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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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93]财文字第73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9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3.11.15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5日(93)财文字第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
项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等项经费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要考古发掘、珍贵文物征集和国家重点博物馆维修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第五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
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补助的原则,补助的范围,经费的申请和审批,财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章经费的补助范围
第八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和维修。
二、少部分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和维修。
三、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
四、国家重点博物馆馆舍和国家重点文物库房维修等项目。
五、用于国家征集和收购具有重要文物价值和代表性的三级以上的珍贵文物。
六、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