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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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CISG]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二章总则Chapter I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第三部分货物销售PART III Sale of Good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卖方的义务Chapter II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Section I.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handing over of documents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Section II.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第三章买方的义务Chapter III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第一节支付价款Section I. Payment of the price第二节收取货物Section II. Taking delivery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buyer第四章风险移转Chapter IV Passing of Risk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Chapter V Provisions Common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ofthe Buyer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Section I.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installment contracts第二节损害赔偿Section II. Damages第三节利息Section III. Interest第四节免责Section IV. Exemptions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第六节保全货物Section VI. 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第四部分最后条款PART IV Final Provision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Article 1(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联合国货物贸易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版)

联合国货物贸易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Article 14(1) 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2)A proposal other than one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is to be considered merely as an invitation to make offers, unless the contrary is clearly indicated by the person making the proposal.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二、CISG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CISG的合同 (1)营业地主义——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 CISG第1.1条(a)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 所。(例如外国公司驻中国的代表处或联络处,法 律地位属于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 从事代理活动,权利义务都有委托人承担,不属于 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 营业地积极冲突时:交易一方存在多个营业地时营业地 判断标准为CISG第10条(a)款:以与合同及合同 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 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消极冲突时:当事人没有营业地,以惯常居住地为准。 (10条(b)款)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反要约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
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 上变更承诺,构成反要约,原要约失效。
(2)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有效 若承诺通知未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则该“不
法律后果: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 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原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已经失效,则该逾期承诺 没有约束力。
主观逾期与客观逾期法律后果不同原因:受要约人是 否有过错。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承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是指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
内容作了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此时,承诺是否 有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致的承诺”原则上仍属于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 对此非实质性变更无法接受,并在不过分迟延的时 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其反对这种变 更,如果要约人不表示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 要约以及承诺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讲解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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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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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 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 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 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但《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要约(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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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 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 告的行为等。 CISG公约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 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 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 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 受该要约约束。
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 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 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 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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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 约 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 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一、公约的背景与目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给国际货物买卖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CISG,旨在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2)合同当事人所在国不是CISG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合同的订立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3.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CISG明确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1)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提供货物质量保证等;(2)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风险转移等。

4. 违约责任CISG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的种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公约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并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原则。

5. 争议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规定了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三、CISG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CISG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提高交易效率CISG简化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

3. 增强法律可预见性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答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适用丙国法,继而 根据《公约》扩大适用,应适用《公约》
(三)货物
P24
1.公约中的货物指“有体动产”
不包括以下6项: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 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 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 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 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P117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一)营业地主义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非“国籍主义”
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地,以哪个营业 地来判断跨国性呢? 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
“营业所在地”: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 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 为某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商的地点, 如办事处等。
Case 1:甲乙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 现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位于乙国的B 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未对买 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约定,双方因合同履 行发生纠纷,应适用何法律解决?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主要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四项: 交付货物及单据 转移货物所有权 货物的品质担保 货物的权利担保
P119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 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一、交付货物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风险转移规则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风险转移规则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风险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是一项涵盖了在国际零售交易中如何规范买卖双方权益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风险转移方面提供了一些规则。

根据CISG的规定,风险的转移取决于交货条款的约定。

交货条款规定了货物何时视为交付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交货条款可以是以下几种之一:
1. 目的地交付:在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通常是买方所在国家或城市)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2. 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交付: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港口,并为货物提供运输保险。

一旦货物在港口装上船,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3. FOB(船岸上交货)交付: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港口,并在货物放上船之前负责风险。

一旦货物在船上,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除了交货条款,CISG还提供了以下规定来帮助决定风险的转移:
1. 缺陷货物:如果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缺陷,风险即使在交货后仍然属于卖方。

买方可以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并要求修复、替换或退款。

2. 货物所有权保留:如果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仍保留所有权,即卖方在货物全额支付前仍保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则风险在交付时立即转移到买方。

总而言之,根据CISG的规定,风险的转移取决于交货条款的约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和具体交易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 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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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 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ULIS主要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货物的交付、 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的支付、不履行的免责、 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等。该公约于1972年 8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参加国有 9个,但是,意大利、联邦 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5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 ,实际上只剩下英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 4 国。
ULF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要约的撤销、反要约等有 关问题,于1972年 8月生效,批准或参加国与 UL1S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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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在纽约签订,于 1980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修订。截至 2004年 8月,1974年文本 有成员国 25个,1980年文本有成员国 38个。我国没有加人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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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 均进行了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 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 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 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有:
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问题。
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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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 公约》
1985年 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 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 约》(未生效)。 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 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2023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

2023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

2023春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第一章绪论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第一节,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①国际贸易法律关系,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②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③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关系;④国际税收的法律关系;⑤国际竞争与反垄断;⑥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关系;⑦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

