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1•【文号】建科[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3]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我部做好专家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建设部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科学技术司内)归口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部科学技术司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部人事教育司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部内有关司局负责组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专家库设立 (2)第三章权利义务 (4)第四章专家库的调整 (5)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我省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建设,保障专家有效发挥智力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负责组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准入、审批、公布和日常管理等制度。
第三条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在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为我省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提供决策咨询、专业指导、绩效管理、评估评审等技术支撑服务。
第四条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应当热心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服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设立第五条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原则上由医学院校、二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职责:(一)参与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调查研究,总结典型做法和经验模式,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二)为制定基层卫生健康各项政策提供智力支持;(三)参与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指导和评价、评估、评审等;(四)参与基层卫生健康相关标准和工作规范拟制等;(五)参与基层卫生健康培训宣传工作;(六)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分组,专业包括全科、医疗、护理、药学、中医药、医院感染管理、检验、影像、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设备管理、卫生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综合管理及卫生计生监督等17个领域,每个组别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0名。
第八条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心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公正;(二)医学院校、二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相关专业专家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层以上职务;(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专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中层以上职务;(四)熟悉本专业或领域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专家的管理和使用,提高项目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工程项目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专业、协作、创新的精神。
第四条工程项目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对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领导部门应对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工作负起监督责任,确保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制度的内容应与本单位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要求相适应,不得与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八条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工程项目专家的聘任第九条工程项目专家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候选名单,并经工程项目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进行聘任。
第十条工程项目专家应具备相关工程项目经验和专业知识,拥有执业资质,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专家聘任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专家聘任期限根据项目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实施周期。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项目。
第三章工程项目专家的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专家应按照项目计划和任务书的要求,提供工作成果和专业意见,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专家不得泄露项目机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专家应当与项目组成员进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专家应当学习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技能和方法。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专家应当注意职业操守,不得接受项目单位外部单位的贿赂、回扣等行为。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专家在项目中表现出色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
咨询专家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咨询专家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聘请的各类咨询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管理、科研等方面的专家。
二、专家聘请第三条专家聘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家聘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解决疑难杂症;2. 加强医院学科建设,培养年轻医师;3. 推进医院管理与科研工作;4. 开展医院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五条专家聘请条件:1. 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丰富临床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愿意承担医院咨询工作。
三、专家职责第六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医院相关专业的技术指导、疑难病例讨论和会诊;2. 指导医院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3. 参与医院科研项目的评审、论证和实施;4. 开展医院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5. 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专家管理第七条专家管理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包括:1. 建立专家信息库,包括专家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工作经历等;2. 制定专家工作计划,明确专家工作内容、时间和要求;3. 定期对专家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4. 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五、专家待遇第八条专家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聘请津贴:根据专家的工作量和贡献,给予相应津贴;2. 工作条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和资料;3. 住宿安排:为外地专家提供住宿;4. 职业发展:支持专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
六、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说明:本制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确保专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和公布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职业卫生专家队伍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公布第一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名单(见附件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职业卫生专家所在单位积极支持专家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咨询、技术标准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审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及有关政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论证等技术工作。
二、职业卫生专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相关技术工作。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对职业卫生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名单(第一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一、为保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公正性,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在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职业卫生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并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负责组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组,并实施管理。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的主要任务:(一)参与有关中长期职业卫生监管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起草、论证工作;(二)参与职业卫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建议;(三)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与执法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四)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技术审核工作;(五)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七)参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八)完成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完整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医院基建咨询服务类单位管理办法
医院基建咨询服务类单位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发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监理、跟踪审计等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严格落实各服务单位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合同、图纸设计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律师单位、BIM咨询单位的工作进行管理并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一、设计单位管理办法1.设计协调管理(1)基建办委派专人负责对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设计进行归口、统筹管理。
各设计单位按合同相关要求,为本项目提供设计服务。
(2)基建办负责为设计单位提供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基础资料,并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项目全过程的设计活动。
(3)基建办设计管理负责人对本项目的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设计过程、设计进度、设计成果实施全方位的协调和管理,设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项目的设计工作,各设计单位在提交设计成果前应完成内部各专业的协同工作,各家设计单位之间应在基建办设计管理负责人的统筹下,做好图纸设计的协同融合工作,避免因设计问题产生的返工。
(4)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合同及基建办要求及时完成设计任务、提交设计成果、进行设计交底。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负责相关设计配合工作。
2.设计进度管理(1)在项目实施阶段,根据工程总体进度,基建办编制项目总设计计划。
(2)设计单位按动态控制原则,在确保不影响现场施工的前提下,制订详细的设计工作计划,并报基建办审批。
(3)设计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因受外界条件的制约而影响方案稳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进行适当调整。
计划的调整须先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经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给出具体意见后,报基建办审批。
