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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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工作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更好发挥基金会为上海理工大学教学、科研服务和推进作用,根据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按照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二.财务执行制度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须遵循《上海市社会团体通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科目设置要求和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前提下,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增加明细科目。

会计科目的编号以制度的统一规定为标准,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会计科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会计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帐目处理。

三.会计的核算

会计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新性、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一)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资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以上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并填制记帐凭证。

(二)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编制。

(六)会计帐簿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七)会计人员应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八)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并由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九)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时归档。

(十)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

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学校内部审计或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会计人员应向受托部门和审计人员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二)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按期装订成册,每年随同报表、帐簿一起归档保存。

四.货币资金收支审批权限和规定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及通过收付凭证(贷记凭证、电汇、汇票、本票、支票、内部转帐及其他凭证等)结算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凡社会各界捐赠款、单笔金额1万~10万收入,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入帐。单笔金额在10万以上,由理事长签字或经理事长授权签字入帐。

2.提取备用金及发票报销,单笔金额小于1万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1万及其以上的经理事长签字或授权委托签字。

3.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使用内部支票管理,奖、助学金的发放,学院做好发放名单,由学院基金负责人签字发放;费用的报销,1万元以内的由学院基金负责人签字,附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原始凭证财务报销,1万元及其以上的报校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财务报销。

五.暂付款、暂存款管理办法

暂付款和暂存款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业务之一。因工作需要发生备用金暂付货款;暂付差旅费等暂借款时,应由经办人填写暂借款凭证,经基金会主管审批,

一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批,一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基金会办公室送理事长审批;使用内部支票项目管理的暂借,由学院(部门)基金负责人负责审批。并开具基金内部支票。

财务人员对暂付款定期清理,发现逾期未报销的立即开出暂借款催报通知单催促经办人及时前来报销。如有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结算报销的,由经办人写出报告,写明原因、明确延期天数,经部门领导批准与财务主管协商决定;无正当理由无故逾期不报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现金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国务院下达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金使用范围:

1.奖、助学金的发放,一般由学院造册,进学生个人银行卡内的,提供学生名单,发放金额和银行卡号等书面和电子版信息,由财务负责将钱款转入学生卡内;如需要现金发放,每次发放合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造册的同时,须提供相关捐助合同、奖、助学金发放条例。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批盖章后财务提款。

2.各种现金报销,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盗用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七.社会团体单位统一收据管理办法

财务对购得的上海市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由财务指定专人保管,设立台帐,建立严格保管、领用、签收制度,不得散失。

上海市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只限于捐赠收入使用,收到捐款应开出对应户名、金额、内容等要素的收据给捐赠方,入帐金额应以开票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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