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资料
视同销售讲解课件ppt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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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
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企业 需要按照成本价格结转成 本,以反映销售活动的经 济利益流出。
确定成本价格
成本价格应按照相关会计 准则的规定确定,通常是 指商品的采购成本或自制 成本。
适用会计准则
案例二: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总结词
视同销售货物,会计上确认收入 ,税务上作为销售处理,计算增 值税。
详细描述
受托方将代销货物销售后,应按 照实际销售价格与委托方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差额确认 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委托方需要按照专用发票上的税 额进行抵扣。
处理方法
受托方会计上确认收入,计提增 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收到专用 发票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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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视同销售的具体事项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会计处理原则
在交付代销货物时,委托方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结算 代销款时,按结算的货物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原则
在交付代销货物时,无论是否收到代销清单,均应按照约定的价格计算销项税 额。
销售代销货物
在结转成本时,企业应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等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
计算税金及附加
计算增值税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 企业需要计算销售商品的 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缴纳 税款。
计算附加税
在计算增值税的同时,企 业还需要计算附加税,包 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等。
适用税收法规
在计算税金及附加时,企 业应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法 规的规定。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总结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总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从2009年1月1日之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执行新政策。
必须遵从下列顺序:(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3)按组成计税价格。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例1】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8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该行为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80+100*17%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17%二、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例2】某一般纳税人公司以库存商品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
该批库存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万元。
库存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100*17%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购) 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17%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80贷库存商品 80三、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例3】某一般纳税人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80万元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辨析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途的, 当视 同销售货物 、 让财产或者提供 应 转
照企业一般正常 的销售行为进行财务处理, 会
上述八种行 为主要 是对企业货物 没有用 计上确认 收入 , 不存在所得税的单独调整 。以
劳务, 国务院财政、 但 税务主 管部 门另有规 定 于正常销售渠道 , 改变用途的税收规 定。上述 商业企业 为例: 的除外 。另外 , 国税函 [ o]2 2 888号文件 明确 行 为的发生 , 0 归结为货物增值是否发生。要么 借: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 了六项 不视同销售 的情况 ,即将资产用 于生 企业 的货物 ( 自产、 托加工或购买) 委 已经流转 产、 制造 、 加工另一产 品; 改变资产形状 、 结构 出企业, 实现 了增值 , 123568要么企 如 、、、、、;
劳务用于在建工程、 管理部 门、 非生产性机 出处理。 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 视同销售行为, 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 还形成 物、 不再列入视 同销售, 缩小了视 同销售 的范 税额转出) 。 ” 了所得税 的视 同销售行为, 需要调 整应纳税所 构, 强调了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要视 同销售。因 二、 两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与税 务处 得额 。 即使同是形成 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 同 围; 销售行为, 有的会计准则就要确认收入, 此,企业在发生上述所得税视 同销售行为时, 理具体列举 有的
或性能 : 改变资产用途 ( 自建商 品房转 为 自 业 自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 于企业 内部实现 如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 构及其分支机构之 最后一个 生产或 者加工 的增值 过程,如 47 、。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1)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精选资料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一、视同销售的范围及含义视同销售货物是指企业某些行为虽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即使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基于财政收入、防止避税及保持经济链条和课税的连续性,仍将其作为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手续费交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项规定仅限于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相互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而不包括相关机构相互间移送原料或半成品等用于生产而非用于销售的货物。
“用于销售”的意思包括以下两点: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中五项税务处理比较企业如果发生上述八种行为,则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销项税。
其中第4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
(一)相同点1.都没有货款的结算,在会计上大多不做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货物若有售价的,比照同类货物的售价计算增值税,没有同类货物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不能按成本价格计算;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3.外购货物用于(5)、(6)、(8)项行为的,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
