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京财会[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京财会〔2014〕12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成果及实施经验,现就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
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
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
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
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财采购[2014]1152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1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为大力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我市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
这既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部门、各区县要积极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通知》和《意见》精神,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要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服务项目供应商,研究制定有利于供应商主体多元化的服务采购政策,建立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
要积极探索适应服务采购特点的合同类型,确保相关制度创新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宗旨,与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保持一致和衔接。
二、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进行采购。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京财综〔2023〕1922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3〕1922号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521号)要求,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秩序,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市将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电子)》废止,办理并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
二、公办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具体项目为:体检费、军训服装、教材和资料费、学生装、伙食费、社会活动实践费、其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七项收费。
三、各有关单位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财政电子票据(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机构办事—财政票据服务—网上公示—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
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京财综〔2017〕1889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综〔2017〕1889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它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应该应买尽买。
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申报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对暂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应当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实施。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单位、各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2015年至今的所有购买服务项自进行自查自纠。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重点领域和重点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督促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3-87号)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9月4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京财绩效[2014]1933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绩效〔2014〕1933号)市属各预算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内容和流程,结合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市属各预算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可参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负责全市农业开发资金、多种经营项目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和检查
农业科
负责农业开发项目、多种经营项目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农业科
负责农发项目年终决算的审核、编报工作
农业科
16
负责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工作
承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综合科
17
制定财政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做好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的执行
政策法规科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科
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
政策法规科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科
3
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实施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资产管理科
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资产管理科
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资产管理科
拟订和实施国有资本管理政策制度,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
资产管理科
拟订地方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资产管理科
贯彻国家、省有关的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资产管理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
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实现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精细化、便捷化、专业化水平,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我市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一)促进城乡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一体化。
健全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核心业务流程统一。
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优质资源城乡共享。
(二)推动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
各类用人单位均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用人指导、招聘用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
把处于初创阶段、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提供招聘用人服务时,应要求用人主体对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信息、基本劳动报酬等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必要时进行信息核查或实地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进行标注。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京财国库[2004]2214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的精神,为加强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规范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二、为了保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2005年初选择若干市级部门和区县进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06年力争在我市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未进行试点的区县可根据改革方案和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改革时间及改革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及改革的其他相关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京发改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京财采购〔2021〕741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北京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2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一)规范本市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729号)明确规定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即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分网,网址:gp-)是本市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媒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在法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由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依据相关规定及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减轻企业办事负担,维护信息公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本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他媒体重复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协议采购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逐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登录)实施采购,电子卖场商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除外。
进一步完善电子卖场直购、电子反拍、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方式规则及流程,实现在线签订合同及在线支付等功能,规范电子卖场交易管理服务,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及资金支付效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的通告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市民出行,增加公交吸引力,缓解交通拥堵。
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本着实行低票价政策的原则,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公交票制票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票制票价调整范围本次票制票价调整范围为市区公共电汽车线路(以下简称市区公交线路)。
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9”字头线路普票票制票价及持卡八折优惠政策不变。
二、票制票价调整内容(一)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内容取消成人月票卡、学生月票卡和公交地铁联合月票卡,保留地铁专用月票卡,发行普通卡、学生卡。
原学生月票卡可作为学生卡继续使用,原成人月票卡可作为普通卡继续使用,原公交地铁联合月票卡可作为地铁专用月票卡继续使用。
市区公交线路普票票制票价就低统一为:单一票制线路每乘次1元;分段计价线路12公里以内1元起价,每增加5公里加价0.5元。
现金购票无折扣优惠。
刷卡乘坐市区公交线路享受普通卡4折、学生卡2折优惠;刷卡乘坐原月票有效分段计价线路“打折封顶”,即普通卡每乘次0.4元、学生卡每乘次0.2元。
刷卡乘坐轨道交通和出租车无折扣优惠。
(二)2007年2月1日起调整内容为方便短期乘坐公交乘客使用,发行三种时间票(卡):3日卡票价10元,限3日内使用18次;7日卡票价20元,限7日内使用42次;15日卡票价40元,限15日内日使用90次。
可乘坐除“9”字头以外的市区公交线路车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通知-京财综[2014]27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通知(京财综〔2014〕274号)市民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关于建议免征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函》(京民计函〔2014〕40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提出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收费。
包括:结婚证书费(精装)(收费编码130001001)、结婚证书费(简装)(收费编码130001004)、离婚证书费(收费编码130001005)。
二、上述收费项目免收后,婚姻登记证书印制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妥善安排预算,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和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同时,在婚姻登记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免收政策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海政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海政发〔2006〕103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内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将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由政府主办的事业单位或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服务提供者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的做法。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指导原则(一)明确权责,协调一致各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明确的权利和责任,相互配合,以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共同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做好。
(二)公开透明,提高水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要求开展,要自觉接受法定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三)强化预算,节约资金要按照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现阶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要在卫生、文化等部门进行试点。
经过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
三、购买价格对于服务标准明晰,服务量便于统计,能够全面、合理核定出单位服务量成本,便于考核验收或主要由驻区社会组织(含政府主办的事业单位,下同)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照综合价格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用某一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总量乘以综合价格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价格。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
务事项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备注
财务会计审计服务 会议和展览 监督检查
项目评审评估 绩效评价 咨询
技术业务培训 机关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后勤服务
法律顾问服务
财政业务调查研究 财政业务统计分析
财政事务会计服务
财政业务管理会议服务
财政监督专项检查服务
财政业务评审评估服务
财政业务绩效评价服务
财政事务咨询服务
财政业务政策培训服务
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服务 信息安全服务 应用系统运维 基础设施环境运维服务 其他信息化建设服务
京财财务〔2019〕1785号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代码 018B 018B11 018B1101 018B1102 018B1103 018C 018C01 018C0101 018C0102 018C0103 018D 018D03 018D0301 018E 018E01 018E0101 018E02 018E0201 018E0202 018E03 018E0301 018E04 018E0401 018E05 018E0501 018E07 018E0701 018E08 018E0801 018E09 018E0901 018E10 018E1001 018E11 018E1101 018E1102 018E1103 018E1104 018E1105 018E12 018E1201 018E1202 018E1203 018E1204 018E1205 018E1206 018F 018F01 018F0101
一级目录 社会管理性服务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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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基础编码:实施编码:设定依据:、[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法条内容: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备案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市级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实施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实施主体:北京市财政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权限划分:无是否零办理量:否是否固资事项:否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咨询电话:()申报途径:网上申报申报网址: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是否进驻中心:否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办理地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所在窗口: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投诉电话是否公示:是填报人:李莹填报人联系方式:办理处(科)室: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原件份)、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原件份)、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份)、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份)、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份)、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产权证(复印件份)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份)、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提交合并协议()()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经工商登记确认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其出资情况以及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需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原件份)合法有效受理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办理条件: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不低于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办理流程: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办理进程查询途径:批准形式: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许可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批复结果文书类型:批文有效期限:无期限说明:文本编号格式:文本启用时间:是否有副本:否结果文书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结果文书类型:证照有效期限:无期限说明:文本编号格式:文本启用时间:是否有副本:否网上支付:否物流快递:否运行系统:无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批准事项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批准基础编码:实施编码:设定依据:、[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依据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发布号令:财会〔〕号法条内容:第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时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服务对象:其他组织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市级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实施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实施主体:北京市财政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权限划分:无是否零办理量:否是否固资事项:否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咨询电话:()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北京市财政局房间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是否进驻中心:否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办理地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所在窗口:无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监督电话:()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