2. 国际经济法一般主体【第三节,一、】(一)自然人(个人)(二)法人(三)国际组织(四)国家3. 跨国公司的企业特征【第三节,二、】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制定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

(3)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定并实施。

(4)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各实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及东道国。

母国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东道国是指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所在的国家。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四节】(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业惯例(三)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决议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一)可持续发展原则(二)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三)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四)公平互利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CISG公约适用范围—(1)营业地(2)货物类型(3)合同不涉及的问题【第一节,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isg条款

cisg条款

cisg条款国际销售合同的法规定导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得国际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成为重要的课题。

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并确保交易的公平与可靠,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CISG 的条款进行分析和解读,旨在帮助商界和法律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国际销售合同法。

第一章:CISG条款的适用范围CISG的第一条明确界定了其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在合同双方属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契约。

该条款确保了在跨国贸易中对合同受到公约约束的一致性。

第二章:CISG条款的合同形成CISG对合同的形成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约,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了明确的要约,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对方时,合同即视为成立。

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书面形式的可替代方式,以更便捷地达成合作。

第三章:CISG条款下的货物质量和数量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货物质量和数量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CISG 明确规定,卖方有义务提供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货物,并保证其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如果货物存在非合格问题,买方有权要求修理、更换或退款。

第四章:CISG条款下的交货和支付交货和支付是合同履行的核心环节。

CISG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同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手续。

买方则有义务按时支付货款,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第五章:CISG条款下的责任和违约如果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CISG对违约的定义和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可赔偿的损失范围、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内容。

合同一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需符合CISG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CISG条款下的争议解决和适用补充法争议解决是在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CISG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并提供了争议解决的多种方式,包括仲裁和法庭诉讼。

同时,CISG还允许当事人随时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法律,以满足特定的法律需求。

结语:CISG条款作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框架和规范。

英国货物买卖法和cisg

英国货物买卖法和cisg

英国货物买卖法和cisg 英国货物买卖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在英国境内从买家到卖家之间进行的所有货物交易。

这个法律是对于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完全适用。

此外,还有一部国际公约CISG(Vienna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它适用于世界各地的跨国贸易。

本文将会就这两项法规进行详细的阐述与比较。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了在购买和销售货物时的规则和义务。

它涉及到许多问题,例如合同的成立、货物的质量和交付时间等等。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别情况下的问题。

1. 合同的成立在进行买卖合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存在。

其次,必须有具体的商品描述,包括数量、价格等等。

同时,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并且所有的条件必须清楚明确。

2. 货物的质量在货物交易中,买家有权要求卖家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商品。

如果卖家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则买家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此外,如果卖家隐瞒了货物的瑕疵或者故意欺诈,则卖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交期和交货方式货物交付期限是条约合同的重要部分,买卖双方必须要清楚地规定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

一般来说,卖方有责任在货物交付期限内提供货物,而买方则有责任按时支付货款。

交货的方式可以是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

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UNIDROIT国际商事条约2008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超过90个国家参加了CISG,可以说它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

1. 合同的成立CISG规定了货物交易中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首先,要有关于合同条款的书面协议;其次,卖方必须确保提供货物的能力;再次,买方应该支付合同规定的货款;最后,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2. 货物的质量CISG规定了货物具有的基本质量:首先,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使用目的;其次,货物应与卖方所提供的样品相符;再次,货物必须符合正常的质量标准,并且不能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第一部分:介绍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联合国为促进国际贸易所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通过并生效,被认为是国际商法领域最具权威和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

2. 深度和广度的评估在对CISG进行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时,我们首先要了解该公约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理解其适用的范围和影响,还要探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应用和意义。

第二部分:CISG的主要内容3. 定义在CISG的第一部分,我们首先要了解其涵盖的范围和适用的对象,比如“合同”,“国际性”等关键词。

这有利于我们对CISG的整体认识和理解。

4. 签约国家CISG目前已经有数十个签约国家,这意味着该公约在这些国家的贸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

了解签约国家的范围是十分重要的。

5. 货物销售合同内容CISG对于商品的销售合同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这能帮助我们对CISG的实质内容有更全面的了解。

第三部分:CISG的实际应用和意义6. 重要性CISG的重要性体现在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适用性,能够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活动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减少了跨国贸易中的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7. 实际案例分析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许多案例都涉及了CISG的适用和解释,我们可以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深入了解CISG在实际贸易活动中的应用和影响。

第四部分:总结与回顾8.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CISG的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们不仅对其内容和适用范围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还能够意识到CISG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我们也应该更加重视CISG的适用和遵守。

