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会实操-赠送如何缴税及账务处理.ppt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 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 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U]50号笫一条规 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 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 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 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 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 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56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空调50000.00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1.增值税处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6号),对外赠送商品不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不予抵扣,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做法如下:(1)在纳税申报表中将该笔赠送产品的销售额、税额以及可抵扣进项税额等项目置为0。
(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予开具税点为0的发票。
2.所得税处理:对于提供赠送商品的企事业单位,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在赠送商品的成本中不计提。
(2)将赠送商品作为应收款项未予收入确认。
对于接收赠送商品的单位或个人,所得税处理分为两种情况:(1)个人接收赠品: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接收赠品而增加的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接收赠品:对于企事业单位接收的赠品而言,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无偿获得财产或资产的,不计入企业的财产原值,也不计入减值准备。
而且在企业资产的评估和折旧核算中,赠送的财产或者资产不予核算,不计入增值无形资产和非物质资产的金额。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企事业单位接收的赠品形态为货币、有价证券、股权等,或者与其经营业务相关且赠送的财产或资产确实有计量准则规定具有接续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企业原值和相关成本,并在应使用无偿获得财产、无偿处置财产和加计扣除等方面综合运用。
对于赠送商品的处理也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将之列为一笔单独的项目,以便清晰记录。
总结: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的税务处理方法分别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增值税处理上,赠送商品不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不予抵扣;在所得税处理上,对于提供赠送商品的单位,不计提成本并不予收入确认,对于接收赠品的单位或个人,个人不需要缴纳增加的所得税,企事业单位也不计入财产原值和减值准备中。
但具体处理还需按照国家税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如下:
第一种: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
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库存商品—赠品,
第三种:直接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
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
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第四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方式,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是外购的商品做赠送加一笔购进库存商品的分录即可。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一、购进环节在购进环节,企业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采购付款以及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说明:实务中,有的人因为是用于赠送的,就省略购进入库的环节,是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而且在税前扣除时只有一张购进发票的,有税务稽查案例表明是很难被认可的。
二、赠送环节先说税务处理,只要税务处理正确了,会计分录自然就不会出错。
(一)增值税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很容易被人想当然的认为需要视同销售,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外购货物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的“赠送”,要区分很多情况。
从赠送对象分:内部人和外部人;从是否无偿赠送分,分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等。
1.视同销售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除后面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外,在税务实践中,都是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的,包括搭赠等“有偿”赠送如果不符合规定开具发票的,也要视同销售。
2.无需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是实务中无需视同销售的依据,但是要求特别严格,企业发票开具必须要符合其规定,才能不需要视同视同,而是作为折扣额扣除,以免多交增值税。
3.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作为过年过节的礼品发放给员工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1.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首先,进项税的处理是指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时,如何处理由此产
生的进项税。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偿赠送的商品,因为没有销售收入,所
以无法通过销项税来抵扣进项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按照一般
计税方法来处理进项税,即按照实际购入商品的成本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
还可以选择按照比例计税方法处理进项税,即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
此外,对于免税项目,企业在赠送这些商品时可以通过申请退税来处理进
项税。
其次,销项税的处理是指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时,如何处理由此产
生的销项税。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是指以有偿方式出售商品,而赠送
商品不属于销售商品范畴。
因此,对于无偿赠送的商品,在税务处理上无
需缴纳销项税。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赠送的商品属于免税项目,那么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退税来处理销项税。
最后,资产减值是指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后,如果有部分商品因过期、破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处理。
对于赠送的商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资产减值的可能,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
进行资产减值处理。
具体的处理方法有:一是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将资
产减值计入损益;二是根据实际成本进行资产减值,将资产减值计入长期
待摊费用或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总结起来,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的税务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不同的方法,如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或比例计税方法处理进项税,申请退税
处理进项税和销项税,或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资产减值处理。
企业应根据自
身情况和税法规定,合理选择并做好相应的税务处理工作。
“买赠”、“无偿赠送”活动下会计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买赠”、“无偿赠送”活动下会计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买赠”的财税处理“买赠”体现形式“买赠”一般体现为“买一赠一”和“满赠”,“买一赠一”和“满赠”的财税处理实质上是一致的。
这里的“赠”,指的都是赠实物。
税务处理■增值税目前“买赠”在增值税的处理并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所以财务人员对“买赠”业务的处理也存在很多争议,主流处理方法有两种:1、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2、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单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种方式要比第二种方式少缴税,所以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的方式备受老板和财务人员的青睐。
那我们怎么才能为节税找到合理的证据支撑呢?以下为详细的分析过程:很多省份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出台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佐证了非视同销售的观点:▶四川:“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账务处理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河北: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江西: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应分别以各自原价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出于市场推广、形象宣传以及职工业绩奖励、扶危济困等原因,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有的涉及的金额还较大,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
那么,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呢?一、增值税方面1.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1 / 4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
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实务】外购礼品赠送客户,3大税种如何税务处理?

