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南宁市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创业群体的专门孵化器。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创客空间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和办公场地等创新创业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技术、市场推广和培训等创新创业方面的服务,落实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一)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服务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落实人才兴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国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南宁建设。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经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
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技术对接信息、管理咨询、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以及融资、培训等有关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与企业家。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机制,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在研发、实验、测试等方面拥有的创新资源,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逐步实现孵化器发展的专业化、网络化与国际化。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推动区域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发展。
(三)通过在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服务需求密集区建立专业孵化器,实现孵化对象、服务内容与管理团队的专业化,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物业服务: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为入孵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公共物业及办公设施等。
中介服务:通过自建或联合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为入孵企业提供经营策划、市场营销、投融资、会计审计、财务评估、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交易、成果对接、法律咨询等相关在咨询中介服务。
产业园孵化管理办法
产业园孵化管理办法总则为规范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招商、运营等相关孵化业务流程,产业园运营主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孵条件、程序和要求第一条入孵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二条入孵程序:(一)提交申请及以下材料:1.入孵申请书;2.项目创业计划书;3.团队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4.团队成员或企业股东信息及身份证明材料;5.企业注册资本结构及相关出资证明材料;6.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7.团队和企业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8.团队和企业获得的各类表彰、荣誉情况及证明资料;9.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0.公司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料核对及评审。
资格审查通过后,公司对入孵申请评审。
(三)签约入孵。
入孵申请通过后,双方签署孵化服务协议。
第三条公司在孵化服务协议内,设立考核指标及期限,对于到期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公司有权要求企业做书面整改计划,整改后二次考核仍未通过的,公司有权提高相关费用,或到期不予续签。
第四条进入孵化器创业的团队,进驻后应根据创业情况及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第二章企业毕业与退出条例第一条在孵企业发展成熟,并达到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五条中的一条给予毕业:(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五)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二条毕业认定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毕业申请表;(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四)其他证明材料。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呈审稿)运营单位: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3 年12月18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入孵标准 (1)二、入孵评估 (2)三、在孵服务 (4)四、退出机制 (4)五、毕业标准 (5)六、毕业流程 (6)七、跟踪机制 (7)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为使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效率运作”原则,本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入孵标准、入孵评估、在孵评估、退出机制、毕业标准、毕业流程、跟踪机制等七个方面的孵化器管理办法,为孵化器的运营提供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支持。
孵化器委托“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机构” )。
孵化器运营机构将从企业申请入驻开始,即建立入驻企业项目库,并本着服务晋江本地产业升级发展的要求,根据孵化器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对入驻企业项目严格筛选审核,优胜劣汰;同时,建立企业在孵评估机制、毕业机制和退出机制,合理利用现有空间资源,有效调动孵化器企业流动,实现孵化器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入孵标准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 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00 万元;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数据齐全;4、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晋江产业发展导向及园区产业定位方向。
同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6、在孵企业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7、单一在孵企业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600 平方米,特殊情况可经研究批准后适当增加;8、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 个月,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园公司”)会同孵化器运营机构研究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期一年,延长期内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3-2、孵化器入孵及退出管理办法
XXX入孵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依据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孵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公司等高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所有达到XXX入驻标准,并与苏州派诺思企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苏州派诺思企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XXX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第五条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XXX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5、企业租用XXX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河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和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国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湖南建设。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孵化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以下简称环科城)为规范境内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环科城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盐城环保科技城内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入孵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达到环科城境内各孵化器入孵标准,并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环科城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为企业提供路演厅、会议室、洽谈室、咖啡馆等商务配套。
2、组织、辅导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创业项目资助。
3、管理咨询服务。
(1)法律咨询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律师事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与服务。
(2)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入驻,线上线下结合为入孵企业做好财务咨询与服务。
(3)政策咨询及解读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汇编、政策解读、咨询与规划,并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项目资金。
(4)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5)专业研发服务通过园区研发平台,为企业提供检测、实验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研发服务。
(6)投融资对接服务帮助创业项目对接银行及投融资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开展贷款、担保、抵押、登记、创投、评估、融资咨询、财税咨询、会计代理等服务。
为创业团队对接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助推企业成长。
(7)科技规划服务为企业提供规划发展建议,并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财务、销售、研发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培育工作。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精神,引导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根据功能与定位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两类。
1.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孵化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科技园区”的有效发展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创业孵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资源和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科技孵化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入驻企业进行孵化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目标是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科技型优秀企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经济增长。
第四条公司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孵化服务。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采取分类管理、个性化服务的方式,定期组织培训、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形成科学、高效的孵化工作机制。
第二章入驻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企业申请入驻时,需向公司提供申请书、创业计划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合格者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九条入孵企业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入孵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安排专人进行导师制度服务,提供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入驻企业的孵化服务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孵化服务:1.提供办公场所:向入孵企业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包括工位、会议室、实验室等。
2.创业指导: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创业计划、市场营销策划等。
3.财务和法务咨询:提供财务和法务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解决问题。
