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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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于新形势、新需求,把握“十四五”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契机,紧紧围绕“做实、做优”基层卫生的要求,以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能力与激发活力为重点,开展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层面各类健康服务资源,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健康服务能级,更好地满足居民全层次、全周期社区健康服务需求。

一、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1.发挥疫情防控网底作用。

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强化预检分诊,对发热患者落实接诊、筛查、登记、报告和跟踪。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会同村居委干部、社区民警等,落实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排查与隔离健康观察。

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发热筛查零报告、出院患者隔离健康观察、道口医学检测等工作,配合做好发热人员的转运与跟踪。

加强社区消毒与健康宣教,指导居民小区、单位实施环境清洁和公共部位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对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环境实施终末消毒,通过多种手段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健康宣教,消除社区居民疑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名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6.19
•【字号】沪卫科教[2012]024号
•【施行日期】2012.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名单的通

(沪卫科教〔2012〕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公共卫生各领域内涵建设,市卫生局启动了第三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根据水平与绩效优先、兼顾单位和学科布局的原则,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市卫生局审定,现确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复旦大学承担的流行病学等11个学科列入上海市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各学科建设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和支持力度,对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给予1:1匹配,保证学科建设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并按我局要求定期汇报重点学科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上海市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专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专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沪卫健康〔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专项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各项目实施单位: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的通知》(沪健促委〔201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6号)精神,提升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22年健康素养促进和居民健康素养监测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22〕20号)的要求,现就本市2022年健康素养促进专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结合疫情常态化防控,广泛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提升全人群和重点人群健康素养水平,原则上较上一年度增长不少于1个百分点。

二、资金安排项目资金已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各区可根据业务要求自主安排。

三、项目内容(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继续开展以“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为主题的健康中国行活动。

宣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引导公众主动学习掌握防控知识和技能,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一米线”、公筷制、公筷公勺、咳嗽礼仪、清洁消毒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科学就医等健康生活方式,自觉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配合做好风险排查、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保持自我健康管理意识。

(二)深入推进健康县区建设2022年起,“健康促进县(区)”调整为“健康县区”,市级专业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技术支持和日常指导。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沪卫疾控[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沪卫疾控〔2006〕69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下简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体现,也是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按分级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为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投入的效果和效益,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定位,在《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沪卫疾控〔2004〕2号)和《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意见》(沪卫疾控〔2005〕19号)的基础上,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一)保证公平原则。

强化社区卫生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能力,为本市社区居民提供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对外来人口的公共卫生管理,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健康干预力度。

(二)稳步发展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应相应增加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拓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应社会公共卫生需求。

(三)效率效益原则。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核拨制度,严格服务项目的质控和考核,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和经费使用的效率和社会效益。

(四)条块结合原则。

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全行业管理和预防保健机构的专业指导下,强化区(县)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各区(县)可根据实际能力和现实需求,拓展具有区域特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卫基层〔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及本市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专业机构应继续履行既定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项目内容和要求,持续统筹推进各项目,确保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特点和形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沪卫〔2020〕5号)要求,规范本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整合中西医健康服务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开展务实应用。

在确保居民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相应规范开展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本人开放的服务内容。

三、市、区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整合与共享进程,在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时,应配合业务部门及时导入居民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含中医体质辨识)等信息,将其纳入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以便于开展连续性、针对性的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卫监督[2012]010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01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共卫生监督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以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保障市民公共卫生健康权益为己任,高度重视《行动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行动纲要》的学习,加强培训,围绕“《行动纲要》职责分解及时间进度安排”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强对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实施《行动纲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能力。

三、请各区县卫生局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贯彻落实《行动纲要》的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我局将对有关实施情况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督导。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卫妇幼〔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1日2024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本市妇幼健康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部署,坚持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以妇女生命全周期、儿童生长全过程为主线,以强基固本、拓展服务链、提升内涵为目标,持续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1.实施妇幼健康相关规划。

深入实施妇女儿童发展“两纲”和妇幼健康相关“十四五”规划,谋划“十五五”规划。

推进母婴安全行动提升、健康儿童行动提升、母乳喂养促进等行动计划。

推进本市第六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妇幼相关项目。

组织推进落实《上海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卫生工作任务,出台本市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

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开展建设评估;推动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创建工作。

组织开展妇幼保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策略研究。

2.优化妇幼健康资源布局。

指导各区结合区域资源、服务需求、服务能力等制定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等新一轮设置规划。

加强五个新城新建妇产科、儿科专科医院有关业务指导和管理。

启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张江院区,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儿童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青浦院区)重大项目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沪府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0日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健康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发展目标把社区卫生作为卫生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加快资源配置和治理创新,推进社区卫生高质量发展,建设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完备、服务优质的现代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让人民群众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服务网络布局更加完善。

到2025年,按照功能定位、区域特点和居民需求,因地制宜新建、改建一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15分钟慢行可达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再上新台阶。

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市社区医疗服务横向同质化,社区常见病诊疗服务与上级医院纵向同质化水平显著提升,康复护理服务能力逐步增强,社区门诊量占本市常住居民门诊总量的比例达到40%以上,逐步夯实“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

