才可考虑如何通过合理执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来反映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不能舍本逐末。
股份支付对PE价格的影响尽管大多数人认为:股份支付的要求不会降低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的价格,但目前的实践告诉我们,其实已经有很多私募机构将股份支付作为一项需要考量的重要的定价因素。
对于一家马上要上市、盈利能力很好的企业而言,他们的话语权更强,此时影响自然不大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一家准备在二至三年内发行上市的年轻企业来说,如果它已经以低成本实施了股权激励,而它目前的薪酬水平又普遍较低,在面对话语权强大的私募机构的时候,现在影响已经凸显,且这种影响对于企业而言是负面的。
股份支付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案例
股份支付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案例
案例:公司A与员工B签订了一份股份支付协议,根据该协议,B将获得公司A的股份作为报酬。
协议约定,在某一特
定的条件下,B将有权以公允价值购买公司A股份的一部分。
根据协议,B可以在公司A上市三年后选择行使购买权。
公
司A上市后,股份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将成为确定B购买股
份的依据。
在公司A上市三年后,B决定行使购买权并购买5000股公司
A的股份。
此时,公司A股份在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为100
元/股。
根据协议约定,B应支付公允价值的80%作为购买股份的报酬。
因此,B需要支付的报酬金额为:
5000股 * 100元/股 * 80% = 400,000元。
公司A将收到B支付的400,000元,并将这笔金额确认为股份支付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可能因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具体协议而有所不同。
股份支付涉及到诸多因素,如上市时间、购买权行使条件、报酬金额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
公司和员工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这些细节,并按照协议规定来确定公允价值。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股份支付是一种企业用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股份支付的案例。
2024年,中国高科技公司准备开展股份支付计划,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该公司创办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行业中崭露头角,并取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该公司为了实现更高的增长目标,需要通过股份支付来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首先,公司领导层与董事会沟通,并制定了股份支付计划的目标和细节。
他们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扩展到包括高管团队、销售团队和技术研发团队等核心部门的员工。
接下来,公司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
他们设定了一个五年的目标,计划在这段时间内将公司的市场份额扩大到行业前三位,并实现50%的年增长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决定将10%的股份用于支付计划,以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才能。
在股份支付计划的具体设计上,该公司采取了一种渐进式的方式。
员工在入职后的第一年,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奖励,并要求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后才能获得全额行权。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留存率,并鼓励他们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实现更大的成就。
此外,公司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条件来激励员工。
比如,如果员工在公司的业绩达到一定的指标,他们将获得额外的股份奖励。
这种激励机制可以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实现公司的长期目标。
股份支付计划自然需要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家公司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和管理股份支付计划。
该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高管团队和独立董事等组成,负责制定股份支付规则,并审核和确认员工的股权行权。
通过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取得了惊人的业绩。
员工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为公司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股份支付计划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福利和发展机会,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S公司股份支付案例
S 公司股份支付案例S 公司股份支付案例例 1:2008 年-2011 年,发行人 S 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8 年-2011 年发行人 S 公司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 (1)2008 年 3 月,许某向 Y 集团转让股权 2008 年 3 月 1 日和 2008 年 3 月 8 日, 分别经 Y 集团公司 2008 年第三次董事会批 准和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 同意许某女士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6.75%股权转让给 Y 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 3,820 万元。
2008 年 3 月 8 日,有限公司股东许某女士与 Y 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2011 年 6 月,大股东邹某向李某等 182 名自然人转让股权 2011 年 6 月 16 日,S 公司召开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 大股东邹某以 1.88 元/股的价格(以公司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值为依据, 按照每股净资产确定) , 向李某等 182 名自然人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3,368.6 万股,转让价格为 6,332.97 万元,占公司全部股份数的 9.6246%。
2011 年 6 月 20 日, 大股东邹某与李某等 182 名自然人分别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 , 2011 年 6 月 23 日,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
2、2008 年 11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008 年 10 月 10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 公司,原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有限 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S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股本总额为 20,000 万股,资本 公积 9,326.15 万元。
3、2010 年 7 月,发行人 S 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0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召开 201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资本公 积金 7,000 万元和未分配利润 8,000 万元向截至 2010 年 7 月 20 日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的东莞市鸿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Dongguan HongCe 郭爱灵1S 公司股份支付案例 股东按照每 10 股转增 7.5 股比例转增股本。