4.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转化服务,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5.项目对接:通过举办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为企业搭建项目对接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和合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需按时缴纳入孵费用,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器的认定和功能(一)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融资、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链和金融链的有机融合。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扶持在孵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同一主体不能重复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当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发、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规范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科发火字〔2007〕14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以及经高新区认定的具备孵化条件和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等。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办孵化器。
孵化器建设管理运行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不断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五条为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
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六条高新区管委科技局负责对高新区辖区内孵化器、孵化企业进行认定审批。
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区内各类孵化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受理入孵企业申请。
经认定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可享受高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申请认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孵化器的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并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四)综合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孵化企业不少于20家;年毕业科技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齐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六)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七)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经常业务联系;(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九)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年月,福建省科技厅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号),并即实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省级孵化器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家以上。
以下为办法全文: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
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XXX的职能第二条XXX(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辅佐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材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辟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情况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XXX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财产: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物;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辟、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辟、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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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 )》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发、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二)新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三)新能源与节能产业: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
(四)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
(五)电子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用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六)资源与环境产业: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
(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进能为入孵企业提供配套专业服务的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技术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技术信息查询机构等的科技中介机构(注:这些中介机构根据孵化器发展情况适当引入,不作为孵化企业)。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器创办企业:(一)科技创业者应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学历,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创建的企业法人代表一般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应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须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
以企业形式入驻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少于 2 年,且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 万元。
(二)科技创业人员从事开发研究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并符合宿迁市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研究开发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
(三)创办的企业须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孵化器后保证能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 %以上。
(四)科技创业者应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原则上研发型企业注册资本在30 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 万元以上,但一般不得超过200 万元),团队中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营销和管理经营的骨干应占有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
第八条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二)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三)遵守与中心签定的各项协议;(四)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按时缴纳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公摊等费。
第四章批准程序第九条申请入园孵化的企业向中心部递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入孵审批表》;(二)《创业计划书》;(三)《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可选);(四)《科技技术查新报告》(可选);(五)《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六)《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七)主要设备清单及布置图。
第十条受理中心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招商登记表》、《创业计划书》、《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中心,并登记在nrt册。
第十一条审批在受理入驻申请后,中心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中心办公会议作出初审意见,交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批,并协助科技局相关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办理入孵手续申请者在接到入孵批准通知后,可到中心办理以下入孵手续:(一)根据企业类型和需求分配孵化场地,负责与企业签订《入孵协议》;(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保证金等;(三)协助企业开通水、电、通信设施。
(四)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工商注册、设立银行资金帐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等企业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考核办法第十三条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 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 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 6 个月。
第十四条评估考核程序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企业T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T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T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T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五条评估考核内容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五个方面。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入驻企业在创业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进展不正常企业入驻孵化器后因某种原因使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在孵化器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驻孵化器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孵化器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三)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孵化器内经常只有 1 名人员驻守。
(四)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第十七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一)企业财务报表(二)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三)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四)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五)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企业应对入孵后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建立和培养、管理制度、营销渠道等方面的建设情况进行详细的总结)第十八条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对第一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入孵企业,予以提醒;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物业管理费及房租等费用按标准价收取。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孵化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创业种子基金。
具体参考《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08〕166 号)。
(二)宿迁市科技局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三)享受宿迁市市政府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四)在孵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合同:(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中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五)不履行创业种子资金合同或违反创业种子资金合同;(六)未能在孵化器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七)未按规定交纳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用;(八)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不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八章入孵企业的毕业、延长孵化、终止孵化第二十一条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二年,二年后孵化器根据评估准予毕业或终止孵化,对于需延长孵化期企业申请批准后才可留园继续孵化。
(一)孵化企业毕业条件1. 孵化企业经过二年孵化,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三条:(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500 万元以上,且有1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5)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2. 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及毕业手续办理(1)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
2)在孵企业毕业时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①孵化毕业申请书;②经营状况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③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册;④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