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 公司关于xxxxx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除紧急通知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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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关于某某xxx号房屋危房整改
通知的回函
某某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关于某某91号房屋危房整改通知已收悉,现就贵办通知事项,回函如下:
根据《某某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某某91号房屋不动产产权人为某某厅(见附件三),且按照产权证对于本次涉及不动产共有情况的描述,某某厅系该套房屋唯一产权人,同时我司并未签署过有关该房屋的任何经营管理方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据此,我司不属于该套房屋安全整改责任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在某某号房屋产权人为某某厅的情况下,我司未就该房屋与其签署任何有关使用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及合同,该房屋使用人为谁我司尚不可知,基于此种情况,我司对于某某91号房屋不具备相关处分权,我司若擅自按照贵办通知要求进行隐患整改工作属于无权处分,要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如贵办通知要求“必须”由我司进行整改,需该房屋相关责任人进行授权并签署委托协议(但该行为需达成整改责任人支付相应费用、我司具备相应资质两个前提),建议贵办查实该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并通知相关权利人进行处理。
三、关于我司并非该房屋权利人的事实已多次致函向某某市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说明(附件一、二),并已提供相关依据(附件三),贵办在无任何依据及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即判断我司属于该房屋权利人于法无据,该行为已超出贵办职能范围,该房屋如依来函所述已存在垮塌危险,贵办对于该房屋相关权利人情况却仍然不明,对于情况处理无益,建议立即报请司法机关对该房屋相关权利人进行明确,明确后由该房屋责任人对相关隐患进行处理。
特此函复!
附件:1.某某公司关于某某xxx号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除紧急通知的回函(筑城康函字xxxx号文)
2.某某公司关于某某xxx号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除紧急通知的回函(筑城康函字xxxx号文)
3.黔不动产权第xxx号证书
某某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