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单位未缴社保合同又到期终止受伤员工获赔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最高法公报案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仍需支付?
最高法公报案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仍需支付?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于近日正式出版,该期案例栏目载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问题。
本期整理了该案裁判摘要和裁判理由,并附相关案例、观点及法律依据,赶紧看看吧!【最高法公报案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理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
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索迪斯(上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人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建清劳动合同纠纷案”观点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
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险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
解读: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案例: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黎先生在与家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案情描述在社会保险领域,往往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议案例。
在这里,我们选取一则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案例,通过具体案情描述和法律分析,展示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的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描述: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多年来一直在公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在王某因病请假期间,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导致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了纠纷。
王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二、法律问题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2. 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法律权利和保障;3. 社会保险仲裁机构对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法律分析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劳动者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相关的维权途径和法律保护。
在这一案例中,王某可以就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针对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的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在法律框架下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 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处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审查权和裁决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正、合法地解决王某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
在裁决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王某的实际情况和合法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解决建议对于本案中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定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要求公司尽快足额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其能够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HR)劳动法学习案例3
1、今日案例:劳动关系被转移员工能否得到补偿?仓库保管员王某,已经在所在企业工作了8年,年初,公司决定将仓储业务外包给本地另一家更大的物流公司。
于是,今年7月公司要求王某和其他员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但王某认为,自己从原公司离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他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案例解析】公司业务外包,必然导致原业务岗位涉及人员的劳动关系同步转移,而这种劳动关系的转移并非出自劳动者本人意愿。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转移前的工作年限是连续合并计算的。
将来劳动者无论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享受法定带薪年假,都有法律保障。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离职经济补偿能否获得,主要看在业务划转过程中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
如果双方约定由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员工将来在新公司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仅从入职新公司以后计算,如果双方约定,原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由新公司一并承担,则员工主张现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会得到满足。
2、今日案例:试用期满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2015年12月底,陈某经人介绍到烟台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4月1日,该公司品质部门在对产品质量进行例行抽检中,发现陈某负责质检的部分产品中有不合格品,超出了公司规定的不良率。
第二天,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在送达陈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陈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标准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按规定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陈某当即提出异议,经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该如何裁决?【案例解析】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未就陈某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进行举证,按规定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
案例背景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经济特区,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和劳动力迁入。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社会保障体系受到冲击。
为了维护员工权益和社会稳定,深圳市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例将介绍一起涉及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的案件,并详细描述了案件的背景、过程和结果。
案例过程背景2008年,A公司是深圳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拥有500名员工。
然而,在该公司成立初期时,由于资金紧张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发现问题2018年,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了A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费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而A公司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调查与取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展开对A公司的调查,并通过检查企业的财务记录、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等方式获取了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确实存在未缴纳10年前社保费用的问题。
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补缴未缴纳的10年前社保费用。
同时,为了维护员工权益,该局还协助受影响的员工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A公司确实存在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费用的行为,并判决其补缴相应费用,并支付受影响员工的赔偿金。
执行阶段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A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迫使其补缴未缴纳的10年前社保费用。
同时,受影响的员工也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金。
案例结果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A公司最终被迫补缴了未缴纳的10年前社保费用,并支付了受影响员工的赔偿金。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近日,深圳市某企业因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的社保费用而被法院判决赔偿员工损失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不仅为员工维权树立了榜样,也向其他企业发出了警示,提醒他们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企业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公司,拥有数百名员工。
然而,在过去的十年里,该企业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保费用。
这一情况直到最近才被一位细心的员工发现,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应当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
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仅为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保费用,并且还存在拖欠和少交的情况。
面对这一事实,劳动监察部门迅速采取了行动,要求该企业立即补缴欠款,并对其进行罚款。
同时,该部门还要求该企业向所有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他们因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而遭受的损失。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该企业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
相反,员工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员工损失,并责令其立即补缴欠款。
这起案件在深圳市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成为其他企业警醒自身行为的典范。
它向所有企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这起案件也提醒了员工要关注自己的权益,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只有通过集体维权和监督,才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总之,深圳市某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
它告诉我们,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劳动环境。
未交社保案例
未交社保案例《未交社保案例——拖欠社保款被判赔偿》案例时间:2005年6月至2011年9月事件描述:A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2005年6月加入了该企业。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应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然而,在A先生入职后的六年间,该企业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2005年6月至2011年9月期间,A先生一直在该企业工作,每个月正常上班,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但却未获得正常的社会保障。
面对企业的拖欠,A先生多次向雇主提出社会保险费支付的要求,但始终未得到回应。
2011年9月,A先生决定寻求法律援助,他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私营企业未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理。
经过对该私营企业的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对员工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补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协调下,私营企业同意支付A先生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共计6年的费用。
