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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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质审批情况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质审批情况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质
审批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987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9.02
【实施日期】201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质审批情况的通知
(环办函[2013]987号)
各有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质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公布给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的企业名单。

请你厅(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任隽姝
联系电话:(010)66556254 84665534
附件:1.发文单位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情况核查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附件1
发文单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 年版)—2 —1 依据和目的为贯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 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 号),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规范生产作业和环境管理水平,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

其他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可以参考本指南的内容合理安排有关生产作业和环境管理工作。

3 适用性本指南中描述为“应当”、“确保”或者“不得”的内容为规范性要求,处理企业应当遵守;其他内容为指导性内容,处理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借鉴。

4 基本要求本部分规定了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

4.1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企业应当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 年第90 号)、《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4.2 处理资格和基金补贴资格处理企业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名单》。

列入《名单》的处理企业,可以对所处理的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 年第24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基金补贴。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环境保护部按照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商品更新迭代的加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和健康构成潜在危害。

因此,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情况进行审核监管,确保其安全环保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审核目标本指南的目标是指导审核人员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核,从而保障环境和公众的利益。

具体目标包括:1.确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厂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验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过程是否安全、环保;3.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被正确处理或转化。

三、审核流程1.目标确定审核人员根据预先确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厂商列表,确认待审核的目标。

2.资料收集审核人员向待审核厂商索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牌照、经营执照、环评报告、拆解流程和技术参数等。

3.现场勘察审核人员实地走访待审核厂商,并与相关人员面谈,详细了解拆解处理过程。

重点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收集、拆解、分拣、回收、处理、处置等环节。

4.资料审查审核人员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合法性、技术参数的真实性、环评报告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5.数据分析审核人员对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拆解处理厂商的实际操作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情况。

6.结果整理审核人员将审核结果整理成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改进等内容。

7.结果反馈审核人员将审核结果报告反馈给待审核厂商,要求其对问题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8.追踪监督审核人员在设定的整改期限内对待审核厂商进行追踪监督,确保其按要求整改。

四、审核要点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收集和储存环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拆解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释放;3.分拣过程中是否正确识别有价值和有害物质,并进行相应处理;4.回收过程中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和危险废物转移登记;5.处理处置环节是否采取环保措施,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得到妥善处理或转化。

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基本信息二、申请材料▲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均提供免费复印服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材料补充说明(一)申请企业基本材料1.新成立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4。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6.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二)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1.申请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地点;各处理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排污口位置等).3.贮存场地、分类贮存区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各分类区占地面积、贮存物品名称及相应的防护设施等信息。

4.处理场地区域分布的说明及相应区域的照片,说明包括各区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途及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

5。

处理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6。

详细描述处理工艺及操作要求,包括工艺流程图、产污环节和文字说明等信息。

7。

主要处理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及其他工艺参数。

8。

主要处理设备处理对象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9.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

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10.噪声监测报告复印件。

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涵盖信息的文字说明及截图照片。

(三)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1.运输车辆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文件

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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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以发布,请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一、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三、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1.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

废弃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政策要求有哪些?

废弃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政策要求有哪些?

废弃电器电子污染防治及环境许可政策要求有哪些?
(1)《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2号):规定了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90号公告):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等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控制内容及技术要求,旨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工作;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精)

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四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解情况审核要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解情况审核要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解情况审核要点1.企业是否具备相关准入资质和证照首先,应对企业的准入资质与证照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具备进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合法身份。

这包括企业是否取得了相关的环境管理许可证、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文件。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其次,应对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包括其是否有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保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等。

同时,还应关注企业是否设立了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部门职责、责任及人员配备情况。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运输制度是否合规评估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制度是必要的,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了明确的收集网络和渠道,是否设有合规的收集点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以及企业在收集过程中是否合规地使用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能力考察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能力也是审核的重点。

企业需要提供其拆解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操作规范等相关信息,并要求企业提供其拆解场所的照片,以确保拆解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利用与处置方式除了关注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能力外,还应关注企业的资源利用和产品处置方式。

评估企业是否能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有效资源回收利用,以及企业是否能合规地处理残留物和危险废物等,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及成果的监测与报告最后,审核中还需关注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及处理成果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企业需要提供其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和报告文件,以展示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与效果。

总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解情况审核关乎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与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以上要点的审核,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保障企业的合规经营与环保效能。

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物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电器电子产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然而,电器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很多旧的电器电子产品被淘汰,成为废弃品。

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对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并通过资格审批程序来规范企业的运营活动。

二、申请条件1.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企业应具备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并具备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的经营资质。

2.具备经营场所:申请企业需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场所面积应满足企业运营的需要,并符合相关的环境和安全标准。

