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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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同意被告人亲属的托付,指派李渝生律师为被告人郑国强提供辩护。辩护人同意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讲明:第一,被告人郑国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5次,而不是121次。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121次从他人账户非法转入金额30497元到自己的账户",辩护人认为这一点与事实有出入,疑为公诉人的笔误。公安机关提供的对被告人的讯咨询笔录第39页和第40页载明,被告人从2000年4月27日至2002年6月中旬先后5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21笔,即是讲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共作案5次而不是121次。

第二,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咨询题。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讲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30497元,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30000元,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郑国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郑国强年龄较小,系初犯,往常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原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被告人之因此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常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非常大关系。2001年4月27日,被告人在网吧上网通过网上银行取钞票,因输错自己的"阳光卡"账号,发觉与自己同期受赠"阳光卡"的持卡人没有及时修改密码,所有的卡只是卡号不同而密码一样。当时,被告人正面临结婚,需要大量花钞票而手头并不宽裕,面对这次偶然发觉的没有设防的金钞票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因此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没及的错误。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讲是由于挣钞票少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钞票诱惑的缘故,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操纵能力比较差,再加上结婚需要钞票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假如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可不能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能够认为,被告人通过自己明白得的一点计算机知识,利用受害人的麻痹大意,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峻的社会阻碍。被告人只是隐秘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小,除有一位受害人报案外,没有其他反应,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情愿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能够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能够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完全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讲明被告人差不多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峻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治理,能积极协助治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第四,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郑国强之因此犯罪行为能够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爱护意识不强,没有及时修改"阳光卡"密码有非常大的关系。假如本案人受害人及时对"阳光卡"密码进行修改,被告人就全然没有可乘之机。因此,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照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感谢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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