增值税“ 视 同销售” 在增值税 、 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的分析
广 东 省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黄 海 平
摘要: 增 值 税 的 八 种 视 同销 售 行 为 , 无论 会计上如 何处理 。 均 要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但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销 售行 为 并 不 意 味 一 定 要 交 企 业
行为 , 不 视 同销 售 不 确 认 收 入 。
( 三) 套 计 准 则和 所 得 税 法 对 确 认 收 入 的规 定
收 入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只要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就 可 以 确
所 得 税 .这 是 因为 会 计 准 则 对 收 入 的 确 认 规 定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收 入 确
则 确 认 收 入 强 调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人 企 业 ,而 企 业 所 得税 法 对 收 入 的确 认 不 强 调 “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这 一 条 。
货 物 行 为 计 征增 值税 。
( 二) “ 视 同销 售 ” 在 企 业 所 得税 诸 中 的规 定
企业 处 置 资产 根据 所 有 权 是 否分 离 分 为 内 部 资 产 处 置 和 外部 资 产 处置, 外部资产 处置应按规定作 为视同销售 并确认收 入 , 如: 用 于 市 场
增 值 税 条 例 和所 得 税 法 对 视 同销 售 的 概 念 也 是 不 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确 认 收 入 是 参 照 所 有 权 是 否 转 让 及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增 值 税 条 例 是 按 照 货 物 是 否 转 移 和 环 节 来 征 收 的 。也 就 是 说 , 在会计核算上 , 如 果 一项 销 售 业 务 它 的 经 济 利 益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流 人 企 业 时 .在 会 计 上 是 不 确 认 收 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 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工另一产品;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 设在同一县(市)的
能;
除外;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
视同销售 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的范围规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生产加工性耗用
等情形,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确认原则和税法规定具体见表:
项目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1、改变生产目的原
视同销售 的确认原 则
1、海关原则:资产转移至境外应 视同销售。 2、产权原则:资产所有权发生改 变应视同销售。 3、法人原则:资产在不同法人企 业之间转移应视同销售。
入。
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途。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摘自《会计从入门到高手》中国市场出版社)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区别主要是资产内部处
置的不同,属于内部处置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属于企业所得税
的视同销售行为,例如,某公司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视同销售缴纳增
值税,但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如,某公司所属的单独核算但
定 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
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浅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120-02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变得日益复杂,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也极为常见,如何正确从会计和税务两个不同角度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成为会计等专业在校学生和正在从事会计、税务等工作人员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政策就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其确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
二是防止以上行为发生逃避纳税的现象。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
或者是委托I T的 , J U 这个情 况下 的行为就是销售行为。 其实质都与增 0 引 言 值税有关, 都在会计意义上是有效的。 由于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外捐 视 同销售是分 为会计 和税 收上 的两条线 , 在进行会计统计时 , 其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 会计 分 销 售 成 果 会作 为销 售 业绩 来 看 , 在 进 行 税 收 时 , 而 则不 并 不 作 为销 售 赠货物不符合确认 收入 的条件 , 录为 : 业绩来看。本 文将对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 的相同点和 借 : 业 外支 出 营 不同点作 了全面的 比较分析。 贷 : 存商 品 库 般来说 ,视同销售 可以分为增值税视 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 应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值 税 ( 项 税 额 ) 销 。 售, 二者其实在本质上并没有什 么不 同, 是属于会计处理的范畴 , 都 2 所 得 税 视 同 销售 但 是 在 税 收 意 义上 的差 别较 大 , 以下 是 对一 些 二 者 异 同点 的 一 些 分 赠 品 实物 一 般 不入 商 品 系 统 而在 系统 外 流 转 ,会 计 处理 以 “ 赠 析和探讨 。
理。企业应按货物的公 允价值确认 收入 , 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应 交税 费— — 应 交增 值 税 ( 项 税额 转 出 ) 进 22企业将外购 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 . 如果不是外购 的货物, 而是委托生产或者是委托I JT的, U 这个情
( 接第 6 上 3页 j
征集活动 , 在经公众投票后决定 ; 九寨沟可作为四川旅游的代表性景 会。充分利用各种旅游展览( 会、 销) 博览会 , 精心策划与设计 旅游地 展台 , 吸引观展者 的注意 , 发放旅游宣传手册 等资料 , 积极宣传 、 推介 观, 熊猫 作 为 四J 旅游 的形 象标 志。 I I 34 四川旅游形象的多样性传 播 应根据整合 营销传播理论 , . 以 旅游地形象。 统一 的传播 目标来协调运用各种旅游形象传播方式、 手段 , 使不同的 345节事活动 。根据 四川 的传统文化特色、 .. 民族风情和各民族 传播工具在每 个阶段发挥出统一的、 最佳的和最 有效的传 播影响力。 传统节 日, 科学设计、 策划各类旅游节庆活动 , 如火把节、 女儿节、 转 形象传播方法多种 多样 ,现代 营销管理理论和实践从企业营销的角 山会、 龙舟节、 彝族年等 , 充分吸引公众注意力 , 形成轰动效应与新闻 度, 归纳和提炼 了多种信息传播工具 可用 以推动信息传播 , 如媒体 广 传 播 效 应 。 告、 直接 营销、 促销、 公共关系、 个人销售等。 四J 在针对 目的地形象 I I 346联合促销 。川内各地市、 .. 各旅游景区要加强要加强联合促 传播 的实际操作 中, 应重点关注的信息传播渠道 是 : 销, 同时, 四川要与云南 、 陕西、 西藏 、 贵州、 重庆 、 甘肃等西部省市加 341媒体广告。根据 l I ..  ̄J 旅游形象传播的 目标市场、 I 发展与经 强旅游合作 , 应根据各 自形象定位 , 或优势互补、 或资源共享, 加强分 营时期 、 时段的不同 , 采用不 同形式的广告媒体和手段 , 拟订 广告 媒 工 、 作 , 建 西 部 区域 旅 游 营销 联 盟 , 同 面 对 市 场 , 传 、 育 西 合 构 共 宣 培 体组合策略和计划 方案 , 积极开展广告宣传。 在充分利用电视、 报纸 、 部 旅 游 形 象 。 广播 、 杂志、 户外广告等传统的广告媒体开展宣传 的同时 , 要利 用网 35 四川 安 全 旅游 形 象 塑 造 随 着 旅 游 业 的迅 速 发 展 , 游 安 全 . 