3.专业从业人员:申请企业需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设备和技术:申请企业应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设备和相应的处理技术,以确保对废弃产品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三、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料、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企业的经营计划、废弃产品处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2.初步审查:相关审批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3.现场考察:相关审批机构将对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包括场所面积、设备配置、操作流程等。

4.技术评估:相关审批机构将对申请企业的废弃产品处理技术进行评估,确认其技术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能够有效处理废弃产品。

5.评审批准:相关审批机构将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批准或拒绝企业的申请。

批准后,将颁发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资格证书。

四、审批时限1.初步审查时限: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通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的资格。

2.现场考察时限:现场考察应在初步审查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机构将向申请企业提供具体的考察时间安排。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称电子废物)拆解处理是一项涉及环境、人员安全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拆解处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需要进行审核工作。

下面是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的工作指南。

一、审核前准备1.明确审核目的和范围:明确审核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拆解处理工作是否合规,范围是指对电子废物拆解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核。

2.搜集相关资料:包括拆解处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拆解处理流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3.制定审核计划:根据审核目的和范围,确定审核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等,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

二、审核内容1.设备和场所:审核拆解处理单位的设备和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包括设备运行情况、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设备等。

2.操作人员:审核操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包括是否持有相关证书和参与过培训课程。

3.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审核拆解处理工作的流程和控制措施,包括从接收电子废物到拆解处理的各个环节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4.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处理:审核拆解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和排放情况。

5.资源回收利用:审核拆解处理单位的资源回收利用情况,包括回收率、处理技术和产品质量等。

三、审核方法1.文件审查:对搜集到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证书、流程图、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2.实地检查:对拆解处理单位的设备、场所和操作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

3.访谈:与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他们的从业资质和操作情况。

4.记录和分析:对审核过程进行记录,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分析,查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四、审核报告和跟踪1.编写审核报告:按照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包括问题清单、整改建议和意见等。

2.整改和改进:根据审核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拆解处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改进工作,确保拆解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附件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关于“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的规定,指导和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一般规定1、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规划应当作为审批处理资格的重要依据。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限于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3、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14—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4、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三、许可条件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1、基本场地要求中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裁量基准》(征

《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裁量基准》(征

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二、设定依据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行使层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四、许可条件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废(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3号)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如下:1.依法成立;2.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3.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4.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5.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6.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7.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请材料1.首次申请(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2)说明材料。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具体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核和许可指南》(原环保部公告第9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2.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申请书。

3.重新申请(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2)说明材料。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具体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核和许可指南》(原环保部公告第90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4.换发证书(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2)说明材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解情况审核要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解情况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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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计划等,以确 保企业持续符合环保要求。
拆解产物去向审核
01
核实企业拆解产物的去向,如是否销售给下游企业进行再利用或处置, 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02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拆解产物销售和处置台账,以确保拆解产物的流向 可追溯。
03
审查企业与下游企业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确认下游企业对拆解产物 的处理方式和能力。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 及拆解情况审核要点
目录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概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政策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情况审核
要点
目录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 解行业发展趋势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拆 解案例分析
0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经报废或者 不再使用的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 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等 。
分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根据其来源、 用途、处理方式等进行分类,如家庭 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等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现状
回收率
目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率较低, 很多产品被随意丢弃或非法处理,对 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国家绿色制造标准体系
制定绿色制造标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地方环境管理政策
各省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地方环保法规和规章
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环保法规和规章,加强环境监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
护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
护部令第13号)是一项制度法规,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与回收工作,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许可管理: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需要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才能开
展相关业务。

许可将根据企业的技术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设定相
应的审批程序。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收集与回收: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收集点设置、收集流程、运输、处理和回收等环节的要求。

要求企业和个人在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
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确保回收处理的合法性和环保性。

3. 废物转移程序: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与废物接收单位之间的废物转移
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转移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4. 监督管理与处罚: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撤销许可证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的处理与回收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同时,它也为相
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导,促进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全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四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精)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精)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以发布,请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环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指南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一、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三、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1.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处理企业应当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审核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处理,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

现予以发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补贴审核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一、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指导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审核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处理,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拆解处理企业申请拆解处理补贴的审核,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审核机构原则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审核机构可邀请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审核。

三、审核方式和要点申请补贴的处理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入库日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日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入库日报表,以及相关的基础记录表和原始凭证等(可参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指南执行)。

审核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审查以随机抽查为主,即随机抽取拟审核时段(如2011年1月1日—3月3 1日)内的一定天数的证明材料(如2011年1月5日,2月15日,3月29日)进行审核。

抽查率(即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的天数)原则上不低于10%;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应继续抽查未经审查的证明材料,并提高抽查率至20%;仍然存在问题的,应对证明材料进行100%审核。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24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24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24版一、概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器电子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在大量积累的情况下,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因此,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情况进行审核非常重要。