【实务】外购礼品赠送客户,3大税种如何税务处理?金穗源商学苑专注于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余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建筑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金穗源财税,交易担保,放心买,《土增清算实务》小程序在实务中,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积累客户资源、开拓业务发展,促销手段必不可少,常见的做法之一,就是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
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这类看似简单的业务往往涉及多个税种,在税务处理时务必细致合规,避免涉税风险。
视同销售实务处理1.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把握税会处理差异2.外购服务营销随机赠送任何时候增值税都不需要视同销售3.企业将房产无偿赠送给明星是否缴纳契税?4.企业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搞错了!5.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必然产生所得?01案例大连Z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型企业。
2021年3月的周年庆活动中,Z公司外购一批厨具赠送给会员客户。
这批厨具含税价为11.3万元,购买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Z公司将1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相应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借记“销售费用”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1.3万元。
税务机关经检查,认定Z公司上述无偿赠送行为需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补缴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此外,还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罚款。
增值税:准确确定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本案例中,Z公司将购进的厨具无偿赠送客户,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对于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分析每逢过年过节,各家单位都会搞各种活动加大力度促销,各种形式的抽奖、搭赠,积分兑换是常见的形式,同时单位内部也会组织一些内部活动,表彰激励员工,抽奖、红包是常见的形式。
每当这些活动结束,往往为难的是财务部门,因为这些活动中存在不好处理的财务问题和税务风险。
这个时候考验各家财务功力的时候就到了,财务处理各有各的特定情况和环境,今天主要说说税务处理。
礼品赠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今天主要说大家最头疼个人所得税。
一、首先说外部礼品赠送的个税处理,外部礼品赠送,简单说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企业礼品赠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具体规定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再说说单位内部活动发放的礼品、奖品的个税处理单位向内部员工发放的礼品、奖品、,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或者年终奖进行计税。
购入商品用于无偿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

购入商品用于无偿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购入的商品用于无偿赠送,该如何处理?
购入的商品用于无偿赠送,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同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在无偿赠送时还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税,税率20%。
如果是用于客户的消费积分兑换的,则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购进环节应依照内控制度,做入库核算。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工页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无偿赠送
购入的商品用于无偿赠送,通常是用于业务宣传、市场推广或客户关系维护等,通常是直接计入费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工页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对于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需要视同销售,在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整。
三、积分兑换
企业在客户消费积分时,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将积分价值计入"合同负债、
1 .兑换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向个⼈赠送礼品的税务如何处理出于市场推⼴、形象宣传以及职⼯业绩奖励、扶危济困等原因,企业向个⼈赠送礼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有的涉及的⾦额还较⼤,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
那么,企业向个⼈赠送礼品,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呢?⼀、增值税⽅⾯1.对于属于个⼈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产(含委托加⼯,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个⼈消费⼀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或者交际应酬发⽣的赠送⽀出,在财务上⼀般作为职⼯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处理。
如某公司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于奖励中层⼲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员,就属于个⼈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产的货物⽤于个⼈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条明确规定,个⼈消费包括纳税⼈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企业将⾃产产品向内部职⼯个⼈赠送或⽤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于个⼈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于“购进”的货物,⽽不包含“⾃产”或者“委托加⼯”的货物。
因此,⽤于个⼈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属于个⼈消费以外⽆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其他⽆偿赠送是指⽤于除上述个⼈消费以外的赠送,⽐较常见的有⽆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
⽆关联赠送,⼀般是指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关的、企业内部职⼯以外的个⼈捐赠⽀出,在财务上⼀般计⼊“营业外⽀出”科⽬;促销赠送,⼀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般计⼊“营业费⽤”科⽬。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2017-12-01华政税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发⽣⼀些向新⽼客户赠送礼品的活动,发⽣此类业务的企业,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呢? 恰逢年末,企业此类业务频发,下⾯就由华政⼩编为⼤家梳理并分析⼀下关于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相关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规定,以便⼤家更好地处理此类视同销售问题,正确规避税收风险。
案例:甲公司为⼀家中型建筑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
2016年10⽉,外购礼品赠送公司重要客户,该礼品购买时含税价格为11.7万元,甲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先为⼤家分析⼀下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视同销售情形的判定政策依据具体规定《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于市场推⼴或销售;(⼆)⽤于交际应酬……⼩编分析:在企业所得税上,将外购的礼品赠送客户,资产权属已经发⽣转移,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收⼊⾦额的确定政策依据具体规定《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三、企业发⽣本通知第⼆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
年第80号)〔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
⼩编分析:对于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这类视同销售⾏为,视同销售收⼊⾦额的确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2016年度之前,外购的资产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按购⼊时的价格确认收⼊;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外购的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被移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
【老会计经验】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如何记账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如何记账
新疆一企业会计李虹打来电话咨询: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等,是否视同销售?税务人员解答了她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也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
李虹又问:如果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企业购买货物时产生了进项税额,但将该批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时,需计提销项税。
那么,销项税是不是按照采购成本计提?购买时的进项税能否抵扣?产品的销售价格如何
计算?对此税务人员的解释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处理

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处理(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
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关注三点:1、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2、如果企业发生捐赠是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发生捐赠不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部不准扣除;3、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处理方法: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
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48 500贷:库存商品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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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
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之为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计征增值税。
对于赠品、抽奖、买一赠一、购物送消费券、积分送礼品等在增值税征免问题上,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应按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同时还规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主要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
而对于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赠送礼品时,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要根据赠送礼品的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交际应酬费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则按照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计交增值税。
但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
笔者现分类介绍如下:第一类是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
无论是委托代销行为还是受托代销行为,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
代销行为又分为两种:一是视同买断。
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
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其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借: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续费。
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
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应付账款。
其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第二类是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行为。
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所以,销售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
因此,也不能作为销售。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销售实现。
不具备销售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
发生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
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货:存货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货: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三类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
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现金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销售的实质。
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
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销售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部债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
所以税法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货的成本,一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贷: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
以货换货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销售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
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存货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作者单位: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来源:《财务与会计》2000年第11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2011.6.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