——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到2025年,基本完成社区健康管理中心建设,社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指标全面达标,传染病、慢性病防控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7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促进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现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给你们,请至公共电子邮箱(地址:********************,密码:jcc123)自行下载。

请各市级专业机构遵循“基于国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确保国家项目”的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规范要求相应调整信息系统中各实施项目的表单结构和内容后,报我委审核备案。

请各区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内各项目与本辖区实施项目的标准作逐一比对,针对目前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提供区级自查报告,并于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及纸质(需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印章)方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人:秦彦、钟姮,电话:22121822、23117876,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世博村路300号810室(邮编:200125)。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区级比对自查报告(样张)一、简述本辖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总体情况。

二、按规范顺序逐项比对本辖区各项目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并说明原因。

三、列出实施标准不一致,但已列入年内调整计划内的项目(需附具体调整计划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经2007年2月5日第2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编办《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的实施情况,对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医疗服务活动和公共卫生秩序。

(二)强化政府职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对公共卫生事务的监管职能,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充实力量,整合资源,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许可与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理顺职能,调整完善目前的执法流程、执法机构和队伍;分解职权,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按照法定期限公正、高效地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沪卫基层〔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2日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一、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年内全市完成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15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新建、改建和扩建,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性。

以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设施设备更新和改善,促进住院床位、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序增加。

2.推进基本病种清单应用。

以社区基本病种清单为抓手,以全科诊疗为基础,有序开展康复、口腔、外科、呼吸、心理健康等适宜专科服务。

实施社区诊疗服务能力评估,开展基于评估的针对性社区诊疗规范培训,逐步提高社区基本病种应用及诊疗水平。

规范ICD代码和TCD代码使用,持续开展基本病种监测与评价,将社区基本病种应用纳入签约服务考核。

3.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以病种为单位,推广应用社区基本病种诊疗适宜技术,指导各区开展社区适宜专科门诊服务。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公共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公共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公共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沪卫监督[2011]013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公共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01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提高管理相对人卫生管理意识,发挥管理相对人自律精神,有效控制卫生安全隐患,根据本市2011年度公共卫生监督各条线工作方案布置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我局统一制作了《公共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附表1-附表17),现下发给你们,请根据辖区内管理相对人类型分类下发自查表并组织自查。

同时,及时将自查表下发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汇总反馈我局卫生监督处(联系人:孙瑾22121610,刘英涛22121608,沈敏22121615)。

相关附表请至上海卫生信息网()下载。

附表:1.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2.沐浴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3.住宿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4.游泳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5.足浴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6.其他公共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7.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自查表(试行)8.二次供水卫生自查表(试行)9.管道直饮水卫生自查表(试行)10.现制现售水饮水机卫生自查表(试行)11.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自查表(试行)12.学校卫生自查表(试行)1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自查表(试行)1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自查表(试行)1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试行)16.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自查表(试行)17.职业病诊断机构自查表(试行)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自查人:自查日期:联系电话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2:沐浴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自查人:自查日期:联系电话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3:住宿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自查人:自查日期:联系方式: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4:游泳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自查人:自查日期:联系电话: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5:足浴场所卫生状况自查表(试行)自查人自查日期联系电话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6:其他公共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自查人:自查日期:联系电话:注:1、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指: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2、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附件7: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自查人:自查日期:联系电话: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8:二次供水卫生自查表(试行)自查人:自查日期:联系电话: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9:管道直饮水卫生自查表(试行)供水小区名称:管理企业名称:自查人:填表日期:联系电话: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10:现制现售水饮水机卫生自查表(试行)所属经营公司:售水机制造公司: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11: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自查表(试行)医疗机构名称:自查人:自查日期:联系电话: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12:学校卫生自查表(试行)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附件1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自查表(试行)单位名称级别床位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第一部分:医疗废物管理管理监控部门:负责人:有※内容,不适用于专科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沪卫规建[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规建〔2002〕75号)各市级医疗单位:为积极推进本市“十五”期间卫生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提高投资管理效率和项目建设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卫生部《综和医院建设标准》,按照《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和《上海市“十五”期间卫生基本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本市市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基本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院基本建设的重要意义(一)今后五年,是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是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阶段,上海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建设步伐。

作为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上海卫生事业必须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适应新形势,明确新任务,大力推进现代化医院基本建设工作。

“十五”期间,要在高质量、高速度、全面完成市级医院基本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有重点、多层次地建设一批与亚洲一流城市地位相匹配的现代化医院。

(二)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以及对内、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市民群众对医疗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目前,本市大多数市级医院基本建设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建筑陈旧、设施简陋、环境拥挤、布局不尽合理。

按照现代化的要求推进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就是将“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和注重效率的管理思想引入医院基本建设过程中,全面改善医疗服务的软硬件环境,不断提升本市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推动本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沪卫监督[2012]019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监督〔2012〕019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要求,促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不断提升基层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现就本市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全体居民的民生工程。

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管理、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确保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优质高效。