旅 络网络、 手机等媒体传播 四川旅 游形象 , 拉近与 受众 的距离 , 制造 舆 问题 日益突显。 旅游业是一个对产业环境十分敏感的产业 , 发生严重 论话题 , 形成 口碑传播。四川应不断完善 自己的旅游网站 , 并进入各 旅 游 安 生 事件 必然 对 旅 游业 产 生 显 著 的 影 响。 汶 川 大地 震 使 E l al J 许 主要网络搜索引擎 , 与一些热 门网站建立链接 , 并充分发挥 网络传 递 多旅游资源遭到毁灭性破坏 ,生离死别或残疾等地震带来的各种后 信息、 收集信息 、 开展数据库营销 、 顾客 关系管理、 有效广告 公关传 果给 当地 居 民 、 会 大众 、 游 从 业 人 员和 游 客造 成 了严 重 的心 理 阴 社 旅 播 、 现 四川 旅 游 文 化 的职 能。 展 影, 给四川旅游业带来 了巨大打 击。在今 后相 当长的时间 内, 塑造 四 342 公 关 活 动 。 公 关 活 动 可 以建 立和 维 持 旅 游 目的 地 与 公 众 J旅 游 的 安全 形 象 , 除游 客 对旅 游 安 全 的担 心 , .. I l 消 显得 尤 其重 要 。 问的良好关系 , 建立、 维护、 改善或改变旅游地形象。 四川旅游形象营 四川安全旅游形象塑造应从以下几 方面着手 :①构建四JI I 旅游 销主要公关手段有 : 各种活动。 ① 如举办新闻发布会、 旅游推介会 ; 安全预警 系统 、 举 旅游安全控制系统、 旅游安全施救 系统和旅游保险系 办旅游发展研讨会 、 座谈会 、 联谊会等。 ②邀请明星、 名人出任 四川旅 统 , 建立旅 游安全 的应急机制 : 在灾害重建与旅游规划开发 中, ② 要 游形 象大 使 或代 言 人 , 用 其 公 众 形 象及 知 名度 影 响相 关 群体 。 邀 充分进行 生态灾难评估 , 利 ⑧ 重新确定人与 自然关 系, 长远规划要注意生 请主要旅游客 源地新闻媒体和 国内外有广泛影响 的新闻媒体记者和 态安全 ; ③建立后 生灾害动态监测 、 、 监控 预防和应急机制 , 要注重地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所得税处理作者:马红波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18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这8种业务从增值税角度、会计角度、所得税角度上看,处理不尽相同。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本文以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为基础,分别讨论其在会计上、所得税上的处理异同。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种行为为视同销售业务。
从增值税角度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会计角度上来说,企业相关业务行为满足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才确认收入。
从所得税角度上看,满足相关计量条件,应确认相关收益,计量及缴纳所得税。
这给企业财会人员此类业务的处理带来不便,且极易出错,从而给企业带来多交税或偷税漏税的风险。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消费税无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视同销售应该是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三类情况的总称。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从企业处置资产的角度,对相关视同销售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业务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明确,以下情况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受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股权)的规定:(一)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经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从29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一)和(二)中看,很多企业觉得是政策的放宽,即只要是企业的任何股东将资产无偿划入,只要企业计入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科目,就不涉及任何税。
我认为股东将资产划入企业,如果作为投资,那肯定没问题,企业接受资产肯定不涉及税。
但如果不是作为投资,而是无偿划拨给企业,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视同接受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最麻烦的是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根据29号公告税总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会计的规定,财会2008年60号文件和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如果企业接受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也就是在会计上都是作为资本性投入处理的。
视同销售讲解课件ppt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 配、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
详细描述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 资、分配、赠送等行为,这些货物的 价值并没有实现销售,但根据税法规 定,这种使用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 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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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等情形。
05
视同销售的案例分析
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总结词
代销行为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代销方,应视同销售处理。
详细描述
在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的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 已经转移给了代销方。根据税法规定,这种转移应被视同销 售处理,代销方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总结词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 消费,应视同销售处理。
详细描述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或个人消费,如发放职工福利、赠送客户等 ,这些货物的价值并没有实现销售,但根据 税法规定,这种使用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 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总结词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处理。
VS
详细描述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如建筑工程、职工福利等, 货物的价值并没有实现销售,但根据税法 规定,这种使用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 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的情形
01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视同销售内容
本例中,外购衣料与应税劳务加工成服装,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任何情形,却将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而将委托
加工的服装对外赠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却未按视同销售
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该例讲解是完全错误的。本例的正确处理应该是:
购买衣料与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应正常抵扣,同时,对外赠送的服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在税法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种,进行会计处理时存
在一些需要明确的概念。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
为收入的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
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 增加了当期利润,这是一致的。之所以在所得税法规中提出视同销售,其实是强调 货物之间的转移行为,并不是会计概念上的收入概念。
