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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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规范本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法。

第1.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方法。

第1.3条鼓励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污水处理的无害化,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鼓励污水处理过程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鼓励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但应尽可能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能力和物质,以实现经济效益和节约能源的效果,实现其“资源化”。第1.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本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宝安、龙岗两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祥见《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略)

第三章运营工艺管理

第3.1条污水处理厂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艺运行的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出水、废气的排放、噪声的处理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第3.2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编织工艺运营管理作业指导书。

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各岗位技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习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3.3条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进场的污水100%经过处理,并达到与其技术要求,不得擅自减产、停产,不得对周边居民生活及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

向专管部门和环境部门上报:

(一)进厂污泥泥质异常,可能影响污泥处理效果的污泥泥质异常指:

(1)泥质超过设计标准;

(2)有机质含量过少,影响焚烧和堆肥工艺运行;

(3)污泥含水率超标;

(4)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设计标准,可能导致烟气及废水排放无法达标。

(二)进厂污水量大幅度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三)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供电,紧急限电

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或主要设备、监控系统遭到雷击等造成停产、可

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四)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以及按计划进行的大修或技术改造,可能影响正常运行的。

第3.4条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

第3.5条应根据泥质与泥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工艺单元的投运组数和相关运行参数,并保证各组之间的泥量分配满足工艺要求。

第3.7条应定期对工艺中间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指导工艺运行。

第3.8条用机械设备进行污泥脱水时,应选用合适的化学调节剂

第3.9条化学调节剂的投加量应根据污泥的性质、消化程度、固体浓度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第3.10条应按照化学调节剂的种类、有效期、贮存条件来确定贮备量和贮存方式。化学调节剂先存的应先用。

第3.11条药剂量的配制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的要求。

第3.12条用于化场进行污泥脱水时,污泥应依次投放在干化场上,并根据污泥干化周期晾晒、起运干污泥。

第3.13条污泥干化场在雨季应减少使用次数。

第3.14条污泥脱水机械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车运转数分钟。

第3.15条污泥脱水机在运行中,随污泥变化应及时调整控制装置。

第3.16条在溶药池边工作时,应注意防滑。

第3.17条在污泥干化场工作时,应采取防滑等安全措施.

第3.18条操作人员应做好机房内的通风工作。

第3.19条严禁重载车进入干化场。

第3.20条投泥泵、投药泵和溶药池停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

第3.21条冲洗滤布的喷嘴和集水槽应经常清洗或疏通。

第3.22条皮带运输机应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3.23条干化场的围堤应定期进行加固维修,并清通排水管道,检查、维修运泥管道和闸阀。第3.24条压缩机和液压系统应定期检查。

第3.25条应强化消毒工艺的运行管理,各项操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达到消毒效果。第3.26条应加强各阶段通风除臭工作,从运行管理上降低臭气产生量,并保证除臭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3.27条应根据进场污泥性质和含水率等因素,选用合适的药剂加以调整,满足后续工艺的运行参数。

第3.28条污泥再生利用时应达到相应的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章设备及设施管理

第4.1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设备以及设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检查、维修、故障鉴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以及设施管理制

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巡查标准,制定严格的岗位

责任制度。

设备及设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并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4.2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整的各类设备及设施的档案资料。具体包括构筑物的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维修改造资料、舍不得出场资料、开箱记录、安装、运行、维修以及报废、更新的全过程记录资料等。

第4.3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设施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维修工作应按照预防性维修原则制度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和设备技改、大修、更新的年度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计划维修与故障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大、中、小修理,严格按照维修作业流程进行。需要停产或部分停产检修维护的,迎上保准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出现紧急停产维护和抢修时,应及时报准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

第4.4条污水处理厂应按设备的重要性科学的分类管理设备,加强重点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和设备台账管理的制度;并建立润滑管理制度,每台设备的润滑应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设备三级巡查和二级维护的管理体系,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和各级巡视人员的职责。同时,应建立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热备设备应定期开启,保证能随时投入使用。

第4.5条应加强各类脱水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日常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观察各部件工作状况、易损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和机械运行是否异常噪音,并及时清除堵塞物或缠绕物。

第4.6条应观察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应定期检查传动装置的润滑和油位情况,及时给予保养;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动机、电缆,发现故障隐患应立即停车检修;应定期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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