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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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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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第一题单选1.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B)。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C.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2.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B)。
A.追及效力B.排他效力C.优先效力D.妨害排除效力3.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但甲还想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租赁协议,租期1个月。
乙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C)。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4.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同一物上存在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一物上存在C.一艘轮船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D.一辆汽车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5.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C)。
A.地役权B.建设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6.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B)时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当事人约定时D.法律行为成立7.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C)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该约定生效时D.法律行为成立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C)时发生效力。
A.交付B.事实行为成立C.事实行为成就D.当事人申请9.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A)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10.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C)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第二题判断题1.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因此,物权均为法定物权。
(×)2.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种例外。
(√)4.公信原则是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如甲居住在A公寓201房间,就应推定该房间为甲所有。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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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基本概念不理解,或者理解出现偏差;2、法律“熟迷”:学习法条有点机械,知道“是什么”,不知“为什么”;3、只听不思考,课上迷迷糊糊听懂,没有真正理解,导致课后就忘。
学习方法:1、要牢牢掌握最基础的概念;2、不要死记法条,不要孤立地看一个法条,理解一个法条时,要把这一法条放到整部法律里面来理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3、事后多翻翻相关资料;4、把一季度考试卷多看看,着重理解。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
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永久性的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内容丰富。
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用、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物权。
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定限物权原则上需就他人的物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加以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也相当零散,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此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存在其他权利为前提。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第二编_物权习题(含答案)
![第二编_物权习题(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533b7fe941ea76e58fa04d5.png)
简答题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
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2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是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答案:B
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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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用益物权
9.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 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此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通常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权利义务 权利:① 占有、使用及收益权;② 自主经营权;③依 法流转权;④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 补偿;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 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 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 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 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 村土地承包法》 第3条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8dc9e30ba216147916112814.png)
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2.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4.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https://img.taocdn.com/s3/m/08cfa44e5ef7ba0d4a733bf8.png)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它只能在一定的方位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此外,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成为他物权。
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1、支配方式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
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d177cf19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c.png)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的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fa0c6d706edb6f1aff001fa5.png)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
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物权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
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设立的目的不同。
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用益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民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对)的土地的一种权利。
虽然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对于没有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要租借这些土地。
所谓用益物权,就是不拥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进行收益使用的一种权利。
除用益物权外,还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权。
因此,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共同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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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
⼆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益物权⾃⾝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有着密切的联系。
但⽤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如下显著区别。
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1)对标的物进⾏⽀配的⽅⾯有所不同。
⽤益物权是占有和利⽤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它⽀配的是物的使⽤价值,因此⼜称为实体物权;担保物权则不以对物的实体的利⽤为⽬的,⽽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是⼀种价值权。
(2)⽤益物权为独⽴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益物权为独⽴物权,表明⽤益物权不以⽤益物权⼈对所有⼈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所有⼈或其关系⼈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旦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由⽤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益物权⼈取得与实现其权利,即对标的物为使⽤、收益。
⽤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时间间隔;⽽在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刻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才可以⾏使变价受偿权。
可见,担保物权⼈的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能同时,⼆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4)占有在权利⾏使中的地位不同。
⽤益物权的⾏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益物权⼈如不占有标的物即⽆法对标的物进⾏使⽤收益;⽽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可不必对物进⾏有形的⽀配,⽽以⽆形⽀配为满⾜。
当然留置权、质权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的⽅法,它并不是对标的物利⽤的前提。
(5)⼆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因⽽得受赔偿⾦时,该赔偿⾦即成为担保物权的代替物,从⽽担保物权⼈可以就该赔偿⾦⾏使权利;⽽在⽤益物权,⽆论其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如何,⽤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益物权⼈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以其他物替补。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https://img.taocdn.com/s3/m/9df784c228ea81c758f5788f.png)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3)非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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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
3、是不动产物权。
4、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反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特征:1、依承包合同而取得(承包合同生效,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合同主体为集体和自然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5、权力性质是物权而非债权。
取得: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创设取得: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公开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两种方式。
转移取得: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主要是继承取得)流转:1、流转途径家庭承包:转包、互让、转让(内部承包)公开承包:转让、入股、抵押(外部承包)2、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权剩余期限。
3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公开承包方式转让土地前需登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未经法定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1、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特殊情况需经法定程序)2、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消灭:主要原因:1、承包期满而未续期。
2、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3、依法收回(连续两年弃耕抛荒)4、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1、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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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I succeeded today, I must have put all my hard work together yester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导读:1、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存续期间不同。
3、性质不同。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5、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
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
(一)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而用益物权又可称为“使用价值权”。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其不以对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通过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来确保所担保的债权获得圆满实现。
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担保物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时的价值。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担保物权人能够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学理上经常将担保物权称为换价权,就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以获取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用益物权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所以也称之为实体权。
(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约定的,或是法定的。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
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后,该担保物权亦随之消灭。
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当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发生后,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三)性质不同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不具有从属性,故用益物权主要为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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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地上权的国家和地区的国 家的民法中,对地上权的概念在法律上都有规 家的民法中, 日本民法典》265条规定为 条规定为: 地上权, 定。《日本民法典》265条规定为:“地上权, 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 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他人 土地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1012条规定 条规定: 土地的权利”。《德国民法典》1012条规定: 土地得一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 “土地得一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 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上或土地下 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 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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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性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的地役 后甲将该土地转让给丙, 权,后甲将该土地转让给丙,丙对 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
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的物 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物权》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 物权》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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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 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 权。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其标的物只限于 不动产。 不动产。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 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特 别法为依据。 别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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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它只能在一定的方位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此外,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成为他物权。
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1、支配方式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
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
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者的不同点①财产份额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
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②对外债务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不同:1、两者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
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
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5、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不同:相邻权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虽然可以是无偿的但实践中很少,其伴随的往往都是有偿的。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6、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
而地役权是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对不特定的人。
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近代民法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设了物权公示制度,给人们提供消极信赖利益的保护。
公信原则不仅保护消极信赖,而且保护积极信赖,并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界定在善意的范围内。
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公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
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传统理论中的动产物权扩及到不动产物权,符合繁荣市场交易的要求交付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
交付方式主要有四种: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则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赁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流质契约(Fluidity Contract)又称为“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流质契约因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而受到罗马法以来的多数国家立法例的禁止,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也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
即使担保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仍为无效。
物: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能力所控制的物体或者自然力。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1为定限物 2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3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4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的占有为前提5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 6其设定移转通常都需要登记7设定有的为有偿有的为无偿,依当事人的约定或设定的目的而定 8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特征:1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割性 3补充性4物上代物权: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因而得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即为担保物权的物的代替物,从而担保权人可就它们使用权利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前a者是从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称为实体物权,后者以取得标的物蕴涵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价值权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4占用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5就与债权相结合而言,担保物权系为担保债务的清偿而存在,用益物权无须与债权有结合关系6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权,而用益物权没有所以权: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又称完全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只能在一定的方位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自己占有,登记自己名下的不动产的他人的物转让给了第三人构成要件:动产:1标的物须为动产 2出让人需为动产的占有人 3出让人须为无处分人 4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 5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6受让人须为善意 7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不动产:1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 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 3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 4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遗失物的拾得: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要件:1须先占人占你有的物为无主物 2须占有的物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特性:1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同共有: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对同一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按份共有:又称分别所有,共有人依其各自的份额的享有权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形成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1成立原因2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不同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 4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5共有物管理不同6存续期间不同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相邻权: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