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支付案例分析(ppt 32页)
财务处理
确认银行存款77607624元(7729843*10.04),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3255050元(739950000*9.9%), 股本7729843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3132831元
借:银行存款
77607624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3255050
贷:股本
借:管理费用 18473.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473.75
科目 时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伊利股份2005至2011年经营状况
扣除非经常性净 损益
增长比率
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比率
269533125.06
12175264123.61 39.4%
行权条件根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首期以后行权时伊利股份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2005年相比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支付案例分 析
财务处理
财务处理
2008年伊利集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为1796975945.09元,相对于上一年增长率为负,低于 17%,且上一年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 11.87%低于20%,不符合行权要求。因此在2009年也 不用做财务处理。 2009年至报告期末未行权总额为77298436份,其行权 价格依旧是10.04元。
行权的价格确定方法为:行权价格依据下述两个价格 中较高者确定即13.33元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伊 利股份股票收盘价即13.33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 的伊利股份股票平均收盘价12.30元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知识文章】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深度解析导语:股份支付是上市公司用于激励员工、吸引人才以及绩效奖励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中国主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在股份支付领域有着丰富的案例经验。
本文将针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深度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股份支付的全面认知。
一、股份支付的定义与意义股份支付是指公司以股票等股权形态作为激励或奖励对象,通过授予员工或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份的方式来提高其工作表现,激发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股份支付不仅可以为公司保留人才、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士气,还可以推动其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
二、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评估1. 案例一:XX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探究在该案例中,XX公司通过向员工提供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该方案要求员工在一定条件下,购买公司股票,并在未来的特定时间内行权。
这种方式既能够提高员工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的紧密结合。
个人观点:这种股权激励方案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确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避免不利影响公司治理和市场信心。
2. 案例二:XXX银行股份支付计划解析XXX银行在股权激励方面采取了多元化的措施,包括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发放限制性股票奖励、股票期权和股票单位等。
这样的综合性方案能够全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个人观点:这一案例表明,银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极高,股份支付作为一种有力的激励手段,能够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银行从业人员。
然而,对于银行来说,还应该在提高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
三、股份支付案例回顾与总结通过对上交所的股份支付案例进行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股份支付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仅能够有效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够为员工提供成长和发展的机会。
然而,在实施股份支付时,企业需要注意合理设定方案,合理设定行权条件和期限,以及完善的治理架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近年来,随着股份支付在企业薪酬结构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财政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股份支付准则,以规范企业的股份支付行为,保障员工的权益。
那么,这些股份支付准则具体是如何应用的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的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企业的情况。
某企业的股份支付计划是按照员工个人绩效进行分配的,绩效越高的员工获得的股份支付比例也越高。
在此基础上,该企业根据财政部出台的《关于规范股份支付行为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股份支付计划的制定、股份支付比例的确定、股份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在实际操作中,该企业要求每个部门的经理每季度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薪酬管理部门。
薪酬管理部门则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计算每个员工的股份支付比例,最终将股份支付计划公布给员工。
此外,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该企业还规定了股份支付的锁定期和退出机制。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的应用,既需要企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流程,又需要严格执行,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企业也应考虑到股份支付的风险和成本,并选择适合自身的股份支付方式和方案。
总之,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的应用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股份支付行为,还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因此,企业应该认真对待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的应用,积极探索
股份支付的最佳实践。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上交所是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简称,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股份支付是指在企业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等活动中,以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的交易方式。
