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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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特别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指导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六)考核评议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七)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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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谎报
、
缓报
次 性 餐饮 具 或 者 采 用 集 中 式 消 毒餐 饮具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闭 的 废 弃物 收 集 设 施 ( 三 ) 超 范 围
(
、
超 限 量 添加 食 品 添 加 剂 或 使
;
五
)
食 品 容 器和 包装 材料 应 当 清洁
;
、
无毒
、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 化学 物 质 制 作 的 食 品
(
无害
,
符合 食 品 卫 生和 包 装 材料 要求 四
,
不 得 从 事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和 现 场
。
所
,
从 事预包 装食 品 或 者 散 装食 品 销 售 以 及现 场制 售食 品 的 经营 活动
。
制 售 食 品 的 个 体 经 营 者 第 七 条
食 品 摊贩 应 当 在 其 摊 位显 著 位置 张
第 三条
照 职 责 分工
湖 北省人 民 政府公 报
2 01 7
.
7
部 门 文 件
湖 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发布
《
湖北 省
的公告
年
第
52
食 品 摊贩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办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试行) 》
20 16
号
根据 行
) 》,
《
湖 北省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 规 定
;
三)
提 供 即 食食 品 的
、
应 当 根 据 食 品 的 种品 原 料 制作 的 食 品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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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1 为保障湖北省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2.1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品生产与流通3.1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3.2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3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2)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餐饮服务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4.4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下行为:(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3)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5.2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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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3
【摘要】鄂食药监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现将《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7日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 [J], 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
2.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湖北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 [J],
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J],
5.湖北省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制品监管 [J], 本刊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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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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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4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全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抓好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9日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保障全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聚餐主要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
但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食品采购渠道复杂、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厨师流动性大、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还存在许多食品安全隐患,是当前餐饮安全监管中较为薄弱、风险高发的环节。
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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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释义《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由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八十六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的意义有哪些?答: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加大我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条例的主要特色是什么?答: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省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大的特点,食品安全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我省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从解决问题入手,紧扣我省自身特点和现实问题,着重解决“三小”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
条例还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的现场会销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机衔接。
问:条例如何明晰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答:食品生产经营,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的责任要求在分章中分别予以规定。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量监督、农业、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边界,要求完善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齐抓共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d0fe905925c52cc58bd6beb6.png)
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
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含托幼机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七条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f31e5d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4b.png)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省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其他问题需要另行协调衔接或者有相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以便今后再作修订和完善。
2014年3月24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一、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强化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药品安全防控体系,加强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监督管理,并结合监管对象风险程度、信用等级和区域影响力等因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943c55c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ca.png)
2020年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分工、工作程序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环节。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售等记录,保留相关信息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食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使用者应当正确存储、处理和使用食品,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督,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
第十五条食品使用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流通企业、食品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f8291d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89.png)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c213ca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30.png)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卫生局: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安全信息公示牌(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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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5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9【实施日期】2011.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省卫生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研究国外、省外对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宣传报道的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意见和口径,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
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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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小餐饮第五节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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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鄂食药监文[2015]7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06【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7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6日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社会参与原则。
第六条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有义务组织对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场所设计、流程规划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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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2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省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其他问题需要另行协调衔接或者有相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以便今后再作修订和完善。
2014年3月24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一、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强化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药品安全防控体系,加强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监督管理,并结合监管对象风险程度、信用等级和区域影响力等因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依法行政,权责一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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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鄂政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10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当前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
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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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
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办法》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对《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原《关于调整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评审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6〕286号)废止。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可在“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
http://183.95.190.4:7000/nhis/nhbs_hb/frame/login.jsp)查询。
附件:《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附件: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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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2013年10月12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问题,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现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因此,根据湖北省实际情况,出台一部省政府食品安全规章--《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迫在眉睫。
这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2009年,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影响和制约我省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为了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解决我省诸多食品安全问题。
(一)制定《规定》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客观需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国家药监总局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法(修订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订为授权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我省人大曾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列入了“五五”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计划尚未落实。
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全面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规定》,拟解决如下问题:一是制定上位法确定授权地方食品立法问题;二是明确我省食品监管体制后各部门职责;三是补充、细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要求;四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机制;五是补充、细化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六是完善食品法规中的用语解释。
(二)制定《规定》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
食品安全问题给公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惧与心理障碍,影响食品消费信心。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消费者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性产生怀疑,对食品的消费信心严重下降。
通过制定《规定》,着力健全食品监管机制和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监管机制,依法行政,推行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改变食品安全现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与使命,义不容辞。
(三)制定《规定》是严格食品监管执法的需要《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我省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但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尤其是食品监管体制改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整,有些具体内容逐渐已不能完全适应食品监督管理和执法实践的需要。
为了给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保障各部门更好地履行与食品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能,需要结合我省实际,采用“拾遗补缺”的方式,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并通过部分创制性规定,使《规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食品监管法律法规不规范、不配套的问题,实现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
二、《规定》总的起草原则和形成过程我局于2013年5月向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呈报了《关于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纳入“六五”立法计划的请示》。
我局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指导组,并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具体负责《规定》的起草工作。
在当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下,为食品安全有效监管提供法律支撑,按照“上合法律,下合省情,补充细化,解决问题”的思路,确定了以下起草原则:第一,上位法未作规定的,需要作补充和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本《规定》加以具体规定;第二,上位法规定不明确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进行明确和细化;第三,结合食品药品机构改革,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各自在食品监管工作中的责任;第四,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我局先后组织人员赴部分省市考察学习地方食品安全立法经验,借鉴、吸收先进省份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起草专班,参照国家药监总局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法(修订稿)》的相关内容,进行取舍和创新,形成了《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初稿。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规定》共八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监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第4条);调整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第6条)。
二是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第4条)。
三是明确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体系(第4条)。
四是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规定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者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时的确权责任(第5条)。
五是加强行业组织行业自律(第7条)。
六是实施食品安全奖励制度,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第54条)。
七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65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3条)。
二是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规定》中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24条)。
三是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规定》中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电子化管理,保证食品可追溯(第28条)。
四是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小食品店不得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第30条)。
(三)实施严格市场准入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修订稿)》要求,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10条)。
二是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第11条)。
三是根据《食品安全法(修订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授权,对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许制度(第12条)。
四是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管理(第14条)。
(四)建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第一,要强化食品技术检验支撑:一是要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第37条)。
二是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统一监督抽检计划。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年度统一监督抽检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和抽样检验工作(第38条)。
三是明确了复检规则(第40条)。
四是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的责任(第41条)。
第二,要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一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强调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第43、44条)。
二是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将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发布风险预警的依据(第45条)。
同时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和食品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三是是对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可以对问题食品、有关企业和相关区域采取暂停购进、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建立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实行统一公布(第46条)。
(五)规范食品监督管理一是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管理工作中,需要承担的责任、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第47条)。
二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第53条)。
三是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第55条)。
(六)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规定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立案前调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侦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予配合(第56条)。
二是在《食品安全法(修订稿)》中未涉及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制定了罚则(第58条)。
三是对农村集体聚餐未按规定备案的,创设了罚则(第60条)。
随着药监体制的重大改革和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根据国家食品立法工作部署,《食品安全法》将于明年4月有望出台。
新的体制理顺后,我们势必有一个再学习再实践的过程,尚需不断摸索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在实际应用中总结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和教训,积累素材,为制定湖北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奠定基础。
有鉴于此,在学习考察外省食品安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湖北省情,结合实际,适当超前,立法日程尽量与上位法修订时间同步推进,一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我省立即出台与之衔接的地方规章《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使我省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处于全国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