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7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1.引言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展开的资金往来,不但可以满足银行之间资金的互相支持,还可以更好地避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

在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上,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性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来更好地保障存款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本文将围绕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制度,从基本定义、业务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论述。

2.基本定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在规定利率、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的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即随时可以取出的存款,定期存款则是存款期限一般较长,需要经过一定的提前通知才能取出。

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互相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为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银行之间以大额同业存款进行资金往来。

3.业务管理要求银行同业存款是一项涉及大量财务资金往来的业务,在进行同业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范性操作要求,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出入账项的正确性。

具体要求如下:(1)开立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所有银行同业存款均必须纳入专门账户中进行监管。

(2)完成各项业务凭证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坚持实名制原则,即对每个存款人进行核实并登记。

同时,要对每笔同业存款进行具体的审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稳健。

(4)严格遵循业务流程,确保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减少错误和遗漏的风险。

(5)在工作中,要保障银行机密信息的安全,全面加强机密信息保护工作。

4.操作程序(1)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两家银行在开户前,必须先进行协议签订,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求。

(2)开设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开户手续并进行系统登记,建立银行同业存款专用的记账账户。

(3)存款和取款手续:银行之间进行存款和取款时,需依据签订的协议约定规定,填写好各种凭证,并通过相关系统进行记账。

(4)获得利息和维护费:存款方在银行存款时,需支付维护费。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一)资金存入业务即同业存放业务,系指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本行的存款业务。

(二)资金存出业务即存放同业业务,系指本行存放在其他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分类按照同业存款金额、业务关系和用途可将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在此两种性质的同业存款项下,按照期限又分为结算性活期同业存款、结算性定期同业存款、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活期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定期同业存款。

(一)结算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存款。

(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同业存款。

(三)同业活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灵活不固定的同业存款。

(四)同业定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固定的同业存款。

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同业存放设置“同业存放”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设置“结算性同业存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三级科目。

(二)存放同业设置“存放同业”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存放同业”和“非结算性存放同业”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子科目。

第五条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同业存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一)固定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固定的。

(二)浮动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不固定的,可以变化的。

第六条本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银行是指申请在他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为他行在本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我行角色的不同,分为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类。

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他行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涉及总行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资金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作为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做好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组织回复其他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全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全面掌握全行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建立存放同业账户台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行为,增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同业存款的范围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储所需的资金。

三、同业存款的目的同业存款的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维护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

四、同业存款的限额1.单一金融机构向同业存款人的同业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50%;2.同行业务合同抵押贷款需要按短期资金模式授信,因此同业存款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合同抵押贷款总额的30%;3.同业存款人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不超过其资本的15%。

五、同业存款的期限同业存款一般为短期存款,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超过1年存款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六、同业存款的利率同业存款的利率由同业机构自由协商。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定价,市场公正,不得强制提高同业存款利率。

七、同业存款的保密1.对于同业存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得随意泄露信息。

2.在向上级监管机构提交有关同业存款的信息时,应当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保密信息。

八、同业存款的风险管理1.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加大同业存款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等,防范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业务实施中,要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防止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风险。

九、违规行为1.超过存款限额将予以警告,行政处罚;2.泄露保密信息将予以行政处罚;3.其它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遵守行规行约,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 1 -。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为,防范资⾦风险,提⾼资⾦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社资⾦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社资⾦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融机构开⽴账户,协议存⼊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接受存款⾏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

(⼆)必须与接受存款⾏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同意办理资⾦存放业务的批准⽂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全国⾦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式融⼊外部资⾦的,根据资⾦融⼊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条成员⾏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江西省农村信⽤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的上级⾏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风险。

第⼗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条本办法⾃下发之⽇起施⾏。

附件:、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江西省农村信⽤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

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

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

晋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现金缴存支取、代理支付结算等结算用途的存放同业存款账户。