近年来,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屡见不鲜,对于了解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概述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涉及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等各种市场交易活动。
这些案例的发生,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活跃度和创新性,也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一些成功的案例能够给予其他企业和投资者借鉴和启发,对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上市公司以股份支付方式收购目标公司某上市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和实力,决定以股份支付的方式收购一家具有业务互补性的目标公司。
通过股份支付,上市公司可以不用支付现金,减少了对现金流的依赖,同时还能够保持更多的流动资金用于企业发展。
这样的案例反映了股份支付对于企业并购活动的灵活运用,以及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2. 案例二: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采用股份支付方式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很多上市公司会选择进行增资扩股,以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开发新产品。
有些公司选择采用股份支付的方式,给予社会投资者以换购公司股份的机会,以获取更多的投资资金。
这样的案例展现了股份支付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一种新型模式,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和资本市场流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的启示1. 注重法律法规的遵从在进行股份支付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尤其是在涉及跨境交易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2. 注重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在股份支付交易过程中,企业需要对交易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并保持透明度,确保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能够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一、案例背景上交所是中国的一家股票交易所,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交易所之一。
在进行股份支付方面,上交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股份支付是指以公司股票的方式来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它通常发生在收购、兼并、重组等交易过程中。
二、案例描述某上市公司A计划收购B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后,决定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并向上交所提交相关申请。
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交易进行审核,涉及交易方的持股情况、资金来源、交易价格等方面,并最终批准了这项股份支付交易。
三、案例分析1. 相关规定上交所的股份支付规定主要包括股份支付的适用范围、审核条件、申报程序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2. 审核流程在进行股份支付交易时,上交所将对相关方的资质、资金状况、持股情况等进行审核,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 影响要素上交所审批股份支付交易时,会考虑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稳定性、投资者保护等的影响,尤其是对原有股东权益的影响。
4. 交易结果最终,上交所对该股份支付交易进行了审批,该交易成功完成,实现了A公司对B公司的收购,也促进了市场资本的流动和企业并购重组。
四、案例启示上交所在股份支付交易中的审核和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企业在进行股份支付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加强内部控制,以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五、案例总结本案例展示了上交所在股份支付交易中的监管作用,也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积极探索并实践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路径。
在今后的发展中,上交所将继续发挥其监管作用,促进股份支付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案例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案例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案例为题,我们来列举一下符合标题内容的实例。
在这些案例中,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或其他权益。
以下是10个案例,每个案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例。
1. 某公司在员工持续工作三年后,按照公司股份计划发放股份作为员工的奖励。
员工在入职时签订了协议,同意以股份支付的方式获得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2. 一家初创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吸引高级管理人员加入。
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同意以股份支付的方式接受一部分薪酬,并在公司未来的成功中分享利润。
3. 一家科技公司给予员工股份支付的选择,以鼓励员工长期留在公司,并与公司共同成长。
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一部分现金薪酬和一部分公司股份。
4. 一个创业团队成立了一家初创公司,由创始人和几个核心成员组成。
他们同意以股份支付的方式来分配公司的所有权。
创始人拥有50%的股份,其他成员按照其贡献程度分配其余的股份。
5. 一家上市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在年度绩效评估后,将一部分奖金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发放给员工。
员工可以选择接受现金奖金或以股份支付的方式获得奖金。
6. 一家初创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用于支付员工的薪酬,但拥有高潜力的项目和技术。
因此,公司决定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发放员工的薪酬,并承诺在未来的融资或收购事件中,员工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卖出所得的股份。
7. 一家新兴的创业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方式吸引了一位知名投资者的关注。
这位投资者同意以股份支付的方式投资,并在公司发展成功后获得相应的股权回报。
8. 一家大型跨国公司在其全球范围内实施了股份支付计划,以激励和奖励全球各地的员工。
员工可以选择以股份支付的方式获得部分薪酬,并与公司共享发展成果。
9. 一家家族企业在接班人选拔中,决定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将企业的所有权逐渐转让给下一代。
这样可以激励和吸引下一代成员更加积极地参与企业管理和发展。
10. 一家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时,以股份支付的方式收购了另一家公司。
C社解读丨财政部股份支付五项应用案例(上)
C社解读丨财政部股份支付五项应用案例(上)本篇开始,对财政部股份支付的五项案例通俗解读。
本篇包含前3项案例。
案例一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作为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低价受让平台内,限售期内、离职员工股份。
此举是否作为股份支付?要看其受让目的是否系代持,如为代持目的,则不作为股份支付,因为不满足股份支付之“获取职工服务或劳务”的目的,只有当实控人将代持的股份低价出售给其他员工时,才确认股份支付。
案例指出,代持满足三个要件:实控人在受让离职员工股份前,应明确约定该股份的代持三要件,即,何时授予、授予谁、对代持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
案例二授予日的确定股东大会上确定了股权激励方案、授予价格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