本工作指南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各方面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审核范围1.拆解过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2.拆解设备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3.拆解产生的废物是否得到规范处理;4.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审核程序1.申报申报部门向审核部门提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相关证明文件等。

2.审核准备审核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审核计划的制定、审核人员的选拔等。

3.现场审核审核部门组织审核人员到拆解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包括对拆解过程、设备、人员和废物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

4.审核报告审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审核报告,包括审核的结果、问题和建议等,并将审核报告提交给审核部门。

5.审核结果处理审核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申报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6.审核结果汇总审核部门将所有审核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四、审核要求1.拆解过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审核人员应对拆解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包括是否存在非法拆解、非法倒卖等行为。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提出整改要求。

2.拆解设备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审核人员应核查拆解设备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包括环保设备验收证书、操作证书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人员,应提出整改要求。

3.拆解产生的废物是否得到规范处理审核人员应核查拆解产生的废物是否得到规范处理,包括是否有废物处理合同、废物流转票等证明文件,以及废物处理的方式和处置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废物处理情况,应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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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以发布,请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环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指南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三、许可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1.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 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处理企业应当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如无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当签订该厂区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算不少于五年。

中东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西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仅处理含阴极射线管(以下简称CRT)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等)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厂区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贮存场地 (1)具有用于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场地。

(2)贮存场地的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

(3)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的进出;并配备现场闭路电视(以下简称“CCTV”)监控设备。

(4)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5)贮存场地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

(6)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雨棚等。

(7)不同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

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

如CRT电视机应当单独分区贮存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散落。

(8)贮存场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如焚烧炉、蒸汽管道、加热盘管等。

3.处理场地 (1)具有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专用场地。

(2)处理场地应位于室内,具有防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水泥硬化地面。

(3)具有对处理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截流、收集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

(4)处理场地应当分区。

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

各处理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有潜在危险的处理区应设置警示标志。

各处理区应分别配备现场CCTV监控设备。

4.处理设备 (1)基本要求 处理CRT电视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

处理电冰箱的,应当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处理CRT显示器微型计算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

(2)设备要求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理设备(见附一)。

涉及拆解小型电器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如电路板、汞开关等)的,应具有负压工作台。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包括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的时间、来源、类别、重量和数量;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贮存的时间和地点;拆解处理的时间、类别、重量和数量;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去向等。

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后,处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按日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

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发布。

6.污染防治设施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体监测指标参见附二)。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标准。

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地方标准;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

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或地方标准。

(二)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 1.具有运输车辆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运输,车厢周围有栏板等防散落及遮雨布等防雨措施。

2.具有能够搬运较重物品的设备,如叉车等。

3.具有压缩打包的设备,如打包机等。

4.具有专用容器。

(1)具有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专用容器,特别要具有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如压缩机等)、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如废酸等)的专用容器。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整齐存放在统一规格的铁筐或其他牢固且易于识别内装物品的容器中,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和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3)拆解产物应当整齐存放在容器中,同种拆解产物的容器应当一致。

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或者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4)需要多层存放的,应当配置牢固的分层存放架,并将容器整齐存放在架上。

5.具有中央监控设备。

(1)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及中控室。

(2)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处理设备与处理生产线(包含待处理区)、贮存区域、处理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含制冷剂抽取区、荧光粉吸取及破碎分选等作业区)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CCTV监控设备。

贮存场地等范围较大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带云台的摄像机。

(3)设置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应能连续录下24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1秒1画面为原则。

视频监视画面在任何时间均以4个分割为原则,视频内容应为彩色视频,并包含日期及时间显示,视频必须清晰,并可清楚看见物体、人员外形轮廓,以能达到辨识相关作业人员及作业状况为原则。

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拆解处理作业时,其处理设备投入口及处理线的镜头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画面辨识。

(4)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通过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压缩、存储和网络远传,以方便集中联网监控。

(5)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6.具有计量设备。

(1)具有量程30吨以上(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入托盘分别称重的,量程可低于30吨)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进出量。

(2)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

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

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

7.应配置专用电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每条拆解处理生产线及专用处理设备(见附一),应具有专用电表,并保证数据准确。

无专用电表的,应保证处理设备所在车间电表的数据准确。

每日的专用电表或车间电表读数应记录,并注明是专用电表或具体车间电表。

8.具有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

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如灭火器等,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10.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装、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如从事CRT锥屏玻璃分离设备操作的工人,应当配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1)应当设立样品室,对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须有样品或者照片用于存放或展示; (2)对不能完全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如印刷电路板、电池以及一些无利用价值的残余物等,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

比如: 黑白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玻璃和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屏玻璃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利用,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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