第二条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第三条各分行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逐户向总行提出开户申请,取得总行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对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进行审批,其中: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用途进行审批;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资金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授权、管理、流程规范等工作。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查复、监督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开立流程第七条各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提出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申请,申请通过OA系统中“同业账户开户申请书(分行版)”电子审批流程办理。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拟开立账户进行审批。

如果同意开户,由资产负债管理部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书面授权(授权书见附件),同时抄送运营管理部。

第九条各分行所指定经办人员负责开户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开户的具体操作。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接到开户行的开户验证信息后,负责根据授权书内容,对开户行所提供的开户信息进行核实。

开户信息与授权书信息一致,则向开户行进行“同意开立该账户”回复,如果信息不一致,应与资产负债管理部进行沟通后,再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各分行应在账户开立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各分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所开立的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部门或人员变更,需至少提前2天告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三条各分行根据日常结算需求,最多可在当地寻找两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其中:存款规模低于20亿元的分行,只可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人民币存款的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三条我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要保证同业机构的存款安全和我行的投资安全。

(二) 盈利性原则,通过对同业存款运作提高我行盈利水平,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三)流动性原则,吸收同业存款的期限和投资期限要匹配,保证存款到期及时兑付,有利于流动性指标的调整。

(四) 资本筹划原则,同业存款的投资要符合资本约束要求,要在我行资本达标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四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经营,并制定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对全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吸收同业存款要在对我行授信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业务授信由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组织。

第六条同业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shibor利率,根据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制定,每天按发布流程发布上存同业存款的利率。

第七条同业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同业存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九条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发起,分、支行可以对同业存款进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营销单笔同业存款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含)。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进行逐笔审查,签发审批单。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授权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按照审批单批准的同业存款利率,对上存资金进行授权处理,单独核算,并负责日常对账。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

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

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2第四章权限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身的经营责任,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稳妥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下列规定:(一)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合理确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虚报交易量、虚报利率等;(二)同业往来资金非法占用、挪用、挤占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打击,引导业务发展走---稳健发展的道路;(三)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应当以资金融通为基础,严禁以此变相转移风险,并加强对业务活动的风险监管,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四)商业银行应当向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期报送人民币同业存款监测数据;(五)银行应当通过互联网、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公布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水平。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行内的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随机抽查、定期审计、责任追究等机制,完善内部业务再造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提高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水平。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第九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督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规模、利率、期限及交易方式的合规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 5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 号)及《某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存款是本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本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存入和同业存出。

第四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前台操作部门,负责制定同业存款方案并实施,适时存入存出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第六条总行风险控制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中台监控部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和纠正为辅的原则,进行全面、独立的风险管理。

第七条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和计划财务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后台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同业存款业务前台交易岗和前台复核岗。

第九条前台交易岗负责与其他金融机构日常联络,提出业务申请,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条前台复核岗复核交易要素和授权授信要求,确保交易要素准确以及前台交易岗在我行授权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控制部设置中台监控岗,适时介入同业存款业务的环节和流程,监控前台交易员权限、交易限额等,及时警示、中止或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总行资金清算部后台经办岗与后台复核岗共同完成资金清算处理,确保每笔交易准确、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交易单据和划款凭证进行财务记账。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经金融市场部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审批。

商业银行同业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和规范 XXX (以下简称本行)同业来往账户资本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本管理,规范会计办理程序,增强内部限制体制,防备和化解风险,依据《会计法》、《乡村信誉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乡村信誉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乡村信誉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余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方法所称同业存款资本是指本行或其余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方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本清理需要,依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依据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钱、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该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允许证和经营范围赞同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许一级分行)受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余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付质明文件的真切性、完好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向真切性进行审察,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该拒绝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
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
(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

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
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

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
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第四章权限管理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同业清算存款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由支行自行办理,200万元以上需报备综合计划部。

第十三条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利率权限审批:
(一)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由综合计划部审批;
(二)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由主管行长审批;
(三)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由行长审批;
(四)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行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