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圣才出品】
《刑法学》A标准答案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1、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从旧兼从轻原则3、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4、犯罪审判5、行凶杀人绑架6、6个月15年20年7、5年8、5年1年9、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名词解释(24分、每题4分)1、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4、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消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5、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6、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三、简答题(36分,每题6分)1、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答: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2、简述犯罪集团的含义和特征答:犯罪集团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刑法学(第五版)各章选择判断题
刑法习题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单选题1.附属刑法是指 (C )A.附带规定于单行刑法的罪行规定B.附带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的违法规定c.附带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D.刑法典的附则2.刑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 (D )A.禁止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B.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C.宣示对犯罪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D.保护法益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A.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主要依赖限制刑法的适用而实现B.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主要依靠刑法的宣誓与适用来实现c.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主要依赖限制刑法的适用而实现D.刑法的机能包括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两个机能4.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 (D)A.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B.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c.文理解释和体系解释 D.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5.狭义刑法是指 (B)A.治安处罚条例B.刑法典C.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科学D.研究刑法的科学6.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以外,还具有 (B )A.强制性B.处罚方法的严厉性C.处罚手段的强制性D.阶级性二、多选题1.刑法的分类包括 (ACDE)A.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B.一般刑法与特别刑法c.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D.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E.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刑法保护的法益有 (ABCDE )A.有关人身的法益B.有关经济的法益C.有关财产的法益D.有关婚姻家庭的法益E.有关社会秩序的法益3.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组成包括 (ADE)A.总则B.犯罪C.刑罚D.附则E.分则4.下列哪些机关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ADE )A.全国人大常委会B.中国法学会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E.最高人民检察院5.下列属于论理解释的是 (ABCD)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比较解释E.文理解释6.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 (ABCDE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E.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三、判断题1.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自1979年7月1日起实施。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刑法学(练习题)第一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刑法溯及力二、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3.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
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4.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5.下列人员中,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B.司法人员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D.现役军人6.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7.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8.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
A.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三、填空题1.刑法具有和两个显著的特点。
2.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3.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的特权。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武大2006年研)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南师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题,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服用致幻药品(毒品、精神药品)驾驶车船、扩散致病微生物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
由于实践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手段很多,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的犯罪形式、手段都列举出来,因而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犯罪客体一、概念题1.犯罪客体(武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2.犯罪对象(武大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中山大学2009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①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②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二、简答题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中财2013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题1.刑法的溯及力(河北大学2014年研;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上交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2.从旧兼从轻原则(武大2013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
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阶段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溯及力的现行制度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华南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刑法的时间效力(武大2007年研)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华南理工2007、2010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总论)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选择题:1.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D)。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处。
”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A)。
A.前段的例外B.前段的递进C.对前段的补充D.对前段的限制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4. 我国刑法典的生效时间(C)。
A.从刑法批准之日起施行B.从刑法通过之日起施行C.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D.从刑法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5.论理解释包括(ACD)。
A.当然解释B.学理解释C.扩张解释D.限制解释6 6.广义上的刑法包括(ABC)。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法规范D.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7.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ABCD)。
A.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B.对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特别规定C.刑法典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D.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基本法的特别规定二、填空题1.刑法是关于、和的法律。
答案:犯罪、刑事责任、刑罚2.刑法的功能是、、。
答案:规制功能、保护功能、保障功能3.广义的刑法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和。
答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4.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于年月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年月日起施行。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都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二、简答题1.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高铭暄对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几个问题的看法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文献号】1342【原文出处】中国版权【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75【原刊页号】14~15,8【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709【标题】对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几个问题的看法【作者】高铭暄【作者简介】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摘要题】法学与实践【正文】著作权法律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行政法、民法为主体,并以刑事法律为后盾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顺利开展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刑法以其特殊的严厉性对打击著作权侵权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这一点,中国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著作权法》。