律师的点评:该案例涉及了私营企业未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问题,给员工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损害。
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雇主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在此案例中,A先生不仅通过向雇主提出要求,还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获得了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补偿。
这种积极的维权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员工应当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私营企业的雇主应当充分认识到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重要性,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私营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员工的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地履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在未来的发展中,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需要加大对私营企业的执法力度,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职工。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李某某向其所在工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厂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某随后向所在工厂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工厂以李某某已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案例分析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七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厂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工厂拒绝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时间:10 年前2.地点:深圳市3.事件: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二、案例经过1.员工发现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2.员工维权,要求企业补缴3.企业拒绝补缴,员工提起诉讼三、案例结果1.法院审理:企业需依法足额补缴社保2.企业补缴,员工权益得到保障四、案例启示1.企业需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保障员工权益2.员工要积极维权,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行为3.法律途径是解决社保问题的有效手段正文:一、案例背景在10 年前的深圳市,一家企业因未依法足额缴纳员工社保,引发了一起成功的维权案例。
这个案例发生在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城市,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对于社保问题的重视,以及法律对于企业行为的规范作用。
二、案例经过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员工发现自己的企业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保。
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该员工决定维权,要求企业补缴社保。
然而,企业却拒绝了员工的要求,甚至否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选择了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结果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企业需依法足额补缴员工的社保。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让该员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也让其他员工看到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在判决生效后,企业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补缴,员工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四、案例启示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
首先,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保,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员工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权,及时发现并揭露企业的违法行为。
最后,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途径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
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年前社保成功案例摘要:一、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 年前社保事件概述二、事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三、事件处理过程及结果四、事件启示:企业应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正文:一、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 年前社保事件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推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的社保问题。
然而,在10 年前,深圳市的一些企业并未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待遇。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深圳市相关部门对此类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
二、事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1.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应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涉事企业并未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2.违反劳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事件处理过程及结果1.调查取证:深圳市相关部门接到员工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收集证据,确认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事实。
2.约谈企业:相关部门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3.依法追责: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深圳市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追缴其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并要求企业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四、事件启示:企业应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深圳市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10 年前社保事件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启示: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社保问题,关系到员工的养老待遇和切身利益,企业更应依法足额缴纳,切勿因小失大,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社保断交后受工伤赔偿
社保断交后受工伤赔偿
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受到身体损害或者患病的一种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公司断交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社保断交后劳动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待遇。
然而,如果公司断交社保,劳动者在工伤后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给劳动者造成了经济负担。
其次,社保断交后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由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一种补贴。
然而,如果公司断交社保,劳动者将无法获得工伤津贴,无法得到对工作损失的经济补偿,进一步加重了劳动者的经济困难。
另外,社保断交后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工伤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在工伤后可以获得康复治疗、职业技能培训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以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和社会生活。
然而,如果公司断交社保,劳动者将无法享受到这些福利待遇,给劳动者的康复和职业发展带来了困难。
总之,社保断交后受工伤赔偿的情况十分严重。
劳动者可能面临医疗费用自负、无法获得工伤津贴、无法享受到康复和培训等福利待遇等问题。
因此,劳动者在面临工伤赔偿时,应该积
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获得应有的赔偿和福利待遇。
补缴社保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保补缴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一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及赔偿损失。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及法律判决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
原告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某职位。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某公司应依法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被告某公司在原告张某入职后,未按照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原告张某在发现被告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多次与被告某公司协商,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被告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补缴。
原告张某遂于2015年8月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及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被告某公司应补缴原告张某社会保险费,并赔偿原告张某损失。
被告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公司认为,其未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故意,而是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所致。
同时,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张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未依法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构成违法行为。
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未依法为原告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实给原告张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案例
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案例实务中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以下是广东高院于2021年3月30日裁定的一个最新再审案例,供实务中参考。
吴xx于2009年9月22日入职鸿xx(深圳)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照吴xx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31日向公司邮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收,但公司并未补缴。
2019年2月19日,吴xx向公司申请离职,使用了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收该通知书。
吴xx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9月22日至2019年2月20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082.67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吴xx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但公司确已为吴xx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故不支持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吴xx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先,公司的签收时间亦可与其主张吴xx旷工的时间相印证,故吴xx应于2019年2月20日离职,之后吴xx未到岗的行为并非旷工。
吴xx主张公司未依法为吴xx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双方提交的快递查询记录,可以证明吴xx向公司邮寄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已由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收。