第五部分:个人观点和理解9.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CISG作为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意义不仅在于统一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还在于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国际经济法第2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经济法第2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范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此关系有关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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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范围: 1. 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有关的货物的运输、保险、支付等有关的法律制度; 2.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3. 国际许可证贸易; 4. 国际商品制度; 5. 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及其制度。(此一般为纵向的贸易关系)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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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 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 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法律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该
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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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项下卖方未按期收货所产生货物风 险的承担
案例三: 200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
规定的交货期是200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 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 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 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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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规定: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基于国际私法导致适用原则,即将公 约主体范围扩大,由准据法来确立应适用何国的规定,若适用缔约国法律,则适用公约;若是用非缔约 国法律,则不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CISG]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二章总则Chapter I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第三部分货物销售PART III Sale of Good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卖方的义务Chapter II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Section I.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handing over of documents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Section II.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第三章买方的义务Chapter III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第一节支付价款Section I. Payment of the price第二节收取货物Section II. Taking delivery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buyer第四章风险移转Chapter IV Passing of Risk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Chapter V Provisions Common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ofthe Buyer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Section I.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installment contracts第二节损害赔偿Section II. Damages第三节利息Section III. Interest第四节免责Section IV. Exemptions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第六节保全货物Section VI. 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第四部分最后条款PART IV Final Provis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Article 1(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 (2)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 (2)

“销售合同”的几个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 权,而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的合同。合同的实质 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物。(第30 条和第53 条) 公约覆盖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第73 条),还有由供应商直 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 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第29 条) 。 一般来说,分销合同是一种框架性的合同,只规定订货方式、 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笼统性事项,而不规定注入产品的数 量和交货日期等细节问题,留待日后签订的单个购货合同来 确定。这些合同侧重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货物所有权。 因此,不适用公约。具体的单个购货合同则适用公约。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 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 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 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 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 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案例一:Asante Technologies Inc v
PMC-Sierra Inc (CISG-online 616)
买方Asante Technologies 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 买方从卖方PMC-Sierra 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 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 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 在加拿大的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 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 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 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 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 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全文:第一部分:普通规定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合同双方居所或经营所在国不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商品的拍卖行为和消费者买卖行为。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但服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向买方提供劳务。

第二章:基本义务第四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和数量提供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并在合同时间和地点交付。

第五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购买商品的货款,并按照要求接受交付的货物。

第六条:双方应当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买卖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书面形式不是卖方要约及买方接受的必要条件,除非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转让权利。

第八条: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当买方根据卖方的要约明确表示同意时,合同即成立。

第九条:当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到期或被要约人取消时,要约即告终止。

第十条:当要约中规定或者对方受到要约时,要约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当买方作出通知,表示接受卖方在期限内所提出的修改建议,买卖合同依旧有效。

第四章:货物交付和转移风险第十二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包括按照期限和地点交付货物,并根据合同中的说明,清除货物的所有障碍,以方便买方取得货物。

第十三条:当合同未规定交付地点时,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和内容选择合适的地点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当买方未出示足够信息时,卖方无义务通知买方货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特别协议,货物的风险自卖方交付之时转移到买方。

第十六条:当卖方违反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拒绝货物交付或拒绝接受货物,并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买方应尽快通知卖方,并与卖方一起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当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时,货物仍一直为卖方所拥有,风险仍为买方所承担。

第十九条:当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时,卖方有权利保留货物并重新将其销售,但须向买方发出通知。

CISG买卖双方的义务整理

CISG买卖双方的义务整理

卖方义务一、提交货物的义务交货时间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d)卖方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或拒收货物。

交货地点a)如合同有规定,则依合同。

如合同没有规定,则根据情况在以下地点交货b)没有涉及货物运输i.一般情况下,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卖方是在自己的营业所在地向买方提交货物,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走)。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所在地;如果卖方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为准。

ii.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货物不在卖方的营业地,而是在某一特定地点的特定货物或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将在某特定地点进行生产制造,则交货地点即使该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