那么,股权激励的授予日是按股东大会日期还是董事会日期?C社:财政部这个案例其实比较好判断,既然授予对象和股份数量在股东大会时尚未确定,那协议的基本条件还未成就,因此不满足准则所说的“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
来看实务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审议程序及授予日的确定,在股东大会时,激励对象、股份价格、数量全部都确定好了,但仍然是采用了董事会日期,案例及分析如下: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由监事会进行,并公示名单。
这些工作都做完之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经授权后,再召开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通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与董事会召开日相同,本案例都为6月4日。
股东大会审议的计划草案内容包含授予权益数量、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只是计划草案中明确如下:即,明确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如此,股东大会虽然审议了明确的激励协议条款,但对于何时实施并未明确,仅是授权董事会,因此不能满足准则所说的“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由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因此需要经董事会确定了授予日,才算获得协议真正完整获得批准。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
【例】甲公司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甲公司按照公允价值从二级市场回购甲公司股票并授予自愿参与该计划的
员工,授予价格为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激励对象在甲公司服务满3年后可以一次性解锁所授予的股份。
该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约定,甲公司控股股东对员工因解锁日前股票价格变动产生的损失进行兜底,即甲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收益归员工所有,甲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由甲公司控股股东承担且以现金支付损失。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控股股东承担了甲公司员工因股票价格下跌而产生的损失,属于企业集团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交易;该交易安排要求员工为获得收益(享有股票增值收益且不承担贬值损失)连续3年为公司提供服务,因此该交易以获取员工服务为目的;该交易的对价与公司股票未来价值密切相关。
综上,该交易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控股股东交付现金的金额与甲公司股票价格下行风险
相关,该股份支付属于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的交易,在控股股东合并报表中,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甲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81页相关内容。
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案例
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案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的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
而在IPO中,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的案例逐渐增多。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进行深入探讨。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申请IPO,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实控人持股比例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实控人指定了一位受让人来购物相应股份,并支付相应款项。
二、案例分析1. 实控人指定人在这个案例中,实控人指定了一位受让人来购物股份。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达到IPO的条件,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在实施时需要谨慎考虑,确保受让人具备购物股份的资质和能力,避免因此而引发纠纷或风险。
2. 支付款项受让人购物股份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这部分款项需要真实合法地支付,不能存在虚假或违规行为。
支付款项需要符合监管要求,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定程序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但是在转让股份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监管部门规定监管部门对IPO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的行为需要符合这些规定和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IPO失败,甚至面临法律风险。
3. 支付合规性受让人支付股份款项需要真实合法,不能存在违规行为。
实控人和受让人需要注意对支付行为的规范,确保支付的合规性。
四、风险与建议1. 风险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导致转让不成功,或者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律纠纷。
受让人支付款项的合规性也是一个风险点。
2. 建议在实施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时,需要广泛征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需要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受让人,并确保支付款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结语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需要企业和相关人员慎重对待。
股权支付会计处理案例
股权支付会计处理案例股权支付是指企业以股票的形式来支付购买资产、偿还债务、支付服务费用或员工薪酬等。
在股权支付中,企业将自身的股份或发行新股给交易对方,以支付相关费用或债务。
下面是关于股权支付的十个会计处理案例。
1. 股权支付购买资产:某公司需要购买一项价值100万元的资产,与卖方协商后,决定以股权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
根据协议,该公司将发行总价值100万元的股票给卖方,作为资产购买的支付方式。
在企业会计中,需要将这部分股权支付视为购买资产的成本,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100万元的股本。
2. 股权支付偿还债务:某公司由于资金短缺,无法按时偿还100万元的债务。
与债权人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决定以股权支付的方式进行债务偿还。
根据协议,该公司将发行总价值100万元的股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偿还的方式。
在企业会计中,需要将这部分股权支付视为债务偿还的成本,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100万元的股本。
3. 股权支付支付服务费用:某公司需要支付一家咨询公司10万元的服务费用。
与咨询公司协商后,双方决定以股权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根据协议,该公司将发行总价值10万元的股票给咨询公司,作为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在企业会计中,需要将这部分股权支付视为服务费用的成本,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10万元的股本。
4. 股权支付支付员工薪酬:某公司决定以股权支付的方式向员工支付薪酬。
根据员工的劳动贡献和股权支付协议,该公司将发行总价值50万元的股票给员工,作为薪酬的支付方式。
在企业会计中,需要将这部分股权支付视为薪酬的成本,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50万元的股本。
