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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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工、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
管理,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公路局是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负责小修保养费用的筹集,招标文件编写,标底编制,招投标组织以及养护质量监督控制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路局是市公路局授权的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代表,协助市公路局筹集资金和养护招投标工作,主要承担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以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公路站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在道班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组建企业建制的各级公路养护公司,充实人员、调整和配备机具、申办养护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市公路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依据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及编制办法,结合两个系统(GPMS和CBMS)运行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制定年度小修保养投资建议计划,报送省厅公路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市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要把保养和小修工程区分开,费用分别下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质量(好路率)是考核小修保养工作的主要指标,年初逐级下达。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指标及工程项目,安排落实养护生产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保养工作采取分路段承包的方式。
市公路局应根据保养工作容科学合理地切出保养资金,由县级公路局包干使用。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县级公路局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
防汛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市公路局对养护小修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公路局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
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选择施工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计划,搞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理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
第十九条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要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着安全标志服,施工中按国标设置安全标志。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小修保养工程的质
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奖惩办法,按月、分项考核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
第二十一条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
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公路线型顺适。
第二十二条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病害如:沥青路面坑槽、沉陷、拥包等要当日及时修复,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度完好,横坡适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路面修补要根据破损情况确定处理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选择适宜的结构类型,所用材料和结构配合比要通过试验确定。
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要做到衔接良好。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
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河床应适时疏浚。
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应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小修工程要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市公路局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县级公路局要严格控制小修工程质量,每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变更设计及调整施工计划要经市公路局批准,县级公路局负责每月向市公路局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质量评定等有关报表。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县级公路局要制定小修保养检查评比办法,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在每月月底前对本月的生产
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合同工作容、工程数量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市公路局要对小修保养生产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省厅公路局要对公路养护质量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章水毁工程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汛期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费,发现隐患及时修复。
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水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轻重及围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
小型水毁:路基及边坡零星坍塌在50m3/km以下;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等局部损坏5m3/km以下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下者均属小型水毁工程。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
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二十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
第三十条公路水毁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第三十一条因水毁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由市公路局制定抢通方案,县级公路局具体负责实施,首先要保证道路通行,其经费原则上由市公路局在水毁抢修费中解决。
第三十二条公路水毁工程修复方案一般应由市公路局
确定,其经费在市公路局水毁抢修费中解决。
大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上报修复方案,经省厅公路局审定后安排补助经费,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
凡当年安排的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一般应当年竣工。
确因工程量大等原因当年不能完成的修复项目,经省厅公路局批准转入下年度工程计划。
第三十三条对于大桥和技术复杂的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其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应报省厅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第三十四条大、中型公路水毁预防及修复工程一般应经过勘测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等程序。
水毁修复工程应经有关人员现场确定抢修方案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现场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毁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小型水毁工程由县级公路局组织进行验收,大、中型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验收,必要时省厅公路局可派员参加,大桥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由省厅公路局组织验收或由省厅公路局委托市公路局组织验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建〔2010〕105 号关于印发《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现将《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道养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交通预算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科学管理、讲效”的原则,实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投资评审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资金使用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具体包括前期规划设计、工程物资采购、人工费用等支出。
未经省财政批准,不得扩大使用围。
省安排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专项用于路面、大中桥梁建设。
各市安排的养护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路基、小桥涵等工程。
第六条前期规划设计费用使用围。
前期规划设计包括项目的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规划设计费用主要用于: 1、建设项目规划费。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费用。
3、建设项目专项评价费。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前期规划设计费用支
出核批。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列入项目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未批准或批准后被取消的省管建设项目,已发生的合理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批。
市管项目需核销的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由市公路局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
第八条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的管理。
省市公路局按照相关规定与受托(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容、资金数额和使用管理要求等,切实加强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的使用管理。
前期规划设计费用拨付严格按照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要求等执行。
前期规划设计实行政府采购,费
用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
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省公路局。
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由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公路局提出申请,省根据各市国省道养护里程、路况和保养水平,按照因素分配法,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到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省公路局要按照规定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照《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省公路局通过《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及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核准采购计划和方式后,由省公路局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养护工程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登记政府采购合同。
养护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省公路局通过《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登记合同信息。
第十三条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
养护工程项目中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类项目实行单独招标采购的,招标采购过程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国省道改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日常维护保养项目,由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按照《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公路局是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应依据公路工程合同,通过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报送《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申请)》。
省
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省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
第十六条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不接受市县资金支付申请和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
但在改革初期,对各市公路局签订的公路工程合同,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核整理、汇总上报,同时将合同信息录入省政府采购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资金支付申请。
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市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
待条件成熟,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运行。
第十七条工程预算及结算审核管理。
工程预算由省、市公路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直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工程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审核。
没有经过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各市财政部门应通过招标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库,并从中选择中介机构作为养护工程结算或预算的投资审核受托人。
省、市公路局要加强对选用中介机构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按 30:55:15 进行拨款,即项目开工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最高不超过 30%;项目进行中,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最低不少于工程预算的 55%;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工程预算的 15%。
省、市公路局要向同级财政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拨付意见。
第二十条各市公路局要建立健全工程计量支付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资金结余。
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提前编制养护计划。
各市公路局根据国省道养护管理现状和规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前 1 年编制年度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其中,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年度计划,于计划编制当年的 10 月底前,联合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提报材料。
养护工程投资计划除附经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外,还需附以下材料:(一)大中修工程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二)不新增公路用地的改扩建工程,提交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三)需新增公路用地的改扩建工程,要提交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初步
设计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确定投资。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财政厅对各市及省直管县上报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进行评审,依据有资质机构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确定财政投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计划下达。
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分为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
当年财政投资计划依据工程预算确定,并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当年下达;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及省直管县公路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提出计划申请,省公路局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计划。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养护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计划,确需变更的,省公路局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
养护工程完工后,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和交工、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各市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由省公路局负责。
交工验收合格的,市公路局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由省公路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省下达计划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投资评审及计划调整。
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竣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以评审值作为养护工程实际投资额。
未经批复不得清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实际投资超计划部分,经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核准,纳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工程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部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调减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当年其他项目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九条移交资产。
养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单位须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检查管理。
各市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省每年将采取不同形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第三十一条处理处罚。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挤占、挪用、截留、骗取资金的; 2、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投资标准的; 3、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4、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的; 5、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制度规定一律废止。
主题词:国省道养护工程办法印发通知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 年 8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