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0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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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200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对比

2016-200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旧对比

公示日由原来的15个工作 日期改为10个工作日
未体现高新复审申请,新 增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三、后续管理变化
管理 国科发火〔2008〕172号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 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 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 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 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 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 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科发火〔2016〕32号 注意事项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 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 增加专家抽取方式随机性 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 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 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 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 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 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 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取消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高新 资格 的情 况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 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 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 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 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 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 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 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 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 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 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 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 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 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与08版认定指引的区别

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与08版认定指引的区别

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与08版认定指引的区别2016年6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该《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调整。

通过对比新旧《工作指引》的异同,就所需提供资料、知识产权等十大核心变化进行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分类评价知识产权,增加专利有效性的证明方式与现行工作指引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采用分类评价方式更加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相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也更加公平公正。

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由于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为严格、审批周期更长,若不限定II类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则不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若同时限定I类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则对于申请I类知识产权的企业显失公平,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此外,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上不再局限于以取得证书为准,增加了企业取得授权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的方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I类知识产权申请时间长的难题。

二、明确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016年实行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实行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实行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术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获得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实际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PS:此文为2016年最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天拓力行专家解读、整理、归纳、发布。

10月2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新征求意见稿,在2016年正式实施。

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相比2008版,主要在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改动。

1.不再要求大专以上比例符合30%;2.研发投入比例只以2亿元为分界线,2亿元以上为3%,2亿元以下为4%;3.明确了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需明确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提到了需要提供生产批文、行业认证、资质证书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4.财务年度审计需包括完整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5.增加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3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发展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解读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四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五
条)
条)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五条)
(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两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六条)
第五章 附 则(四条) 第五章 附 则(三条)
一、认定条件的变化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 不变(只是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见国科发火
(三)对企业主要 〔2016〕32号 (二)产品(服务)属 产品(服务)发挥 附件,领域发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核心 支持作用的技 生重大变化,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 术属于《国家重点 70%以上原先认

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 定的高新企业
域》规定的范围
都不在新的领 域内
理工作网”公告,由认 改为10个
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 工作日 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异议的,由 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三、后续管理的变化
流程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 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 期为三年。企业应在 后续管 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 理 复审申请,不提出复 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 的,其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关证明材料
严谨
二、认定程序的变化
流程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提出认
4.企业高新技术产 新增要求:
品(服务)的关键 提供每项 技术和技术指标、 技术或高
定(提
生产批文、认证认 新产品的

2016年实行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实行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实行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术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获得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实际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2016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1.1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企认定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表

高企认定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表

第 十 条 (旧)、 第十一条 (新) 第十一条 ( 旧 ) 、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二)提交下列申请 第 十 二 条 材料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新)
第十一条 (旧)、 第十二条 (新)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二)提交下列申请 材料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 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 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新旧办法对比表
项目 国家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 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 为:(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 十 条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 ( 旧 ) 、 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 第 十 一 条 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 (新) 产权;
第 十 条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三)具有大 (旧)、 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 第十一条 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企认定管理工作新旧办法对比表
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差异比较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 有差异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 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二) 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 有差异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 理建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三) 有差异 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 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 有差异 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 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 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报告; 新办法取消三年内自 第 十 一 条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主研发、受让、受赠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并购等方式和通过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 权的所有权; 式,取消年限限制, 放宽了高企认定条件 新办法取消科技人员 的专科以上学历,并 且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人数比例降 低,取消研发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这一条件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 于5000万元的,研发 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 总额由原来6%降低 至5%

2016年高新政策对比解读 PPT

2016年高新政策对比解读 PPT

研发投入
高新收入 综合指标
3
解读概述
政策对比分析概述(二) 范围 旧的条件
申报材料
年度报表 更名或重 大变化
不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 不需要提交年度报告。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 专业等)的或企业更名的,应在十五 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
新的条件
影响程度
中性,只增加工作量
新增加近三个会议年度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 新增每年5月底前需提交一年度知识产 权、科技人员、研发经费、经营收入 等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改为三个月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 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 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 域部分搬迁的,有迁入地认定机构重 新认定。
5
条款对比分析
认定条件(二)知识产权:
旧政策: 《认定办法》第十条、(一):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 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工作指引》五、(一):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 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新政策: 《认定办法》第十条、(一):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 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工作指引》三、(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解读
➢ 注意:
➢ 研发部门使用的研发设计及管理软件形成的 无形资产摊销可计入研发费用
设计费用 ❖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
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 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 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归集和分摊方法:一般不会有共同费用, 可直接计入
➢ 科技人员、职工总数统计方法均按全年 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月 末)÷2

全年月平均数=各月平均数之和
五、财务核算规范
人员人工费用应注意以下情况: ❖ 科技人员的名单应与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
(计划书)相一致,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中 应明确项目的研发人员;如有变化,应提交 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岗位调动文件或离职文 件
三、后续管理的变化
三、后续管理的变化
三、后续管理的变化
三、后续管理的变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后续管理的变化
四、评审条件的变化
四、评审条件的变化
四、评审条件的变化
四、评审条件的变化
四、评审条件的变化
四、评审条件的变化
四、评审条件的变化
四、评审条件的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 科发火【2016】195号)对研发费用作了 规定:
五、财务核算规范
装备调试费与试验费用 ❖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新旧政策对比
本课题主要内容: ➢ 认定条件的变化 ➢ 认定程序的变化 ➢ 后续管理的变化 ➢ 评审指标的变化 ➢ 财务核算规范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及研发费核算归集口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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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新旧对比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新旧对比

【有什么变化】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新旧对比旧:“(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新:“(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旧:“(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新:“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新:“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新:“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531旧:“(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新:(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新:(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1)三证合一后,只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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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
一、
认定
条件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 不变(只是在文件中出现
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上;
的位置不一)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 、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 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 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1:对企业职工学历无特别 要求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 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
件);
件;
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
情况说明书。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 、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 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低于10%;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
、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
理。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
后续 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 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未体现高新复审申请,新
管理 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 ”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 增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见。
报表。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 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 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
增加专家抽取方式随机性
认定 公示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 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 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 所有权;
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 做限制,删除了通过5年以 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方 式。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 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 后续 管理 变化
管理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注意事项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
后续 不符 合高 新条 件管

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 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 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 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 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 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 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 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 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 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 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 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 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
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附件 对科技人员的学历,以及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不 做限制。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含)的企业, 比例调整为5%,其他档 次比例不变。
调整比较方式:近一年高 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创新能为做出规定。 具体后续应该有详细规定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 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 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 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 注意细微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 惠。
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
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业,比例不低于6%;
(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
企业,比例不低于3%。
取消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高新 资格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
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
情况报表的。
已认定高新被取消资格发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 生重大变化。(详见黄色
的情
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 部分)
况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
发生 重大 变化 管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
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 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 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 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 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 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
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 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
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
二、
认定
流程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自我 评价 及申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 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 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注册登记。
程序无变化(相关自我评 定根据新政策)
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 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
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认定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 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条件 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
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 相关材料;
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 提出 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 (提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 交资 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 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 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 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
审查
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 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
收入的60%以上;
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 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 求; 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 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新增检查方式
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
新增
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
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 新增整体迁移管理
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
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四 、 高 新 技
序号
1
2
3
4
5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
发生重大变化后报告日期 改为三个月内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 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
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
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的;
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对比 具体见附件 具体见附件 具体见附件 具体见附件 具体见附件 具体见附件 具体见附件 具体见附件
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 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 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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