5. 股权支付支付顾问费用:某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聘请了一家顾问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与顾问公司协商后,双方决定以股权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根据协议,该公司将发行总价值20万元的股票给顾问公司,作为顾问费用的支付方式。
在企业会计中,需要将这部分股权支付视为顾问费用的成本,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20万元的股本。
ipo 外部专家 股份支付 案例
IPO外部专家股份支付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公司计划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在此过程中,公司聘请了一位外部专家李先生作为顾问,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
为了激励李先生更好地投入工作,公司决定向其授予一定数量的股份。
根据百度搜索“ipo 外部专家股份支付案例”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公司希望通过股份支付的方式激励外部专家;2. 外部专家在IPO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3. 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规进行股份支付。
二、案例分析1. 股份支付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公司可以向外部专家等非上市公司股东授予股份,以作为薪酬或激励机制。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决定向外部专家李先生授予股份,以激励其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
因此,公司在法律上具备向外部专家授予股份的合法性。
2. 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向外部专家李先生授予股份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其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公司的IPO进程。
因此,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取决于李先生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对公司的贡献。
如果李先生在公司的IPO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那么公司向他授予股份是合理的。
3. 股份支付的透明度为了确保股份支付的透明度,公司需要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详细说明股份支付的情况,包括支付的对象、数量、价格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需要在IPO申报材料中详细披露向外部专家李先生授予股份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案例启示1. 在进行股份支付时,公司需要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 股份支付的对象应该是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外部专家或顾问;3. 公司在股份支付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计划,以确保激励效果的最大化;4. 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5. 公司需要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详细说明股份支付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结论通过以上对IPO外部专家股份支付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公司在股份支付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 股份支付的对象应该是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外部专家或顾问;3. 公司在股份支付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计划,以确保激励效果的最大化;4. 公司需要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详细说明股份支付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关于股份支付的三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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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禁售期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等待期1、案例及相关问题A 公司拟申报上市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对核心骨干进行股权激励。
员工认购持股平台财产份额,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激励计划约定,不设置限售期,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转让持股平台份额。
激励对象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职,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人,转让价格未予限制,由员工与受让方按照转让日 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相关规定,A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增加禁售期安排,约定自公司通过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之日起至股票上市日后1 年止为禁售期,除非发生证监会认可的可以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情形,否则激励对象不得转让持股平台份额。
问题:A 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参考意见股份支付费用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摊计入损益,需要考虑股份支付是否存在可行权条件,如果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则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如果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则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负债或资本公积。
本案例中,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以按照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转让持股平台份额,表明激励对象在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获取相关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不受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的限制。
虽然该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禁售期条款,但从禁售期的约定来看,主要为了满足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要求,履行一般意义上首发企业股东的禁售义务,并未要求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继续为A 公司服务。
科创板股份支付案例
科创板股份支付解析一、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应按企业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在实务中,有的企业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参考标准,有的以最近一次PE入股的价格,有的以资产评估的价格,也有以其他模型如期权定价模型确定。
北注协专委会提示确认公允价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因素进行相互印证:1、以引入外部机构或战略投资者相对公允的价格作为参照依据。
从参考时效上,通常考虑六个月之内的股权交易,并考虑近期公司业务是否有重大变化。
如果发行价格明显不公允,例如,为换取外部投资者为企业带来的资源或其他利益,而单独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等,应当予以排除;若无半年、一年内的PE的参考价格,以申报期内外部投资者的价格为参考。
