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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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以来房地产政策

1978以来房地产政策

18号文件 18号文件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即"国务院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 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 展.
4号令 2004年2月,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四部门 制定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 议出让的补充规定》(4号文件). 将原先留的口子一一堵死,整个北京土地市 场原有的游戏规则被完全改变.
土地增值税开征 2007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规定,转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即转让 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 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不等. 评:作为政府2007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第一枪, 土地增值税征收也意味着2007年"调控战"的打 响.
《物权法》终获通过 辗转5年,8次提交审议,2007年3月16 日《物权法》终于在"两会"得以通过. 《物权法》的核心就是确定财产所有权 的归属问题. 评:物业问题不在流于表面,更深层的 问题将会显现出来.
2006年9月5日.加强土地调控: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 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 , 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切实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强化对土地 管理行为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 为.
2007年
央行一年内6次加息 2007年是进入加息通道后,央行加息最为密 集的一年:3月18日,5月19日,7月21日, 8月22日,9月14日,12月21日,央行先后6 次上调存贷款利率. 评:一轮接一轮的宏观调控将让银行抽身上 岸,也令大批的"地产股"成为新时尚.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房字[1989]62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房字[1989]62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房字〔1989〕625号1989年12月31日)为了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现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

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为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开发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发展方向,做好企业升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主营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企业升级工作,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根据建设部对建设企业升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归口管理,并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升级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建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六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协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二章企业升级考核标准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等四个等级。

国家级企业升级标准,由建设部制定。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建住房[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2013年房地产政策详细版

2013年房地产政策详细版
7月12日 国土部
9月29日 国土部 将严防高价地作为近期 市场稳定首要目标
12月18日 社科院 大城市房价明年或短 线见顶 11月22日 住建部& 住建部 叫停在建、在售“小 产权房”
下半年重点查处闲置土地
8月23日 住建部 发展小城镇应推进房地产税
10月19日 住建部& 工商总局 10月将急查限购限贷
信贷政策
二套房首付提 升至七成 差别化住房信 贷政策 二套房首付提 升至七成
市场监管
市场信息披露 和监测工作 严查变相涨价 项目 加强房地产市 场监管
其他
强化商品住房预 售管理 暂停单价4.5万 元以上项目预售 证 落实各区县房价 调控目标责任制
3月5日 贾康 房产税试点应允许有差异
3月13日 周小川 继续用调整首付比例等政 策调控房价
4月18日 贾康 应向二三套房征房产税
2月21日 住建部 中央坚持房地产调控从 紧、从严立场
3月7日 住建部 五年以上唯一住房 免个税
4月9日 住建部 地级市年底前明确外来工 住房保障政策 3月27日 李克强 2013年税改要出方案 继续 搞好楼市调控
2013.10.12
2013.11.29 2013.11.25 2013.11.30
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商委 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申报时限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央商务区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12月24日 住建部姜 伟新 2014年要保持楼市调 控稳定及连续性
锐评:3月“国五条”为重头戏,中央坚持楼市调控, 而地方落地效果差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公布: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1980年至今我国出台的房地产政策。

1980年至今我国出台的房地产政策。

1980年至今我国出台的房地产政策回顾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宣布将实行住宅商品化政策。

1983年5月,城乡建设环境部发布《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赋予城镇个人建房的权利。

1983年底,国务院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部保护私有房屋所有权,规范房屋交易的法规。

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

1985年4 月8 号,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

1985 年4 月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控制1985年贷款规模的若干规定》,控制经济过热。

1987年颁布了《城市规划法》。

1988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确定了房改的目标、步骤和主要政策,对全国房改的工作进行了部署,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8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土地管理法》规范建房、城市建设、土地管理。

1988年7月,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严格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从12%提高到13%。

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至此,全国的土地有偿使用、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地产交易、住宅商品化、住宅制度改革都有了突破性进展。

1988年《宪法》修订后,《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88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9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房地产综合开发纳入规范管理轨道。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 ] 72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 ] 241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一、资质申请及审核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不再申请特级资质的,可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将按其申请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核定。

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京建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24〕9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住宅质量多发问题整治行动,持续提高住房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坚持大质量治理理念,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按照质量强国建设重要部署,结合本市贯彻实施意见、三年行动方案、年度重点任务,以季度统筹、年度总结、适时调度的方式持续推动相关措施落实。

进一步提升大质量意识,坚持系统原则,以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信用和治理联动”“激励和执法联动”“把握全局和突出重点联动”“建和管联动”“共建、共享和共治联动”等“六联动”为目标,重点从设计、招投标、工期造价等源头夯实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切实加强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2023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招标采购问答汇总