随后,考虑到我国长期缺乏有效率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公民著作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盗版行为尤其猖獗,1994年4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针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独立的规定,《决定》弥补了1990年《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缺陷,加大了对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力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主体。
1997年刑法修订时,本着制定“统一”、“比较完备”的刑法典的宗旨,《决定》被吸收进刑法典,新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第216、217条分别设置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著作权予以刑法保护。
2001年,中国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在这部法律中第47条规定了8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4.“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华南理工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2)单位犯罪(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总论)
刑法学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法、附属刑法等。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立法解释等。
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木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刑法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就是通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来为统治阶级服务。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剥削阶级国家刑法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规定了一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但这并不能掩盖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学》章节习题练习及参考答案.doc
《刑法学》章节习题练习及参考答案第一章刑法学概述一、填空题1.刑法学是以国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2.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
3.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二、理解题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答:就刑事实体规范而言,国家既有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也有刑法典之外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因此,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X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实体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广义刑法学。
2.如何理解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答: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刑法学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问题,属于程序法学。
第二章刑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ABCD)A.惩罚功能B.保障功能C.引导功能D.评价功能2.刑法总则是关于(ABC)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A.犯罪B.刑事责任C.刑罚D.刑法3.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AB)规范体系A.罪状B.刑罚幅度C.罪名D.性质4.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ABC)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论理解释二、填空题1.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阶级属性,二是法律属性。
2.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二是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4.从解释的方法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理解题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答: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刑法总论作业(客观题)答案
刑法总论作业参考答案(客观题)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判断题1.× 2.× 3.× 4.√ 5.√二、单选题1-10 DAAAB BCAAD三、多选题1-5 ABC ABC ABC AC ABC6-10 ABC ABCD ABD AB AD四.填空题1.宪法犯罪2.犯罪刑罚3.基本犯罪刑罚4.单行刑法附属刑法5.惩罚犯罪保护人民6.总则分则7.立法解释司法解释8.文理解释论理解释9.1997年10月1日10.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题1.√2.×3.√4.√5.×二、单选题1-10 CBDDC ADBDD三、多选题1-5 ABCD ABCD ABCD BCD ABC6-10 ABCD BCD ABCD CD ABCD四、填空题1.罪刑法定原则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罪行刑事责任第三章刑法的效力一、判断题1.√2.×3.×4.×5.√二、单选题1-10 DBACC DBDDA11-15 DCCBD三、多选题1-5 ABCD AC ABCD AB AC6-10 ABC ABCD AC ABC ABCD11-15 ABC ABC ABD CD ABCD四、判断题1.空间效力时间效力2.行为结果3.可以不追究4.负刑事责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5.外交特权外交途径6.航空器7.条约义务刑事管辖权8.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9.对地对人刑事管辖权10.行为时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判断题1.× 2.√ 3.√ 4.√ 5.×二、单选题1-10 CCDBD AAADD11-15 ADCDA三、多选题1-5 ABCD ABCD BD ABCD AB6-7 BCD ABC四、填空题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2.实质概念混合概念3.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4.普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5.法定加重减轻情节第五章犯罪客体要件一、判断题1.×2.×3.√ 4. × 5. √二、单选题1-10 ACBAA BACAC三、多选题1-5 ABC ABCD AD AD ACD四、判断题1.一般客体侵犯的客体2.同类客体分类客体3.某一类犯罪4.某一种犯罪具体的社会关系5.具体的人具体的物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一、判断题1.√2.×3.×4.×5.× 6. √ 7. × 8. √ 9. × 10. √二、单选题1-10 CACBD DBADC11-15 DCBDB三、多选题1-5 CD ABCD ACD BCD BCD6-10 ABC ACD ABCD BD ABC11-15 ABD BC AC BC BD四、填空题1.客观外在表现危害结果2.一切犯罪必备要件3.危害结果方法4.意识意志5.以积极的外部动作危害社会6.有义务能够7.关系实际可能造成8.引起被引起9.作为不作为10.构成结果非构成结果第七章犯罪主体要件一、判断题1.×2.√3.×4.×5.× 6. × 7. √ 8. × 9. × 10. √二、单选题1-10 DCCCA ABBCB11-15 ACBAA三、多选题1-5 ABC BC BC ABCD ABC6-10 ABCD AD ABCD ABC ABCD11-15 ABCD CD ABCD AD ABCD四、填空题1.从轻减轻2.应当3.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4.不能辨认不能控制不负5.从轻免除处罚6.应当负刑事责任7.一般主体特殊主体8.自然身份法定身份9.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0.判处罚金判处刑罚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一、判断题1.×2.√3.√4.√5.√ 6. × 7. √ 8. √ 9. √ 10. ×二、单选题1-10 BDAAA AACBC11-20 BBBDA BCBBD21-25 CBDCD三、多选题1-5 ABC AD ABD ABCD AC6-10 AB ABC ABCD BD AB11-15 AD ABC ABCD ABCD ABCD四、填空题1.明知自己的行为希望放任2.直接故意间接故意3.可能放任4.可能而轻信能够避免5.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6.在客观上损害结果7.犯罪行为8.犯罪目的9.不可抗力意外事件10.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第九章正当行为一、判断题1.×2.×3.√4.×5.√ 6. × 7. × 8. × 9. × 10. √二、单选题1-10 BCDAC AAAAB11-20 CAACA DDADD三、多选题1-5 ABCD CD ABCD ABC ABCD6-10 AD BC ABCD ABCD ACD11-15 AB ABD ABD ABD ABC四、填空题1.财产其他权利2.并不存在假想防卫3.负刑事责任减轻免除4.正在发生的危险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5.减轻免除6.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依照法令的行为7.偶然防卫8.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9.职业上业务上10.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有的损害的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二、单选题1-10 CBADB CDABC11-15 BADDB CACAC三、多选题1-5 ABCD ABD CD BCD ABC6-10 CD BCD ACD BCD AB四、填空题1.着手实行2.自愿3.可以从轻减轻免除4.中止犯5.犯罪未遂。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圣才出品】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犯罪故意(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间接故意(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2)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刑法学总论》习题及答案集