根据对赌条款、盈利能力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可对PE价格做适当修正,该等修正应阐述理由并量化。
(案例:国科环宇、兴图新科、寒武纪)2、引入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比如首选现金流折现法;(案例:奇安信)3、以相同或类似行业市盈率、市净率,作为衡量公允价值的校对依据;(案例:兴图新科)4、使用期权定价模型。
(案例:青云科技)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第(2)项的回答:“存在股份支付事项的,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可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与市净率指标等因素的影响;也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也可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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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一、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二、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三、风范股份:管理费用在员工服务期内摊销(主板,2010年12月过会)2009年5月25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
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
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增资价格3.8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资本公积387.6万,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
四、大金重工:认可股份支付但没有做会计处理(中小板,2010年9月过会)而2010年上市的大金重工(002487)存在与瑞和装饰相似的股份支付行为,但没有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09年8与13日,大金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苏荣宝先生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45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6.01%,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贵普控股;阜新金胤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99.994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78%,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阜新鑫源;阜新金胤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86.5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00%,以86.5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阜新隆达。
2009年8月19日,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阜新金胤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1)阜新金胤的股东张智勇先生为更好地管理其对外投资,将其所持阜新金胤7.80%的股权转让予金鑫先生,阜新金胤将其所持大金有限公司5.78%的股权转让予张智勇先生独资的公司阜新鑫源,即将其通过阜新金胤间接持有的大金有限公司的出资转移至阜新鑫源。
(2)为了增强大金有限公司高管团队的凝聚力,发挥人才的积极性,激励高管更好的服务于大金有限公司,使其与大金有限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阜新金胤将其所持大金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予金鑫先生控股、其他高管参股的阜新隆达。
苏荣宝先生将所持股权转让予贵普控股的对价,以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公司2008年底净资产2.5倍市净率为参考,确定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
根据阜新金胤分别与阜新鑫源、阜新隆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此次股权转让均系以原始出资额转让。
参照PE定价,大金重工要确认8000/26.01%*(5.78%+5%)-100-86.5=3129(万元),而大金重工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9448万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对该公司当期损益影响重大。
【案例评析】1、本次保代培训中,发行部有关领导均对股份支付问题做了表态,看见会里对在拟上市公司中推行该准则决心还是很大的。
但是,该问题在中介机构中间的态度截然相反,会里在各大会计师中的调研结果也并不是很乐观,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大家争论比较多的原因。
2、其实,股份支付准则并不陌生,但是从上述四个案例来看,在实践中至今尚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很多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①要执行股份支付准则的股权激励情形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②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③由于股份支付确认的管理费用是否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摊销呢?等等。
3、目前得到的基本情况是:①大股东存量转让、员工增资持有股份不论是通过持股公司还是直接持有,两种情形均要执行股份支付准则。
②如果是同一次入股价格不一致的,肯定要执行准则;如果不是同一次,那么最稳妥方式就是间隔六个月以上。
③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有PE投资,那么以PE入股价格,如果有多个价格的,个人觉得以最高为准;如果没有投资的,那么以每股净资产为准,更有会计师建议以评估值溢价10%作为公允价值。
④参照“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的规定,IPO股权支付费用列入经常性损益应该没有争议,但是不论是非损还是经常性损益对发行条件没有任何影响。
⑤确认股份支付从会计处理上是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对发行人的净资产没有任何影响,因此不会存在因股份支付而导致整体变更时出资不实的情况。
【思路总结】一、交易实质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
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
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
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
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
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二、会计准则(一)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1、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①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②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3、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再赘述。
三、公允价值1、按照PE投资者入股的价格:如果没有PE投资者或者说多次PE投资的价格不一致根据哪个价格呢?没有PE投资那就再找别的标准,如果是多次投资价格不一致,你是按照投资的最高价格还是离员工入股时间最近的价格呢?就算是公允价值没有了争议,那么战略投资价格就公允吗?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
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
因此,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2、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这个观点好像并没有得到很多人的认可,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