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期末复习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简答
1.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在所得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广阔的前景。
()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解决。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手段有哪些?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资本弱化
()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什么是预约定价协议?它的目标是什么?
所谓预约定价协议,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扩过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目标:()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①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②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③应用于这些转让定价方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
()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能够以比传统方式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4、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过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①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5、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及其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必要性:
().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当两国之间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重叠造成重复征税时,很难通过单边措施来解决,就需要有关国家通过税收协定加以解决。().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一国征税,另一国就有可能不征,或者一国多征另一国就要少征,这样势必会涉及到双方的利益,而在实际征收中,各国会尽可能维护自己的税收利益,这样会产生矛盾,所以需要双方通过税收协定加以解决。
().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纳税人的许多偷逃税行为是借助境外机构来进行的,偷逃税问题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它对各国税收利益都可能带来损害,所以国与国之间有必要在反偷逃税问题上加以配合。
、直接抵免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或应由其它直接缴纳的外国各种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分为全额抵免水法和限额抵免法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按不同性质可以划分为哪几种?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分为: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8、()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如一些国家税负重,一些国家税负轻;有些国家税制不公平;如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运用,各国征税的客观依据不一以及税率水平、税率形式的不同。()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像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避税在一些国家被认为就是逃税,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为。有些国家正有意或无意地提供被其他国家反对的避税机会,吸引跨国纳税人前去投资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
9、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使用上有什么不同,为什么?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同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还同时实施三种税收管辖权。
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在实施时有所差别。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相对处于资本和技术等的输出国,而发展中国家更多时处于输入国。所以为了各自的税收权益,发达国家在征税上更多时侧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国家更多地侧重于地域税收管辖权
三、论述
1、试论述转让定价的几种调整方法。
答:目前,各国对跨国关联企业间不合理转让定价进行审核和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就是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就是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成本加成法就是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合理的转让价格.以上三种方法被人们称为调整转让定价的“标准方法”。除此之外,各国在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时还有被称为“其他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可比利润法
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我国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是对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我国税法称其为“利润分配法”。
()交易净利润法
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得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建立的基础是,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我国税法称其为“净利润法”。
关于调整方法使用顺序的问题,经合组织要求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我国的规定: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
2、各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是用一种方法还是多种方法同时使用?简述有哪些方法?
实践中各国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与某种方法。
(1)排除法,即在协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类纳税人。
(2)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3)纳税义务法,即一个中介性质公司的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则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4)受益所有人法,即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
(5)渠道法,即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
(6)禁止法,即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地区)缔结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
3、论述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利润尽可能多的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该得到的税收利益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条款。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从这一基本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往往设在纯避税地,原因是内部保险公司已不再是单纯的保险手段,而是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
()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打入成本以后,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计入成本,其应纳税所得就不能得到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