《刑法学总论》习题及答案集目录第一章导言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述第五章犯罪构成第六章犯罪客体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第十一章犯罪形态第十二章共同犯罪第十三章定罪第十四章刑事责任第十五章刑罚概述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七章量刑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消灭制度第一章导言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是研究( D )的科学。
A(刑事法律 B(刑法C(犯罪 D(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2(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 C )。
A(组成 B(结构C(组成和结构 D(总则和分则3(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 D )行为作斗争。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1C(其他刑事犯罪 D(一切犯罪二、多项选择题1(从解释的方法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BC )。
(学理解释 B(文理解释 AC(论理解释 D(立法解释2(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ABC )。
A(《刑法》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法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3(刑法的性质包含( AB )两层含义。
A(阶级性 B(法律性C(严厉性 D(残酷性4(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AC )。
A(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B(鲜明的阶级性C(处罚方法的严厉性 D(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利益的广泛性 5(我国刑法的任务中有( ABCD )。
A(保卫国家安全B(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C(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D(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6(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 CD )。
A(公安部 B(司法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 7(从解释的效力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ABC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2C(学理解释 D(限制解释8(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 AB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利用合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D(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数额的解释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刑法,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总论课件(高铭暄)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上编 刑 法 总 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上编 刑 法 总 论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 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 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 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12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3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 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 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一、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 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6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 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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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念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不作为(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危害结果(上交2009年研)
答: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
1.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北化工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
(武大2013年研)
(2)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
(南师大2010年研)
(3)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理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③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
由这种行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①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
②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某一个犯罪是作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已经实现的、现实的(已然的)犯罪而言的,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
2.简述危害结果的定义及特征。
答:(1)危害结果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①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②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危害结果的特征
①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相对于哲学范畴的结果,属于特殊结果,但它必然具有结果的一切特征,因而危害结果也只能是一种事实,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
②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并非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危害结果,只有危害行为引起的事实,才可以成为危害结果。
③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引起,作为一种事实,它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即犯罪客体受到侵害。
任何一种危害结果,都必然是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一定的损害。
④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一种事实,必然具有多样性。
这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等,均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3.简述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
(上交2007年研)
答: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包括: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①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
②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a.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b.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c.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①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的。
②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往往是无形的、不可测量的。
(3)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为标准,可分为直
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①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②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4.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开枪,乙中弹受伤(伤情不足以致死)而入院抢救,适有丙放火,致使乙被烧死。
说明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对该案件因果关系的理解。
(武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
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即称为偶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在实施了该行为后,合乎规律的发生了该种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
这是因果关系中的常态。
(2)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虽以杀人的目的故意向乙开枪,但乙中弹后的伤情不足以致死,因此,甲的开枪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属于偶然因果关系。
即甲应对乙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而乙受伤之后入院抢救,由于丙的放火行为而被
烧死,即丙偶然介入的放火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发生,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丙的放火行为致乙死亡,这要综合评价丙放火行为的性质后再作出其行为定性。
5.如何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作用?
答:(1)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场所;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2)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作用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
(3)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作用
应当指出,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战时、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时期与正常时期相比,公共场合与偏僻地方相比,以残酷方法杀害与采用一刀杀死、一枪打死的方法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后者,因而刑罚的轻重程度应受一定的影响。
此外,在刑法条文中,有的犯罪是直接而明确地把特定的方法、地点作为加重刑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