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主要是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服务等突出问题,针对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通过在街道(乡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前哨作用和功能优势,提高发现基层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性,加大对广大居民和有关单位(企业)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的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和有关单位(企业)的自律意识,有效保障辖区公共卫生安全和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沪卫疾妇[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沪卫疾妇〔2012〕047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和本市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以来,本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认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和有关单位(企业)等基层一线,面向辖区居民、劳动者等广大人群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密切协助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排摸、巡查、建档以及处置有关违法行为。

基层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健全,基层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随着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迫切需要加强对本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监督〔2012〕19号)、《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沪卫疾妇〔2012〕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职责到位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对于巩固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强化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有效履行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监督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下,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尤为重要。

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遵循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项目和管理规定等,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绩效考核。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沪卫人事[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人事〔2011〕5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调动医疗卫生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提高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绩效考核原则(一)分级分类原则单位绩效考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机构类型分类实施。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按照岗位、任务、技术难度、责任风险等要素,综合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沪公卫联办〔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工作,部署落实2023年各项任务和要求,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3月1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健康上海”行动纲要,有效落实新阶段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巩固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疾控机构能力提升,切实维护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一、全面构建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1.深入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压茬推进实施《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若干意见》,落实落细各项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快构建超大城市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

以能力建设为主线,编制实施第六轮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必要保障,确保年内全面实质性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和各区政府负责)2.深化推进疾控体系现代化建设。

把握疾控体系改革战略机遇,进一步厘清机构功能定位、理顺发展资源要素和工作机制、明确发展方向,系统谋划本市疾控体系高质量发展。

继续推进市疾控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设,推动完善人才队伍发展和保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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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9.18
【实施日期】201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沪卫疾妇〔2012〕047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
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继续坚持巩固传染病防控措施,持之以恒聚焦“一高一低”妇幼保健核心目标,从长规划创建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规范落实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夯实基础积极倡导健康素养,深入基层开展眼病防治和口腔卫生,全面推进疾控和妇幼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要积极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将辖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区县政府预算安排,切实落实对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保障。

要根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要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经费结算办法,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有条件的区县,可考虑将公共卫生经费的增量适当向中医药服务项目倾斜。

区县预防保健机构开展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机构年度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各区县卫生局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办法(有关解释见附件2),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障服务质量
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要规范化开展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对区县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业务管理与技术督导等工作。

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拟定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要明确项目绩效考核指标框架与要求,加强对区县的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强化项目质量控制、评估与管理。

要针对本市社会公众对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和本市重大或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积极组织研究和论证,提出新增基本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建议,由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上海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要为市民提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咨询服务。

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经费纳入机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和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充分体现“四化一满意”为原则,做到工作规划、制度设计和信息管理“全程化”,技术方案与流程、服务目标与管理、岗位责任与奖惩“精细化”,岗位配置、人员队伍、工作标准和质量管理“高效化”,工作成效与服务目标“绩效化”,并坚持让社会公众“满意”。

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细化和完善操作流程和要求。

要组织辖区承担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服务规范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服务效果。

要建全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考评标准,并作为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对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加强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相结合,相互衔接,相互推进,努力实现提升综合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
平、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工作目标。

要以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具有上海特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不断丰富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拓展和完善服务和管理手段与方式。

各区县卫生局要建立和健全预防保健专业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机制、规范与要求,组织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加强对承担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和人员队伍的能力建设。

要把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的培训内容纳入辖区医改工作培训计划,特别是在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中,要以强化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导,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案例式、参与式教学,使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掌握服务技能和相关政策,提高实战能力。

要加强对卫生行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以及预防保健机构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和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社会效益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要认真落实信息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主动开展信息收集工作,根据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报送与管理。

市和区县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月开展信息收集与统计,及时掌握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进展,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加强针对性指导,当好卫生行政部门的参谋。

市和区县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每季度将《上海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3)分别报送至市和区县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在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过程中,要定期整理、分析和提炼项目实施的情况和亮点,做好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的宣传报道工作,推进项目全面有序和有力实施。

要结合督导及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与措施,并把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工作目标及经费落实情况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卫生局应每季度将辖区实施
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进展情况汇总报送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各区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公众了解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和政策。

要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不断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针对政策的了解情况和服务的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的满意度调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要将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纳入各级卫生部门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附件:1.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
(略)
2.有关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说明
3.上海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情况表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附件2:
有关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说明
(一)原则上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对象,以本市常住人口为主;本市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对象,目前以本市户籍人口为主。

(二)孕产妇产前检查项目免费范围为《关于下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34号)中规定的“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之“早孕检查与建册”和“产前检查基本检查项目”。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产前检查”项目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由各区县卫生局结合辖区实际自行确定。

关于经费保障,生育保险已覆盖的人群,仍由生育保险承担;生育保险未覆盖、持有本区县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精神,由各区县政府预算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结算办法。

(三)关于0-6岁儿童系统保健项目,免费范围为辖区内常住儿童,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必选项目,实施主体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关于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免费范围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体检项目由各区县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明确的项目基础上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实施主体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本市逐年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和“60岁以上老人接种肺炎疫苗”3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新生儿疾病筛查”、“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和“60岁以上老人接种肺炎疫苗”项目的进展月报表、经费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将随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一并下发。

附件3:
上海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情况表
(盖章)年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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