2023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招标采购问答汇总

中国招标/ 2024年第2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

”所以,我们既要敢于直面问题、发现问题,又要及时回答问题、善于解决问题。

2023年,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业界同人提出了新问题,权威机构也对此进行了答疑解惑。

《中国招标》采编部汇总部分内容与读者分享。

国家发改委答复问题:咨询工程中的咨询范围包括哪些?答复:您好,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规定,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规划、项目、评估、全过程工程咨询。

财政部答复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请问如何理解采购验收与物资保管是不相容岗位?二者合一的风险在哪里?答复:不相容岗位分离是指一项经济业务不能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办理,而是将其中不相容的两个事项分开交由不同的人来办理,这是内控的重要措施。

验收与保管如果由同一个人办理,容易出现物资验收后被保管(验收)人员盗窃的情况,即出现弄虚作假、监守自盗的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岗位分离。

住建部答复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那么是要求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同时存在吗?还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即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答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是指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或非常规吊装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房地产政策大事记(1998年7月—2011年5月)

房地产政策大事记(1998年7月—2011年5月)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件,宣告全面住房商品化的开始。

这是中国房地产历史上的伟大变革。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6月1日建设部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6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7月25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2002年1月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整顿建筑市场。

1月30日国家计委与建设部联合发通知,对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作出规范,新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

2月4日国家建设部在沪召开的2002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指出:今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要紧紧围绕住房消费中心,以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需求为出发点。

政府部门制订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时,应面向中低收入居民,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善住房供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搞活和规范市场、发展物业管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被确定为2002年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

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能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2023-2024城乡建设行业政策衔接情况梳理清单

2023-2024城乡建设行业政策衔接情况梳理清单

2023-2024城乡建设行业政策衔接情况梳理清单序号摘要相关政策备注一、住房和房地产板块(住房和房地产板块,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1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政策,持续抓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稳妥处置房企风险,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2023年4月27日发布)②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23〕52号,2023年8月18日发布)2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的新机制,完善房屋从开发建设到维护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基础性制度,实施好“三大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下力气建设好房子,在住房领域创造一个新赛道。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印发《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建金〔2022〕82号,2023年1月10日发布)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的通知(建金〔2023〕28号,2023年5月31日发布)③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 建办金〔2023〕29号,2023年7月26日发布)④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23〕342号,2023年12月4日发布)二、城乡建设板块(城乡建设板块,要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把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3积极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做实做细城市体检。

研究建立城市设计制度,再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重点解决加装电梯平层入户、停车难等问题,建设一批完整社区,补齐一老一幼等设施短板,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打造一批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样板,大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实施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工程,深入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口袋公园”、城市绿道建设,探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配套建设公园、公厕和等候区等场所设施,为接送孩子的家长提供便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6月7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设备、材料价格和人工资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的精神,结合当前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建设部建市[2010]128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

建设部建市[2010]128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846亿元,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7%;建筑业增加值22333亿元,比上年增长18.2%。

目前,全国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总量已达到23万家,从业人员约3400万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近3万家,从业人员已超过200万人。

但是,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业企业数量过多,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企业“供大于求”矛盾比较突出;各类注册人员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注册人员与企业数量、建设规模不匹配;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屡有发生;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认真解决。

为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快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着力解决企业、从业人员市场清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阳住建〔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阳住建〔2019〕16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20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档案建立与录入第三章诚信档案管理与使用第四章诚信档案公布第五章诚信档案监督管理附则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阳江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的房地产估价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等从业人员。

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或收到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9•【文号】建教字第524号•【施行日期】1991.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文发布)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

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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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建房字[1989]625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12.31
【实施日期】1989.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
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房字〔1989〕625号1989年12月31日)
为了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现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
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

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为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开发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发展方向,做好企业升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主营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企业升级工作,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根据建设部对建设企业升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归口管理,并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升级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建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六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协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二章企业升级考核标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等四个等级。

国家级企业升级标准,由建设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国家级标准制定。

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是企业升级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保证企业升级工作有坚实的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强化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和两个文明的建设。

2.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重点抓好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3.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建立经济预测分析、项目成本控制、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在工程发包中实行招标制度。

4.执行国家房地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建立由管理标准、工程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
成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5.凡能用定额考核的项目,均实行定额管理。

6.信息管理达到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和统计报表完整、准确、及时,国家级企业实现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检索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7.按照不同管理层次和岗位要求,对企业职工普遍进行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基础的培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的产量、质量、综合开发成本、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组考核标准,是考核企业管理水平、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必须全部达到。

第十条申报国家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开展评审工作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推荐;中央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主管部门推荐;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行业先进称号的企业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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