② 用于交际应酬; ③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 用于股息分配; ⑤ 用于对外捐赠; ⑥ 其他改变资产权属的用途。
解读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其核心是强调所得税的纳税主 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企业内部机构或经济组织 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其相互之间的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 供、财产转移不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 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行次
1 13
14
15 16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2)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 根据国税函【2018】1081号中有关填表的说明,各行次填列方法如下: • 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 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已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 易的差额。 • (2)第15行“货物、财务、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务、劳务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 应税收入。 •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 收入。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1)借:劳务成本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5000
(2)借:营业外支出5000
贷:劳务成本5000
企业帐务处理上体现出5000元亏损,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按同类修理收费确认收入7000元,同时确认计税成本5000元,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元。增值税处理上不必视同销售。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即包括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可见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赞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无法确定销售额,(实际上捐赠也不存在销售额问题)则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两者存在差异。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2)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即增值税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等活动中的视同销售
如果货物相当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话,那么财产应当理解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新的会计准则对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的并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是按成本结转,这样就与税收产生了差异。如果将财产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会计处理与税收相同。
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有差异
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较增值税而言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对外提供营业税 劳务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对外提供营业税劳务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是所得税
的视同销售。 二是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但资产所在地理位臵发生了改变,从境内转移到了境
它不同于一般销售行为之处在于,这种行为虽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 在税收角度被认为它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 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臵资产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视同销售行 为都有相应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调整适用的对象不同,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处 理亦各有不同。企业应清楚掌握两者的差异,进而做出正确的涉税处理。
(二)、(三)、(七)项;
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同类平均售价体现 销项税金,即上述视同销售规定的(四)、(五)、(六)、(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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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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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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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作用
视同销售的作用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在税收上作为销售,而改变用途是指购进货物本为投入生产,但后来用于基建或是职工福利了。
一、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1、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3、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是指购进货物本为投入生产,但后来用于基建或是职工福利了。
已提取的进项税额,则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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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会计收入确认原则----新会计准则中对销售收入的确定要件是什么?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
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
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
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 00 元,产品成本80 元。
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贷:库存商品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总结与归纳(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
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与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收入对比表项目会计收入确认增值税所得税特别提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注:√表示确认收入,×表示不确认收入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判断标准具体情形举例企业所得税所有权是否转移所有权转移(1)会计上:确认收入,按销售征企业所得税销售本企业产品(2)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按视同销售征税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不征企业所得税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修建厂房等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