双方确认吴xx的平均工资为7061.33元,吴xx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显示吴xx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700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8348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2200元。
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但公司确已为吴xx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故吴xx以公司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本院不予支持。
吴xx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事实且未及时补缴,吴xx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深圳中院认为,公司与吴xx双方均确认吴xx的平均工资为7061.33元。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
1. 伍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伍某在某医院担任出纳职务,因擅自关掉医院财务系统被医院免职。
伍某不服该决定继续在某医院上班,后某医院向伍某正式发出《劳动关系解除告知及确认函》,告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伍某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医院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杨某与J公司劳动争议案:杨某在J公司从事纺机挡车工工作,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
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其关于工伤待遇等请求。
J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基于杨某签署的承诺书,无须向杨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该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
因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应由J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J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余万元。
以上案例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作出与劳动者有关的决定时应当依法合规,不得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实用案例:未缴纳社保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自原告入职以来,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原告在多次向被告提出此问题后,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措施。
原告在2020年6月无奈之下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的难点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采取措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的约定也不明确,导致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争议。
【案例结果】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因此,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万元,并为原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采取措施,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就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争议。
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又起诉社保补偿的案例
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又起诉社保补偿的案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员工放弃缴纳社保但又起诉社保补偿的案例。
这些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对于员工权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以一宗真实案例为例,深入分析。
案例描述:公司招聘了一名年轻的员工,该员工在入职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
然而,不久之后,该员工为了减轻负担和增加收入,向公司提出请求,希望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同意了该员工的请求,并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员工放弃社保缴纳,并且公司同样也不再为该员工缴纳社保费用。
然而,几年后,该员工意外受伤,需要治疗和休假。
在休假期间,该员工开始考虑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并认为自己放弃缴纳社保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因此,该员工决定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社保补偿。
诉讼过程:在起诉过程中,员工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即使员工同意不缴纳社保,但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失去了法定权益。
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社保费用的补偿。
公司在答辩中辩称,员工是完全自愿放弃社保的,公司也已经根据员工的要求停止了为其缴纳社保。
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事实,因此员工没有权利要求社保补偿。
法院的判决: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员工胜诉,要求公司支付员工社保费用的补偿。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
员工放弃缴纳社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雇主不能借口员工同意而违法行为合法化。
此外,法院还考虑到员工起诉的时间,即在自己受伤治疗期间,员工重新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并且在事故后不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员工经过了对社保制度认识的变化,对自己损失的认识变化,显示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结论: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员工同意放弃社保缴纳是否有效的讨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
小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工作内容等事项。
然而,一年后,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小明工资,并要求他加班加点。
小明多次向公司提出抗议,但未得到解决。
最终,小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部门依法判决,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资,并赔偿违约金,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例体现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处理,也提示了企业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案例二,工伤赔偿。
小张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右手严重受损,需要长期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小张有权获得工伤赔偿金和医疗补助。
然而,公司却以小张自身过错为由拒绝支付赔偿。
小张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工伤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同时依法履行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三,社会保险权益。
某公司未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
员工通过律师向公司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以上案例展示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也反映了一些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作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加深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理解,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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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社保合同又到期终止受伤员工获赔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
【当事人】
申请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人杨某于2014年6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实发工资5000元,以现金发放。
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6月3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2014 年6月5日至6月9日及6月18日至6月19日住院两次,被申请人未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的挂号费、检查费、诊疗费及医药费共花费了208.5元,被申请人未支付。
2014年 12月23日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申请工伤,2014年12月2 9日工伤受理,2015年1月20日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25日鉴定因工致残程度七级,被申请人未支付工伤待遇。
为此,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00元(5,400元*1);2、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412元(5,451元*12);3、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20元*7);4、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共计208.5元;5、被申请人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200元(5,400元*13);6、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412元(5,451元*12);7、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庭审】
申请人为其主张提供了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统计清单、门诊记录、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住院费明细及出院小结等证据。
被申请人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对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的内容不予确认,辩称其不认可申请人所受的伤为工伤。
申请人另主张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不予确认,辩称合同到期,被申请人愿意续签,申请人不愿意,申请人不予确认。
【裁决】
被申请人辩解申请人所受的伤不是工伤,但申请人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证明申请人所受的伤为工伤,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故劳动仲裁庭审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
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享受不到工伤待遇,故工伤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张的金额有误,予以纠正。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96*12个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结合申请人离职时间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36(201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5036(201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被申请人辩解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申请人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金额有误,予以纠正,按双方确认的月平均5000元予以计算。
最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人民币5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人民币60432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计人民币14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工伤医疗费计人民币208.5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人民币46752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计人民币60432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某劳动能力鉴定费计人民币350元。
【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