c)涉及货物运输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

有关运输与保险的问题a)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而卖方交给承运人的货物没有打上标记,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都无法确认买卖合同项下货物,则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b)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c)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二、提交单据的义务a)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b)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三、担保义务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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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ISG的适用范围(2)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 第1条1款(b)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 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也将适用于营 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例如:位于A国的甲方和位于B国的乙方订立了 货物买卖合同,A国是缔约国而B国不是,本来 不应适用公约,但合同在A国订立,如果法院 地国法规定,合同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即 A国法,则依(b)条的规定,当国际私法规则指 向缔约国的法律时,应适用公约,于是公约得 以适用 。
答案:BD
四、 CISG不涉及事项
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与以下事项无关: (1)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但如果是因要约或承诺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仍然 受公约调整。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明确指出其不规范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问 题。解决它们会延迟公约的缔结。对所售货物所有 权的影响问题留待根据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所确 定的适用的国内法来解决。
(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这两种成交方式与一般的买卖不同,应 受各国专门性或强制性法律支配。但商 品交易所的销售不在这一排除范围,它 们只是构成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 买卖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f)电力的买卖 将公债、投资证券和流通票据的销售排除在外 是为了避免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则相冲突。但 单据销售不在排除之列。 对船舶、船只、飞机和气垫船的部件的销售仍 受公约支配。
答案:BC
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 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 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 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除序文外,共包括 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 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 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公约第1条1款(a)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 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营业地”的几个问题
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为准,不考虑当 事人的国籍。 营业地,指固定、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事实上从事营业活动的地方……;要求有一段持续期间, 一定的稳定性以及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联络处不能被视 为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 。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履 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 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10条)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 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 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第1条第2款)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概述 一、产生背景 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致力于制 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随后由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在1964年制定出了两个过渡性质的国际货物销 售法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最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并了这两个公约,并 加以改善,最终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 过了CISG。公约获得76个国家承认(2010年9月) 。
案例一:Asante Technologies Inc v
PMC-Sierra Inc (CISG-online 616)
买方Asante Technologies 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 买方从卖方PMC-Sierra 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 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 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 在加拿大的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 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 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 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 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 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五、 CISG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 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 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 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 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 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 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 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案例一:奥地利买家与南斯拉夫公司签订合同,奥地利 公司提供原材料给南斯拉夫公司生产刷子和扫帚。生产 加工刷子和扫帚过程的价值低于原材料的价值。 案例二: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拆卸并销售二手衣架的合同, 其中拆卸服务的价值仅占合同总价值的25%。 案例三:买方营业地在德国,其主要业务是生产窗户。 卖方营业地在意大利,其主要业务是生产制窗机器。买 方向卖方购买这种机器,并且约定在买方所在地由卖方 负责组装。 案例四:法国A公司卖电子部件给意大利的买家B。这种 电子部件的生产是根据买家的生产方案来制造的。
“销售合同”的几个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 权,而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的合同。合同的实质 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物。(第30 条和第53 条) 公约覆盖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第73 条),还有由供应商直 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 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第29 条) 。 一般来说,分销合同是一种框架性的合同,只规定订货方式、 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笼统性事项,而不规定注入产品的数 量和交货日期等细节问题,留待日后签订的单个购货合同来 确定。这些合同侧重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货物所有权。 因此,不适用公约。具体的单个购货合同则适用公约。
“货物”的几个问题
货物一般指动产、有形物。关键因素是在交付的时候货 物可移动。农作物在收割前也可以适用公约来调整。 买卖仓储单证、提单等代表货物的文件,也属于公约调 整的范畴。 权利,诸如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不属于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 计算机软件一般也被视为货物,只要软件被某种数据载 体保存,如硬盘、磁盘或芯片等。但计算机软件上的著 作权本身的交易(如网上付费下载软件)是否能适用公 约则存在争议。 公约第2条对货物的限制性规定。
三、不适用CISG的买卖范围(2)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 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 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标的与其说是货物,还不如说是服务或 劳务。因此,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作服务合同,故不 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此时,比较合同项下货物 和服务的相对价值,就成为决定是否构成供应货物 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
学习CISG的两个网址
/uncitral/en/cas e_law.html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 /美国佩 斯大学CISG数据库 /cisg/text
二、CISG的适用范围(1)
案例二:Sarl Pelliculest et al., v Gm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H
Morton International et al. (CISG-online 578)
If a German company with its branch in Germany buys something from the German agent of a Swiss company (which does not have a branch in Germany) then the German company must have been aware that the agent acted for the Swiss company and/or that the Swiss company has the closest connection to the contract and its performance, for the CISG to apply pursuant to Article 10(a) CISG. If the agent did not reveal that he/she contracted on behalf of the Swiss company and if it is not evident that the contract has a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Swiss company (either through previous dealings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negotiations, or from the contract or its performance), the CISG will not be applicable. Instead, German law would apply.
例外: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 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 供任何这种使用的,则公约仍然可能适用。 案例:一个德国的律师向法国的一家家具厂订 购一张办公椅。该律师发出订单的时候使用的 信笺是其所在律所的公用信笺,有律所的字样 作抬头。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律师买办公椅的 目的是为了家用,但由于家具厂在订立合同时 没有理由知道或不应知道,所以合同仍然可适 用公约。
(3)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但这并未排除买方据公约向卖方提出补偿的主张。这种 补偿是基于买方对人身受损害或死亡的第三方即真正的 买家的责任引起的。因为买方所受到的损失实际上是金 钱上的损失,因而仍然可根据公约向卖方提出违约责任 的救济。 第5 条没有排除因货物不符合同而对财产造成损害的主 张。 (4)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欺诈和胁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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