(4)项目相关设计师需参加周工程例会,及时掌握工程的动态变化,如出图计划是否与工程进度匹配,若由于拆迁、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工程进度的,由基建办上报医院确定同意后组织调整。
建设工程专家咨询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专家咨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管理,高效解决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专家咨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咨询范围工程建设中涉及下列情况的,宜进行专家咨询。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设计: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工程造价异常的工程;(四)涉及重大技术改变的一类变更;(五)涉及超限设计的工程;(六)其他技术难度较大的工程。
第四条咨询方式专家咨询方式分为:专家评审会和专家函评。
通常宜采用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咨询,对于一些技术难度相对较低且造价相对较低的工程可采用专家函评。
评审会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3人。
第五条资质条件候选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三)公正、负责、诚实、廉洁;(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程咨询工作。
第六条专家选择由项目主任根据项目需要提出专家人选,报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同意。
第七条专家权利和义务(一)专家权利:1. 进行独立咨询,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 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被咨询建设项目的完整资料;3. 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二)专家义务:1. 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项目咨询;2.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3. 对所获得的建设项目资料有保密的义务;4. 如存在涉嫌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客观的情形,专家应遵守项目评审回避制度;5.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专家管理(一)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办事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一步强化评价机构依法开展评价工作,提升对评价机构技术人员及评价能力的要求,我部组织对《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55号)等2个文件进行了修订,并依据审定条件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
现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领导,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有序开展,要明确资质审定程序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部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受理、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和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分别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申请的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并作为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55号)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件1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一、申报与受理第一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下列资料: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3、申请单位简介;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简介;6、实验室有关资料;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9、曾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2017最新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2017最新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部属(管)各单位: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各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复杂,具有工程造价高、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全过程审计。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加强内部监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评价。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根据项目的审计任务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做好工作安排。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单位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
陕西万睿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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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工程咨询是在重大工程建设之前的决策阶段,就该不该干、怎么样干、干了之后有没有副作用 等问题加以论证,想清楚了再干。这样一来,可以提高投资的有效性,把钱花在刀刃上。同时, 还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僵尸项目”的产生,有利于化解过剩产能。 国务院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之后,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明确,对工程咨询 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对此,肖凤桐表示,“告知性备案管理”是一种综合体现“放管服”
陕西万睿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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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3、工程咨询业务从原来的31个调整到了21个,未再提资质要求。
此前取得资质需要业绩、技术水平、装备、人员、管理等条件。 4、发改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调整为行业组织对工程 咨询单位开展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由发改委指导监督。
陕西万睿 主要内容
陕西万睿 资信评价:用户和市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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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行业展改革委投资司工作人员方刚表示,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与已废 止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不同在于: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不是行政许可 事项,取消了强制行为;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只设甲、乙级,取消原有 的丙级设定;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实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两 级管理。 方刚介绍,原来的行政许可,看的是静态的硬实力,注册资本、办公场所面积等 都是考核的指标。而现在推行的资信评价,更看重实际业绩;过去是政府评价其 信誉和能力,现在由用户和市场的评价体现其价值。谁业绩好、干活多、没有违 法和失信记录,谁就排在前面。具体标准还待后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最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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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
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经研究,将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调整如下: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
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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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修订第四条规定》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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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2017最新)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卫生工程建设决策水平,促进卫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卫生工程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是指受卫生部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卫生专项建设规划、部属(管)单位总体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建筑、卫生、经济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遴选第六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熟悉卫生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四)没有违纪违法或被取消专家委员资格等不良记录;(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卫生工程建设咨询工作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第八条推荐材料包括:(一)推荐信;(二)被推荐人简历;(三)被推荐人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四)被推荐人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九条卫生部依据推荐资料审查、确定专家,组成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
第十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聘期三年,可续聘。
第十一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以境内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境外有关专家。
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参与咨询的专家从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
咨询事项与咨询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咨询专家应回避。
第十三条选取专家时,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另行抽取3-5位候补,并按抽中时的先后顺序排序,以备依次递补。
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遇特殊情况,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卫生部可另行选用专家。
第十五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工作。
四、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卫生工程建设领域科学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卫生专项建设规划的论证;(三)参与卫生机构总体规划的研究与审查;(四)参与重大卫生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的审查;(五)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卫生部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咨询活动;(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五)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有权直接向卫生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咨询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五)不得无故不参与卫生部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对需要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六)接受卫生部的监督和管理。
五、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考核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卫生部建立专家咨询信息反馈制度,对咨询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和核实。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一)损害建设单位正当权益;(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情况或其他信息;(四)擅自以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七)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八)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
六、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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